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和变更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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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和变更须知

一、商标代理机构需要注销其营业登记的,应与委托人就未完成代理事宜签订终止委托协议或者经其同意与他人签订转委托协议。商标代理机构注销营业登记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两份):

1. 结算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2. 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登记部门印章);

3. 代理组织已上报商标局业务的清单;

4. 证明经办人有权办理结算手续的证件。

申请结算的,拖欠规费的应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我局经清算完结后予以退回。

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相关代理信息变更手续,商标代理机构怠于通知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 变更名义信息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 变更名义申请书;

b. 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或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变更档案复印件;

c.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2. 办理变更住所信息须提交下列文件:

a. 变更住所申请书;

b. 能够证明其住所发生变更的有效法律文件和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原件或者登记机关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等)。

3. 变更联系电话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 变更事项申请书;

b. 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变更其他信息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 变更事项申请书;

b. 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我局受理上述申请后,将有关信息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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