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
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
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
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
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
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① 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
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
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
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
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
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答: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
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法律生涯婚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女士,女,35岁,法学专业毕业,在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自结婚以来,李女士一直致力于自己的法律事业,工作繁忙,与丈夫张某的关系逐渐疏远。
张某,男,38岁,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压力和家庭责任,也逐渐感到力不从心。
两人在婚后五年中,共同育有一子,现年三岁。
近年来,李女士在工作中结识了一位年轻有为的合伙人,双方在业务上有过多次合作,逐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张某对此事一无所知,直到李女士向他提出离婚。
二、案例分析1. 李女士与张某婚姻状况分析(1)婚姻基础:两人均为大学同学,相恋多年后步入婚姻殿堂,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2)婚姻矛盾:婚后,李女士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工作中,与张某在家庭生活中沟通较少,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
(3)婚姻困境:张某在工作和家庭中均感压力,而李女士在工作上遇到了瓶颈,双方均渴望改变现状,却无法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2. 李女士与合伙人关系分析(1)工作关系:李女士与合伙人在工作中有过多次合作,双方在业务上有一定的默契。
(2)情感纠葛:随着工作合作的深入,李女士与合伙人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3)道德风险:李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合伙人产生感情,可能对家庭、事业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三、法律援助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 法律援助措施(1)为李女士提供法律咨询,分析其婚姻状况,帮助其了解离婚的法律程序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2)指导李女士与张某进行沟通,尝试化解婚姻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3)若李女士坚持离婚,协助其准备离婚诉讼材料,包括离婚申请书、财产分割协议等。
(4)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为李女士提供法律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
(5)关注李女士与合伙人的关系,提醒其注意道德风险,防止可能对家庭、事业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同年年底结婚。
婚后,甲、乙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生活相对幸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甲性格强势,对乙的要求严格,而乙则认为甲过于苛刻,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8年,甲提出离婚,乙坚决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离婚。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的条件,以及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案件分析(1)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条件本案中,甲、乙两人因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涉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
因此,甲、乙两人不满足离婚条件。
(2)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本案中,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矛盾。
若调解无效,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4. 案件处理(1)法院受理甲的离婚诉讼后,应依法进行调解。
(2)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引导甲、乙两人妥善处理矛盾,努力维护家庭和谐。
(3)若调解无效,法院应驳回甲的离婚诉讼。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满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应依法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矛盾。
若调解无效,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共同努力解决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以下为案例分析题的具体要求:1.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条件?(2)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2. 分析本案中甲、乙两人矛盾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矛盾的对策。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于2012年结婚。
婚后,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2015年,甲、乙生有一女,取名丙。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需前往国外工作两年。
在甲出国期间,乙开始与其他男性频繁交往,并最终与该男性发生关系。
甲回国后,发现乙出轨,两人关系紧张。
甲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甲、乙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甲、乙在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本案中,乙在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甲有权要求离婚。
(三)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四)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丙年幼,哺乳期已过,法院应考虑丙的权益和甲、乙的具体情况,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甲有权要求离婚。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并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和乙于2018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乙感到孤独,遂与同事丙发生婚外情。
2021年6月,乙向甲提出离婚,甲同意。
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离婚后,丙因丙与乙的感情问题对甲进行骚扰,甲不堪其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2)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的侵权?(3)法院应如何判决?2. 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20年,甲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
乙在外地工作,经常加班,对甲的照顾较少。
2021年,甲要求乙支付赡养费,乙以自己工作繁忙为由拒绝。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支付赡养费?(2)法院应如何判决?3. 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乙因家庭琐事与甲发生争吵,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甲多次寻找乙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抚养费。
问题:(1)乙是否有义务支付抚养费?(2)法院应如何判决?4. 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20年,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乙感到孤独,遂与同事丙发生婚外情。
2021年,甲发现乙与丙的婚外情,要求乙赔偿损失。
问题:(1)乙的婚外情是否构成对甲的侵权?(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3)法院应如何判决?5. 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乙感到孤独,遂与同事丙发生婚外情。
2021年,甲发现乙与丙的婚外情,要求乙返还彩礼。
问题:(1)乙的婚外情是否构成对甲的侵权?(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彩礼?(3)法院应如何判决?二、答案及解析1. 答案:(1)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2)丙的行为构成对甲的侵权。
(3)法院应判决丙停止骚扰甲,并赔偿甲的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1)甲与乙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典型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生活矛盾不断加剧。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有外遇,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
2019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某对离婚诉讼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汽车一辆(价值30万元)、存款50万元、股票市值4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原告张某某认为,由于被告李某某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被告承担全部债务,并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自己更多的份额。
被告李某某则认为,离婚是双方共同的决定,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2.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结婚多年,因性格差异和生活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
因此,法院应准予离婚。
(二)共同财产如何分割?1. 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存款和股票市值,共计280万元。
2.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提出被告李某某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被告承担全部债务,并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自己更多的份额。
被告李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4. 考虑到被告李某某的过错,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照顾原告张某某的权益。
