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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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定

一、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征用补偿二、什么叫征地补偿安置费1、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2、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

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5、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同意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当前社会中,如果国家征收了农民的⼟地,是要给农民⼀定的补偿的,但是很多⼈对征地补偿的标准并不是特别清楚。

那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地管理法》第四⼗七条征收⼟地的,按照被征收⼟地的原⽤途给予补偿。

(⼀)各项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案规定。

(⼆)⼟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按规定⽀付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活⽔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地补偿费⽤项⽬有哪些(⼀)⼟地补偿费;⽤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付的⼀种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地单位对被征收⼟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付的⼀种补偿费⽤。

(三)附着物补偿费;⽤地单位对被征收⼟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付的⼀种补偿费⽤。

(四)安置补助费;⽤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付的补偿费⽤。

(五)社会保障费⽤;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地,除应当依法⾜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所进⾏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征地补偿的标准,由于各地的经济⽔平不同,并没有⼀个明确的规定,要根据各地的安置补偿⽅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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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国家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保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有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城市土地和其他用途土地。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收对象是指依法应当被征收的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共利益、合理补偿、互利协议、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合规率。

第八条社会公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有权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目的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需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二)需要发展产业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三)需要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的;(四)需要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五)其他经国家批准需要征收的情形。

第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论证,确保征收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法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贴等方式,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公正和合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征收,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公正合理,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格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速推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已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业主来说,如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是一件异常重要的事情。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在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应给予原业主适当的补偿。

具体而言,补偿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原房屋的购房成本以及相关装修和设备投资的补偿;2.对原业主因房屋征收所造成的损失(如搬迁、修建新房、装修新房等)的补偿;3.对原业主的生活保障(如安置住房、生活费、就业等)的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的安置方案从安置的角度来看,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后,原业主需要重新安置居住。

因此,征收方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居住安置方案。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置住房的选择。

征收方需要在当地或附近为原业主提供适宜的、符合其经济条件的住房。

具体而言,可以选择购买现有的商品房或者是新建的安置房。

2.生活保障的安排。

针对那些因征收而失去经济来源的人员,征收方还需要为其提供适当的生活补贴和就业指导,以帮助他们尽快稳定下来。

3.咨询服务的支持。

征收方还需要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原业主解决在征收和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在实际征收中,为保障被征收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征收应依据以下程序:1.政府部门发布征收公告。

政府应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征收原因、征收范围、征收时间、补偿标准等。

2.征收方实施征收。

征收方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与被征收人进行谈判协商等方式,以达成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共识。

3.签订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第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第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等等。

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二、房屋拆迁款的分配及领取款方式拆迁补偿款根据房屋产权所有人判断,所谓的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应当是房产证上所有人的姓名及其配偶子女。

如房产证上没有该人姓名,户主与该人又无法律上支持的继承等财产分割关系,那该人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立有遗嘱的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法定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去世,由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要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继承公证;房主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集体协商好,选定其中的A为房产继承人,其他人放弃继承;然后一起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是指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要向土地使用者支付的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到期或者被收回时,应当给予补偿。

根据不同情况,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 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补偿标准: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评估,支付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的土地价款和投资补偿费用。

2.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征地指导价格、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一般包括征收款、搬迁补偿、土地复垦费、恢复地面生态等费用。

3. 非法占用土地收回补偿标准:按照当地农村宅基地土地出让价格的2-3倍作为补偿标准。

4. 非法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拆迁指导价格、土地市场价格、被拆迁房屋等因素确定,一般包括拆迁费用、搬迁补偿、重建安置房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还需要根据地方政策、市场价格、土地性质等多种因素进行确定,不同地区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

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版

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协议的背景1.2:协议的目的第二条:土地征收范围与面积2.1:征收土地的范围2.2:征收土地的面积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3.1: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3.2: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第四条:补偿款项的支付4.1:补偿款项的支付时间4.2:补偿款项的支付方式第五条:补偿款项的分配5.1:补偿款项的分配原则5.2:补偿款项的分配方式第六条:征收土地的安置6.1:征收土地的安置政策6.2:安置地点的选择第七条:征收土地的搬迁7.1:搬迁的时间安排7.2:搬迁的费用承担第八条:征收土地的过渡期安排8.1:过渡期的长度8.2:过渡期的费用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9.1:违约行为的界定9.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争议的解决方式10.2: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1:合同的生效条件11.2: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1:合同的修改方式12.2:合同的补充内容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保密信息的界定13.2:保密责任的承担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其他重要的合同条款14.2:附加的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协议的背景甲方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对乙方所持有的位于_______的土地进行征收。

