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5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问题,加快项目开工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极简申报、极效审批、极速落地为目标,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增速提效的基础上,聚焦主导产业和重点区域,对项目审批的关键环节探索制度创新,健全项目前期统筹推进机制,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落实“一站式”集中并联办理审批服务要求,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升级版”。
二、主要措施(一)压缩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限。
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将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核准类、社会投资备案类三类项目从立项到取得施工许可由45、38、35个工作日分别压缩至39、33、31个工作日内。
1.压减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时限。
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制度体系建设,推动项目审批业务协同,简化后续审批手续,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将政府投资类项目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7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类项目由13个工作日压减至11个工作日。
其中,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时限各压减1个工作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511号建议的答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51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冀建建议字〔2020〕第69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511号建议的答复孙日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我省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大气污染治理等要求,全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一、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情况我省自2009年开始开展绿色建筑示范,截至目前,全省已累计建设绿色建筑15218万平方米,其中,2020年一季度,竣工绿色建筑面积409.14万平方米,占新建建筑比例92.59%;全省累计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76个、建筑面积348.5万平方米,其中,竣工项目23个、56.2万平方米,在建项目53个、292.3万平方米。
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我省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加强法制建设。
2018年我省颁布实施《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
《条例》明确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规定了三类建筑要按二星级以上标准进行建设。
(二)健全政策体系。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2013年,印发《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21项工作任务,重点提出要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2017年我省印发文件,要求从2017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018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方案》,2019年印发《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宣贯方案,不断加大推进力度。
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办〔X〕73号)的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系统治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统筹建设”的原则,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与改造,强化对城市雨水径流的排放控制与管理,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城市绿地、河道、湖泊对降雨的积存、渗透和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自然循环,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等综合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二、建设目标全市各县区要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X区、各新建单位和小区要全面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更新、公园绿地建设、道路改造等,积极推进海绵城市项目建设,促进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径流污染有效消减、雨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环境有效改善,达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效果。
各县区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和项目库,统筹推进海绵城市项目建设。
将8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到X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各县城建成区1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到X 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建成区3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综合划定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编制年度建设计划,X年10月前市区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X年10月前各县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X年底前,在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建设四类项目中每类至少实施一个示范项目,完成2个海绵型公园绿地的建设或改造任务,建成2条以上河流生态景观廊道。
三、工作要求和任务分解1.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规划规划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完善各类相关城市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综合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确定控制单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284号建议的答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28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冀建建议字〔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住房保障正文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284号建议的答复魏改林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将加装电梯做为老旧小区改造重点内容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我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高度重视老旧小区改造,持续发力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
一、高位组织推动。
省委省政府连续四年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省20项民生工程,并将加装电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重点改造内容全力推进。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主管副省长任组长、13个省直单位参加的省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定期召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调度会,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二、完善政策措施。
2019年4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审批流程、土地规划、资金税费、职责分工等政策措施,规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
2020年10月,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加装电梯相关政策措施。
指导市、县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广泛开展党建引领的基层协商,加大基层调解力度,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加装电梯单元居民达成一致意见。
三、加强工作推动。
督促各地开辟加装电梯绿色通道,建立“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居民办理加装电梯审批手续只用“跑一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装电梯工作纳入厅重点工作督查和通报、考核内容,实行月通报、季督查、年考核,督促各地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冀政办字〔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30日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环境质量提供基础保障,确保完成《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相关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不断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到2025年,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目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1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2659公里,各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5%以上。
全省城市、县城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平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保持在97%以上,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冀政办字〔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8日河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依据国家《“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年至2025年。
本规划所称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是指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社会多方参与,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以村(社区)居民、驻区单位为对象,以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为依托,以满足村(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提高生活品质为目标,以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网络和运行机制。
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全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城乡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建引领不断深化。
印发《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意见》等文件,深入开展机关党组织和在职党员“双报到”活动,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责任体系,党领导基层治理机制更加健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3•【字号】冀政[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4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科学研究、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市场调节,既利当前、又利长远,保障安全、改善环境”的总体要求,坚持“规划引领、民生优先、安全为重、机制创新、绿色优质”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到2015年底,城市路网结构趋于合理,道路网密度达到6公里/平方公里;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交通设施得到改善;排水防涝系统初步建立,雨水调蓄、排放能力明显增强;设市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县城达到85%;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3%,天然气使用比重达到60%;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0%以上,县级市达到25%以上;配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城市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达到20兆比特每秒(Mbps);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左右,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城达到90%;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绿地率达到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
