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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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的安全,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在大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过程中水上交通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大桥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期间水上交通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向相关水上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施工期间的水上交通管制许可。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警示标志和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放置。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三章施工期间的水上交通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上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施工期间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水上交通管理岗位,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水上交通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证书,并熟悉大桥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熟悉水上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水上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水上交通管制方案,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布。

第十四条水上交通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过往船只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水上交通管制方案的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对在大桥施工期间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严重事故或灾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对本管理规定所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我非常荣幸能够写下这封信,向您介绍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文。

在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制定一套规范和管理措施是必要的。

以下是我们所提出的一份____字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大桥施工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施工人员和船只的安全,依法规范施工期水上交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施工期间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和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的水上交通指大桥施工期间的各类水上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船只、船舶、潜水器、浮动装置等。

第二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原则和措施第五条水上交通安全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并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对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工具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安全可靠。

2. 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要求。

3. 提供高效的通信设备和人员,保障信息畅通。

4. 加强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发布事故处理情况。

5. 加强对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具体管理的措施:1. 水上交通工具(1) 工程船只应具备良好的航行条件,包括完备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器材。

(2) 工程船只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3) 工程船只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2. 水上交通道路(1) 设立临时航标,标明施工区域,避免船只误入。

(2)建立警示标志,提醒船只注意安全。

3. 人员管理(1) 施工期间水上交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

(2) 水上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七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管理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6.03.18•【字号】•【施行日期】198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986年3月18日)第一条为保障南京长江大桥及过往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桥区水上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及航行大桥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和依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

第三条大桥水域、航道及标志的规定。

(一)大桥水域范围:北岸浦口火车轮渡码头与南岸护桥部队铁制燎望台之间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上游界限;大桥以下一千米南北两岸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下游界限。

(二)桥孔顺序:自浦口岸桥头堡至第一号桥墩为第一孔,第一号桥墩至第二号桥墩为第二孔,其余自北向南顺序类推。

(三)大桥桥孔划分为机动船上行通航桥孔,机动船下行通航桥孔,非机动船通航桥孔。

(四)大桥上下行通航桥孔的航道上,按规范设置航标。

水上标志由航道部门负责设置;水上浮标、桥涵标由桥梁管理部门设置。

第四条船舶通过大桥的规定。

(一)船舶通过大桥前,应对舵、锚、主副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布置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般舶过桥,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轮机人员操作通过。

(三)船舶通过大桥的尺度限制。

船队上下行通过大桥最大尺度,由长江航政管理局南京分局在“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中公布。

通过大桥的一切船舶,其最高点至桥梁下缘的间距应不少于一点二米,与两边桥墩至少应保持四十米间距。

(四)过桥船队必须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和控制能力。

逆流行驶的船队应保持最低四公里的时速,顺流行驶的船队应具备在调和逆流时有保持前进的能力,拖轮拖排应有拉动排身的控制力,下驶拖排应具有在调向逆流时保持前进的能力。

(五)下行机动船舶过桥,应在一号码头以上开始显示过桥信号。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5.0
1000mm
台1
Φ600×
4.2
3000mm
台 1 SLS25-160
0.18
套 1 GD3-30
0.83
0.6
0.30
5.0
含滤料
4.2
衬胶
含滤料
0.18
0.83
储水箱 7
合计
工程投资
座 1 2×1.5×
5.4
1.3
1.8m3
1.3
玻璃钢
含液位 控制
12.41
序号 1 2 3 4 5
项目
计费方法
2.0
台 2 SLS65-200B
0.5
台 2 Φ400×
6..5
1000mm
台2
Φ1200×
5.0
3000mm
台 1 SLS65-250A
0.74
套 2 GD8-30
1.8
2.0 1.0 13.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0.0
0.74 3.6
含滤芯
衬胶 含滤料
储水箱 7
合计
4.2 工程投资
座 1 3.0×3.0×2.5 22.5
设备费用 安装、调试费用
设计费用 运输费
①×15% ①×3%
税金 总造价
(1+2+3+4)×3.41%
费用 (万元)
12.41 1.86 0.37 0.35
0.51
15.50
筑龙网
4 小区生活用水处理方案
本小区主要为生活居住区,有住户 64 户,每户平均人口按 3 人计,则有 居民:64×3=192 人
查住宅生活用水标准,用水量取 60L/人·天,时变化系数取 2.5,使用时间 为 24 小时,则:

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9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促进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南京市(含县、郊,以下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尿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

长江南京段通航水域般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应按照交通部《关于长江干线港航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港航监督处是对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管机关。