离婚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女,28岁,某市居民,与被告乙,男,30岁,某市居民,于2010年登记结婚。
婚后,甲乙二人共同生活,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乙沉迷网络游戏,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2015年,甲乙二人感情破裂,甲提出离婚。
二、争议焦点1. 乙沉迷网络游戏是否构成家庭暴力?2. 甲提出离婚,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3.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4. 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1. 乙沉迷网络游戏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乙沉迷网络游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并未对甲实施身体伤害或精神折磨。
因此,乙沉迷网络游戏不属于家庭暴力。
2. 甲提出离婚,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二人婚后感情破裂,乙沉迷网络游戏,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甲多次劝导无效。
因此,甲提出离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
3.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甲乙二人之子尚未满两周岁,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因此,子女抚养权应判归甲。
4. 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二人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具体分割方案如下:(1)房产:房产归甲所有,乙支付甲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2)车辆:车辆归乙所有,甲放弃车辆所有权。
(3)存款:存款归甲所有,乙支付甲相当于存款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四、结论1. 乙沉迷网络游戏不属于家庭暴力。
法律案例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甲乙双方在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
2019年,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一、离婚原因分析1. 家庭琐事:甲乙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务分工、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分歧,未能妥善处理,导致矛盾逐渐积累。
2. 性格差异:甲乙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甲较为内向,乙较为外向,在沟通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未能适应彼此,影响了夫妻感情。
3. 外界因素:甲乙双方在婚后均遇到工作压力,生活节奏加快,导致双方在精神上难以得到足够的支持,影响了夫妻感情。
二、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
2. 根据甲乙双方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离婚。
3.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财产分配。
四、案例启示1.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要注重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琐事,以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前提。
2. 面对性格差异,夫妻双方要相互包容、理解,共同适应彼此。
3.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要关注彼此的精神需求,给予足够的关爱和支持。
4. 当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五、总结本案例中,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此案例提醒我们,婚姻生活中要注重沟通、包容,以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前提,共同维护家庭幸福。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三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彩礼、婚房等事宜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婚姻关系破裂。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1. 彩礼问题:小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在筹备婚礼时,小李要求小王家支付20万元的彩礼。
小王家认为20万元的彩礼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婚房问题:小李希望婚后与父母同住,小王则希望购买一套新房。
双方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王认为购买新房需要较高的经济压力,而小李则认为婚后与父母同住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 婚姻关系破裂:由于彩礼和婚房问题,小王和小李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分手后,小王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小李则拒绝返还。
三、法律问题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2. 婚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婚房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婚房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五、法律建议1. 彩礼问题: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彩礼事宜。
如双方存在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婚房问题: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购买婚房。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引言: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婚姻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及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理解婚姻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和应用,本文将提供一些练习题,供读者实践和思考。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读者将能够加深对婚姻法的理解,并且在实际情况中能够更好地应用这些知识。
练习题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明和小红结婚三年,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使用共同存款付清了全款。
然而,婚后小明违反婚姻守则,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小红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明和小红购买房产时使用了共同存款,因此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尽管小明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不能作为将其剥夺该财产权益的理由,因为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是在离婚情况下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即使小红表示要离婚,分割财产仍然需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小红可以选择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与小明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
如果无法协商,小红可以选择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根据婚姻法进行财产分割。
练习题二: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有一个五岁的儿子。
然而,他们婚后关系破裂,李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王女士坚持认为自己是最合适的监护人,并拥有在离婚后照顾儿子的能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该以符合子女利益为原则。
虽然李先生提出了获得抚养权的请求,但是法院在判断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父母的照顾能力、风险因素的存在等。
在这个案例中,王女士坚持认为自己是最合适的监护人,并且拥有照顾儿子的能力。
如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她能够为儿子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并具有足够的抚养能力,那么她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婚姻法律规避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法律规避现象日益增多。
婚姻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婚姻法的规定,采取各种手段在婚姻登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进行的违法行为。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规避案例,旨在通过分析案例,探讨婚姻法律规避的成因、危害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描述(一)基本案情甲男,30岁,乙女,28岁。
两人相识于大学,相恋两年后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甲男发现乙女在婚前隐瞒了自己的债务问题,且婚前已购置了一套房产。
甲男认为乙女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女婚前隐瞒债务问题,是否构成欺诈?2. 乙女婚前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处理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三、案例分析(一)乙女婚前隐瞒债务问题,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婚前,一方有重大隐瞒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在本案中,乙女在婚前隐瞒了自己的债务问题,属于重大隐瞒。
因此,甲男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二)乙女婚前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乙女婚前购置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房产属于乙女婚前个人财产。
(三)如何处理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1. 对于婚前隐瞒债务问题,甲男有权要求乙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应依法分割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四、婚姻法律规避的危害1.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婚姻法律规避行为往往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配偶、子女等。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3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明。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经调查,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一辆轿车,价值30万元;以及双方各自的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但购买房产时双方均有出资,应视为共同财产。
