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物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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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六【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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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据他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该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该人的行为。

代理是一种至少有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制度一方面源于对行为能力有欠缺者的救济,另一方面则出自于社会生活的需要。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的活动范围逐渐广阔,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已经无法做到事事躬亲,而且也不可能样样精通,为此将部分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所难免,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

代理可以使行为能力有欠缺者获得基本如同完全行为能力人那样的机会,而且使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仅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与民事活动,同时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这就大大增强了主体的活动能力,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

代理与以下几种行为有区别:1.使者的传话。

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而传达意思,或代本人接受意思表示。

它与代理的区别是:使者无权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而代理是由代理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其表示内容,由代理人决定。

2.法人代表的行为。

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不但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还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无论通过谁,其法律效果均直接归属于法人。

二者的区别在于:代表人是法人本身的机关,不是独立的主体,而代理人是独立主体,法人与代表人的关系是法人内部的关系,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居间。

居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居间人在我国解放前称为掮客、扦手、跑合人等。

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

它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而仅仅是在双方之间斡旋,促成合同订立。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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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物权第八章物权概述与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或管领特定的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物权的本质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作为财产权,物权是与债权相互对应、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物权是一种静态的财产权,反映了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质资料方面的相互关系;债权则是一种动态的财产权,反映的是人们在财产流转中的关系。

物权最充分的表现形式是所有权。

除此之外,还有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表现形式。

(二)物权的特征物权是与债权相互区别而存在的,因而,物权的法律特征也是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

物权的法律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权是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物进行管理、支配、享受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范内按自己意愿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另一方面,物权人也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之物所给予的侵害和对自己行使物权的行为造成的干涉和妨碍。

2.物权是对世权这是物权在效力范围方面的特征。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但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该物权的义务。

正因为如此,民法学上称物权为“对世权”,而称债权为“对人权”。

3.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指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利。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指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效力具体表现在: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如果某人依法对某物取得所有权,则即使另一人事实上占有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他物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65):物与物的分类一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65):物与物的分类一

(―)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的概念。

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2.特征。

可成为物权客体的物须具备以下五个特征(前四个特征为民法上物的共同特征,最后一个特征为物权客体独有的特征):(1)非人格性。

人的身体或者身体的组成部分,不是物。

强调三点:①固定于(即:不能自由拆卸)身体中的假肢、义眼、假牙,是身体的组成部分,不是物。

②身体的部分若与身体分离(如抽取的血液、切割的器官),则为物(动产),由身体的主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则,可以让与或抛弃所有权。

③尸体也是物,构成遗产,由继承人共同共有。

但为特殊的物,仅能用于殡葬、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

(2)原则上为有体物。

所谓有体物,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为人所感觉到的物(如:铁、水、液化气)。

电、热、声、光、空间、电磁频谱、场、能等自然力,以在法律上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为限,视为物。

(3)人力所能支配。

日月星辰虽为有体物,但人力不能支配,仅为物理意义上的物,非法律上的物(所以,在当前技术水平下,月球的土地不是物,出卖月球土地的合同是无效的)。

(4)具有独立性,且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强调三点:①物的重要成分,不具有独立性,不能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详后)。

②虽具独立性,但不能独立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也不是法律上的物(例如,一滴水、一粒米。

但是,若这一滴水是“重水”,这一粒米是亩产万斤粮的良种,那就不同了)。

③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是物的要素。

只要能独立满足人类的需要,即使其价值甚低乃至为零,亦不妨成为法律上的物(例如亲朋的书信、先人的遗物)。

(5)原则上为特定物(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如果物不能特定或者尚不存在,则物权人难以或者无从加以支配,一般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须注意:《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属于例外,动产浮动抵押权成立时,不要求客体特定;但是,动产浮动抵押权行使时,要求客体特定(规定在《物权法》第196条),这样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总体上并未越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第七讲 物

