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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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与注销
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法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3.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注销: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1.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批注:
1.应当撤销和可以撤销,吊销的区别:
应当撤销就是必须要撤销,而可以撤销是指即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吊销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
2.撤销与注销的区别:
撤销:具有被他人强制,剥夺性。撤销的前提一般发生在会计人员违纪违规或不正当获取从业资格证两种情况。
注销:则体现的是自主性-(如各人主动提出注销申请),如死亡或者丧失会计工作能力的撤销或吊销会计从业资格后还需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