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不作有罪供述的情况下适用事实推定解决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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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推定有罪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常认定被告有罪的假设。

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一种法律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在未经过充分证明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备受重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源于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一种针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程序完成后,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

该原则反映了人权、公平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不断提升。

尤其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该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判有罪。

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和问题1. 客观证据不足:在某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难以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从而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2. 审判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影响司法公正。

3. 侦查手段和胁迫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胁迫或侵犯人权的手段,被迫承认有罪。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面临困难。

“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点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点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点认定作者:李鲁漳吴海涛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9期内容摘要:侵财性犯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可以推定,但应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

侵占罪的显著特点是行为人先以合法的形式持有他人财物,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进而将该财物转为己有拒不退还。

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点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之后,是侵占罪的本质特征,也是该罪与诈骗等犯罪的区别所在。

关键词:司法推定基础事实合法持有一、问题的提出[基本案情]2013年11月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沈某军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向王某燕租赁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每月租金4200元,租期一个月,后来一直续租。

2014年3月29日,沈某军在未征得王某燕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约定一星期后还款赎车。

一星期后,即2014年4月6日,沈某军在外省打电话让王某燕先替他拿30000元去还款赎车,王某燕得知情况后经追讨未果直接报警。

次日,该车在某县医院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84000元。

对此案及类似案件,学界和实务界争议比较集中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侵财性犯罪的非法占有主观目的如何认定,如何评判反证的成立与否;二是产生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时间点如何界定,进而准确区分诈骗犯罪与侵占罪。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一)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

在打击侵财性犯罪中,司法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并非是脱离客观外在活动而存在的,可以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就可以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司法推定。

推定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司法人员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是一种不完全的间接证明,在一定意义上可理解成是一种没有证据的证明方法,说到底并不是对事实的确认,而只是一种选择。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综合测验(共20题)1.【判断题】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2.【多选题】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B.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C.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D.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3.【判断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4.【判断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5.【多选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关于合议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B.合议庭成员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C.合议庭成员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D.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6.【多选题】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B.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C.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D.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7.【判断题】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搜查或者侵入公民的住宅。

8.【多选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 。

论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论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应 采用如下的步骤 : 『 李富成. 2 1 刑事 推定研究 『1 M.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2 0 08 是 . 除了行 为人的供述外 的其他证据进行分 析整理 . 对 还 年版 . 4 第 5页.

要 着重对能够说 明行为人具有 非法 占有 目的的间接证据进行分 『 鲁珀特? 3 1 克罗斯, 菲利普 ? 琼斯. 国刑法导论[ . 英 M】 赵秉志等 析 归纳 。例如有行为人是否从事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 , 正常的经 译 .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 19 年版 . 2 5页. 91 第 5 『1 克 昌. 罪 学通 论『 . 4马 犯 MI 武汉 大 学 出版社 19 99年版 , 第 营活动是否能间接证 明行 为人 有贷能力等等 .要 确保这些 间接 证据 的证据效力 3 6页 . 8 二是 , 分析行 为人 的供述和辩解 . 特别是辩解 的 内容 。进行 『1 5王康 . 采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认定 “ 以非法 占有 目的” 浙江 万 里 学 院学 报 . 1 年 第 7期 . 2 1 0 归纳并 总结行为人反驳其具有非法 占有贷款 目的的理 由
定义, 必须反映该事物 的本质特征 。笔者认 为 , 司法 推定 的本质 心理学和生理学 的研究成果也证明 了这一点 。 特征表现 为 : 1类别上 看 , ( 司法推定可 分类法律 推定 和事实推 从上面 的分析 .我们 可以看 出.行为理论 之所 以可 以作 为 定 :2 推 定根据上 , () 司法 推定是根据 一定基 础事实推 定 出另 一 “ 非法 占有 目的” 推定 的理论基础 . 不仅 在于行 为是犯罪 概念 的 事实 , 司法推定的定义须反映有两事实之 间的推定根据。 ( 即法 基石 .根本原因在于犯罪论 中的行 为是主客观相统一 的人 的理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犯罪事实推定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犯罪事实推定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犯罪事实推定公诉机关:XXX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案号:XXXX年XX月XX日起诉刑事辩护意见书被告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XXX市人,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现因涉嫌职务犯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我院依法逮捕。

经我院依法严格审理,将涉嫌犯罪事实如下:一、基本事实XX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担任XXXXX单位XXXXX职务,并享有权威与决策权。

在其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XXX期间,被告人XXX在XXXX单位进行职务活动时,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获取并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总金额达XXXX万元,具体涉及XXX公司、XXX公司以及XXXX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