第七讲 物

第六讲物一、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实体。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涉及一切财产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大多数也是物(如买卖、租赁、借贷、借用等),继承权关系的客体(遗产)也主要是物。

二、物的特征民法上的物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即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因此,其与物理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以及人们日常用语中的“物”具有不同的含义。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一)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物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所以,主体自身不能成为物。

但是,人体与人体的组成部分有所不同。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人的某些器官一旦脱离人体,就有可能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如抽出的血液、剪下的头发、取出用于移植的心脏等。

不过,人体的器官可否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或者在何种情况下能够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也取决于其行为是否违背社会道德。

(二)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一定形体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般物的基本属性,即占有一定空间,具有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能够用度量衡(重量、容积、长度、面积等)使之特定化。

传统民法上的物,主要就是指这种“有体物”。

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特殊的物质资料不断出现,比如,对电、热、声、光等“能”的利用越来越广泛。

因此,传统的“有体物”的范围被突破,在特定条件下,电、热、声、光等只要能够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成为交易的对象,则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如,供用电合同的客体就是电。

(三)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自然界的物质成千上万,但并非任何具有形体的物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物,人们才能对之主张权利。

如日月星辰,虽然于人类的存在有重大意义,但由于其不能为人力所控制,所以任何人客观上不可能对之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也不能以之作为交易行为的对象。

民法第七章

民法第七章

第八章物第一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也都是哲学意义上的物;但物理学以及哲学意义上的物及物质却并不都能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将随着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的不断扩大而呈扩大的趋势。

(二)物的法律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民法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

在英美法中,由于对物和财产的概念未作严格区分,财产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因此,无形财产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在大陆法系国家,德、日等国民法,则就物采狭义概念,仅以有体物为限。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社会需要可以分为社会物质生活需要和社会精神生活需要。

相应地,物的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

物的有用性也是一个历史的概念。

物可以是由劳动创造的,也可以是天然存在的。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所谓物须独立成为一体,是指物应能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在交易实践中,物能否独立满足人们的需要,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确定。

二、物的法律意义三、物的分类(一)动产和不动产从财产的移动性和是否附着于地面,可以把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我国法律的规定』《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担保物权法》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1、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其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也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实际上是动产,准用不动产的规则),如汽车、船舶、航空器。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指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关系及其对等关系的法律。

在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考生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点,以下是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物权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个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利益的权利,具有绝对性、直接性和终止性等特征。

2.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房地产等不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而动产物权是指对可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

3.物权的取得、变更和灭失:物权的取得包括合法得到、侵占、物权登记等;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赠与、继承等;物权的灭失包括放弃、丧失、终止等。

4.物权的保护:包括对不正当占有行为的追回、侵权责任的追究、留置权的设立等。

二、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的定义要素、协议能力要素、合法要素等。

2.合同成立和履行: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合意、买卖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买卖、租赁、承包、委托等。

3.合同的无效和解除:合同的无效包括合法无效和违法无效,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违约、变更情况、无法履行等。

4.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付、支付货款、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法1.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的平等、有过错就要赔偿、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等。

2.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侵权责任的客体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3.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侵权责任的各种原则包括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4.侵权责任的计算和限制:侵权责任的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损失的赔偿、损失的预测、惩罚性赔偿等;侵权责任的限制包括免责、减轻责任、责任穿透等。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三【八篇】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三【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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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公民指具有一国国藉的人。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采用了“公民(自然人)”概念。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认为,在《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

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是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二)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的概念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

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能有一个,即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

渔民或海员住在船舶上的,以船舶的船籍地为住所。

2.住所的法律意义住所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因此,住所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1)住所是决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

认定自然人是否失踪,应以其是否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为标准。

(2)住所是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当事人要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通常情况下,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

(3)住所是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4)住所是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标准、诉讼文书送达的空间标准以及债务清偿地的标准。

(5)住所是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空间标准。

如在涉外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等。

(6)在其他法律中,住所也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如在选举、纳税、嫌疑犯的取保候审等方面无一不是以其住所为中心而进行的。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物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物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物的概念和分类一、物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客体。

