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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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住宅用地供应三年(2018—2020年)滚动计划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住宅用地供应三年(2018—2020年)滚动计划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住宅用地供应三年(2018—2020年)滚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荆政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住宅用地供应三年(2018—2020年)滚动计划的通知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城区住宅用地供应三年(2018—2020年)滚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9月21日荆州市城区住宅用地供应三年(2018—2020年)滚动计划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房地产用地管理与调控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8〕20号)精神,为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遵循“严控总量、优化结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方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范围和期限本计划涵盖的范围是荆州市城区行政辖区内(包括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及其所属乡、镇、街办)计划供应的全部住宅用地,供应方式包括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等。

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计划指标根据荆州市城区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2017—2021年)和2017年年度供应计划的完成情况,结合城区的商品住宅库存和去化周期、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潜力等因素,按照“五类”调控目标,统筹兼顾安排三年住宅用地建设所需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2018—2020年住宅用地三年滚动计划总量为550公顷(8250亩),其中,国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385公顷(5775亩),以商品住宅用地为主;国有划拨方式供应165公顷(2475亩),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为主,其中2018—2020年计划增加租赁住宅用地供应4公顷,新建公租房2000套。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荆政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1日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及纪南文旅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附图1—1)。

I类地区(旧城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东起豉湖路、柳垸二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沿江大道、学苑路,北至北环路、荆沙大道的区域;II类地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区域;III类地区:指除I类、II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应当逐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荆政规〔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6日荆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市房管部门是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规行为。

市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查处公共建筑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城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国土、安监、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荆州开发区、华中农高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普查,实行房屋安全动态管理。

第四条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对重大房屋安全管理事项,由市房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并召集市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安监、公安、财政等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第五条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

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委属各有关单位:2006年,我委相继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对本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该项制度实施两年多来,对提高本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水平发挥了作用,但由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此,我委在上述两个规范文件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执行。

附:《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管理规程》。

(章)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验收通知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25日印发校对:李文俊打字:陈瑶共印15份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简称备案管理),规范备案管理行为,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省建设厅《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城区除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外,凡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备案管理,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小组(简称小组)负责市城区备案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站,由其具体负责工程备案管理的日常工作。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7
•【字号】荆政规[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政规【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的文件精神,保证我市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4年荆州建市至2009年以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693件,其中继续适用的199件,失效、废止的446件,修改的48件。

经2010年11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继续有效、失效、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目录附后)。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doc 16页)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doc 16页)

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委属各有关单位:2006年,我委相继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对本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该项制度实施两年多来,对提高本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水平发挥了作用,但由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此,我委在上述两个规范文件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执行。

附:《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管理规程》。

(章)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验收通知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25日印发校对:李文俊打字:陈瑶共印15份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简称备案管理),规范备案管理行为,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省建设厅《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城区除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外,凡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备案管理,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小组(简称小组)负责市城区备案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站,由其具体负责工程备案管理的日常工作。

荆建设发[2008]33号

荆建设发[2008]33号

荆建设发[2008]33号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荆州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系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为认真贯彻执行好这部规章,切实加强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工作,要组织有关单位,特别是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办法》,采取多种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好《办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切实抓好《办法》的落实。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均应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三、荆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城区内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具体工作由荆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各县、市建设局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管理工作,接受市建委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四、各造价管理站应做好以下工作: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补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从业人员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的编制与发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以及计价和合同价款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的完整性、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报价的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应对招标人负责。

六、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和税金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二)规费;(三)税金;(四)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规[2015]10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规[2015]10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规〔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3日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房屋征收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华中农高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受荆州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对本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做好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及补偿资金监管等工作。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荆政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24日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以下简称“控制区”)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与管控,具体范围为:东至浩吉铁路、荆州民用机场,西至武汉大道、引江济汉渠,北至318国道、沪汉蓉高铁,南至长江、规划铁路下河线。

其他区域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区内城市设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区域城市设计工作的职责,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各地分局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审议咨询。

第五条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开展建筑设计、市政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景观环境设计等均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第六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应注重城市设计的科学性与协调性,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历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注重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综合管廊建设、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等相衔接;应注重城市设计的可操作性,加强与城乡法定规划体系以及规划管理体系的对接,将管控和引导要求落实到规划实施管理中。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8〕12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8〕12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7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9日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区人民政府(含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包括:(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荆建管文[2009]10号

荆建管文[2009]10号

荆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荆建管文[2009]10号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城区各建设、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根据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通知》(荆建发[2009]6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了《荆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通知》(荆建设发[2009]65号)文件精神,保障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正常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市中心城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所包含的内容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第四条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综合测定的工程专项费用,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单独立项计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费用标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根据2008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计算,甲乙双方合同约定后,按市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审核的金额计取。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按标准到指定银行专户为施工企业存入足额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企业必须保证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一)施工企业应指定拨付申请专员且单项工程必须固定一人,并报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7•【字号】荆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月17日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单位,是指直接使用农民工的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包工程并使用劳务分包的专业分包企业视同为分包单位。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荆政办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统筹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为建设江汉平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供质量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的通知》精神,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整体质量水平进一步全面提高,品牌建设持续深化,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质量强市建设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效益稳步提升,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实现绿色转型,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用水量累计降幅达到国家标准。

