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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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作为商标权限制的内容之一,商标在先使用权占据重要一席,但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法律制度存在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亟待进行完善。

文章首先介绍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的概况,然后介绍了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缺陷,接着对域外法进行了考察,总结出了可供我国商标法吸收借鉴之处,最后提出了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商标在先使用权;立法缺陷;域外法;完善建议长期以来,我国商标法一直将对商标权的保护作为重点,对商标权的限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立法上基本空白。

由于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制度的缺失,商标权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现行商标法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所以为了协调商标权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进一步完善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

一、商标在先使用权概述先用权是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该权利的设置主要是保护那些已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声誉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1]纵观发达国家商标立法,均规定了商标先用权。

商标先用权的行使应满足四个条件:1.在先使用人主观上是善意的,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不得和注册商标权人的商品和服务相混淆;2.在先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的使用是连续性的;3.在他人商标申请注册以前,商标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类似商标。

4.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使用人就已经有使用该商标的事实。

二、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在现行的《商标法》中,我国商标在先使用人并没有类似专利法中在先使用人的在先使用权。

首先,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p其次,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对于未注册商标,立法没有给予实质性的保护。

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得对抗在后使用的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救济面临巨大困境,所以,我国商标在先使用制度亟待完善。

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律制度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商标转让的概念和种类
1.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2.转让注册商标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即协议转让和继受转让。
(二)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巴黎公约》任何 一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 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其第一次 申请日可以作为中国的申请日。 2.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 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与商号
1.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紧密相连,而商号则不 一定。 2.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商号则无须具有像商标 那样的显著性。
3.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登记后,可获得商号权;而商标则依商标法申请 注册,以获得商标权。
(三)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1.商标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非经商标权人 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而原产地名称不具有专有 性,属于该产地的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原产地名 称。
4.核准注册 (1)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 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正式核准注册。 (2)商标权取得时间为核准注册之日。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 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 满之日起计算。
七、商标评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 册和管理的工作。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1.实质审查
2.初步审定和公告 3.异议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 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异议申请由商标局受理。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裁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我 国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的 完 善
张 芳
郑州 4 19 ) 5 1 1 ( 州大 学升 达 经贸 管理 学 院 ,河 南 郑
【 摘 要 】合理使 用制度是著作权领域 中一个 非常重要而又容 易E起争议的制度,各 国著作权 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不 同。需要依据国际条约并借鉴其他 ’ 国家的著作权法,完善我 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增加一些新的合理使用情形 ,将部分合理 使用行为转变为法定许可,并建立健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关键词】著作权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
著作 权合 理使 用 制度 是著 作权 领 域 中一个 非 常重要 而又 容 易引起 争议 的制度 。各 国著作权 法中都有关于 合理使用制度 的规 定,但对于什 么是合理使用 、哪些情况下使 用算作合理使 用 、如何判断某一 使用 作 品的行 为是否合理使用 ,国际条约和 各 国的规定必不相 同。特别是在 网络技术迅猛发 展的今天 ,合 理使用 面临一些新 的挑 战,如何完 善著作权合理使用 制度值得 认真探讨 。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合理使用制度指在 非营利 的条件下 ,法律允许他 人 自由使 用享 有著作权 的作 品而不必征得 著作权人的 同意 ,也不必 向著 作权 人支付报酬 的制度 。设立合 理使用制度 的作 用在 于合理地 消除作品创作者 、作品传播者 、作品使用者之 间的冲 突 ,力 图 实现 在维护作者权益基 础上 的三者利 益的均衡 ,从 而促进作 品 的广泛传播和文化的繁荣进步。 我国在著作权合 理使用方面存在 以下弊端第 一,对于使用 的数 量没有做 出规 定;第二 ,对 “ 国家机关 ” “ 执行 公务 ”的 行 为和 “ 合理范 围”没有作 出具 体限定 ;第三 ,对 改写 、续写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地理标志的作用越发明显,对其进行全面保护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益,对传统文化也有传承作用。

随着我国民众商标意识的增强,地理标志资源得到挖掘,地理标志的法律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越发突出,对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从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为出发点,总结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所面临的范围不明确、忽视地理标志知名度和侵权认定难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通过对总结的问题及对策的深入研究,期待寻找一条适合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道路,提高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水平,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关键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商标;合理使用一、地理标志概述(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为了保护洛克福奶酪,法国人于14世纪创造了地缘标记,从此地缘标记进入了大家的视野。

来到工业时代,法国等国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此把地缘标记同专利权、版权置于同一高度。

经过多年的发展,地理标志并未有完整公认的概念,但包含《TRIPS》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都认为地理标志是表示某种特定商品,能够体现该特定商品质量、原产地等特征的标志。

地理标志这一概念进入我国后,也曾有"货源标记"等不同的表述,直至2001年我国修订《商标法》并在其中使用"地理标志"这一概念后才将地理标志这一概念确定下来。

对地理标志定义时,我国的商标法将其表述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二)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利用文字、图形等要素能够将一种商品和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标志是商标。

通过对比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概念,二者均具有帮助特定消费者区分商品、了解商品性能、并挑选商品的作用。

