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天津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天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天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基金。
它的成立旨在加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
天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设立,是天津市政府为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该基金通过向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的产品和服务,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
天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财政拨款,二是各类科技创新基金。
政府财政拨款是为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各类科技创新基金是由天津市政府和各级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和创业的基金,其中一部分资金也可用于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天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具体来说,它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科技成果的评估和评价。
基金会将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和评价,确定其商业化应用的可行性和市场前景,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参考和支持。
二是提供资金支持。
基金会将向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开展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研究和开发工作。
资金支持的方式可以是直接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多种形式,以满足不同科技成果的转化需求。
三是提供政策支持。
基金会将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制定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和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和政策支持,为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政策帮助。
四是搭建平台和渠道。
基金会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和渠道,促进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加强科技成果的对接和转化。
天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成立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将为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帮助他们克服科技成果转化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9〕1号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9〕1号各区科技局: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研究制定《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16日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津政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7日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效能,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一起抓,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善作善成,以专利产业化为导向,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机聚合,打通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运用的难点、痛点和堵点,构建专利盘活、对接、评估、融资、转化、产业化全链条体系,切实将专利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着力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益,更好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实现一批高价值专利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全市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300亿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进一步加强,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不断提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23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23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津政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23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津政发〔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论述,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勇争先、善作为,激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广大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市科技局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联机器人创新设计与调控理论”等21项成果2023年度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授予“耐高温加工量子点及其光扩散板”等9项成果2023年度天津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基于国产工艺的高性能CPU设计技术及芯片研发”等147项成果2023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希望获奖者再接再厉、勇担重任、再立新功。
全市科技工作者要以获奖者为榜样,自觉践行、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和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肩负起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时代使命,矢志爱国奋斗,锐意开拓创新,坚持“四个面向”,着力加强基础研究,努力实现原始创新重大突破,形成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天津市高校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权益。高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完善知识产权管理 制度和流程,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法律保障。
高校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挑战与对策
01 02
挑战一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天津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还存 在一些问题,如政策支持不足、市场导向不够明确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关政策和机制。
加强产学研合作
产学研合作是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的重要途径,未来,天津市 应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高校 、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深度 合作,共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 养
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是推动科技 成果转化的关键因素,未来, 天津市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 才培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人 才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案例三
某高校研发的医疗技术,成功应用于一家医疗机 构,提高了医疗水平和治疗效果。
高校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分享
经验一
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校与企业、科研机构等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提高科技 成果的实用性和市场价值。
经验二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高校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培养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 高素质人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通过专利转让、许可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05
结论与展望
结论
天津市高校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政策引导、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多种措施,天津市高校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成 效,为天津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天津 四新材料备案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科技成果的评估、推广应用和管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四新”技术是指经过省(直辖市)、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估,准备在本市建设工程中应用,且已经制定了企业技术标准,但尚无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本市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负责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日常工作。
滨海新区建交局、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通过技术评估后,至少在本市两项建设工程上试用且验收合格后,可申请进入推广应用阶段。
第六条申请“四新”技术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四新”技术评估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申请报告包括单位概况、“四新”技术概况、联系方式等内容);(二)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经省(直辖市)、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原件及复印件);(四)“四新”技术应用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五)“四新”技术研制报告(包括技术研制依据、主要技术、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含市场预测)、标准计量管理体系报告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六)主要生产制造设备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八)在本市以外已应用的还应提供用户反馈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天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指引
附件11天津市农业科技类项目申报指南为整体推进我市农业科技进步,建立国家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与经营性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机制,促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健康发展,依据农业技术推广法,以及《天津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产业发展急需原则。
项目要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切实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为产业做大做强提供技术支撑。
项目要向帮扶困难村倾斜,帮助困难村发展农业产业。
(二)坚持示范基地建设原则。
项目要以示范引领为导向,突出以天津市科教兴农集成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为抓手,通过在科教兴农集成创新示范基地实施项目,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在基地的示范推广。
(三)坚持品种技术集成原则。
项目要以技术集成为重点,组织筛选一批大项目,突出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集成展示示范,适当兼顾单项品种、技术、模式的创新与推广。
(四)坚持区域协同发展原则。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促进农业科技资源向我市集聚,借重首都资源,在深化市政府与“四院三校”合作的同时,与全国各领域顶尖院校所合作,支持共建农业科技合作创新平台和基地,引进高端人才,培育优势产业,实现各领域蓬勃发展。
二、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一)现代种业领域。
加大对生物农业的支持力度,以提升我市优势种业为目标,重点扶持育繁推一体化、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企业;围绕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示范推广一批高产、优质、抗逆、安全、适应机械化生产的突破性新品种;支持农作物品种、畜禽主养品种及特色品种更新换代,提高我市种业的良种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做大做强我市农业种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设立大田作物类种业展示基地和设施作物类种业展示基地。
大田作物类种业展示基地需要拥有不少于200亩的平整连片、土壤肥沃、排涝系统完善、可连续多年用于种业展示的基本农田。
设施作物类种业展示基地需要拥有不少于30个产权明晰、配套设施完善、设计合理、可持续多年用于种业展示的标准二代温室。
天津科协召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会企协作工作现场推动会议
龙源期刊网
天津科协召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会企协作工作现场推动会议
作者:
来源:《科技传播》2014年第01期
12月12日,天津市科协召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会企协作工作现场推动会议,部署天津100个学会与1000家企业开展合作对接。
会议交流了6个会企协作的典型经验,2家企业与2个学会上台介绍了会企协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会。
会议部署了《市科协加强会企协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3年内天津市科协将从天津市级科技团体中,优选100个市级学会,依托自身的专业人才智力资源,每个学会定向对接8-10家企业,提供科技成果推介转化、技术咨询服务、创新方法和技术培训等4方面服务。
到2015年,市级学会将对接1000家企业,为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生产结构调整、产品技术升级及企业文化建设等发挥作用。
为确保成果转化服务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天津市科协还将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科技成果信息共享2个服务平台。
在现场推动会上,天津市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杨鑫传就扎实落实春兰书记服务创新创业指示精神,做好成果转化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从服务天津转型发展大局高度做好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精心组织科技成果资源,把服务送到企业一线科技工作者身边。
二是发挥科协组织优势,用好用活学会的人才智力资源,为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
三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在服务天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找准科协组织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促进科协组织改革发展。
天津科技成果转化系列工作指引
天津科技成果转化系列工作指引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经济社会发展转化的过程。