传统民法的物,是指那些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为人力所能支配的,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客观物质对象。

1. 传统理论认为,物必须是人们的感官所感觉的客观实在,而且作为法律上的物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在法律上,人是享有独立人格的民事权利主体。

自奴隶制被废除以来,人本身在法律上就不再被作为权利的客体。

因此,现代民法明确将人身排除于物的概念之外,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

不过,民法上也从不反对把已从人体分离的某些部分如毛发、血液等视为物并成为权利客体。

案例18:在某市医院,一名患脑出血救治无效的打工妹李某,因拖欠医院医疗费2万多元,无力偿还。

其母决定将其眼角膜无偿捐献给该医院,希望以此抵消拖欠的医疗费。

但病人亲属在捐献病人角膜后能否将医药费一笔勾销时,医院无法给予正面回答。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人体器官是否是法律上的物,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标的?一般认为,身体器官作为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格权的客体,而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中被认为是固有的、绝对支配性的、专属于权利主体且不得任意处分的权利。

因此,人体器官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作为物来交易。

但是,现代社会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普及,为了鼓励治病救人,法律也特别例外规定,人体的一部从身体分离出来,可以作为物看待。

例如,输出的血液,捐献的器官,但处分尚未与人体分离的一部分,仅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限。

而对人体器官的买卖、担保、抵债,应视为违反公序良俗,其行为不应有效。

本案虽并未直接表现买卖关系,而是表现为以捐献器官来抵偿债务的行为,如果说家属进行的是一个单独的捐献行为,而医院相应作出一个单独的债务免除行。

物的概念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物

物的概念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物

一、物的概念——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物,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需要的,独立成为一体的物体。

(一)物须为有体物(二)物须为人力所能支配(三)物须为权利的客体二、物的特征(四)物须独立成为一体(五)物须满足人们的需要(六)物须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1、概念——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如土地、池塘)或移动就会损失经济价值的物(如建筑物)。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

(一)不动产与动产 2、区分的意义——二者转移所有权及设定权利方面的要求不同。

如不动产的房屋等在转移所有权、抵押时需进行法定登记手续,才能取得法定效力;动产履行上述民事行为时,除车辆、船舶等有专门规定者外,一般不需要登记。

民事 1、概念——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的经济上的效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配合主物使用,只起从属作用的物。

法(1)从物不是主物的成分。

律 2、关系(2)从物可补助主物的作用。

客三、物的种类(二)主物与从物(3)从物与主物须同属于一人。

体的 3、区分意义——在法律与合同无相反规定时,从物应随主物一起转移。

物1、概念——原物是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1)天然孳息——依据物的自然属性或用法所获得的收益,如树上的果实,母羊产的小羔羊等2、孳息的种类——根据收益取得不不同方式可分为(三)原物与孳息2)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如借款的合法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等。

A、分离主义(1)天然孳息的归属3、区分意义——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者外,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 B、原物主义孳息所有权;原物转移所有权时,孳息取得权同时转归新的所有人所有。

(2)法宝孳息的归属——因法律关系不同而不同1、概念:融通物——是指国家法律允许在权利主体之间依民事程序流转的物,一般的物均属于融通物(四)融通物与不融通物(1)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如矿藏、水流、森林荒地等;2、不融通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交易客体的物(2)国家专有的具有公有性质的物,如公园、路桥等A、城市土地所有权(3)土地B、集体土地所有权(4)计划收购物资,如粮、棉、油等A、国家允许个人持有,但不得流通(5)金、银、银元、外币 B、出卖时只能向人民银行A、属国家专有(6)武器、弹药、爆炸物 B、禁止买卖A、生产供应、使用均严格控制(7)麻醉药品、剧毒品B、限制流转A一切历史文物均不得进行私自处分(8)历史文物 B、公民出卖,必须卖给文物收购单位C、公民收藏文物允许继承1、概念——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特征,不能以其他物来代替的物,如某辆车、某幅画;不特定物,是指可用种类、品质、数量或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如东北大米、粮油等(五)特定物与不特定物(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特定物在合同订立时转移所有权,种类物在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1. 物的定义•在民法上,物是指客体存在的具体实体,可以以一定的形式被人所占有并具备经济价值的客观事物。

