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中老龄犯罪宽宥的问题和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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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老年人犯罪立法的宽容度度衡

谈老年人犯罪立法的宽容度度衡

老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虽然老年人犯罪占全社会犯罪的比例并不高,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年化速度快,老年人犯罪的绝对数仍然很大。

“矜老怜幼”是我国传统的用刑思想,作为这一传统的延伸,无论是在刑事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未成年人犯罪都得到了特殊的“关爱”。

但纵观我国的刑事立法,没有任何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刑法理论上,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研究也几乎处于一片空白。

一刑法的宽容性与老年人犯罪一个健康、文明、进步的社会,必是宽容的,它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也为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提供合理的调整机制。

“刑事责任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其适用直接关乎公民的生杀予夺,因此,刑法必须保持宽容性,即即使出现了犯罪行为,但如果从维护社会的见地去看缺乏处罚的必要性,就不能处罚”①。

“如果犯罪人具有某种足以令人同情与怜悯的情形,客观存在的社会宽容观念势必影响人们对犯罪人的道德评价,促使人们例外地作出有利于他的评判,即削弱对他的报复与谴责欲望”②。

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得到刑法的更大宽容,这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老年人这一犯罪主体上的应有体现。

实践中,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人们都呼吁对其从宽处罚。

(1)老年人犯罪之特点与刑法的宽容性。

老年人犯罪,作为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类典型形态的犯罪,具有其自身的诸多的特点,就刑法的宽容性这一层面而言,老年人自身的刑事责任能力减弱与老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两个重要因素。

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都不同程度地注意到了人的不同年龄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近现代各国刑法中还创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其司法适用也成为现代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③进入老年阶段,人的责任能力会逐渐减弱,甚至完全丧失。

生理上,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

这样,就使得他们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力逐渐减弱。

老年人犯罪特点分析及对策建议

老年人犯罪特点分析及对策建议

老年人犯罪特点分析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进步,老年人的健康与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老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与其他年龄层的犯罪存在明显差异,需要制定相对应的对策建议。

一、老年人犯罪的特点1.犯罪目的多为借贷或经济原因。

由于老年人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往往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或是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等,而在社会中缺少相应的保障和帮助,所以有很多老年人选择走上犯罪道路。

2.犯罪手段单一。

由于老年人年龄的限制,导致他们的身体机能下降,思维迟缓,往往只能采用比较简单的犯罪手段,如撬锁、进门抢劫等。

3.犯罪动机复杂。

在社会中老年人往往遭受冷落和孤独,加上对生活与人的失望,让他们的心态异常矛盾。

同时,很多老年人又由于生活困难而选择犯罪,也可能是由于第三方的诈骗等原因而导致其选择走上犯罪道路。

二、老年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老年人犯罪不仅对个人造成伤害,还对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严重威胁。

1.犯罪影响社会治安。

社会治安的稳定是社会基本的要求,而老年人犯罪容易破坏社会治安的稳定。

2.犯罪引发社会恐慌。

老年人犯罪舆论的关注度大,容易引发老年人对社会的恐慌与不信任,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3.犯罪损害社会正义。

老年人犯罪严重侵犯了社会正义,社会的公众认知与观感会对老年人的行为产生质疑。

三、老年人犯罪的原因1.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较少的社会保障与相对逊色的医保体系都使得老年人的生活与医疗方面亟需改善2.家庭关系紧张。