但是,二者也有较明显的区别。

在权利归属方面,二者本质上军事私权利,地理标志也有一定的公共性,特定区域内该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使用的权;而商标则是真正的私权,仅由商标的权利人享有权利。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一种重要资产,它代表了企业的形象、声誉和产品质量。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商标的合理使用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维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制定并遵守商标标识使用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商标标识的含义商标标识是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方式和规范。

它包括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规格尺寸、颜色要求等内容。

商标标识是商标权的行使方式,也是商标使用者应当遵守的规则。

三、商标标识使用的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商标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使用范围和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商标标识的元素、构图、色彩等内容。

2. 一致性原则:商标标识使用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案一致,不得出现变体、篡改或混淆的情况。

3. 独立性原则:商标标识应当单独显示,不得与其他商标、图形、文字叠加使用,不得与其他公司标识混淆。

4. 明显性原则:商标标识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应当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辨认,不得模糊、遮挡或混淆。

5. 良好信誉原则:商标标识的使用应当维护商标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商标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标识使用的具体规定1. 商标标识的使用范围: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适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标识,但应当遵守商标注册证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范围,不得超出注册范围的适用。

2. 商标标识的使用方式:商标标识可以以标志、标牌、包装、广告等形式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且应当符合商标使用的习惯和行业规范。

3. 商标标识的规格尺寸:商标标识的规格尺寸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和启示性标准,不得过大或过小影响商标的清晰度和辨识度。

4. 商标标识的颜色要求:商标标识的颜色应当符合商标注册证中的颜色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更改商标的颜色。

5. 商标标识的使用地点:商标标识应当在商品或服务的合适位置上使用,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辨认,不得混淆或遮挡其他重要信息。

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Th e t ito ft a m a k rg t e r srei n o r de r i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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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o n h u Yi g
( eat et f oi c netahn , uzo o e M C r g ,uyn , uzo 50 4 D pr n o ca Si c cigG i uC mm  ̄i o ee G i g G i u5 0 0 ) m S l e e h t a h
Ab t a t T e fi S f rd ma k me n o a a e , e p e C l u e oh r r d ma k w t o t emiso n a — s r c : h rU e o a e r a si s me p l c s p o l al s te sta e r i u r s i n a d p y a t n h p me t T e ta e r k lw u o nr sn tc n u n . h r d ma a i o rc u t i o o s mma e u e fi s o t t n l g lt e r d b s e s a - n y t ,b t h r l e i i t a l s mp r e a oy a u i s c n a i h n n
收 稿 日期 :0 8—1 2 20 2— 9
20 09年 6月 第2 2卷 第 2期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
Jun lo ih u C mmeca olg o r a fGuz o o ri C l e l e
Jn u . 2o 09
V0 _ 2 No 2 l2 .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义、 狭义之 分。广义 的商标合理使用 是指未经允许, 于正当 目的使 述 。美 国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姆商标法规定的这种 商标的合理使用属于叙述性合理 基 用权利 人的商标的合法的事实行为 该行为不视为侵权 。 而人们平 。 常所提到的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是商业性使用 , 也就是狭义的商标合
理 使 用 , 指在 顾 及 商 标 所 有 人及 第三 人 合 法 利 益 的情 况 下 , 他 人 是 将
定 。 国 商标 法 领 域 内 尚未 使 用 这个 概 念 , 许 多 国家 已经 使 用 该概 我 但 念 描述 商标 法 中的 权 利 限 制现 象 。一 般 来 讲 , 商标 的合 理 使 用 有广
使用的三个标准 : 1使用不是基于商标性质的使用;2 使用是基于 () ()
诚实信用、 公平基础上的使用:3 使用仅仅是对一种商品或服务 的描 ()
T IS协 议 ’第 l 条 对 商 标 权 的 限制 作 了 原则 性 规 定 , 国商标 法 、 RP ) 7 美
就使用方式而言, 商标的合理使用一般包括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 性使用, 国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比较成熟的, 美 其对商标的商业性合理使 用主要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叙述性合理使用和被提及的合理使用两种。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o9O .3.2 10.522 o)1 80 0
图, 而客观上一般公众也不认为是商标 。 3 客观要件—— 不会造成混淆。 . 从客观上看 , 这种使用不会造成 混淆或误认, 不妨害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至于在具体的事件 中, 对合理使用的判断, 针对两个方面的情况应当分别 由当事人举证和公 众影响来认定, 尤其是是否造成混淆或误认, 实践 中相关公众的态度