各县、区港航监督所是县、区范围内的内河交通安全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排筏、船员管理第四条各种船舶必须具备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或文件,按规定配齐持有合格职务船员证书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驾长、渡工,并按规定配足其他船员,方准航行。

地方船舶必须持有省、市、县港航监督机构核发的证书。

第五条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缴纳船舶港务费,及其他各种港航规费。

凡规定应办保险的船舶,必须持有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第六条本市辖区内企业修造和营运的地方船舶及船用产品,均应向市、县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检验。

地方船舶修造厂必须经市、县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技术审核认可后,方可开工生产。

第七条船舶、排筏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船舶、排筏的安全技术管理,完善各种安全航行责任制,使之处于适航状态,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合理调度船舶,保持在船船员的相对稳定。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桥梁施工区域的划定:确定桥梁施工区域的范围和边界,并在施工区域周围设置标志和警示标志,告知水上交通参与者注意施工区域。

2. 交通管制措施:根据施工需要,设置临时航道或航道限制,禁止或限制船只进入施工区域,确保施工期间的水上交通流畅和安全。

3. 安全警示标志:在施工区域的水域上设置标志和警示标志,提醒水上交通参与者慢速航行、保持警惕,并遵守安全规定。

4. 施工船只管理:确定施工期间的船只管理措施,包括船只进出施工区域的通行手续、船只数量和类型的限制等,确保施工船只的安全运行。

5. 施工期间的应急救援设施:保证施工期间的应急救援设施(如救生艇、救生圈等)完好,并安排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6. 通航信息发布:及时向航行者发布施工期间的通航信息,如施工时间、施工区域的坐标、航道限制等,确保航行者能够及时了解施工期间的安全规定。

7. 施工船只和人员的安全培训:对参与桥梁施工的船只驾驶员和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是一般的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具体还应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和当地法规进行调整和制定。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引言
本规定旨在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并保护水域及其使用者的利益。

所有相关方应遵守本规定的要求,以促进水上交通的有序发展。

2. 定义
2.1 水上交通:指在水域上使用船只、艇、船舶及其他水上交
通工具进行运输、航行、乘坐等活动。

2.2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水上交通的政府部门
或组织。

3. 水上交通安全要求
3.1 船只操作人员应持有合法的驾驶证明,具备良好的驾驶技
能和安全意识。

3.2 船只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器材、灭火器等,并
定期检查和维护。

3.3 船只乘客应佩戴救生衣,并遵守船只乘坐规则。

3.4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3.5 对于违反水上交通规定的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措施。

4.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
4.1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相关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伤亡人员的安全,并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

4.2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迅速调查、处理事故,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赔偿。

5. 法律责任
5.1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5.2 对于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执行细则和操作规范将在后续制定。

所有相关方应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并适时调整自己的行为以符合规定。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根据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1. 针对施工期间水上交通的需求,应制定详细的水上交通管理计划,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2. 在施工期间,应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禁止非授权船只进入施工区域。

3. 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标志,以提醒水上交通参与者注意安全。

4. 施工期间,应增加巡航船只或监控设备,对施工区域进行巡视监控,确保水上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5. 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操作,确保安全施工和防止船只碰撞。

6. 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合格的救生设备和救生人员,以及应急救援设备。

7. 施工期间,施工方应与相关水上交通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及时向其报告施工进展和相关安全情况。

8. 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除施工区域的设施和障碍物,恢复水上交通的正常通行。

总之,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施工过程中水上交通的安全,并尽量减少对水上交通的影响。

这些规定应该由施工方、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遵守和执行。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是保障大桥建设安全和水上交通畅通的重要工作。

为了有效管理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责任分工1.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定详细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1.2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具体的施工现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1.3船舶、游艇、钻探船等水上交通工具的船长、船员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具体操作;1.4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的实施情况。

二、水上交通保障措施2.1施工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路径行驶,不得越过设定的限制区域;2.2施工船舶必须携带合格的通信设备,并随时与指定的联系人保持沟通;2.3施工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确保船员的人身安全;2.4施工船舶必须遵守水上交通规则,保持适当的航速,确保施工区域的航道畅通;2.5施工船舶在施工期间必须保持与其他船舶的安全距离,并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2.6施工船舶必须不断监测水上气象条件,如遇恶劣天气必须及时停工,并妥善安置船员;2.7施工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施工时间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延长或超时施工;2.8施工船舶的航行安全必须得到水上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的安全,防备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效率,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订立本《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施工期间涉及水上交通的相关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船舶、人员上下岗、工程设备运输等。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由企业负责人全面负责,具体落实和执行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四条施工船舶安全管理1.施工船舶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等,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2.施工船舶应依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订立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船舶的安全操控。