由长期的抚养和照顾老年人所带来的心理疲劳和财务负担,使得很多家庭关系发生了矛盾和冲突3.文化程度低。

大多数老年人受过的教育和接受的文化都比较低,使他们难以适应社会变化,特别容易受到抽象的骗局4.社会关注度低。

由于老年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待遇处于劣势,缺乏足够的社会关注与帮助四、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在政策层面上加强对老年人的保障与关爱,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财务状况。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析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析
新中国成立以 后, 1 9 7 9 年刑法典和1 9 9 7 年刑法典都没有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 仅在
刑罚的执行方面, 一些法律法规对服刑期间的老年人可以准许监外执行作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 2 0 0 5 年颁布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首次明确“ 七十周岁以上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 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它对我国刑事法律、 法规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影
传统、 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以及刑罚的目的、 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几个方面分析, 该修正案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 规定是合理的。
关键词: 老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 从宽; 刑罚
2 0 1 1 年2 月2 5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 八) 》 , 其中增加了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 1 ) 已 满7 5 周பைடு நூலகம்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 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 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 审判的时候已满7 5 周岁的人, 不适用
得减少本刑一等或两等。 ” 国民党政府 1 9 2 8 年颁布、 1 9 3 5年修正的《 中华民国刑法》 第1 8 条规定: “ 未满
1 4 岁人之行为, 不罚。1 4 岁以上未满1 8 岁人之行为, 得减轻其刑。满8 0 岁人之行为, 得减轻其刑。 ” 该
法第6 3 条 还明 确 规 定了 对8 0 岁 及以 上的 犯罪 人, 不 适用 死刑或 无 期徒刑{2} 。民 主 革 命时 期, 苏 维 埃政
下降; ( 4 ) 随 着 肌体 衰老, 老年 人的 生活自 理 能力 降低{10} ( P . 6 0 ) 。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问题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问题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问题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但是,将老年人免死的年龄设定为75周岁,使得老年人的受益面很小。

因此,老年人故意犯罪免死制度欠缺实践意义。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免死我国刑法一直都比较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保护,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以及对未成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但是却缺乏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的立法规定。

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以刑法条文的形式予以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些规定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还是表明了我国刑法提倡人性关怀的重要理念,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必要性首先,我国古代的刑事法律中就有从宽处理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西周时期的《周礼》有“三赦”之法:对于幼弱、老耄和戆愚三类人加以赦免。

其中,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唐律·名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对唐代以后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

诸如《宋刑统》、《明律》、《大清律例》都对老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制度予以继承。

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减免处罚的规定。

但是,这一制度在当代的刑事立法中没有得到重视。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是对我国自古以来的敬老尊老,体恤人情的思想观念的继承。

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的完善

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的完善

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老年人的犯罪率逐渐上升,问题日益引人瞩目。

尤其是因为世界上最大的老年人口,我国又面临着创建一个更完美和恰当的老年犯罪刑罚宽宥制度的巨大挑战。

一方面,老年人犯罪背后隐藏着许多社会和人性的问题,包括社会福利缺失、人际关系的疏离以及精神不健康等。

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身体状况的限制,他们被判刑和监禁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完善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对于维护老年人的尊严、社会公平和法制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应当加强社会福利服务,特别是老年保障。

政府应该积极开展老年人文化活动,使老年人建立更广泛和密切的社交关系,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其次,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老年犯罪刑罚宽宥制度。

对于老年人所犯罪行,应先考虑其健康状况和精神状况,更重要的是考虑是否存在疏离、感慨或抑郁等问题,缓刑、社区矫正和强制医疗应首先作为考虑。

最后,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对老年人的理解和认识。

通过教育,可以让年轻人更好地理解和尊重老年人的生活和价值,从而形成比较健康的社会环境。

不少案例表明,在上述的完善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的方向和政策指引下,老年人的犯罪率和发病率都有所改善。

例如,以下三个案例可以为完善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一、朱阿婆案朱阿婆,是上海一位96岁的外籍老人,因为多次偷窃而被判刑入狱。

然而,由于其高龄、多病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情况,当地法院最终决定采取监管式缓刑的方式,让她在指定地点居住,接受社区矫正,接受专业人员的监管和照顾。

二、小野良案2019年,广西一位92岁的老人小野良因为在公共空间长时间吵闹,被当地警方处理。

随后,经过多方协调和调解,小野良被送至施老院(祖孙同住院)居住,同时获得了政府的优惠保障和治疗服务。

三、钟阿公案广东一位79岁的老人钟阿公曾因为拿了邻居钱款而被发现并报警。

但后来,经过当地法院判决,钟阿公的案件被判罚缓刑。

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研究

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研究

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逐渐加深,老年人犯罪问题也愈发突出,而对于老年人的刑罚问题,应制定合理的刑罚政策。

本文旨在探讨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的合理性,并提出一些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老年人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在65岁以上的一类犯罪行为。

从犯罪类型来看,老年人犯罪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盗窃、诈骗、贪污贿赂、强奸、杀人等。

从原因分析来看,老年人犯罪问题的出现主要与老年人普遍存在的社会融入度低、经济来源少、身体机能性能弱、家庭关爱不足等因素密切相关。

二、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的合理性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宽缓化的观点,认为老年人犯罪后果较轻,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相对较小,因此必须对老年人的刑罚进行宽缓化。

