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监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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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监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苏安监[2005]17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2.09
【实施日期】2005.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安监〔2005〕174号2005年12月9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下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经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条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跨行政区域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实施细则,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与原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安全条件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的影响;
(二)周边环境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自然条件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