3.施工船舶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保证其良好状态,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刻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修复。

4.施工船舶应依照规定通行水域,并遵守相关交通规定和标志,确保航行安全。

第五条人员上下岗安全管理1.大桥施工期间,全部坐船上下岗的人员必需佩戴救生衣,并遵守上下船的秩序,确保人员的安全。

2.登船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水上交通知识和技能,确保能够应对突发情况。

3.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如船长、水手等,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4.登船人员在施工期间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饮酒、吸烟或其他影响操作安全的行为。

5.施工船舶上的人员应依照规定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转变工作内容和位置。

第六条工程设备运输安全管理1.工程设备的运输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

2.对于重点设备的运输,应提前订立认真的运输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需的防护措施,如绑扎坚固、加装防滑措施等,确保设备的稳定。

4.工程设备的运输应选择适合的时间和天气条件,避开恶劣天气或交通高峰期进行运输。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针对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在大桥施工期间,为了保护水上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效管理水上交通,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持航道畅通和施工安全,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

一、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管理的目标1.保障水上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2.保持航道畅通,确保顺利施工;3.严格控制大桥施工区域的进出船只,减少不必要的干扰;4.积极配合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管制和协调;5.加强施工区域的标识和警示,提高施工现场的可见性,减少事故风险。

二、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管理的主体责任1.施工方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制度;2.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和周边的水上交通进行管理和指导;3.船舶、渔船等水上交通参与者要严格遵守规定,配合施工方和交通管理部门工作。

三、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1.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和警示标识,明确施工区域和水下障碍物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灯、潜水标志、反光衣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2.航道导航标志的设置:在施工区域附近设置明显的航道导航标志,引导船舶绕行施工区;3.施工现场船只的管理:施工方要对施工现场进出的船只进行严格的管制,按照施工进度和需要进行进出船只的调度,避免大量船只同时进入施工区域;4.船舶通行的管制和协调:施工期间,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船舶通行进行管制和协调,避免拥堵和事故的发生;5.事故报告和应急措施:施工方要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措施的制度,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6.航道巡航和巡查: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区域的航道巡航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7.船舶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确保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8.施工方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和问题,保持密切合作。

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篇: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和过往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海事局辖区桥梁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通航安全的依法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桥梁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桥梁水域的具体范围由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发布。

桥梁水域由两个或两上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管辖的,由江苏海事局确定并发布。

第二章通航环境管理第五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下列有关桥梁安全的信息,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前由桥梁管理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核验后,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发布:(一)桥址;(二)通航桥孔、非通航桥孔;(三)通航水域、非通航水域;(四)设计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五)设计防撞能力;(六)通过桥梁的设计代表船型;(七)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通航桥孔满足通航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桥梁水域的助航标志以及非通航桥孔的禁航标志,并加强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进行通航桥孔桥梁结构维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桥梁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测量、跟踪。

水文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桥梁水域满足通航条件。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5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5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施工期桥区水域水工工程、水工作业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大桥施工期从事大桥建设、施工以及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主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以下简称桥区水域)为桥轴线上、下游各一定范围内的两岸联线间水域。

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

第五条桥址、桥区水域范围、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的确定与变更、通航尺度、施工作业事项、船舶防风要求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等方式发布。

第六条大桥施工期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桥建设、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施工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第七条大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施工设计、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三)申请办理或协同施工单位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及时通报施工进展情况;(四)负责同步建设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五)负责设置、调整、维护桥区水域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标志;(六)备妥满足桥区水域施工现场应急需要的值守拖轮,确保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七)组织协调桥区水域内施工单位定期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施工区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八)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措施;第八条大桥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间作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二)按规定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在核定水域范围内施工作业;(三)施工作业影响船舶航行时,适时向有关单位及船舶通报施工信息;(四)妥善遮蔽夜间有碍航行安全的照明灯光,有效处理焊接、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影响船舶安全的火花;(五)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六)负责施工船舶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七)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八)配备警戒船,负责施工区的安全警戒;(九)定期组织施工作业的应急演练。

2023年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2023年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施工现场水域交通秩序,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2023年大桥施工期间在施工水域(包括但不限于主零碎施工水域、临时引航水道及施工渡口水域等)进行的水上交通活动。

第四条水上交通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施工期间水上交通畅通有序、安全高效,并最大限度减少对日常交通的影响。

第二章施工水域的划定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对施工水域进行划定,并确保施工水域与周边交通水域的安全过渡。

第六条施工单位需在施工水域设置标志及标识,并根据需要设置相关水上交通管理设施。

第七条临时引航水道和施工渡口的划定和设置由相关部门负责,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三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岗位,并配备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人员,负责施工水域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水域交通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及时调整和优化交通管理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施工水域的交通情况,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水上交通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其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针对水上交通管理存在的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被取消其施工资质。