——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

现代农业提档升级,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以上。

先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9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65%以上。

服务业扩容提质,有效满足产业转型升级和居民消费升级需要。

建成一批优势产业集群。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5%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化妆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均保持在98%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监测满意度得分达到81分以上。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荆政办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61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5日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库。

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专家库是市规委会的技术咨询机构,其组织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市规委会实行分级审议制度。

根据申报事项和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主任会议或办公室主任会议。

第五条全体会议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二)审议荆州市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发展地区概念性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三)审议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和规划实施情况;(四)市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主任会议主要职责:(一)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镇、乡、农场及各类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总体规划;(二)审议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三)审议城市规划区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五)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六)审议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技术规定;(七)市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荆政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理顺城市建设管理关系,促进城市建设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高质高效地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在本市中心城区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回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指非经营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一)城市道路及配套的地下管网设施、桥梁、涵洞、广场;(二)城市排水、排污和排涝设施;(三)城市公共绿地;(四)城市消防栓、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五)公共照明设施;(六)其他经批准可以实行政府回购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回购应当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市住建委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年度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市城投公司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人,负责荆州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投资管理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市政府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具体组织项目的设计、招标、实施和竣工验收。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荆建设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根据《荆州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荆政发[2013]1号),为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就优化市住建委机关7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通知如下:一、初审类事项及办理程序1、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核准。

按省住建厅对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核准程序,由市住建委建管科负责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初审及上报工作。

二、备案类事项及办理程序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向荆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小组(以下简称竣工验收备案小组)提交备案申请和备案资料。

竣工验收备案小组初审合格后,签署初审意见。

建设单位持签署的初审意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小组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领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证。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持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合格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申请图审备案。

在规定时限内,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领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

三、资质类事项及办理程序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暂定级和四级,仅限中心城区)。

5、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以下)。

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以下)。

7、建筑工程勘察(劳务类)设计(丁级)资质核准。

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申请资质申报。

住建委窗口受理后,由委审批科商委业务科室,组织对申报企业资格预审。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荆政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25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推进荆楚文化保护传承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的通知》(荆政函〔2019〕32号)公布的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修缮是指对历史建筑及其构筑物、历史环境要素进行维护修理,恢复其历史风貌和保障房屋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以及因保护和使用需要,对建筑结构、功能、性能进行必要的改善,促进建筑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历史建筑修缮应与城市更新有机结合,充分挖掘历史建筑承载的城市历史和文化记忆,做好活化利用工作,更好地发挥历史建筑的社会价值。

第五条荆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历史建筑确定、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住建部门是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修缮方案,监督修缮方案实施,修缮补助资金的申报和监管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市本级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2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2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12号)即行废止。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3日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鄂政发〔2018〕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荆政办函〔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直各单位:《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统一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按规定须进入国家级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除外。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两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云平台进行交易。

二、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云平台、产权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云平台、政采商城和已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完成对接的各类电子交易平台,均属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范畴。

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推进《目录》范围内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未纳入《目录》的交易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五、《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目录》新增或调整的建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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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委属各有关单位:2006年,我委相继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对本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该项制度实施两年多来,对提高本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水平发挥了作用,但由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此,我委在上述两个规范文件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执行。

附:《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管理规程》。

(章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验收通知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25日印发校对:李文俊打字:陈瑶共印15份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简称备案管理),规范备案管理行为,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省建设厅《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城区除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外,凡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备案管理,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小组(简称小组)负责市城区备案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站,由其具体负责工程备案管理的日常工作。

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质监站)呈报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备案文件进行监督审核,现场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达标情况,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第四条市质监站下设的市政、供水、燃气工程质监分站在业务上受市质监站的管理,凡在备案管理中需作出相关管理文书的,应提请市质监站统一制发。

市质监站及各分站应对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执行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对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不到位工程的不予备案。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时,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各分站对项目的道路、绿化、排水、供水、供气、环卫等配套设施同时进行验收监督。

第五条市质监站或各分站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指导建设单位规范整理备案文件,整理的标准按本规程所附的备案文件目录执行,各站质监人员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备案文件数目。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日内向小组办公室申办备案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文件,小组办公室应在受理的当日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决定。

小组办公室在完成备案文件审核后,对符合备案管理条件的,应在收讫备案文件的5日内,向小组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第七条市质监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相关备案文件,按居住类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道路、供水、排水、桥梁、燃气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分类,由市建委开发科、市政公用科和建管科分别受理,并负责对相关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审核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八条市建委相关科室对备案文件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提请小组办公室作出答复。