此协议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征收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2:协议的目的本协议旨在规定甲乙双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安置政策等内容,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并保障乙方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收而降低。

第二条:土地征收范围与面积2.1:征收土地的范围本次征收的土地位于_______,具体范围如下:东至_______,南至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24〕1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24〕1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24〕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19日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当推动城市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赐予公允合理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托付,担当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征收补偿项目备案等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征收、补偿确定;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住建、城乡管理、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规划、环保、文物、物价、工商、税务、国资、信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应符合国家平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须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安排。

第六条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状况调查登记,各街办、社区、产权人和被征收人应予以协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进行核实。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全部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

2024年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024年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引言概述:土地是国家不可再生的资源之一,其合理使用与征收标准的确定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2024年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本文将从五个主要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土地评估、补偿计算、土地利用补偿、农民保障措施、补偿标准监督与调整。

一、土地评估:1.土地评估方法:采取市场价值评估、比较原则评估等方法,确保公正、科学、合理的土地估价。

2.评估指标:重视土地位置、土地类型、土壤质量、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提高评估的准确性。

3.评估机构与专家: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团队,规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二、补偿计算:1.补偿基准:参考周边土地市场的交易价格和相关政策,确定补偿基准,避免补偿标准过高或过低。

2.补偿范围:明确补偿对象,涵盖土地价格、过渡费用、拆迁费用等,确保补偿全面、合理。

3.补偿计算方法:采用土地面积乘以补偿单价的方式进行计算,同时考虑土地产出、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确保补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土地利用补偿:1.土地整备与利用:注重土地整备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质量,推动土地的良性利用。

2.生态环境补偿:对于涉及生态环境破坏的土地征收,应提供相应的生态环境补偿措施,确保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护。

3.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土地征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应考虑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偿,确保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四、农民保障措施:1.就业安置: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提供就业机会,帮助农民实现稳定就业。

2.转移安置: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转移安置地和相应的补偿费用,保障其基本生活。

3.培训与技能提升:提供农民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补偿标准监督与调整:1.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参与公众监督:加强公众对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与参与,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公众对土地征收政策的认同度。

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对土地征用所需支付的补偿费用的标准规定。

土地征用是指政府依法征用土地用于建设项目或其他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则是保障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补偿的重要制度安排。

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是在充分考虑土地所有权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合理确定征用补偿费用的标准,保障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合理确定,确保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得到合理补偿。

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合理确定征用补偿费用的标准。

征用补偿费用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场价格和公平合理原则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被征用者得到合理补偿。

第二,公开透明原则。

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被征用者对补偿标准有清晰的了解,便于其行使合法权益。

第三,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在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中,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权益。

第四,科学合理原则。

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用途、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的土壤肥力、土地的资源价值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合法。

总之,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保障土地被征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应当遵循合理确定、公开透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被征用者得到合理补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于征收土地和房屋时所给予被征收者的经济补偿标准。

在城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政府往往需要征收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以便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等项目。

而被征收者则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因此,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房屋市场价格、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充分尊重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避免出现不公平现象。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公平合理原则。

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避免因征收而造成被征收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市场化原则。

补偿标准应当与当地土地和房屋市场价格挂钩,确保补偿金额能够反映出土地和房屋的实际价值,避免因补偿标准过低而导致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受损。

第三,公开透明原则。

政府在制定和执行补偿标准时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政策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保障民生原则。

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者的生活状况和需求,确保其在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避免因征收而导致被征收者生活水平下降。

总的来说,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尊重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合理、市场化、公开透明和保障民生的原则,确保被征收者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在执行补偿标准时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公平现象,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希望通过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合理制定和执行,能够促进城乡建设和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实现经济和社会双赢的局面。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规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
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于征收的国有土地进行拆迁时,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补偿标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拆迁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2021年,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有了新的调整和变化,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首先,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了多个方面,其中包括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

