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9民事诉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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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2)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决定暂缓执行。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3)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3个月,因特殊事由 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 不得超过3个月。
(四)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协商, 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活动。
❖
❖ 2、不具强制执行力。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已履行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执行程序总论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执行竞合和参与分配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第一节 总论
一、民事执行概述 三、执行管辖与执行依据
一、概述 (一)概念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联系区别
1、联系 审判程序是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保障。 2、区别 具体任务不同。 程序的构成不同。 审判程序是由若干个完全各自独立的程序所构成的综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 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 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案件的受理与调查
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执行立案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
(三) 暂缓执行
第一,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书面仲裁协议; 第二,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可裁定不予执行。 ❖ 仲裁裁决不被法院执行时的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
❖
❖ 答案及解析:CD 本题考执行和解。《民诉法》第211条规定:“在执 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 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不予执行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执行标的 指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执行对象或执 行客体。仅指财产和行为,人身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三、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
令、以及行政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书。 (2)刑事裁定主要有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的裁定,
维持原判中有财产内容的裁定以及减少罚金裁定等。 2 (1)仲裁裁决;(2
❖ 66.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一个 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一个月后五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 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
❖ 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 ❖ 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 ❖ 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 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二)管辖法院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 (1)生效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制
裁处罚处理→决定、支付令 ❖ (2)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 ——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
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207条改为201条)
2、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债权文书
合性程序;执行程序由若干个独立的执行制度构成一 个完整程序。
1 2 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4 5、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三)执行的原则 1、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人身则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3、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5、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
——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国内仲裁——财产和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涉外仲裁——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二节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一、执行开始
四、执行和解 六、执行中止 七、执行终结
一、执行开始
❖ (一)启动的方式 ❖ 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2.法律效力不同。
执行和解只有在双方自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才产生终 结执行程序的效力;而法院调解成功后即产生法律效 力。
❖ 48.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甲公 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将80万元债务减少为70 万,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协议生效1个月后,乙公司并未履 行协议的约定。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甲就乙违反协议的行为,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B.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 ❖ C.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 D.甲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
❖ 答案及解析:D 民诉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 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 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 ❖
❖
❖ (2)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3、216条新增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 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的规定。
❖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法院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相应执行。 注意:执行过程不可以调解(不存在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并没有争议,但当事人自愿可以和解。(不能由执行人员主持)
(二)执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1.参与人不同。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而法院调解则是在法 院主持下,三方主体的诉讼活动。
益相结合
(四)民事执行法
主要的司法解释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
200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规 划。
二、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一)执行主体
在执行法律管辖中,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 个人。 1、执行机构 2、执行当事人 指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3、执行参与人(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等)
3个月,因特殊事由 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 不得超过3个月。
(四)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协商, 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活动。
❖
❖ 2、不具强制执行力。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已履行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执行程序总论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执行竞合和参与分配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第一节 总论
一、民事执行概述 三、执行管辖与执行依据
一、概述 (一)概念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联系区别
1、联系 审判程序是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保障。 2、区别 具体任务不同。 程序的构成不同。 审判程序是由若干个完全各自独立的程序所构成的综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 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 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案件的受理与调查
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执行立案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
(三) 暂缓执行
第一,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书面仲裁协议; 第二,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可裁定不予执行。 ❖ 仲裁裁决不被法院执行时的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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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及解析:CD 本题考执行和解。《民诉法》第211条规定:“在执 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 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不予执行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执行标的 指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执行对象或执 行客体。仅指财产和行为,人身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三、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
令、以及行政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书。 (2)刑事裁定主要有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的裁定,
维持原判中有财产内容的裁定以及减少罚金裁定等。 2 (1)仲裁裁决;(2
❖ 66.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一个 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一个月后五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 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
❖ 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 ❖ 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 ❖ 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 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二)管辖法院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 (1)生效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制
裁处罚处理→决定、支付令 ❖ (2)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 ——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
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207条改为201条)
2、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债权文书
合性程序;执行程序由若干个独立的执行制度构成一 个完整程序。
1 2 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4 5、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三)执行的原则 1、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人身则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3、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5、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
——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国内仲裁——财产和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涉外仲裁——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二节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一、执行开始
四、执行和解 六、执行中止 七、执行终结
一、执行开始
❖ (一)启动的方式 ❖ 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2.法律效力不同。
执行和解只有在双方自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才产生终 结执行程序的效力;而法院调解成功后即产生法律效 力。
❖ 48.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甲公 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将80万元债务减少为70 万,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协议生效1个月后,乙公司并未履 行协议的约定。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甲就乙违反协议的行为,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B.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 ❖ C.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 D.甲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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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及解析:D 民诉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 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 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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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3、216条新增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 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的规定。
❖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法院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相应执行。 注意:执行过程不可以调解(不存在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并没有争议,但当事人自愿可以和解。(不能由执行人员主持)
(二)执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1.参与人不同。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而法院调解则是在法 院主持下,三方主体的诉讼活动。
益相结合
(四)民事执行法
主要的司法解释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
200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规 划。
二、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一)执行主体
在执行法律管辖中,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 个人。 1、执行机构 2、执行当事人 指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3、执行参与人(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