轿车是双方共同购买,存款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也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张某同意分割共同财产,但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其所有,轿车和存款各分一半。
二、法律问题1.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考虑子女抚养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房产、轿车和存款均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2.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3. 优先分割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应遵循上述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 房产的分割:由于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购买房产时双方均有出资,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房产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出资比例、子女抚养等因素,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相应的补偿。
2. 轿车的分割:轿车是夫妻共同购买,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轿车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共同使用情况,判决轿车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相应的补偿。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问题逐渐产生矛盾。
甲性格较为内向,不善言辞,而乙则性格开朗,善于沟通。
在日常生活中,甲经常因为一些小事与乙争吵,乙则认为甲不够关心自己。
此外,乙在外地工作,经常加班,导致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日益疏远。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尚有挽救的可能,遂判决不予离婚。
随后,法院委托当地婚姻调解委员会对甲、乙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甲、乙双方存在以下矛盾:1. 性格差异:甲性格内向,不善沟通,乙性格开朗,善于表达,导致双方在沟通上存在障碍。
2. 生活习惯:甲生活较为节俭,乙则较为奢侈,双方在消费观念上存在分歧。
3. 家庭琐事:甲在家庭事务上不够关心乙,导致乙感到被忽视。
4. 聚少离多:乙在外地工作,经常加班,导致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和陪伴。
调解员针对以上矛盾,提出以下调解方案:1. 沟通是关键:甲、乙双方应学会倾听对方意见,尊重对方观点,加强沟通,增进理解。
2. 理解对方:甲要理解乙在外地工作的艰辛,乙要理解甲的性格特点和生活习惯。
3. 家庭责任:双方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对方生活,关心子女成长。
4. 适当妥协:在家庭生活中,双方要适当妥协,尊重对方意见,避免矛盾激化。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解,甲、乙双方在沟通、理解、责任和妥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自愿撤销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调解法律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婚姻调解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离婚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委托当地婚姻调解委员会对甲、乙进行调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本文以张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为例,从婚姻法的角度分析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旨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一、案例背景张某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生活。
婚后不久,李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某多次报警,但李某仍然屡教不改。
2018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1)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疗鉴定报告、邻居证言等,证明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2)李某对家庭暴力的指控予以否认,认为张某某所述不实。
(3)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供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2. 法院判决(1)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义务。
李某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尊重义务,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身心健康。
(2)法院判决:准予张某某与李某离婚;李某支付张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法律适用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某实施殴打、恐吓等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张某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3. 离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义务。
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身心健康,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张某某与李某离婚。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增多。
2021年,张某某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聚少离多,矛盾进一步加剧。
2022年,张某某提出与李某某离婚,李某某不同意,遂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严重过错?2.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无法维持?三、案件事实1. 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初期生活较为和谐,但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家庭矛盾增多。
2. 张某某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不畅,矛盾进一步加剧。
3. 张某某与李某某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争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严重过错:经法院审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严重过错,故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关系不存在严重过错。
2.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无法维持: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性格差异导致家庭矛盾增多,虽经法院调解,但双方矛盾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且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不畅,婚姻关系已处于破裂边缘。
故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夫妻双方因性格差异导致家庭矛盾增多,加之聚少离多,沟通不畅,使得婚姻关系处于破裂边缘。
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稳定。
同时,法院也强调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要求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以减少离婚对家庭和孩子的影响。
3. 本案提醒广大夫妻,婚姻生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理解、包容。
在遇到矛盾时,应积极沟通,寻求解决之道,避免矛盾激化,影响家庭和谐。
六、启示1. 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在遇到婚姻矛盾时,应积极寻求解决之道,避免矛盾激化。
3. 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夫妻双方应珍惜婚姻,共同努力,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律问题1.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当判决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四、案例分析1.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多分给李某。
五、判决结果1.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张某与李某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处理婚姻法相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子女权益和财产分割等因素。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与张某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夫妻关系逐渐紧张。
2018年,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且李某对其态度恶劣,经常家庭暴力。
张某不堪忍受,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如何处理?3.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二、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有外遇,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已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故法院应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财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房屋:李某与张某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房屋应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2)车辆:李某与张某共同购买的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车辆应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3)存款:李某与张某的共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存款应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李某某已满两岁,属于哺乳期后的子女。
在确定抚养权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李某与张某的抚养能力:李某有外遇,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其抚养能力较差。
法律常识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某,女,32岁,大专学历,在某市一家国有企业工作。
张某某,男,35岁,本科学历,在某市一家科技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两人于2010年相识,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较好,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矛盾逐渐显现。
张某某工作繁忙,经常加班,李某某则在家照顾孩子和家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少,矛盾不断升级。