第十四条对在施工期间积极参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大桥竣工。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本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桥梁建设工程越来越多,所涉及的桥梁大多为跨越水域的特殊型式,工程建设安全性和水面交通安全事关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是一个必须动态管理的过程。

二、管理目标大桥的建设对水上交通产生影响,由此也需要对水上交通管理进行动态管理。

这份文档旨在确保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的安全。

具体目标包括以下几点:1.确保施工期间相关水区的通航顺畅和水上交通的安全运行。

2.保障水上交通的安全与施工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3.制定社会公约,确保大桥施工中对水上交通的影响降到最低三、管理原则管理原则是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档中,我们常用的管理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先人为本对于水上交通管理,始终贯穿“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人员安全。

2.预先排除隐患在施工管理之前,进行全面的勘测和分析,保证病险先知,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3.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在大桥施工期间,协调落实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确保施工进程的协调运行。

四、管理措施1.确定施工时间和地点在施工前,以划分水区为基准,确定施工时间、地点等相关方面,及时通报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单位。

2.实施管理保障在施工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要定时巡查,排除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障碍,自觉承担管理责任。

3.进行管理交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水上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施工时间、地点和施工方式,同时公开相关信息。

4.增加安全宣传教育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安全制度。

五、总结综上所述,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落实施工期间相关管理措施的重要文件。

在实际施工中,我们要以“安全”为第一标准,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做到施工和水上交通的通行、通告、管理、协调、驾驶、安全完成,并经常总结和评估改进。

这是确保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的安全与顺畅运行的保障。

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南京长江大桥及过往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桥区水上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及航行大桥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和依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

第三条大桥水域、航道及标志的规定。

(一)大桥水域范围:北岸浦口火车轮渡码头与南岸护桥部队铁制燎望台之间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上游界限;大桥以下一千米南北两岸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下游界限。

(二)桥孔顺序:自浦口岸桥头堡至第一号桥墩为第一孔,第一号桥墩至第二号桥墩为第二孔,其余自北向南顺序类推。

(三)大桥桥孔划分为机动船上行通航桥孔,机动船下行通航桥孔,非机动船通航桥孔。

(四)大桥上下行通航桥孔的航道上,按规范设置航标。

水上标志由航道部门负责设置;水上浮标、桥涵标由桥梁管理部门设置。

第四条船舶通过大桥的规定。

(一)船舶通过大桥前,应对舵、锚、主副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布置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般舶过桥,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轮机人员操作通过。

(三)船舶通过大桥的尺度限制。

船队上下行通过大桥最大尺度,由长江航政管理局南京分局在“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中公布。

通过大桥的一切船舶,其最高点至桥梁下缘的间距应不少于一点二米,与两边桥墩至少应保持四十米间距。

(四)大桥上下行通航桥孔的航道上,按规范设置航标。

水上标志由航道部门负责设置;水上浮标、桥涵标由桥梁管理部门设置。

(五)下行机动船舶过桥,应在一号码头以上开始显示过桥信号。

一号码头以下,大桥以上的机动船下行过桥,应上驶至一号码头再调差别进入航道,并在上驶时提前显示过桥信号。

五号码头以上船首向下游靠泊下关码头的大型客班轮,在不影响下行过桥船舶情况下,可直接下驶进入航道。

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上交通企事业单位、船舶及水上交通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监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括:1.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问题,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监管,查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处罚。

3. 水上交通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第五条各级组织机构职责:1.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1)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2)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问题,督促各级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3)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部门:(1)依法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查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3)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 水上交通企事业单位:(1)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船舶、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3)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第七条各级水上交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主要包括:1.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最新版】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最新版】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组织落实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交通运输部在长江干线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的相关信息应当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船舶不得涂改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标识。

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

第七条客运企业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运用自动识别系统(AIS)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客船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实施动态监控,掌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并督促船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纠正船舶违法行为。

第八条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的墩柱、塔架的防撞能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置助航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建设监控设施设备,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新建、改建、扩建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将通航净空尺度向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船舶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拖带活动,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拖带量、拖带方式:(一)拖船船型、吨位、主机功率、操纵性能以及技术状况等;(二)航区、水文、气象、航道维护尺度;(三)通航建筑物、跨越、穿越长江干线航道和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通航尺度。