此外,一些地方法规还规定,老年人犯罪在判刑时应给予一定的刑罚宽缓以示特殊对待,并称之为“安宁型惩罚”。

从理论上讲,一定程度上宽缓化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合理,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依法宽严相济的刑罚观念。

同时,老年人犯罪的人数相对较少,若要对其实行严厉的惩罚,不仅难以起到威慑作用,也容易引发公众的反感,并使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更加恶化。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老年人需要特殊照顾,因此,对于特殊情况的老年人犯罪,也应考虑给予相应的刑罚宽缓。

但是,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也面临一些质疑,觉得这会导致公民义务价值观的淡漠,不仅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而且将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道德意识。

并且,人的犯罪行为要承担的不仅是犯罪本身的后果,也是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形态的结果。

一旦老年犯罪行为属于社会道德伦理覆盖范围内,是需要初步防范和惩治的。

三、老年人犯罪的合理刑罚政策建议在制定老年人犯罪的刑罚政策时,应该考虑一些因素:1. 对于初犯轻罪的老年人犯罪者应根据其情况予以判缓刑、罚金等轻微惩罚。

2. 对于初犯重罪行为的老年人犯罪者,应根据其刑罚应受部分数量缩短和轻微量刑缩减的原则予以判决。

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问题的探讨

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问题的探讨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墨!圭塾垒竺!!!旦圭!:.i l篮豳匿翟豳对耄罩八犯罪从宽处理阉题曲搡讨孙靖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小视。

老年人犯罪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成年人进入老年人阶段,自我辨控能力将大大下降,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从轻从宽原则,却没有系统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特殊刑事责任。

本文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特点等方面着手,针对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立法现状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073-02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问题,老年人违法犯罪也处于上升趋势,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遏制老年人犯罪上升势头刻不容缓。

所谓“老年人犯罪”,通常指的是60周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

这是根据犯罪主体的年龄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尽管这个标准并不能反映每个人进入老年阶段的个体差异,但却便于研究和使用。

笔者拟就我国老年人犯罪特点、立法现状等方面的问题作简要探讨,并针对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审议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k)(草案)》中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一是从老年人犯罪的类型上看,男性性犯罪突出,女性则以扰乱社会治安及盗窃等财产型犯罪为主。

二是从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以非暴力型犯罪为主。

由于受身体衰老的限制,一般难以实行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他们往往采取教唆、诱骗、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和问接性的犯罪手段。

三是从老年人犯罪的对象上看,多为弱势群体。

老年人往往选择没有反抗能力或者放抗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或者其他老人为侵犯对象。

四是从犯罪主体特征看,老年人犯罪多为文化层次偏低的人,农村老人犯罪较多,以男性为主。

除了以上几个可以明显归类的特点,近年来还有一些退休老干部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际关系网,为家人或他人谋求非法利益,这一点也应引起注意。

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的完善

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的完善

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的完善我国老年人犯罪的问题在近年来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年龄的增长,许多老年人身体条件与精神状态已经开始衰退,因此容易犯下错误。

但是,在我国的刑罚宽宥制度下,大多数老年罪犯仍然可以得到相对宽松的处罚。

但是,在实践中,该制度的执行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目前,我国的刑法规定,在老年人犯罪案件中,可以适用轻偏或减轻处罚的原则。

这意味着即使老年人犯罪行为应该得到严格的惩罚,他们仍然可以通过保释或缓刑等方式避免或减轻刑罚。

然而,由于执行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很多老年罪犯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

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政策和制度,确保老年人犯罪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处理。

下面我将举三个实际案例进行说明:1、老年人家庭暴力案例。

一位70多岁的老人因为偏激的思想和早年生活的苦难,对家人经常态度恶劣,甚至引发家庭暴力的行为。

虽然该老人最终被判缓刑,但其妻子和子女受到了一定的身心伤害。

此案例中,虽然法律在制度上予以了一定的宽恕,但是其妻子和子女在情感上却难以释怀,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被害人的关怀和保护。

2、老年人交通事故案例。

一位花甲之年的老人在驾驶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虽然该老人并非有意伤人,但其不当的驾驶行为却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

此案例中,应该对该老人进行严格责任追究和替换车辆的处罚,并进一步教育老年人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