二、重点内容(一)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道路桥梁设施。
加快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综合布局主次干道和支路,大幅提高支路网密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城市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新型城镇化和长江经济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定位有关要求,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修复水生态,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效果。
(二)基本原则。
生态为本。
转变传统的只注重建设排水设施的思路,采取系统治理的模式,充分发挥城市地形地貌、植被土壤、湿地水体等对雨水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作用。
重点保护河流、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加强源头控制,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
减少硬质铺装,实施低影响开发,有效减少地表径流。
规划引领。
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考虑降雨、水系、地形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统筹建设。
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统筹各类项目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根据2018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为切实解决老旧小区在安全设施、市政配套、环境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老旧小区居住品质,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河北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努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全面解决老旧小区建筑物和配套设施破损老化、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完成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使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得到明显提升,社区治理体系趋向完善,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居民参与。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改善民生“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原则,坚持以居民为主体,调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全过程,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享,形成“省级筹划、市级统筹、区(县)级组织、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突出重点,响应需求。
以完善老旧小区市政配套设施为切入点,顺应群众期盼,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和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迫切的问题;坚持群众主体地位,服务群众需求,对小区建筑物本体和周边环境进行适度改造提升。
(三)示范引领,政策扶持。
科学制定并优化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力求设计方案精细化,充分体现小区人文特点,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杠杆作用,重点打造样板工程,引领示范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4日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质提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81号)精神,围绕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审批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推行“双精简、一优化”,即精简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
将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内,核准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8个工作日内,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5个工作日内。
二、主要内容(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省级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配合;市、县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审批事项划转前,由各地政府明确牵头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配合。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25个工作日内;核准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内;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示范城市建设的函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示范城市建设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冀建办函[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示范城市建设的函(冀建办函〔2014〕11号)正定新区、北戴河新区、唐山湾生态城管委会,涿州市政府,黄骅市住建局:为深入推进生态示范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生态示范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生态示范城市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是促进城市转型发展的领头雁,是承接京津生产要素转移的重要区域。
在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新形势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转型升级,打造新的增长极尤显重要。
生态示范城市建设有利于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打造竞争新优势;有利于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发挥独特优势,抓住机遇;有利于解决城镇化发展中能源短缺、环境恶化、交通拥堵等问题,提供城市转型发展示范。
各生态示范城市要把握机遇,认真落实省部《关于推进河北省生态示范城市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合作备忘录》精神和省政府关于生态示范城市规划的批复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生态示范城市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规划体系,强化规划管控制定完善城市总体设计(城市景观风貌规划)、绿色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建筑、绿色市政等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绿色建筑、节水处理、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厨余垃圾处理等技术导则,明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规划体系。
认真落实总体规划,明确核心区、起步区建设计划和项目安排,切实把生态宜居城市指标体系落实到各个领域、各层次规划和具体实施项目,并在规划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深化落实。
严格执行“三区五线”制度,明确风貌特色定位和空间总体框架,严格控制空间形态,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加强用地混合程度,减少长距离出行频率,合理确定开发时序、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制,合理设定不同功能区土地开发利用的容积率、绿化率、地面渗透率等规范性要求,建立生态安全格局监测与管理机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2•【字号】冀政办字〔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支持省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2日关于支持省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支持石家庄加快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增强省会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6〕6号)要求,提出以下支持措施。
一、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一)支持停车设施建设。
指导石家庄市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鼓励利用拆迁后土地规划设置临时停车场。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立体停车场。
有条件的驻省会单位带头开放内部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
(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省会污染治理。
将石家庄市在建、拟建的7座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列入《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争取享受国家优惠上网电价政策。
协调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支持石家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对符合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以及纳入国家基础设施补短板任务量清单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大气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项目,争取国家给予资金支持。
对符合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加快审批办理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4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4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21日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规划执行力,严格依法管理,提升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全面开展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自查、评估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一批城乡规划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推行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制度,理顺城乡规划执法体制,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强化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主动有效的城乡规划实施新机制。
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水平,切实发挥规划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监督检查。
1实施动态监测。
加强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6个城市的遥感动态监测,首次在承德、廊坊、沧州、衡水、邢台等5市采用遥感技术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逐步向有条件的县级市推广。
完善全省数字规划空间信息数据,开展全省城乡规划实施统计分析。
自2013年起,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统计分析半年报告制度和动态监测年度报告制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3•【字号】冀建办城建〔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现将《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年2月13日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有关文件要求,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贯彻落实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实施方案,抓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强化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扎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安全发展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安全运行监管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提升城市安全源头治理能力1.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监管。
突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中事故易发环节和部位,强化安全监管措施,保障市政设施安全运行。
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规范燃气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加大燃气设施巡查巡护力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保证设施运行和居民用气安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精神,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为主线,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加强部门和市、县工作协调联动,统筹安排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着力完善户籍、土地、财政、投融资等政策措施,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按照我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重点群体在城镇落户问题。