征收补偿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耕地等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的费用支持,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人在拆迁后过渡期间的生活补助。

这些补偿标准的调整,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其次,2021年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在具体金额上也有了一些调整。

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城市居民住房的征收补偿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对于耕地的征收补偿费,按照土地面积、土地肥沃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这些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再次,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明细也包括了相关的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

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的同时,也会发布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申请条件。

被征收人在申请补偿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经过审批后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此,了解这些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与时俱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拆迁问题也会不断涌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政府部门应该密切关注社会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相关政策,确保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涉及到了多个方面,需要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努力。

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明细

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明细

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明细土地征收是一项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权力,它在全面推进城市化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科学规范土地征收赔偿和确保政府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形势,总结经验,针对各征收项目确定赔偿标准。

一、征收赔偿的总体原则(一)土地征收的赔偿要遵循依法平等、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文凭、财产安全;(二)土地征收赔偿要遵循综合性考量、补偿原则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土地征收赔偿要合理补偿被征收土地及其附属财产的价值;(四)土地征收赔偿要重视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情况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征收赔偿的具体标准(一)征收耕地赔偿标准1.办机关按照批准的征收价款的60%以上的比例给予耕地的赔偿;2.地赔偿款包含征收价款和折旧损坏及搬迁补偿费等,征收价款不包括折旧损坏及搬迁补偿费;3.征收人因折旧损坏及搬迁而产生的损失,由经办机关按照综合评估结果支付赔偿款;4.征收人拥有的房屋、林木、园林等附属物,按照当年平均地价计算赔偿款;(二)建设用地赔偿标准1.收建设用地价款按照批准的价格支付给被征收人;2.征收人因折旧损坏及搬迁而产生的损失,由经办机关按照综合评估结果支付赔偿款;3.征收人拥有的房屋、林木、园林等附属物,按照当年平均地价计算赔偿款;4.办机关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款,但不能高于批准的价格的70%;(三)工程安置赔偿标准1.收工程安置房价款按照批准的价格支付给被征收人;2.被征收人从受影响土地搬迁至安置房屋的路程费用,经办机关可以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实际费用支出最高一次性补贴1000元;3.被征收人家庭生活和社会融合方面需要的补助,经办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高1000元的补助;4.被征收人因搬迁所带来的心理损失,经办机关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但不超过1000元。

三、赔偿支付方式(一)征收赔偿款可以以现金或者银行贴现券的形式支付;(二)经办机关可以采取分期支付赔偿款的方式,每期支付不低于500元;(三)在支付赔偿款之前,经办机关应当由被征收人提供收据、账册、报表等有关财务凭证。

国有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国有⼟地征收如何补偿
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下国有⼟地征收如何补偿?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如何补偿...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国有⼟地征收如何补偿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如何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依照规定,就补偿⽅式、补偿⾦额和⽀付期限、⽤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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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

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协议签订的背景1.2:协议的目的与意义第二条:被征收土地的情况2.1:被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2.2:被征收土地的面积2.3: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属第三条:征收补偿原则3.1:公平公正原则3.2:依法补偿原则3.3:及时补偿原则第四条:补偿范围与标准4.1: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4.2: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的计算标准4.3: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4.4: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第五条:补偿支付方式5.1:补偿款的支付方式5.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5.3:补偿款的支付主体第六条:征收实施步骤6.1:征收启动程序6.2:征收协商程序6.3:征收实施程序6.4:征收完成后的相关手续第七条:征收补偿争议解决7.1:争议解决的途径7.2: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7.3:争议解决的主体第八条:违约责任8.1:征收方的违约责任8.2:被征收方的违约责任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合同的生效条件9.2:合同的变更程序9.3: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保密信息的范围10.2: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10.3: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第十一条:合同的争议解决11.1:争议解决的方式11.2:争议解决的地点11.3: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12.1:合同的生效时间12.2:合同的期限12.3:合同的效力范围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附件的名称13.2:附件的份数13.3:附件的效力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附加条款的效力14.3:附加条款的变更与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协议签订的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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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普及一下价格的评定。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即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规定是以你当初盖房的时候周边房价作为参考的。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其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

在11年03月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十条第十一条指出: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征求公众意见。

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指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且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以上几条都说为了保证补偿赔付的合理性。

具体条款详见下表: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
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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