2. 物的特征•客观存在性:物是客观存在的实体,与主体独立存在,具有一定的实在性。

•有形性:物具备明确的形态和实体,可以通过感官进行感知和触摸。

•可占有性:物可以被人以合法的方式占有,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经济价值性:物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作为交换和交易的对象。

•依附性:物可以与其他物相连结或依存,并且不改变其自身实体的特点。

3. 物的分类根据民法的规定,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的物,如货物、金钱、车辆等。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人身•人身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以及与人身有关的权益,如姓名、声誉、隐私等。

无体物•无体物是指无法以有形的方式呈现的物,如债权、专利权等。

4. 物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物在民事关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物作为财产•物是财产的基本要素,人们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来实现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

物作为交易对象•物作为具备经济价值的客体,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进行买卖、租赁等行为。

物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中,物作为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和实现的依据。

物作为责任的依据•在民事责任中,物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损害的程度往往与物的性质和价值有关。

5. 总结民法上的物是指具有客观存在、有形、可占有和经济价值的实体物。

根据不同的特征和分类,物在民事关系中具备不同的作用和意义,是民商事活动的基础和重要元素。

了解和掌握物的概念和特征,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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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章物第1节物的概述1.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2、物的特征:①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②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③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④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⑤必须是特定物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第二节物的分类1.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8.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可独立发生作用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9.原物、孳息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可以自然存在也可以人为创造孳息:①天然孳息②法定孳息必须要与原物脱离,才可以算孳息10.物的观念的扩张1.无形的自然力(声、热、电、光、磁、波),若他们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就可以作为一种物的扩张2.特定的空间3.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11.特种物1.货币(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代替物)特征,占有即所有2.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的金额,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的书面凭证种类: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债务人是特定的第2章占有第1节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1.占有的概念: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的构成要件: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观2.占有权的概念:指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1.占有权与占有权能所有权其中包括权能,权能又包括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3.占有制的社会作用1.占有制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占有制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3.占有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第2节占有的分类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1.只有自主占有才适用取得实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余地,他主占有不适用这两种制度2.只有自主占有才能依先占原则来取得物的所有权例:自主占有: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他主占有: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留置权人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事实上占有其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基于物权或债权关系而直接占有他人之物)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的占有,仅对物有间接的管领和支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区分的法律意义:赋予间接占有有直接占有的一种效果3.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在不使用辅助人,仅依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的占有(例,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区分的法律意义: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2.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4.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单独占有:单独的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共同占有: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5.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正权源: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无权源: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6.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7.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瑕疵占有: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第3节占有的取得一.概念: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2.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2.继受取得:①转正(买卖、互换)②继承第4节占有的效力1.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2.权利推定: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3.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4.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以不返还5.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第5节占有的保护1.物权法上的保护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2.占有人的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2.债权法上的保护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民法考试策重点

民法考试策重点

民法考试策重点物的概念:除人的身体外,能为人所支配和控制,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的特点:1、物不包括人的身体,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不是民法上的物2、可支配性---能被人支配和控制3、可实用性---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4、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动产与不动产区别的法律意义:1、流通性质和范围有区别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不同4、物权类型不同特定物与种类物区别的法律意义:1、法律关系的标的物2、灭失责任从物的特性:1、从物是独立之物2、从物与主物同属一人3、从物须能永久帮助主物发挥功效4、交易上被视为从物物权法的概念:调整物权关系的法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的性质:1、私法公法化:自由与约束2、财产法3、强行法4、固有法5、公共性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一物一权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与公信原则物权的定义: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Array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2、优先效力3、追及效力4、物上请求权一)性质二)行使三)与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发生一个要件是物权受到侵害、债权请求权发生一个要件是受到损害2、物上请求权产生目的是恢复受侵害物权、债权请求权发生前提是补偿损害3、物上请求权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债权请求权以受到损害为发生前提4、行使方式不同。