3、老年人贪污案例。

一位退休数年的公务员,在退休后仍然形同事在,在其职位的利益关系下不断从工作中获取利益,致使公共资源的浪费。

此案例中,应严惩该罪犯,维护公共资源的安全,让这个社会不会通过这个宽宥制度去滋生对公共资源挥霍浪费的罪恶。

这些案例都反映了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因此,完善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的制度,加强对被害人的保障,搭建预防老年人犯罪的舞台,是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道路上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

探析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

探析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

探析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条件的大力改善,人的寿命不断延长。

老年人犯罪问题已变得越来越突出,呈现出不同的犯罪特点。

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从犯罪类型看,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居于首位。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离退休前后的心理失衡,对新的生活环境及家庭关系的不适应,人格自身显示的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以自我为中心等。

针对如上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应建立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老年人维权工作体系和络;加强对老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教育他们保持晚节;积极安排他们进行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动员全社会关心尊重老人,不使他们产生严重的失落感。

同时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应列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新课题之一。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特征/思想教育/尊老风尚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都属于老年型人口结构的国家,并称其为老龄化社会。

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早在1995年我国已达到了老龄化社会。

我国现有12亿多人口,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9100多万,约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亿,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0%以上,而且还正在以年平均%的较高速度增长。

据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2亿,到2050年将超过4亿。

因此,早在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要注意人口迅速老龄化的趋势,及时采取正确的政策”。

同时在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的重要课题,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该关心老年工作”。

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老龄工作会议中也曾指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急剧变化,是一个直接影响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要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早研究相应的对策,避免在将来出现被动局面。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讨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讨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讨[摘要]目前,我国已进人老龄社会,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

无论是从刑事责任与年龄的关系、社会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容态度来看,还是从刑法的机能、刑罚目的方面来看,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的做法势在必行。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合理性根据联合国的有关规定,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7%,那么这个国家的人口就属于老年型。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公布,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

据统计,到2008年底,我国老年人口总数已经达到了1.6亿,占总人口的12%。

到2020年,将达到2.48亿,比现在净增近1亿,平均每年增长596万。

这意味着老年人犯罪的数量将会增加,老年人犯罪在犯罪总数中的比例也会提高。

今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落实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本文拟就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确立的合理性方面提出以下观点:一、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符合“悯老恤老”的中国传统道德观,贯穿了我国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立法沿革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并没有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但中华民族一向尊老爱幼,对于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具有悠长的历史。

(一)春秋战国时期《周礼·秋官·司刺》规定:“一赦日幼弱,再赦日老耄。

”“幼弱”又称“悼”,指未成年人,而“老耄”则是指老年人。

《周札·秋官司寇·司厉》还在盗窃罪里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也记载有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其减律略日: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适用问题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其中致人死亡是故意导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有些模糊不清。

在刑法分则中也有许多关于致人死亡的条款,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的只能是过失,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致人死亡、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等;而有的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爆炸等致人死亡的,并未区分故意和过失。

致人死亡只是表明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能直接表明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笔者认为,由于关于老年人犯罪免除死刑设置的限制是规定在刑法总则中,为了使刑法规范在整体上协调,那么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中的致人死亡应该是根据刑法分则具体的罪名来确定是否是故意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这样更能体现立法者对人的生命、自由的特别尊重。

还有一处规定不明确的就是特别残忍手段,这种表述的范围过于狭窄,且过于主观,司法实践中很难掌握。

如果已满75周岁的人实施危害国家的行为时,造成严重后果,却不能适用此条款,不能不说是我们这次《刑法修正案八》的一种遗憾。

二、关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或免死的年龄标准问题将老年人从宽或免死的年龄规定为75周岁过高,建议将老年人的年龄标准进一步放宽到60周岁,因为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如果界定在75周岁将使得老年人的受益面过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是以60周岁作为界限的,国外的相关规定对老年人犯罪的年龄也多界定60周岁或70周岁。

周光权在《刑法修改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说到: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是有特别规定的,对于老人缺乏这样的规定,所以这次作了特别规定:75岁以上不适用死刑。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过程中,也有一些人认为,对于老年人,应该到70岁就可以不适用死刑了,根据有关部门统计,70岁至75岁的人犯重罪,被判处死刑的极其罕见,基本可以忽略不计,针对这样极少数的人设立死刑是不合适的。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随着中国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其所占人口总数的相对比例不断提高,2000年中国就已进入“老年型国家”。

