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
条例
简介
该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
和管理公务用枪,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
背景
公安部门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需要配备
公务用枪。
然而,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且
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以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
主要内容
1. 公务用枪的配备:明确公安部门的公务用枪配备标准和数量,确保合理、必要的配备,并严格控制和管理。
2. 公务用枪的使用:明确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可以使用公务
用枪的情况,包括应对严重暴力犯罪、恐怖袭击等紧急情况,同时
规定使用公务用枪的限制和条件。
3. 公务用枪的管理:建立公务用枪的登记、存储、保管和处置制度,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使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安部门的使用行为合法、适当。
对违反公务用枪使用条例的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
5.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安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威胁。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公安部门的情报分析和预警能力。
结论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和管理公务用枪。
这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同时保障公安部门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知识竞赛题库
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知识竞赛题库一、简答题1、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的种类有6种,分别是什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什么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3、《纪律条令》何时公布、何时起施行。
2010年4月21日、2010年6月1日4、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哪些级别的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所辖各级5、《纪律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哪些人员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6、《纪律条令》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如何确定警衔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7、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哪些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领导人员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什么责任刑事责任9、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什么时间起生效作出之日10、行政处分的规定期间或者规定时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职、撤职,24个月。
开除有无时限规定没有时限11、人民警察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如何处理解除处分12、人民警察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何种行政处分开除13、《纪律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多少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76 种14、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何种处分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15、《纪律条令》第七条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何种处分开除16、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哪些人员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17、《纪律条令》所称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哪些部门的公安机构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18、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何种处分开除19、某派出所民警对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的处分决定不服,他能否向上一级任免机关申诉不能,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只能向监察机关申诉20、纪律条令的解释权在哪些机关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1、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处分开除22、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3、公安民警非正常工作需要携枪进入宾馆、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所,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什么样的处分警告直至记大过24、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5、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给予什么处分记过或者记大过26、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降级或者撤职27、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给予什么处分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28、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什么处分开除29、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什么处分开除30、经国务院批准,由哪些机关于2010年4月21日联合公布的《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31、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给予什么处分记过或者记大过32、私放他人出入境的,给予什么处分开除33、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记大过或者降级34、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给予什么处分记过或者记大过35、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什么处分记大过处分36、公安民警的近亲属在该民警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最高可以给予什么处分开除37、公安民警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给予什么处分开除38、对处分程序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什么规定办理《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39、违法违纪问题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制
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制仲崇玲;赵国勇【摘要】枪支是法律赋予警察威慑与惩治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而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范则是作为公权力代表的"警察权"与作为私权利代表的"公民权"博弈的结果.在面对警察使用枪支可能侵害公民权利并有不断扩张和任意行使的危险时,国家多采用较为严格的立法手段进行管控,于是"最小使用武力原则"便成为警察使用枪支的基本准则.我国迄今为止涉及到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范已不下十余部,在它们陆续颁布实施的几十年时间里,诸种不足也在警务实践中显露端倪,需要我们尽快加以弥补和完善.【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10)003【总页数】3页(P61-63)【关键词】警察使用枪支;立法控制;完善措施【作者】仲崇玲;赵国勇【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065000;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06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警察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权力体系中都是具有相当特殊性的,他们往往是国家公务员群体中唯一有权做出即时的、强制的、单方面的、不可撤销的限制公民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决定。
尤其是警察使用枪支的行为——当警察举起手枪扣动扳机的那一刻,子弹以每秒几百米的速度冲向嫌疑人,这个尚未有机会经过周密审查的决定恐怕就不再有任何挽回的余地了。
所以,各国立法者往往对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制倍加关注。
这不仅仅是因为法律具有稳定、权威、明确的特质,具有指引、规范、教育、制裁的功能,更因为法律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表述的确定方式和明细的操作规范,这有利于为警察使用枪支行为划定清晰的边界,从而更好地在国家利益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一种法律制度如果没有特定的理念为指导,它就不会是自觉的、理性的和科学的,而必定是盲目的、非理性的和支离破碎的。
各国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范是在其特定的法治文化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关于警察枪支使用的一整套规则体系。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证公安民警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防止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分或者作出延期晋升警衔处理。
第三条公安民警出租、出借所配备或者管理的公务用枪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对审批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公安机关主管公务用枪配备审批工作的领导,对不符合配发条件的人员批准配发公务用枪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公务用枪丢失、被枪、被盗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丢失、被抢、被盗的公务用枪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或者发生致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用枪管理人员明知领导违反规定批准配发公务用枪,不提出意见即予以配发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五条配枪资格审查部门不按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应当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及时取消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六条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携带、保管规定,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不及时报告的,从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一、法规概述为了加强公务枪支管理,规范公务用枪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国公安部门最近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公务枪支管理法规。
本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二、主要内容1. 公务枪支的配备和管理公务枪支的配备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枪支弹药统一管理制度。
公务枪支的配备、使用、保管、维修、报废和销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枪支弹药的安全。
2. 公务枪支的使用公务枪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使用公务枪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射击规则,确保射击安全。
使用公务枪支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射击技能和知识。