物权变动的概念:是指物权的发生、内容变更和消灭无因性原则突破的三种情况:1、瑕疵同一性: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因共同瑕疵而无效或被撤销2、条件关联性当事人可依意思,使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债权行为(停止条件)3、法律行为整体性交付方式: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占有改定4、指示交付5、拟制交付物权的保护:私法上的保护:一)物权法上的保护: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二)债权法上的保护: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给付不当得利、权利侵害不当得利公法上的保护:比例原则:对物权的限制须基于防止妨害他人利益、发展公共利益。

2017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讲述

2017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讲述

2010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讲述一、物权的客体——物1、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物理学上的物与民法上的物是有区别的:物理学上的物:具有一定物质形态、占有空间范围的物质。

民法学上的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支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2)特点①必须是人身以外的物质资料。

例如:人体器官——作为人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当人体器官与人体分离时,可以作为民法上的物;②必须有一定使用价值。

废弃物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③必须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

例如:星云尚不能为人类所支配。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1)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流通物: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进行流转的物——生活资料;限制流通物:依法只能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流转的物——香烟、部分药品;不流通物:依法不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物——武器、毒品(3)动产与不动产以移动后是否改变性质、降低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4)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物代替;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其他物代替;——判断技巧:是否可以“借”,有借有还的为特定物;可以借——特定物:字画;不能借——种类物:笔。

(5)主物和从物主物——锁;从物——钥匙。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分割以后并不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豆腐;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分割以后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房屋。

(7)消耗物和不消耗物(8)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果树;孳息物——果实。

(9)有主物与无主物(10)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单一物——砖;合成物——房屋;集合物——百货商场。

(11)定着物与附着物定着物-家具上的油漆;附着物-衣柜里的大衣架。

(12)混合物与附合物根据结合在一起的物相互之间的可分离程度进行的分类。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在民法中,物是指客观存在并可以被占有、使用、消费的客体。

它可以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两种形式。

二、有形物的特征有形物是指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它具有以下特征:•实体性:有形物是物质的表现形式,具备一定的体量和形状。

•可见性:人们可以通过眼睛直接观察和感知有形物的外在特征。

•可触性:有形物可以通过人们的触觉来判断其质地和变化。

•可占有性:有形物具有占有性,即人们可以将其据为己有,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三、无形物的特征无形物是指不能看见或摸得着的物体,它具有以下特征:•无形性:无形物无法通过直接观察和感知来确定其存在和外在特征。

•抽象性:无形物是一种抽象概念,代表着权利、债务、利益等法律关系。

•不可占有性:无形物无法被单独占有,只有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来确权。

•可转让性:无形物是可以被他人转让和取得的,例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四、物的价值物的价值是物作为经济资源所具有的重要属性,它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使用价值:物作为满足人们需求的工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可以用来满足人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交换价值:由于物的稀缺性和供求关系,物可以通过交换获得一定的价值,成为交易的对象。

•投资价值:有些物品可以作为投资的对象,通过增值转化为财富,例如房地产、艺术品等。

五、物的法律地位在民法中,物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它具备以下特点:•物权性质: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作为权利主体的一方行使物权。

•法律保护:物具有法律保护,任何侵犯物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对象:物可以作为合同的对象,作为交易和合作的基础。

•继承对象:物可以作为继承的对象,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相应的继承。

以上是关于民法上物的概念和特征的相关内容。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既可以是有形的可见可占有的实体物,也可以是无形的抽象的法律关系。

理解物的概念和特征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或者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

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如将自有房屋转让;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如在自家庭院里种花。

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

例如,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种总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则总是在某一个方面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的支配,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只能占有、使用和收益,而无权处分。