老龄社会结构引发了诸多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老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立法层面却是空白,但随着近些年老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的趋势,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此契机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这一系列的立法填补了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空白,体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尊重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立法的沿革和演变我国素有矜老恤幼的立法传统,这一传统以西周为典型。

《礼记〃曲礼上》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岁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另外《周礼〃秋官〃司刺》中也有“三赦之法”的规定。

到了汉代,随着法律的儒家化,西周时期的做法得到了明显的传承。

如惠帝时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肉)刑者,皆完之。

”唐代时,有关矜老的立法规定就较前朝更加完善。

将老耄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级;幼小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十五岁以下三级分别给予矜恤待遇,并明确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至清末变法修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对固有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改革,在处罚老年人犯罪的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

二、外国及我国港台地区刑事立法的借鉴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制度不仅存在于我国古代和近代的立法体系中,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及世界各国的现行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以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为指导对老年人犯罪的立法规定作出了积极回应。

我们可以把这些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体例归为三类:(1)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

《墨西哥刑法》中的第34条,以及《荷兰刑法》第3条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并且两国刑法规定免除刑罚以丧失理性为条件。

法律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宥

法律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宥

法律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宥在人们的心目中,老年人是经过大风大浪的一个群体,为什么老了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可以说,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人随着年龄的增大,感官功能降低,反应迟钝,行为控制能力减弱,尤其是老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会逐渐减弱,有的甚至会完全丧失。

其次,由于缺少家庭和社会的关爱,老年人心理上很容易产生孤独和失落感,往往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的倾向,具有固执、偏执、幼稚、易被激怒等特点,成为“老顽童”“老小孩”,造成在人际冲突时缺乏宽容的态度,往往会因为琐事而突然情绪失控,出现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再次,我国老年人文化层次普遍较低,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情况更为严重,造成这一群体法律知识缺乏,分不清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事情,哪些是法律禁止的事情,而且守法意识淡薄,法盲现象普遍存在。

那么对待老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从法律角度看,老年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其身体、精神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是造成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中国古代如汉朝、清朝等已经有对老人违法犯罪宽宥的制度。

因此,我们不能将他们与普通成年人犯罪一样对待,而是应该像对待未成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一样,在法律上给予足够的宽容。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从“矜老恤幼”传统和老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出发,对他们违法犯罪做出了从轻处罚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于70周岁以上的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也有人对法律对老年人的宽容态度持反对意见,认为放宽对老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罚,可能造成老年人违法犯罪率猛增,甚至可能引起负面社会效应。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不适用死刑, 但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3 ) 缓刑适 施 的几种严重犯罪科处刑罚 。以后的宋元 明清诸朝法律基本 用从宽 。刑法 修正案( 八) 第 l 1 条的规定, 对缓刑适用主体进 上沿袭 了唐律关于老年人从轻处罚的规定。 行 了放宽, 将 已满七十五周岁 的老人也放进去 , 只要其符合缓 刑适用条件 , 就应当宣告缓刑。刑法 修正案( 八) 的此 次修改 , 对老年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提供 了法律保 障。 2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依据分析 到了近代 , 我国刑事立法在继承 古代刑法传统的基础上 ,
以上 的老人。战国初 期制 定的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比较系统 的
第一 , 对老年犯罪人免除刑罚或者有条件地免除刑罚。
封建刑法 典《 法经》 中也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 定: “ 罪人年 《 墨西哥刑法》 第3 4条 以及《 荷兰刑法》 第 3章第 3 条都规定,

科 教 导刊 r 电子版. )・2 0 1 3年第 二期 r 下. ) 一
1 2 1
7 0 、 8 O岁以上 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
的尊重和刑法的谦抑 性原则, 体现 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展
据进行 分析 , 并探讨其深层意义。 关键词 刑法修 正案八
中图分类号 : D9 2 4 . 1 3
矜老恤幼 从宽处罚
文献标识码: A
研究资料表 明, 2 l 世纪的中国将 逐步迈入老年社会 。中 十五 以下, 罪 高三减 , 罪卑一减 。年六十以上 , 小罪情减 , 大罪 国的老年犯罪将在很长 时间内显现逐 步上升和增加 的趋势 。
但是作为整个封建社会统治思想主宽处罚合理性的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老年人犯罪的流的儒家思想提倡仁政德主刑辅进而在古代刑法的制从宽处理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彰显了立法者对生命度上还是由许多人性化的规定如明德慎罚原则缘法而治原122一科教导刊r电子舷j2013年第二期r万方数据则尤其是亲亲相隐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和矜老恤幼制度

