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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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9〕170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对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进行了规范。其中,对安监部门依法应当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方式和主要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地履行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这几年来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制度化监督检查工作的实践,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暂行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监察职责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是安监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二、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各地要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与执法人员数量、安全监管技术装备与经费保障、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按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要继续按照《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7]96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的要求,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突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并在执法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对化工生产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监管力量情况进行抽查。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立即着手准备下一年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三、按《暂行规定》调整监督检查内容。《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各地应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内容为基准,对《工作意见》中的检查表内容进行调整,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和监管工作实际,重新制定分类监督检查表,既保证涵盖《暂行规定》中的全部内容,又切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突出监督检查重点,以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四、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各级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情节采取相应的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安监部门应当自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整改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检查、复查时应严格规范程序,并作好检查记录,填写检查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由被查单位和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查出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五、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程序和执法文书等,统一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执行。
六、切实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各市安监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督促检查基层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管理,建立本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台帐,记录历次监督检查的情况。要建立辖区内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档案,收录企业基本情况、行政许可情况和历次监督检查记录等,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础档案要做到“一企一档”。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