第二,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必然具有排他性。

排他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或称绝对权。

其二,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的排他性,说明了物权不仅是人对于物的关系,而且还具有人与人的关系。

第三,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因此,物权的目的也就在于享受物之利益,自不待言。

物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权的内容,因对标的物之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特定物与种类物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特定物与种类物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特定物与种类物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特定物与种类物。

民法在司考备考中占据很大的比重, 是重中之重, 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相信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7年司法考试的艰难复习,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一些复习笔记, 希望大家在备考中能有所参考, 在学习中获得灵感。

这是以物是否有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而对物所作的区分。

1.概念。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

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 如鲁迅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 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 如经挑选的家具等。

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 故也称不可替代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

如1吨煤、20公斤大米等。

种类物在交易时, 具有可替代性, 故也称可替代物。

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 也可成为特定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1)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 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 如租赁、借用合同等, 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 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

在租赁合同和借用合同期限届满时, 承租人和借用人必须归还原物特定物。

相反, 在消费借贷或货币借贷合同期限届满时, 借贷人只要归还同种数量的物或同值的货币即可, 因为所借之物或钱已被处分掉了, 不可能也不需要返还原物或原币, 况且原物、原币与返还的物、货币是具有共性、可替代的物种类物。

(2)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

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 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 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 改负过失赔偿责任。

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 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 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3)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

特定物的转让, 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也可依约定或法定, 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而种类物的转让, 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 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一【五篇】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一【五篇】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一【五篇】导读:本文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一【五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民法考试内容及其重点

民法考试内容及其重点

简述物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特征: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能满足人的需要。

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简述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

(一般情况下为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公告期间为一年,意外事故不可能生存的为3个月)简述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私法。

2.权利法。

3.实体法。

4.具有任意性。

5.强调平等自愿原则。

6.强调等价有偿原则。

7.人法。

简述法人的概念和法人终止的原因。

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终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

2.依法解散。

3.依法破产。

4.其他原因。

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该满足什么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该事实是否发生是当事人无法精确预料的。

3.条件必须合法。

4.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

简述监护关系终止原因。

1.未成年人年满18岁。

.精神病患者痊愈并由法院宣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死亡。

.被监护人死亡。

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应当由哪些人员担任其监护人?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其他亲属朋友经过组织同意。

6.有关组织或部门。

无效的民事行为有哪几种。

.欺诈并损害国家利益。

.胁迫并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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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物的概念与特征
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控制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

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存在于人体之外
现今民法上的物具有非人格性,所以只能存在于人体之外。

在实际生活中,与人体不可分离、以保持人的身体运行功能的以人工连接在身体上的物,如假肢、心脏起搏器等,应视为人体的一部分,不得视为物。

但是,已经与人体相分离并且独立化的人体的一部分,例如拔除的牙齿、捐献的血液、或者其他人体器官——在其不是为了保持被取出人的身体运行功能或者不是为了将来再植入其身体的时候——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即物。

当从某人身体上分离出来的器官或者血液被移植到他人体内时,它重新成为该人身体的一部分而丧失物的属性。

(2)为人力所能控制
物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如果物权的客体不能为人力所控制,则物权就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

因此,那些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如日月星辰等,只能成为物理学意义上的或者哲学意义上的物或者物质,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因为法律上设定物权,是为了使物权人能直接享受物的利益或者从中满足一定的需要。

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可以分为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

具有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同样,具有精神价值,如文化价值、情感价值等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前者如房屋、地产等,后者如父母的遗照、婚礼的录像制品等。

(4)以有体物为限
近年来,学理上将有体物与有形物区别开来,认为有体物不仅包括那些看得
见、摸得着的有形物,还包括无法为人们肉眼所看见或者无法为人们所触摸的无形物,如电、光、热、核能、频道等各种能源。

由于这些无形物必须占据特定的空间,属于有容积体的物,它们可以被储存、转让和使用,故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总之,有体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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