3. 公务枪支的保管公务枪支的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枪支弹药的安全。
公务枪支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枪支弹药库房内,加锁加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移动枪支弹药库房的位置,不得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
4. 公务枪支的维修和报废公务枪支的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务枪支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送交专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公务枪支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修复时,应当及时报废,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5. 公务枪支的销毁公务枪支的销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销毁公务枪支时,应当由上级机关组织实施,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销毁公务枪支应当采用可靠的方法,确保枪支不再具有使用功能。
三、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非法配备、使用公务枪支的;2. 非法持有、私藏公务枪支的;3. 非法制造、贩卖公务枪支的;4. 非法运输、携带公务枪支的;5. 非法借用、出租公务枪支的;6. 非法销毁公务枪支的;7. 有其他违反公务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四、实施日期本法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考题(50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考题(50 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aa//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bb//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c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监察机关dd//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监察机关,,a..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aa//刑事责任bb//法律责任cc//纪律责任dd//民事责任 ,,a..3 有下列 ( ) 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aa//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bb//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cc//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dd//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d..4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处分。
aa//警告bb//记过cc//撤职dd//开除 ,,c..5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 ( ) 处分。
aa// 警告bb// 记过cc// 撤职dd// 开除 ,,d..6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处分。
aa// 警告bb// 记过cc// 撤职dd// 开除 ,,d..7 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
aa// 警告bb// 记过cc// 撤职dd// 开除 ,,a..8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
aa// 警告bb// 记过cc// 撤职dd// 开除 ,,d..9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处分。
aa// 警告bb// 记过cc// 撤职dd// 开除 ,,a..1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起施行。
aa// 2010年5月1日bb// 2010年 4月 21日cc// 2010年7月1日dd// 2010年6月1日,,d..11 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情节较重的,给予( )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2―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知识竞赛题库
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知识竞赛题库一、简答题1、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的种类有6种,分别是什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什么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3、《纪律条令》何时公布、何时起施行。
2010年4月21日、2010年6月1日4、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哪些级别的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所辖各级5、《纪律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哪些人员?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6、《纪律条令》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如何确定警衔?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7、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哪些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领导人员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什么责任?刑事责任9、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什么时间起生效?作出之日10、行政处分的规定期间或者规定时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职、撤职,24个月。
开除有无时限规定没有时限11、人民警察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如何处理?解除处分12、人民警察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何种行政处分?开除13、《纪律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多少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76 种14、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何种处分?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15、《纪律条令》第七条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何种处分?开除16、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哪些人员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17、《纪律条令》所称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哪些部门的公安机构?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18、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何种处分?开除19、某派出所民警对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的处分决定不服,他能否向上一级任免机关申诉?不能,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只能向监察机关申诉20、纪律条令的解释权在哪些机关?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1、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处分?开除22、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3、公安民警非正常工作需要携枪进入宾馆、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所,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什么样的处分?警告直至记大过24、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5、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给予什么处分?记过或者记大过26、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降级或者撤职27、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给予什么处分?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28、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什么处分?开除29、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什么处分?开除30、经国务院批准,由哪些机关于2010年4月21日联合公布的《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31、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给予什么处分?记过或者记大过32、私放他人出入境的,给予什么处分?开除33、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记大过或者降级34、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给予什么处分?记过或者记大过35、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什么处分?记大过处分36、公安民警的近亲属在该民警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最高可以给予什么处分?开除37、公安民警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给予什么处分?开除38、对处分程序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什么规定办理?《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39、违法违纪问题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2010年05月07日10:44腾讯教育我要评论(2)字号:T|T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令第 20 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经2009年11月27日监察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1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9月29日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公务用枪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1999-10-9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公安部文号:公通字[1999]74号发布日期:1999-10-9执行日期:1999-10-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11.23•【文号】公通字〔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适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2015年11月23日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治安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律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1.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
对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
最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考题(50题)汇编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考题(50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aa//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bb//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c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监察机关dd//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监察机关,,a..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
aa//刑事责任bb//法律责任cc//纪律责任dd//民事责任,,a..3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aa//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bb//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cc//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dd//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d..4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 )处分。