对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小组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该证由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

第九条小组可依据备案管理的需要,召集小组成员到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性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到现场核验工程综合竣工验收达标情况。

现场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由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市建委委托市质监站对违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责任单位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其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将小组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该工程的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其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行为进行处罚。

附件:1.荆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小组成员名单2.居住类建筑工程备案文件目录3.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工程备案文件目录4.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备案文件目录5.市政道路、排水、桥梁工程备案文件目录6.市政供水工程备案文件目录7.市政燃气工程建筑工程备案文件目录附件1:市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小组成员:组长:李云清副组长:蔡华成员:赵焦枝舒雷徐燕霞房柳芳张红兵杨峰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站,办公室主任杨峰,成员为熊焰、胡兴平附件2:居住类建筑工程备案文件目录名称序号项目名称所在页次出具单位工程技术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资料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3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合格书(含深基坑支护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书)、备案单建设单位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专项验收文件5建筑工程规划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含规划意见书)市规划局6 公安消防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市消防支队7 建筑防雷专项验收合格文件(仅限一、二、三类工程)市气象局8 工程造价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市造价站9 城建档案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市城建档案馆10 墙体材料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市节能装饰办11 节能分部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市质监站居住配套设施专项验收合格文件12市政园林绿化配套工程监督验收合格文件小组办公室13 天燃气工程监督验收合格文件小组办公室14 供水工程监督验收合格文件小组办公室15 环卫工程监督验收合格文件小组办公室工程验收16《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资料17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参建各方18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参建各方19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市质监站附件(功能性检测报告)20 桩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检测机构21 深基坑监测资料检测记录检测机构22 桩基完整性检测报告检测机构23 建筑节能分部检测报告检测机构24 钢结构分部检测报告检测机构25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检测机构26 建筑外窗物理性能试验检测报告检测机构27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检测机构28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检测机构29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检测机构30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检测机构31 现浇板厚检测报告检测机构32 电气绝缘检测报告检测机构33 管道系统强度、严密性检测报告检测机构34 沉降观测记录检测机构35 深基坑资料检测机构其它36 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37 法规、规章要求的其它资料建设单位注:本目录中20-35项资料由市质监站负责终审。

附件3: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工程备案文件目录名称序号项目名称所在页次责任单位工程技术资料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3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合格书(含深基坑支护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书)、备案单建设单位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专项验收文件5建筑工程规划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市规划局6 公安消防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市消防支队7 建筑防雷专项验收合格文件(仅限一、二、三类工程)市气象局8 工程造价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市造价站9 城建档案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市城建档案馆10 墙体材料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市节能装饰办11 节能分部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市质监站工程验收资料1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参建各方1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参建各方14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市质监站附件(功能性检测报告)15 桩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检测机构16 桩基完整性检测报告检测机构17 深基坑监测资料检测机构18 建筑节能分部检测报告检测机构19 钢结构分部检测报告检测机构20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检测机构21 建筑外窗物理性能试验检测报告检测机构22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检测机构23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检测机构24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检测机构25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检测机构26 现浇板厚检测报告检测机构27 电气绝缘检测报告检测机构28 管道系统强度、严密性检测报告检测机构29 沉降观测记录检测机构30 垂直度检测记录检测机构其它31 工程质量保修书检测机构32 法规、规章要求的其它资料检测机构注:本目录中15-30项资料由市质监站负责终审。

附件4: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备案文件目录名称序号项目名称所在页次责任单位工程技术资料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3 承重结构变动设计图审查意见建设单位4 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专项验收文件6 消防安全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市消防支队7 建筑工程规划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市规划局工程验收资料8分部分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验收人员签收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参建各方9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市质监站附件(功能性检测报告)10主材检测报告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检测机构11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文件及室内装饰装修环保安全专项审批检测机构市节能装饰办12 竣工图建设单位其它13 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14 法规、规章要求的其它资料建设单位注:本目录中10-12项资料由市质监站负责终审。

附件5:市政道路、排水、桥梁工程备案文件目录名称序号项目名称所在页次责任单位工程技术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3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合格书、备案单建设单位4 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专项验收文件6工程规划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市规划局7 工程造价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市造价站8 城建档案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市城建档案馆工程验收资料9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参建各方10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市质监站附件(功能性检测报告)1112道路工程路基压实试验验收报告检测机构道路弯沉试验报检测机构路面强度抽查报告检测机构桥梁工程地基与基础、主检测13 体结构验收记录机构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检测机构砼强度抽查报告检测机构沉降观测记录检测机构桥梁竣工整体荷载试验检测机构14 排水工程沟、槽、管验收记录检测机构闭水试验报告检测机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15 法规、规章要求的其它资料建设单位注:本目录中11-14项资料由市质监站市政分站负责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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