南京市人民政府、上海铁路局关于印发《南京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上海铁路局关于印发《南京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上海铁路局关于印发《南京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上海铁路局•【公布日期】2006.04.07•【字号】宁政发[2006]99号•【施行日期】200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上海铁路局关于印发《南京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六年四月七日宁政发[2006]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上海铁路局南京桥工段: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切实做好南京长江大桥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南京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安全管理,保障大桥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畅通。

根据《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桥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和行人,在大桥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含设施,下同)及乘员,以及在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铁路局南京桥工段(以下简称大桥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使大桥的管理职责,相关铁路、交通、武警、海事、航道、公安、河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设立大桥安全保护区。

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北岸浦口火车轮渡码头与南岸护桥部队铁制瞭望台之间联线为大桥上游水域界限;大桥以下1000米南北岸的联线为大桥下游水域界限;南岸铁路、公路引桥外侧起向外12米;北岸铁路、公路引桥外侧起向外15米。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第五条大桥管理中所涉及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森林保护、环境保护、航道保护、水利工程、防汛抗洪、海事监督管理等,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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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般舶过桥,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轮机人员操作通过。
(三)船舶通过大桥的尺度限制。
船队上下行通过大桥最大尺度,由长江航政管理局南京分局在“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中公布。
通过大桥的一切船舶,其最高点至桥梁下缘的间距应不少于一点二米,与两边桥墩至少应保持四十米间距。
(十二)装载爆炸物品的船舶:
1、必须持有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2、本市起运禁止通过大桥。
3、过境船舶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将过桥时间电告南京市水上公安分局,经检查准许后过桥。
4、只限日间通过,并在最易见处悬挂B字旗一面。
第五条 大桥水域安全秩序规定:
(四)大桥上下行通航桥孔的航道上,按规范设置航标。水上标志由航道部门负责设置;水上浮标、桥涵标由桥梁管理部门设置。
第四条 船舶通过大桥的规定。
(一)船舶通过大桥前,应对舵、锚、主副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布置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一)大桥水域范围:北岸浦口火车轮渡码头与南岸护桥部队铁制燎望台之间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上游界限;大桥以下一千米南北两岸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下游界限。
(二)桥孔顺序:自浦口岸桥头堡至第一号桥墩为第一孔,第一号桥墩至第二号桥墩为第二孔,其余自北向南顺序类推。
(三)大桥桥孔划分为机动船上行通航桥孔,机动船下行通航桥孔,非机动船通航桥孔。
(四)大桥上下行通航桥孔的航道上,按规范设置航标。水上标志由航道部门负责设置;水上浮标、桥涵标由桥梁管理部门设置。
(五)下行机动船舶过桥,应在一号码头以上开始显示过桥信号。一号码头以下,大桥以上的机动船下行过桥,应上驶至一号码头再调差别进入航道,并在上驶时提前显示过桥信号。五号码头以上船首向下游靠泊下关码头的大型客班轮,在不影响下行过桥船舶情况下,可直接下驶进入航道。但应注意避让从九孔上行的小型船舶、船队。
(一)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内抛锚、捕鱼、打捞、收放缆、改变队型、横越过桥机动船船头及其他违章作业。
(二)大桥上下水域内的两岸码头,允许靠泊船只宽度应报请南京航政分局核准,不得超宽、超码头负荷,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三)试航船舶严禁驶入大桥水域。
(四)下行进入南岸老江口的机动船舶,应提前在大桥监督站显示调头信号。老江口出口下行过桥的机动船舶,应上驶至五号码头以上再调头进入航道。
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南京长江大桥及过往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桥区水上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及航行大桥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和依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
第三条 大桥水域、航道及标志的规定。
(五)需停靠肉类联合加工厂码头的机动船舶,一律由大桥第九孔上驶,通过大桥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船舶。
第六条督艇的指挥。对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吊销船员证书、扣船等,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大桥通航桥孔和航道等的确定与变更,由南京航政分局制定公布“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并呈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中未作规定的有关船舶航行避让事项均按“内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水上安全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长江航政管理局南京分局负责实施和解释。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六九年元月二十八日南京警备区公布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六)在北风、东北风和偏东风实际风力达七级和七级以上时,禁止一切船队过桥,上述风向实际风力达五级时禁止排筏过桥。
(七)因遇雾、雪、暴雨等影响视线,下行船舶在三千米以外(即在下关一号码头)看不见大桥和航道浮标,上行船舶在一千米以外(即在金陵船厂附近)看不见大桥和航道浮标时禁止过桥。
(八)船舶过桥前发现大桥航道、航标不正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禁止通过大桥。
(九)拖带竹、木排筏的船队严禁夜间过桥。
(十)挂浆机船吊拖和并绑不准通过大桥。
(十一)在大桥航道上过桥船舶必须顺序前进,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不准追越和齐头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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