aa//警告bb//记过cc//撤职dd//开除,,c..5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a//警告bb//记过cc//撤职dd//开除,,d..6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处分。
aa//警告bb//记过cc//撤职dd//开除,,d..7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
aa//警告bb//记过cc//撤职dd//开除,,a..8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
aa//警告bb//记过cc//撤职dd//开除,,d..9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处分。
aa//警告bb//记过cc//撤职dd//开除,,a..1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起施行。
aa//2010年5月1日bb//2010年4月21日cc//2010年7月1日dd//2010年6月1日,,d..11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情节较重的,给予(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引言最近公安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的公务枪支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对公务枪支的管理和使用。
这些法规对于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简要介绍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
法规内容1. 审批程序:公务枪支的申请、发放和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必须提供合法合规的证明材料,并经过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
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才能获得公务枪支的使用许可。
2. 限制使用范围:公务枪支只能在特定的公务活动中使用,包括维护社会治安、应对重大安全事件等。
未经合法授权,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公务枪支。
3. 安全保管:公务枪支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或滥用。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管制度,保证公务枪支的安全性。
4. 定期检查:公务枪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定期检查包括弹药库存清点、枪支射击性能测试等。
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5.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公务枪支管理法规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严肃处理,包括吊销使用许可证、罚款、拘留或刑事追究等。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必须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结论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对公务枪支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枪支的审批、使用、保管和检查等程序。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罚,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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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治[1999]1587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治[1999]1587号1999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安部于1999年10月9日下发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通字(1999)74号)。
现就实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规定》重要性的认识,严肃认真地组织学习贯彻《规定》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应客观形势对枪支管理的要求而制定的,对于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保证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枪支丢失、被盗、被抢和滥用枪支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规定》,充分了解在枪支管理和使用方面应有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公务用枪管理与使用的关系,既保证工作需要又实现严格管理。
学习中要辅以近年来枪支管理使用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以切实加深对《规定》的理解。
同时,要专门研究《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制定实施计划和具体步骤,明确职责分工,逐项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佩带和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培训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公务用枪换发新版持枪证工作,对佩带和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资格审查、考核培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根据《规定》的要求,对配备枪支单位中佩带和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资格审查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治安部门进行,不得走过场,不得降低条件和标准。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公通字[2015]3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5.01.16【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5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令第20 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经2009年11月27日监察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1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2009年7 月28日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9月29日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证公安民警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防止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分或者作出延期晋升警衔处理。
第三条公安民警出租、出借所配备或者管理的公务用枪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对审批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公安机关主管公务用枪配备审批工作的领导,对不符合配发条件的人员批准配发公务用枪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公务用枪丢失、被枪、被盗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丢失、被抢、被盗的公务用枪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或者发生致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用枪管理人员明知领导违反规定批准配发公务用枪,不提出意见即予以配发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五条配枪资格审查部门不按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应当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及时取消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六条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携带、保管规定,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不及时报告的,从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用枪保管人员对应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督促收回,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公安民警非工作需要携枪进入宾馆、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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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行政处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证公安民警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防止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按照《人民警察
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分或者作出延期晋升警衔处理。
第三条公安民警出租、出借所配备或者管理的公务用枪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对审批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公安机关主管公务用枪配备审批工作的领导,对不符合配发条件的人员批准配发公务用枪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公务用枪丢失、被抢、被盗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丢失、被抢、被盗的公务用枪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或者发生致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用枪管理人员明知领导违反规定批准配发公务用枪,不提出意见即予以配发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五条配枪资格审查部门不按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应当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及时取消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六条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携带、保管规定,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不及时报告的,从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用枪保管人员对应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督促收回,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公安民警非工作需要携枪进入宾馆、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公安民警携枪饮酒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酒后掏枪滋事、鸣枪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公安民警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用枪威胁他人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在查处一般治安案件未遇暴力袭击时鸣枪、开枪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将所配枪支交给非公安民警或者不具备携带、保管资格的公安民警携带、保管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指挥失误或者枪支管理措施不当,导致公安民警执行法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公务时,因未携带、使用枪支
发生民警伤亡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对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条规定情形,应当追究所在公安机关有关领导责任的,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况分别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分管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对公安民警其他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