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合集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苏政办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安监局2009年4月)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数量众多,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

但由于一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本质安全水平较差,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7•【文号】安监总厅宣教〔2016〕113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2016〕113号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10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总局)政府网站信息管理,规范发布程序,健全保障机制,促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政府网站是总局信息发布唯一官方网站,是总局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的互联网网站,中文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域名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总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在政务信息发布过程中解读具体内容、扩大宣传影响、引导社会舆论、服务便利公众制作产生的信息。

总局政府网站信息主要分为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安全生产新闻信息、安全生产互动信息、安全生产政务服务信息四大类。

第四条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推动安全发展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管控,遵循规律、务求实效,力求把总局政府网站打造成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苏安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7〕102号各设区市安监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 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自2017 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能调整重要性的认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定制度和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能调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提高安监部门执法效能。

各级安监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转变工作思路与监管方式,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扎实开展。

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必须依法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各项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科学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
用安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川安监办[2014]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1.06
【实施日期】2014.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用安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川安监办〔2014〕37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用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10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 /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05
•【文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施行日期】2013.08.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3〕65
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未列入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
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_.docx

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_.docx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为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规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现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为了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编制本指南。

一、评审方法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

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形式评审。

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二)要素评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

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

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

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吸取江苏省连云港市聚鑫生物公司“12·9”重大事故教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督导组于2018年1月14日至1月19日对你省盐城、连云港、淮安、徐州、宿迁等5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场检查了18家化工企业,发现了208项安全隐患问题。

现将有关安全隐患问题(见附件)反馈你局,请你局组织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有关企业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措,并精心组织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请你局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有关执法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举措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2月7日附件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一、盐城市(一)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13项)。

1.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仪表特殊作业人员仅有1人取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

3.生产装置操作规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区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指标;无巡回检查制度,对巡检没有具体要求。

4.硝化装置设置联锁后未及时修订、变更操作规程。

5.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压力变送器共用一个压力取压点。

6.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

7.部分二硝化釜补充氢管线切断阀走副线,联锁未投用。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鲁安监发[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27号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各市安监局: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安监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报告事故信息。

二、要特别重视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的跟踪报告工作,对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涉外事故及其他较大涉险事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跟踪报告工作。

三、对网站等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符合上报标准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四、各市要严格要求所属县(市、区)安监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的上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对不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信息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闽安监综合[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安监综合[2016]6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安监综合〔2016〕6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15〕41号)要求的途径报送房屋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同时,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级住建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向同级安监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6年8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7月27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9•【文号】安监总办〔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5月9日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2.03•【字号】陕安监管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5]4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更好的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1、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重点加强以下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1)强酸类:硫酸、硝酸、盐酸、氢氟酸等。

(2)强碱类:氢氧化钠(烧碱)氢氧化钾等。

(3)强氧化剂类:过氧化氢(双氧水)、过氧乙酸等。

(4)液氯。

该产品属高毒化学品,主要被用于中小造纸企业,而这些企业安全设施及管理较差,安全隐患较多。

(5)甲醇。

易燃易爆品,近期我省有部分单位和个人大量购买甲醇兑制甲醇汽油的现象,而这些单位的储存设施简陋,人员素质不高,安全隐患较多。

2、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单位进行一次摸底,建立档案。

生产、经营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申办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发现非法销售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应立即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3、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证件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要加强市场检查,坚决取缔无照、无证销售,非法销售的企业,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确保这些危险化学品不得进入人民生活领域。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津安监管法〔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机关工作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4〕6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9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学习《通知》要求,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制度,明确暗查暗访工作对象、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和具体要求等,建立本部门暗查暗访工作机制。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扎实开展暗查暗访工作。

检查前,要制定严密的检查方案,突出检查重点,明确任务分工,做好保密工作;检查中,要严格依据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录音、摄影等记录,对于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现场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检查后,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跟踪督办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近期,市执法监察总队将按照提升基层干部执法能力第三阶段活动的有关要求,与各区县联合开展暗查暗访工作,重点检查关停并转企业。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强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填写月度暗查暗访工作情况,并于每月1日前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大连市安监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大连市安监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大连市安监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市安监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4〕8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朱艳驷侯金冶联系电话:*************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8月5日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4〕80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中的部分条款做进一步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取得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保证技术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保证每个已申请(或拟申请)的业务范围每年至少完成3份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甲级、乙级机构每年至少完成20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丙级机构每年至少完成40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3〕277号)要求,督促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动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按时向省局报送工作业绩,省局将在省局政务网站上定期通报各机构业绩情况。

大连市安监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所转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安监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所转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安监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所转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市安监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所转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各相关企业: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4〕18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泄漏管理,认真做好宣贯培训工作。

化工企业物料泄漏是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树立“泄漏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泄漏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内每个化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贯培训;化工企业要组织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指示精神,细化工作内容,严格落实泄漏管理相关要求。