2018年,李某某发现张某某在外有情人,于是提出离婚。
张某某不同意离婚,认为两人还有感情,可以共同努力解决问题。
然而,李某某坚决要求离婚,并列举了以下理由:1. 张某某在外有情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2. 张某某长期加班,忽视家庭,导致家庭氛围紧张;3. 双方性格差异较大,难以调和。
张某某则认为,自己在外有情人并非有意伤害李某某,而是由于工作压力过大,精神压力大,需要寻求慰藉。
同时,他也承认自己忽视家庭,愿意改正错误,争取挽回婚姻。
二、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夫妻忠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支持。
”本案中,张某某在外有情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损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2. 家庭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某长期加班,忽视家庭责任,导致家庭氛围紧张,给李某某和孩子带来了困扰。
3.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某有重婚行为,符合离婚条件。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已经出现严重问题,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张某某在外有情人,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长期加班,忽视家庭责任,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篇一: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
婚前,甲乙双方在婚前财产约定书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实行共同财产制。
婚后,甲乙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登记在甲的名下。
婚后,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2022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 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前财产约定书中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婚前财产约定有效。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且未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房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处理。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约定中未对房产分割作出约定,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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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
(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
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
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
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
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
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
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
张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
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经营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有。
2.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
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
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
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
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
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
请问:(1)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刘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3)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参考答案:(1)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
对刘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
(3)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
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1.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
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
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
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
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
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
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
甲不同意离婚。
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
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2)本案应否判决离婚?(3)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4)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5)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6)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参考答案:(1)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因为二人就离婚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
(2)应当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甲有通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3)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
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
(4)房屋归甲,因为甲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
电器归乙,是婚前财产。
甲借的外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自己承担。
乙借的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甲乙共同承担。
(5)可以。
可以从住房等财产中要求经济帮助。
(6)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因为甲有通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
2.原告甲(女)和被告乙(男)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吴某,目前正在中学读书。
2001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离婚判决中确认女儿吴某随其父亲乙共同生活,甲每月负担抚育费200元,至吴某满 18周岁时止。
同时判定,甲可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周末接吴某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1天。
离婚后,甲不但每月将女儿接回家中1次,而且常常到女儿所在的中学看望女儿。
由于原、被告在离婚之前的争吵给女儿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加之吴某对母亲从前喜欢打麻将非常不满,对甲的探望经常流露出冷漠甚至厌烦的情绪。
2002年2月的一个周末,甲将女儿接到自己住处,晚上来了几个朋友一起玩牌,场面一片喧哗,吴某非常反感,认为影响了自己复习功课,背起书包回到自己家中。
此后,甲再到学校看望时,吴某拒绝会见。
在法院判决指定的会见日,吴某也拒绝前往甲家中。
甲认为女儿的表现是由乙指使,2002年5月,甲一纸诉状将乙告上法庭,请求法庭保护其探望权。
乙提出反诉,要求中止甲的探望权。
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参考答案: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诉讼请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依法中止甲的探望权。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母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其探望权。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可以恢复。
本案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1.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
随着感情的发展,二人在婚前即有同居行为。
2001年6月二人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张某生下一女,取名温辉。
随着温辉的长大,周围的人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温某。
温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夫妻感情尚好,加之张某一口咬定孩子是温某的,故温某没有深究。
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温某曾与张某商量作亲子鉴定,遭到张某拒绝。
2004年5月,温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认温辉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问:如何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本案纠纷?参考答案:有关离婚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查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后做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裁决,当然也可以做调解解决。
关于亲子关系的纠纷,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解决。
该《批复》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
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题。
”本案中,法院应动员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如经鉴定,温某和温辉有血缘关系,则温某应尽抚养责任;如没有,则没有权利义务。
如果张某、温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本案当事人婚前同居等的事实,宜推定温辉为温某的婚生子女。
2.李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其妻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李予,生活十分困难。
1993年,李某和关某离婚。
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
蔡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
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