此外,被告人XXX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违法干预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多家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造成国家和人民的重大损失。

二、证据充分性分析针对被告人XXX的职务犯罪行为,公诉机关充分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

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被告人XXX的违法行为,证据来源明确可靠,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

1. 书证公诉机关依法取得了XXX公司、XXX公司以及XXXX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会计档案、经营情况报告等书证材料。

这些材料详细记录了被告人XXX的职务犯罪行为,包括利用职务占有他人财物和干预市场经济秩序等。

经过认真核实,这些书证材料完整、真实,证据效力高。

2. 物证公诉机关在被告人XXX的工作和居住场所进行了搜查,并发现了大量的物证,如大量现金、银行存单及交易记录、奢侈品等。

这些物证可以证明被告人XXX非法获取巨额财物以及其违法所得的占有状况,与职务犯罪事实的推定相吻合。

3. 证人证言公诉机关依法传唤了涉案的相关证人,包括单位工作人员、业务合作方代表等。

证据法 刑事证明 章节测试题

证据法 刑事证明 章节测试题

刑事证明测试已完成本次成绩:1001【单选题】下列关于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说法,正确的有?•A、戴某因涉嫌逃税罪在某县法院受审,税务稽查部门在查办戴某逃税时制作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B、赵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吴某时,忘了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核对签名,待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侦查人员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补充签名,该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根据•C、李某因涉嫌抢夺罪在某县法院受审,法官发现侦查人员收集被抢财物时没有制作笔录和清单,无法证明财物来源,遂要求侦查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D、韩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某县法院受审,法官发现侦查人员提取的韩某编制的计算机病毒有被篡改的痕迹,遂将该电子数据依法排除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得分:10.0分答案解析:[破题思路与精要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证据的审查判断。

A项,解题关键词是“税务稽查部门”、“可以作为证据”。

行政机关收集的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收集的言词证据,譬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供述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侦查人员重新收集、固定。

本题中,税务稽查部门属于行政执法单位,收集的证言不能在刑事诉讼诉讼活动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A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证人吴某”、“忘了”、“核对”。

证人没有在证言笔录上签名,相当于没有对证言进行核对,该证言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此时,证据已经排除,不存在再进行补正或者解释的可能。

本题中,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吴某时,忘了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核对签名,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侦查人员在审判阶段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补充签名无法恢复该证言的证据能力,B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没有制作笔录和清单”、“无法证明财物来源”、“补正”、“合理解释”。

物证、书证的收集,如果缺失笔录或者清单,无法查清来源,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本题中,法官发现侦查人员收集被抢财物时没有制作笔录和清单,无法证明财物来源,该财物应当被依法排除,不能允许重新进行补正或者解释。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5题)1、关于公务员的下列说法,哪个选项是错误的?()A.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和职级并行B.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C.职级公务员可以采用委任制和聘任制D.只能在县处级以下设立职级【答案】 D2、下列各选项中的哪个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A.甲省交通厅批准了某市交通局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取养路费的申请B.商标局同意了乙公司对注册商标“白兰”续展注册的申请C.丙市政府经招标赋予某单位独家经营自来水供应D.丁市公证处对福利彩票的开奖进行了公证【答案】 C3、王某出生在甲国,其母亲是乙国公民,父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

如果甲、丙两国对原始国籍的取得采取纯粹的单系血统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

则王某具有哪国国籍?()A.甲国国籍B.乙、丙双重国籍C.丙国国籍D.曱乙丙丁四国国籍4、在某一抢劫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冯某、被害人齐某先后提出回避请求,对于哪一请求,有关机关应不予支持?()A.负责侦查此案的公安人员是齐某的表弟B.负责此案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是齐某的前夫C.审理阶段负责此案记录的人员曾经在冯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当过证人D.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人员是冯某的邻居【答案】 C5、王某家中被盗,丢失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王某伙同其妻徐某向公安机关谎报被盗人民币 25,000元,并指使同事李某为其作伪证。

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构成伪证罪B.构成诬告陷害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妨害作证罪【答案】 D6、英国航空公司的一架从伦敦飞往北京的航班在行驶至法国领空时,一日本乘客将一中国乘客打伤。

如果中国法院要行使司法管辖权,则应适用哪项原则:A.属人主义原则B.属地主义原则C.保护主义原则D.折中主义原则7、执法人员余某在查获一批走私的文物时,将其中一贵重文物未登记在册,而是私自扣下。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已经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20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5日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为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适用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第二条【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应当适用。