二、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防泄漏引发事故。

各单位要认真吸取2011年7月16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1000万吨常减压蒸馏装置火灾事故、2014年6月30日中石油大连输油管道原油泄漏燃烧事故教训,结合《指导意见》,查明可能导致逸散性泄漏和源设备泄漏的各种因素,强化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泄漏管理,杜绝发生泄漏引发事故。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各化工企业要从设计管理、制度完善、风险辨识及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入手,要按照《指导意见》的各项内容,建立健全泄漏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动力、工程、仪器仪表、安全等部门对各类装置泄漏管理的职责,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明确重点,不放过一个漏点。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56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56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56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黑安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转发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56号文件的通知黑安监〔2017〕31号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赴云南昆明市对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针对发现问题下发了《关于明察暗访云南省昆明市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56号,以下简称《通报》,见附件),现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地要将《通报》及时下发到有关工贸企业,督促企业针对《通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自查自改,从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建立有限空间台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强化作业审批及执行、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配置通风检测作业仪器装备、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外委作业安全管理等7个方面加强管理,并将自查自改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安全监管部门。

二、加大有限空间确认工作力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报》和我省《关于2017年继续深化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安监〔2017〕21号)要求,加快落实今年工作。

按照有限空间七项工作要求进行检查,重点抽查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警示标识设置、通风检测作业仪器装备配置、安全培训等方面情况。

要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做到“排查一处、整治一处”,确保实现闭合监管。

三、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并对违法违规问题采取严格行政处罚措施,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

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等的通知

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等的通知

— 1 —
各所属分公司:
现将集团公司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等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贯培训工作,加强学习,努力提升安全技能,切实强化业务指导及监管,确保安全运行。

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
吉林销售分公司文件 中油吉销质字〔2017〕111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
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等的通知
理人员及安全监管人员等”三个层面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
切实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是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单
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结合实际,组织业务骨干,将规定学习
的相关内容一一进行梳理、汇总,编制完成一整套完整的培训教
材,便于日后的培训及学习。

三是培训工作要规范,要形成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试
卷、效果评价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组织
再次进行学习,连续两次没有通过者,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吉林销售分公司---吉林销售分公司
2
中国石油吉林销售公司2017年03月14日印发
—2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29•【文号】安监总厅[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8月29日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统称总局)及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各省局)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定密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赣安监管规划字〔2013〕201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3〕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予以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地域范围规定。

依照总局22号令的规定,省内安全评价机构可在我省地域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来赣开展安全评价活动,需按拟开展的评价项目向省局进行书面告知,由省局在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予以公告,供查询。

各设区市、县级安监局不得对省内外安全评价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

二、明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结果的法律责任。

各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严禁各级安监局无法律依据对安全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三、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过程监管。

各设区市、县级安监局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抽查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质量,对其在辖区内评价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及时函告省局,省局将依照总局22号令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各设区市、县级安监局要及时清理、整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安全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中违反上述规定或存在其它违法违纪、以权谋私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苏安监〔2009〕68 号)

(苏安监〔2009〕68 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苏安监〔2009〕68 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存在“现场供气”模式的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可在江苏省境内设立一个主体责任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指派内部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在江苏省境内本企业所有“现场供气”点的安全管理。

二、“现场供气”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其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一)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暂不执行《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的相关条款,仅需经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但其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且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

(二)已投入使用的“现场供气”生产、储存设施,至今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的(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外),必须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供气点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县级安监部门不予备案。

(三)“现场供气”向其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见附件);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已投入使用的,应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三、“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按安监总管三[2009]16号文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备案。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直属相关企业: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辽安监管四〔2015〕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要结合《关于做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大安委办〔2015〕28号)文件精神,从审批制度、现场管理、应急演练等方面彻底排查,全面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同时按照《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辖区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普查和申报工作。

二、各企业要深刻吸取“6·9”事故教训,全面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现场隐患的排查治理行动,认真开展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并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有限空间作业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要完成本企业有限空间辨识,设置警示标识,配置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并有针对性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意外时进行科学施救,杜绝盲目施救。

三、各相关企业要按隶属关系将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上报安监局,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要建立辖区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监管台账,并将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0月底前上报市局监管一处。

市直属相关企业将有限(密闭)空间安全管理台账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于8月底、10月底前报市局监管一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察暗访山东省聊城市、滨州市粉尘防爆专项整治
工作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安监办[2017]3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6.01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察暗访山东省聊城市、滨州市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苏安监办〔2017〕31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近年来,各地持续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摸排辖区粉尘涉爆企业、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专项执法监督、狠抓隐患整改落实,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

截止到2017年3月底,全省粉尘涉爆企业从上年底2784家增加到2973家,其中作业场所30人以上企业共有277家、10人以上30人以下有702家。

今年一季度全省各级监管部门检查粉尘涉爆企业1561家次,发现重大隐患63条,整改完成34条,一般
隐患5119条,完成整改4332条,对323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产35家、限期整改248家、共处罚金83万3千元;其中各地按照省局要求,对省安科院开展的554家作业场所30人以上企业核查工作进行了复查,核查和复查中发现的1191条主要问题和隐患,已经整改完成了907条,关闭企业20家,7家企业拆除粉尘工艺设备或停止使用,9家企业还在停产整改中。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部分粉尘涉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等问题,部分地区还存在监管台帐不全、监管执法不严等问题。

现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