论老年人犯罪的司法困境

论老年人犯罪的司法困境

论老年人犯罪的司法困境我国已然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虽为弱势群体,但是司法制度实践中老年人犯罪呈现增长趋势,本文旨在探讨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刑罚处罚以及在《刑法修正案八》背景下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应对策略。

受尊老的传统思想影响,老年人犯罪有别于其他年龄群体所实施的犯罪,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无论是故意犯罪抑或是过失犯罪,依旧要受刑法的惩罚,以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但又应当考虑老年人这个群体的特殊,给予法律上的宽宥。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些条款便是针对老年人犯罪而设,彰显了刑法的人文关怀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轻缓化。

一、老年人犯罪的司法现状(一)老年人罪犯大多是待子女成家后独居的生活状态,受城市化的浪潮影响,年轻人去城市打工,常年不在家乡,因而老年人得不到生活上、心理上的照顾,时间长久,容易滋生犯罪的念头。

(二)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的衰老,一般很少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多将其侵害对象转向反抗能力较弱的群体,如儿童、妇女甚至残疾人。

(三)老年男性的犯罪人数多于老年女性的犯罪人数,而且相对应的犯罪类型也呈现多样化。

老年女性所实施的犯罪多为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以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而老年男性的犯罪纷繁复杂,既包括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强奸、猥亵儿童侵犯人身的犯罪,又包括盗窃、职务侵占侵犯财产的犯罪,以及赌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盗伐、滥伐林木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甚至贪污罪[1]。

(四)老年人多由于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在接受庭审的过程中,听不懂法官庭审的话语,受方言的限制,很难使庭审顺利进展。

×地区农村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探讨

×地区农村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探讨

×地区农村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探讨第一篇:×地区农村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探讨“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满天”,人们常以“最美不夕阳红”来比喻晚年生活的美好。

我们的社会推崇尊老敬老,关心老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它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都产生了一定影响。

这些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经济文化的显著发展,科技及医疗水平的巨大进步,加上计划生育国策的有效实施,使得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强。

到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1.3亿,约占总人口的10%。

倡,近几年,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由于社会、家庭环境对老年人身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犯罪屡有发生,且在一定范围内呈上升趋势,给“夕阳”蒙上了一层阴影。

农村老年人操劳一生,本该含饴弄孙,趣遣时日,但有些人却因犯罪而铁窗相伴。

这些农村老年人在人生的暮年堕落成社会的罪人,既严重危害了社会,同时也给家庭、子女及被害人的心灵留下了阴影。

从人口比例来看,我国老年人犯罪率并不高,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年化速度快,老年人犯罪的绝对数仍不容小觑,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这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对福建省龙岩市的农村老年人犯罪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主要犯罪特点据统计,2001年至2003年10月,龙岩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5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194人,占批捕总人数5195的4%。

2001年批准逮捕农村50周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66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3.4%;2002年批捕77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4.11%;2003年1月至10月共批捕51人,占批捕总人数的3.69%。

年龄在50至60岁之间的犯罪嫌疑人占绝大多数,共142人,占总数的73%,平均年龄为55.97岁,年龄最大的为80岁。

犯罪所涉及的罪名近30种,主要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侵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类型。

当前轻缓刑事政策视野下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当前轻缓刑事政策视野下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当前轻缓刑事政策视野下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长期以来,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老年人犯罪问题常被忽视。

如何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为指引,有针对性的提出老年人轻微刑事犯罪的从宽法律适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拟就办理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行积极探索,以期形成全社会尊老爱幼并行不悖的价值取向和人文关怀。

一、当前办理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宽严不分,失之于宽。

从老年人犯罪罪名来看,呈“轻罪”化趋势:所涉嫌的罪名主要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罪”。

以本地为例,近几年老年人犯罪115人,涉及的罪名4类20种,属“轻微犯罪案件”就有10余种,占老年人犯罪人数的94%。

从处理情况来看,除4人公安撤案,3人报送市院外;其余绝大多数均向法院提起公诉,处理方式单一,没有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