第三条【适用原则】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和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的原则,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第四条【认罪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应当认定为“认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来源:说刑品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共计36条,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1.明确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强调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两种例外情形: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仅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且通过非法取证所刻意制造的虚假印证,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明确,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研究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研究

I 刑事检察I责任编辑李哲T H K C H I N K S K I'HOCI R A T O I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研究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7文摘要:司法实务中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多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但对何种情形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认识分歧,这引发案件定性和量刑差异、案件管辖争议、取证方向不明确、集资参与人权 利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在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时,首先应当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其次应当将主客观 相一致、允许反驳反证、多方面评价作为推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原则,最后应当通过客观认定正向 基础事实、核实反驳反证情况并认定反向基础事实、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步骤进行.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非 法占有目的虽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但可通过供述或 者客观事实反映出来。

行为人供认对集资款具有非法 占有目的的情况较少,通过客观事实进行推定是认定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方法。

2001年《全国 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丁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 《纪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2017年《互联网金融犯罪会议纪要》(以下简称 2017年《纪要》)、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司法 解释和会议纪要对该方法也予以认可。

但是,在司法 实务中对推定标准等问题依然存在诸多认识分歧,本 文就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 实务有所裨益。

一、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司法现状司法实务中,不同办案人员、上下级司法机关、 公检法部门之间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标准 存在认识分歧「。

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分歧更大,*部分判决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案件常常被学界质疑。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第一篇: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经过积极的探索与总结,使得量刑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规范上进行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重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尽早建立规范具体的量刑标准,与法院一同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机制,才能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情节量刑标准2010年10月1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被确定下来。

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工作对于制约法院量刑裁量权,保障司法公正,加强法律监督,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量刑建议工作推行时间不长,检察机关在实施量刑建议工作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从其量刑建议工作实施的基本情况入手,对基层检察院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以期寻求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工作的方法与路径。

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2009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关于推广量刑建议改革的意见》,结合具体工作经验及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实行量刑建议工作细则(试行)》,对实行量刑建议的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至此,该院量刑建议制度正式建立。

随着量刑建议司法实践的逐渐展开,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正式实施,该院也结合自身情况对相关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作了量刑建议书模板,统一了量刑建议书的格式,使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完善。

由于该院规范了量刑建议书的提出程序及具体内容,将量刑说理纳入量刑建议书中,承办人在制作量刑建议书时需要将认定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写入,并进行释法说理,对于承办人提出的每份量刑建议,都需要报处长及主管检察长进行双重审批,因此发出的量刑建议质量较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1、论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来定案。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都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事实本身出发,而不是个人喜恶或主观判断。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完成刑事诉讼活动。

(3)有权使用本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辩护包括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

(5)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7)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3 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诈骗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问题的认定

诈骗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问题的认定
2 0 1 7年 5月
江 西 警 察 学 院 学报
J OUR NAL OF J I AN( ; XI P OL I C E I NS T nUT E
Ma y . 2 0 1 7 N o . 3 S u m. 2 0 2
第 3期 总 第 2 0 2期
诈骗类犯 罪中非法 占有 目的 问题 的认定
益、 状态 、 行 为 等 内容 的一 种 内在 意 向 . 而一 般 的犯 罪 故意 中的意 志 因素 .仅是 指行 为 人对 于 自己行 为 所 造成 结 果 的希 望 。在一 定程 度 上 可 以反 映行 为 人
人 的 步伐 ,究 其根 本原 因何 在 ?无 论 是故 意 中的 明 知 .还 是诈 骗 犯罪 以及 金 融诈 骗罪 中 的非 法 占有 目
有 目的必 须 兼 具 排 除 意 思 和 利 用 意 思 。 缺 一 不 可 。依 据 诈 骗 类 犯 罪 的 构 造原 理 . 行 为人 的非 法 占有 目的 产 生 时 间 必须
产 生 于 处 分 人 处 分 财 物之 前 . 而 不 能超 越 处分 行 为 的基 准 点
关键词 : 非 法 占有 目的 ; 排 除意 思 : 利 用意思; 事 实推 定
司法 实践几 乎 对此 都存 在 争议 德 国的刑 法 理论 认
为. 非 法 占有 目的包 含 两个 要 素 : 排 除 占有 ( E n t e i g —
n u n g ) 和建 立 占有 ( A n e r g n u n g ) 。 所 谓排 除 占有是 指行
石之 上 , 由此 而确 立 的 四要 件犯 罪 构 成体 系 。 各 要件
代 刑法 客 观主 义立 场 。另一 方 面 . 司法 机关 长久 以来 对 犯 罪嫌 疑 人 的 口供过 于依 赖 .不 善 于 根据 客 观 事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2021-11-05 06:59·张灰灰zhy一、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刑事案件有错案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人民法院对刑事冤假错案要敢于监督,要敢于纠错,要敢于追责!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