天津市一直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工作指引,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天津市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建立了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如天津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天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
这些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和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支持天津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开展。
如《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
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天津市注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建立了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机构,如天津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中心等。
这些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更加优质的人才资源。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宣传推广天津市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宣传推广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社会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的宣传推广,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树立了榜样和标杆。
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系列工作指引的出台,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经济社会发展转化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和更加优质的服务。
我们相信,在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系列工作指引的引领下,天津市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津政办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打通政策落实堵点难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发展的现实动力,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科技成果,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3年,全市技术转移机构超过200家,大学科技园达到8家,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1700亿元,比2020年增长50%以上,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位居全国前列。
到2025年,全面建成高质量成果供给有力、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机构活跃、转化渠道通畅、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构建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机制1.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完善“雏鹰—瞪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在应用场景、数据支持、评价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面向产业需求研发高质量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等活动。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教研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向山西省及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包括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等)并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管理;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
其他各处室、系部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教研处负责了解我校可推广的科技成果的研发进展,做好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的信息沟通和服务,并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要及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同时积极组织和争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各系部、处室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的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实施。
第三章转化方式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由成果需求方、学校主管部门、系部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Ξ)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四)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者(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持有者)将其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持有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将科技成果公开发布或者提供给他人研究、开发和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科技成果与产业、资本、市场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
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包括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权益。
第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享有科技成果转化权益。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将其科技成果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他人,也可以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合理和激励创新的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由科技成果持有者与受让方、合作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国家鼓励科技成果持有者通过股权激励、期权等方式,将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分享。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是指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咨询、评估、融资等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员;(三)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全面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天津自创区)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天津自创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的区域。
天津自创区包括核心区和辐射区。
核心区是指国务院批复范围内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管理的区域。
辐射区是指国务院批复范围内核心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目标定位)天津自创区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成为创新主体集聚区、产业发展先导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和开放创新示范区,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重要的区域创新中心。
第四条(鼓励创新)天津自创区营造开放包容、合作协同、崇尚创新的氛围,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金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第五条(营商环境)天津自创区应当创造良好的投资、研究开发和创业条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津自创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决策、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天津自创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本市重大改革举措优先在天津自创区试点。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推进天津自创区的建设和发展。
天津自创区辐射区所在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改革创新、产业发展、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法定机构)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天津自创区核心区的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具体负责区域开发、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津城管科函〔2019〕191号•【施行日期】201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城管科函〔2019〕191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强国的战略思想,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市管理科技发展水平,根据《天津市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的精神,结合我委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12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强国的战略思想,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创新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市管理科技发展水平,根据《天津市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的精神,结合我委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实施的科技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新优技术推广等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科技信息处是我委科技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检查、监督以及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会同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审核、经费使用、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鼓励创新、强化监管、突出成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科技信息处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征集科技项目建议,提出年度科技攻关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论证,经委领导审议通过后下发《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年)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支持和保障第三章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第四章企业主体第五章技术交易和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政策,依法保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本市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并予以支持。
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3号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3月21日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第四章补助资金申报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标准对相关完成单位的补助。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奖励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激励科技人员积极投身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包括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协调资源、监督进度等。
第六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筛选、评价和推荐;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支持;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激励政策;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和保障。
第三章转化程序与管理第七条科技成果的筛选与评价:科研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筛选,确定具有转化潜力的成果,并进行技术成熟度评价。
第八条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对于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转化方案,明确转化目标、路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财务部门根据转化项目的需求,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包括研发投入、中试放大、市场推广等环节。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管理: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问题,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奖励与激励第十一条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具体形式包括奖金、荣誉证书、职位晋升等。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转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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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4.14
【实施日期】1998.04.1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九十五号)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1998年4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4月14日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要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从事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构,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本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项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对经济的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二)能形成一定规模效益并且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
(三)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四)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开发出口产品有明显效果的;
(五)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
(六)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其他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有利于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
(八)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技术市场、科技信息市场,鼓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转化实施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