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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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王秀伟

内容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国家统一的结合,区域自治与集中统一领导的结合。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一方面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的各项自治权利(2001年全国人大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又进一步完善了对各项自治权利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目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既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又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这种民族自治和国家统一、区域自治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正确结合,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显著特点,并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国情宪法国家领导结合统一

正文: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民族问题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但我国民族问题处理和解决得很好,这要归功于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了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放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践已经证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成功,成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表现了很大的优越性。

邓小平同志说:“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民族共和国联邦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区别,涉及国家理论中的复合制与单一制的区别,可以列举若干条,但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在民族共和国联邦制度中,各民族共和国可以自由退出联邦;而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各世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中国的情况,最主要的就是适合中国民族关系的情况。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尤其是从元代到清代最终形成了包括56个民族的民族大家庭。中国各民族的分布,呈现大分散,小聚居和相互交错聚居的态势。这种民族关系状况,适合于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适合采取民族共和国联邦制度。历史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我国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国势蒸蒸日上。

民族区域自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地方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使各种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

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自行培养各级干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企业、事业单位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制定本地方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使用;自主安排本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放边境贸易,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优待;自主安排地方财政收支,确定各项开支标准;实行减税或免税;决定本地方教育规则、学校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主发展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开展民族体育活动等。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50多年来,对维护国家统一,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基本权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其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制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沐浴着十七大的东风,满怀着丰收的喜悦,我们迎来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州五十周年的喜庆日子。五十年弹指一挥间,一个贫穷落后、百废待兴的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州以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向世人展现了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的欣欣向荣景象。这是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结果,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巨大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是一个以哈尼族、彝族为主体,苗、傣、壮、瑶、回、拉祜、布衣、汉等世居民族和尚未确定族别的莽人组成的边疆多民族自治州。历史以来,全州各族人民在红河两岸繁衍生息,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但近代以来,各族人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剥削,生活在水深火热中。为反抗压迫剥削,争取民族独立和自由,各族人民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但由于受到反动派的残酷镇压而告失败,各民族受压迫剥削的悲惨命运没有改变。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压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此州各族人民才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翻身得解放,做了国家的主人,才开辟了此州发展的新纪元。1950年至1953年,蒙自专区和红河哈尼族自治区分别选举各族人民代表讨论协商本区重大事项,标志着红河各族人民开始当家作主。1957年7月5-12日,蒙自专区和红河哈尼族自治区民族代表会议在蒙自召开会议,讨论协商地区合并建立自治州,经报国务院批准,开展建州筹备工作,选举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共选举产生人大代表423人,其中,妇女代表83人,少数民族代表319人,汉族代表104人。1957年11月13-18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蒙自县隆重召开,宣告成立州人民代表大会,各族人民开天辟地第一次以主人翁的身份,登上了政治历史舞台,行使国家机关职权,大会依照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制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采取等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红河州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闭幕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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