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

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摘要】诈骗罪为目的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实施诈骗行为外,还需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较难。

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刑事推定的方式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对诈骗罪做出准确认定。

【关键词】诈骗罪的认定;非法占有;刑事推定一、关于诈骗犯罪的基本理论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作案手法隐蔽,情况复杂,属于目的犯。

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犯罪。

刑法法条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并没有规定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认为诈骗罪应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的理由,也是控方和辩方必争的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不处罚单纯的思想犯,必须以客观要件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为载体。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主观上的思维活动,其他人无法直接获知,但是人的主观思维活动会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活动状态必然会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由此我们可以通过对表现客观行为的事实证据的分析,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当时的内心所想,例如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有财物后转卖他人的基础事实上可以推定出其内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是从事后非法的处置行为上得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刑事诉讼中的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基础事实与待证的推定事实之间因为存在某种逻辑上的联系,从而由基础事实推断出推定事实为真的证明方法,从客观上的外在表现推断主观上的内在心理,符合刑法理论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占有情形的解释正是刑事推定具体应用的体现,可见刑事推定在诈骗犯罪中的适用在理论上是科学合理的,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8号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侦案件中“幽灵抗辩”的形态及证明方法

经侦案件中“幽灵抗辩”的形态及证明方法

经侦案件中“幽灵抗辩”的形态及证明方法钱艳梅;吴真【摘要】"Ghost defense" is a kind of exculpatory excuse for innocence or misdemeanor put forward by the suspect or the defendant in criminal procedure in order to reduce or waive thei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In judicial practice,it is a difficult problem how to raise a plea against it for exclusion through evidence.In the litigation model of terms of reference in civil law,the defendant does not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The investigative organs should collect relevant evidence to prove the defendant's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s and have many difficulties.We should learn "active defense" system from common law,think actively about how investigative organs and procuratorial organs can carry out the burden of proof,and therefore exclude the defendant's excuse through means of proof.%"幽灵抗辩"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为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提出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从证据上对其抗辩进行排除是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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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人不作有罪供述的情况下适用事实推定解决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
推定,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规则。

前一事实称为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

一旦前一事实行到证明,法院根据前提事实径直认定推定事实,无须再对推定事实加以证明。

比如说,我们证明了被告人携款潜逃了,那么就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依法律推定进行的推定称为法律推定,以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称为事实推定。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我国刑法法条***明确规定。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过规定:“行为人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1)携集资款逃逸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前提事实都作了总的规定。

这个大家都清楚,就不细到明了。

这个目前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有两个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还没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的前提事实的规定。

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仅仅一个条款,但来列来诈骗犯罪**及方式。

刑法第224条是关于合同诈骗的规定。

第224条合同诈骗犯罪所列明的五项内容,并不是推定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事实,因此也不是推定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两个推定非法占有目的解释及合同诈骗的法条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一)收受对方的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二)利用签定履行合同,获取对方货物后,担保财产后低价出卖,拒不归还货款的;
(三)利用签定履行合同,获取对方财产后,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的;
(四)骗取对方的预付款、担保款恶意挥霍,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明知没有履行能力,而大量骗取对方货款、预付款或者先以*****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
签订的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以**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货款、货物、预付款,
拒不履行合同或拒不返还对方财物,给对方造成较大
损失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对方财物,拒不返还的行为。

上述只是个人的观点和意见,有不全面和不周全的地方,大家可以在实践中提出修改的意见。

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防止在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的情况下,不作认真审查即下判,仍应坚持主**相一致的原则。

注意审查被告人
作有罪供述的主观故意是犯罪故意,还是一般过错责任
问题。

也就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问题。

行为人的行为在
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如我们
审理的(2008)青刑二终字第120号上诉人曲富*诈骗
一案就是此种情况。

上诉人曲富*一审被判了十三年。

2.在适用事实推定时,对被告人提出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必须予以核查,否则亦不应下判。

推定有一个
基本的特征就是当事人提出证据予以推翻推定的事实。

《**错误会议纪要》关于非法占有的事实推定也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单纯以财
物不能归还即按非法占有目的来认定。

因为事实推定是
法院根据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

我们知道根据经验得出
的结论并非百分之百的正确。

如我们审理的(2008)青
刑二终字第??号上诉人肖明达合同诈骗一案。

(找报
告中,一审是否提出上述证据,是否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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