宽严不一,失之于度。

上述老年人犯罪中,绝大多数为初次犯罪、偶然犯罪、激情犯罪,累犯、再犯的仅一人,无犯数罪的,无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和有组织犯罪的。

从老年人犯罪情节来看,呈“轻微”化趋势: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再犯罪可能性较小。

而这些情节在审查中存在执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且缺乏针对老年人之间、老年人与其他年龄段人员犯罪在不同时期的横向、纵向对比。

宽严不均,失之于济。

从量刑建议的角度看,针对严重暴力等犯罪均提出“从严处理”的量刑意见;但因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出庭支持公诉,较少提出书面“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使得老年人犯罪的量刑建议不对等、不均衡,“严”的多,“宽”的少,没有做到以严济宽、以宽济严、相辅相成。

不审时势,失之于情。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执法观念,尤其应当在坚持“严格依法”的原则上,勇于创新、以人为本,“注重效果”。

中国古代宽宥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宽宥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宽宥制度研究
古代中国的法制发达,中华法系对待老幼妇疾刑事犯罪的宽宥制度就深具特色。

宽宥制度是指在中国古代的刑事法律中,对于老幼妇疾四类人的刑事方面的犯罪,其刑事方面的处罚要优于普通罪犯的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源远流长,每个历史时期有着各自的不同的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不相同,但对于给予老者、弱者、残者和妇女在刑事犯罪时的宽宥制度,却始终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制度发展。

古代中国对老幼妇疾等社会的弱势群体的刑事犯罪宽宥制度,体现在各自独立而又密切联系、共成体系的一系列具体制度中。

笔者认为,老幼妇疾刑事犯罪宽宥制度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是刑法日臻完善的标志,也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治国理念影响下的结果,更是“仁政”主义的表现,符合统治阶级缓和阶级矛盾的追求。

综上所述,中华法系对待老幼妇疾刑事犯罪的宽宥制度的出现是由中国古代传统文化所决定的,其影响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

这个制度作为封建统治者维持和巩固统治秩序的一项柔性措施,不论是在当时的封建社会还是当今社会主义社会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对当前的刑法改革和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不乏借鉴作用,这也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

唐宋时期老年人宽宥与优待制度

唐宋时期老年人宽宥与优待制度
常识的模拟,并非真正的唐宋法律条文解释。
03
唐宋时期的老年人优 待制度
优待制度概述
总体描述
唐宋时期,针对老年人的优待制度逐渐成形并日趋完善,体现出尊重长者、重视 孝道的社会价值观。
法律依据
唐宋律法中,有明确规定保护老年人权益,如减轻其赋税、徭役负担。
老年人的经济优待
赋税减免
唐宋时期,一定年龄以上的老年人可获减免部分 或全部赋税,确保其经济生活稳定。
02
唐宋时期的老年人宽 宥制度
宽宥制度概述
宽宥定义
宽宥制度是指对特定群体或个体在法律、刑罚等方面的减轻 或免除。
时代背景
唐宋时期,基于尊老敬老的传统文化,老年人宽宥制度逐渐 成形。
对老年人的刑罚宽宥
刑罚减轻
对于老年人犯罪,唐宋法律通常规定减轻刑罚,如减刑、缓刑等,以体现对长 者的尊重。
免除死刑
05
唐宋宽宥与优待制度 在现代的启示
重视老年人的社会地位
尊重与崇敬
在唐宋时期,老年人被赋予极高的社会 地位,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崇敬。这 种态度值得我们现代社会借鉴,我们应 该更加尊重和重视老年人,肯定他们对 社会的贡献和经验价值。
VS
社会参与
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发挥他 们的经验和智慧,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升老年人的社 会参与度,如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工作岗位 ,开展老年人志愿服务等。
政治地位:唐宋时期的政府也十分关注老年人的 权益,制定了一系列宽宥与优待制度,以保障老 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宽宥与优待制度的意义
1
宽宥与优待制度在唐宋时期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2
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通过减免赋税、提供救 助等措施,确保老年人能够过上安稳、舒适的生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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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中老龄犯罪宽宥的问题和策略分析
老龄犯罪宽宥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以贯之的法律传统,作为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对该问题的研究一直受到学界的重视。