开展户籍制度改革情况专项检查,清理限制户口迁移的“门槛”和障碍。
推进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领域配套改革,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机制,推动“三权”与户口脱钩,调动农村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省公安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及开展2020年度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及开展2020年度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冀建城建函〔2020〕133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及开展2020年度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0〕179号)要求,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做好2020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建设目标。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省委、省政府明确的近一阶段重点工作之一。
今年是“设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完成海绵城市试点建设”阶段性目标验收年。
各市要以实现阶段性目标为导向,根据本级政府批复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建设区域,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清单,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加快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周密部署,细化措施,抓紧开展建设效果自评估。
各市要认真总结2019年海绵城市建设试评估工作经验,按照建办城函〔2020〕179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以排水分区为单元,组织行业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从自然生态格局管控、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治理、水安全保障等方面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进行自评,并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自评估报告要点》(建办城函〔2020〕179号附件1)编制自评估报告。
自评估报告请于6月25日前报送我厅,自评估工作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部分设市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进行复核。
河北省三项措施被列入全国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
河北省三项措施被列入全国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技术》
【年(卷),期】2024(55)10
【摘要】近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在总结各地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实践基础上,形成《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3项措施被列入其中。
在工作组织方面,唐山市建立海绵城市建设“1+N”法规体系,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在公共停车场所管理、排水与再生水管理、节约用水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制修订中,融入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要求。
秦皇岛市建立多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职责.
【总页数】1页(P1214-12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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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
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5号)精神,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
自2018年起,所有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和新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系等要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老城区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开展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到2018年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均要规划不少于20平方公里区域进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迁安市完成21平方公里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达到国家试点城市建设要求;唐山湾生态城、正定新区、北戴河新区、黄骅生态城、涿州生态示范基地和承德市北部新区生态城作为省级示范区,先行先试建设海绵城市取得成效;张家口市结合举办2022年冬奥会,在城市建设和改造工作中积极推进。
到2020年底,设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完成海绵城市试点建设,试点区域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5%以上,并实现连片示范效应。
到2030年底,设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全省排水防涝能力得到快速提升,城市内涝积水得到基本解决,山、水、林、田、湖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得到全面改善。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规划引领。
创新规划理念与方法,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排水防涝、道路交通、城市水系、绿地系统等专业规划中。
城市总体规划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目标,控制性详细规划要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和要求。
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合理确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的主要方式、规模和重点区域。
明确城市蓝线、绿线,有效保护城市河湖水系和山体林地等自然生态空间。
(二)明确建设计划。
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要求,结合本地地形地貌、水资源分布、降雨特性及供排水设施现状,制
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建设区域和建设项目,落实主要控制指标和目标。
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各市要在2018年5月底前将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加快雨污改造。
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科学布局雨水调蓄设施,消除城市重点部位积水问题。
按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城区易涝点整治,做好雨水管网系统与周边海绵体的有机衔接。
对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进行岸线净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
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四)推进水系整治。
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
对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措施要进行科学论证,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
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
充分利用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的城市自然水体净化初期雨水,在满足排水功能的前提下,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满足城市防洪排涝需要。
(五)改变排水方式。
转变传统的道路建设理念,变快速汇水外排为就地吸水缓排,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和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
新建道路要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
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
自行车道、人行道及其他非重型车辆通过路段,优先采用具备抗冻融能力和抗堵塞能力的透水性铺装材料。
当渗透能力下降时,要采取冲洗、负压抽吸等方法进行清理。
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
(六)改进绿地建设。
城市绿地与广场要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升区域内涝防治能力。
各地可采取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等多种低影响开发技术,建设海绵型公园、绿地和广场。
注重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景观的结合,在满足景观要求的同时,提高雨水渗透能力,增加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对雨水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七)建设海绵小区。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采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建设海绵建筑小区,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要同步建设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开展屋顶绿化,建设屋顶花园;既有建筑和小区可结合实际对周边绿地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
在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采用透水性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结合小区绿化和景观水体,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雨水湿地和蓄水池,将收集的雨水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做到雨时调蓄、旱时回用。
(八)加强建设管控。
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
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相一致。
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各管控环节,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财政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发生。
强化合同管理,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
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运营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
成立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加强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园林绿化、水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制度和工程项目储备制度,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各地海绵城市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
省水利厅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加大投入力度。
省财政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强试点城市中央奖励资金的使用监管,引导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各市、县政府要加大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投入,在中期财政规划
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各地要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收益票据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
积极探索建立引导基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发展。
(三)强化督导考核。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抓好试点城市建设,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及时总结、有效推开。
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定期组织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检查,对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安全运行等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省级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人居环境奖等创建评价指标体系,有力推动海绵城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