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汉唐宋等朝代律典的考察,梳理老龄犯罪宽宥的具体立法状况,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评价;①二是以当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以我国古代立法、近代立法、革命根据地的相关法律文件和近现代国外刑事立法中,普遍确立有老龄犯罪从宽处罚的制度为依据,提出无论基于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还是从解决老龄问题、实现刑罚的目的考量,都有必要增设老龄犯罪从宽处罚与不适用死刑等观点。

②但是,从总体上系统分析研究老龄犯罪宽宥的成果并不多见。

基于此,笔者以中国传统社会老龄犯罪宽宥为研究课题,对其立法指导思想、理论基础、政策依据和设立该项条款的目的等进行分析研究,以揭示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始终把老龄犯罪减免刑罚写入律典的历史必然性、正当性,以及所体现出来的人文关怀,对当下的启示意义也是本文着力要探讨的主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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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龄犯罪宽宥是中国传统法中的精华
中国素有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表现在法律方面,是对老龄犯罪与成壮年犯罪在立法例上的明显差异与减缓、定罪量刑与行刑上的宽宥。

我国古代典籍《礼记·曲礼上》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这说明周朝80
岁以上的老人与7岁以下的幼童犯罪都可免除刑罚。

《周礼·秋官·司刺》记载有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即年幼无知的儿童、年事已高的老人及智力低下的痴呆者违法犯罪,依法予以赦免,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西周时法律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齔者,皆不为奴。

”至战国初年,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把年龄和犯罪情节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③即15岁以下的罪犯,罪重的减三等,罪轻的减一等。

60岁以上的罪犯,无论罪大罪小都要酌情减罪。

从先秦开始,在立法上就奠定了老年人犯罪减免刑罚的发展方向。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了严重破坏,最高统治者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使人民休养生息,恢复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

在这一背景下,“约法省刑”的立法指导思想得以确立,进而废除野蛮的死刑、残酷的肉刑以及老幼犯罪减免刑罚成为汉代前期立法与司法的主流。

反映汉代前期法律状况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摒弃秦朝以身高划分刑事责任的做法,改为以自然年龄作为划分的标准。

《二年律令·具律》:“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即有爵位身份高贵者及其妻子、年龄70岁以上的老人和不满17周岁的少年儿童,其刑事责任是
受限制的,受刑者皆排除肉刑。

《汉书·惠帝纪》也有“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的记载。

《汉书·刑法志》载汉景帝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

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特殊群体犯罪从宽制度在西汉前期得以确立和发展。

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西汉中叶以后,儒家思想被定为一尊,其伦理原则开始法律化。

在法律条文中,矜老宽刑的内容进一步系统化、明确化。

及至汉代后期,宣帝元康四年诏曰:“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④平帝元始四年,“明敕百僚,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

”⑤尊老怜幼,抚恤鳏寡、孤独、废疾等是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重申和强调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儒家“宽刑主义”刑罚思想影响的结果。

东汉建武三年诏曰:“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

当验问者即就验。

”⑥郑玄注《周礼》引汉律:“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⑦西汉后期完善了老龄犯罪从宽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国两晋南北朝虽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分裂战乱时期,但关于老年犯罪减免刑罚的规定,却在各朝代的律典中继承下来。

如《晋书·刑法志》载晋律:“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

”《魏
书·刑罚志》载北魏律:“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岁,非杀人不坐。

”“八十已上,八岁已下,杀伤论坐者上请。

”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隋朝开创了我国历史上第二次大一统局面,其政治法律制度综合南北,不断发展完善,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王朝建立后,承袭隋制,又不断创新,从而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后期的法制模式和发展方向。

隋唐时期,关于老年犯罪的处罚,在律典中规定得更详细、更具体,形成了一整套关于老年人犯罪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完善制度。

《唐律疏议·名例》“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

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⑧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对老幼残疾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分为三个档次:已满70岁不满80岁的老年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废残者,是减轻刑事责任阶段,犯流罪以下的,允许收赎;已满80岁不满90岁的老年人、10岁以上、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笃疾者,是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只对几种严重犯罪如谋反、大逆、杀人负刑事责任,但应上请皇帝裁决,对其他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已满90岁的老年人、7岁以下的儿童,是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使犯有死罪,亦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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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对老、疾犯罪时限的划定和掌握方面,唐律也有非常精当、
明确的规定,且作为量刑宽缓化的重要内容反映在法律条款之中。

《唐律疏议·名例》“犯时未老疾病”条规定:“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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