试论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

试论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

作者 简介 : 表杏桃(9 5一 ) 女 , 南新化人 , 17 , 湖 杭州师范学院法学 院讲师 , 法学硕 士。 究方向: 研 知识产权法学。 4 3
维普资讯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商标所享有的垄断权 , 使商标权人生产 出与其商标相 致 的高 质量 、 高信誉 的合格 产 品或服 务来 满足 整个 社会的需要 。商标法在保护产品 的生产者或服务 的 提供者利用商标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 , 也应该使消费 者能够认牌购物、 正确区分商品或服务 的出处 , 而 进 节省消费者搜寻商 品或服务出处的成本 , 减少社会公 众 被欺诈 的可 能 , 护 市场 正 常 交 易 秩序 , 果 给商 维 如 标权人过度的保护 , 不仅容易引起商标权 人滥用权 利, 造成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 , 而且 也直接影 响正 当 的市 场竞 争 , 生不 正 当竞 争及 产 垄断 。 2 设立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实依据 . ( ) 国际 接 轨 的 需要 。随 着 经 济 全 球 化 进 程 1与 的不断加快 , 知识产权 的地位发生 了深刻变化 , 知识 产权已与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一起 , 构成了支撑 W O T 的三大支柱 , 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权成 为 了国际间 经济 、 易交 流 的一个 重 要 工 具 。但 是 , 贸 近年来 , 随着 各 国商 标 法理 论 和 实 践 的发 展 , 商 标 对 权进行 限制 已经成 为 目前 各 国商 标立 法 的立法趋 势 , 并 出现在国际公约 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如< 议> 的第 1 条 以“ 7 商标权例外” 为名对商标权的限制 做出了原则 性规定 , 欧洲共 同体商 标条 约> l < 第 2 条、 美国< 兰哈姆法> 3 第 3条、 法 国知识产权法典> < 第 73— 条 、 德国商标法= 2 1 6 < 》 3条都对商标权 的 第 限制进 行 了规 定 。为 了使 我 国的 商标 权 在 国际 经 济 贸易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 我国必须顺应国际发展趋 势, 对商标权实行相对保护主义 , 即在规定保护商标 权人对 其注 册商标 享有专 有权 的 同时 , 也应 对其 权利

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

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王瀚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标专有权的过分保护,极有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滥用,从而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它较好地平衡了商标专有权与社会公众权之间的关系。

本文结合国内外的最新立法和司法实践,梳理并展望了这项制度的发展与构成。

关键词商标描述性说明性合理使用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8-02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商标使用与商品市场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联。

商标法正是在商标使用频繁、作用日益发挥以及相关利益冲突不断加剧的情况下产生的。

一、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与概念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分支,具有知识产权的一切基本特征,当然也包括专有性的特征。

在商标权领域,专有性就表现为商标权利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正是商标的这种专有性,才使得商标的财产属性得以实现,因为“无形财产权的价值实现,并非完全表现为无形财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直接利用,而通常表现为知识产品的创造——使用过程,也即知识产品的创造主体与使用主体相分离。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法律对社会的干预程度越来越深,商标专有权暴露出了垄断性的弊端,权利人对权利的使用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乃至社会公众利益之间不断产生摩擦。

对商标权的过度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最终丧失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为商标扩大化保护与限制之间找到了一种动态的平衡点。

合理使用制度过去主要用于著作权领域,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标的,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任何对价。

随着其引入商标权领域,商标权人与非权利人之间的权利矛盾冲突得到了一定的缓解,有效遏制了权利人滥用其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

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

㊀2024年第1期No.1㊀202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总第250期Sum No.250ɦ法学研究ɦ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张伟君摘㊀要: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确实源自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区,是否允许其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存在不同的观点㊂这种争议与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的特殊性有关,也反映了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法律规则存在理想与现实的矛盾㊂考虑到我国地理标志商标存在为数不少的不当注册,实际运行过程中许多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者亦无法承担起监管和服务职责, 商品通用名称 正当使用抗辩以及 地名 正当使用抗辩在我国仍有其适用的特殊价值㊂在被告已经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源自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区的情况下,除非商标权人可以证明该商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异性,被告对该产地名称的使用应属于正当使用㊂关键词:地理标志;商标法;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正当使用中图分类号:D923.43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6-0766(2024)01-0165-11作者简介:张伟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杭州㊀310008)①㊀以下简称‘商标法“,为避免重复,文中提及的法律法规名称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㊂②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公布,并即将于2024年2月1日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条已经明确 特异性 是指地理标志产品应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㊁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㊂③㊀参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㊂一㊁问题的提出在2001年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我国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 TRIPS 协议 )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①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并对其提供商标专用权保护㊂最常见的地理标志商标是由 产地名称+商品名称 这样的文字组成的,如 金华火腿 绍兴黄酒 等㊂根据‘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地理标志不仅仅是 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的一个产地标志,更重要的是,该标志所标识的 商品的特定质量㊁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即特异性②),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㊂因此,对于非产地的产品冒充为地理标志产品进行销售,‘商标法“应该予以禁止,这是毫无争议的㊂但是,当有些经营者提供的产品确实源自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而该产品的生产实际上游离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监管之外,甚至无法具有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异性时,这些经营者对产地名称的使用,是应该依据‘商标法“予以禁止,还是可以构成对产地名称的正当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判断上的困难㊂有判决认为,此种情况下可以对地名进行正当使用㊂比如在 舟山带鱼 案中,舟山水产协会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舟山带鱼及图 的权利人,申马人公司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 舟山精选带鱼段 的字样㊂二审法院认为,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不能剥夺虽然没有提出使用证明商标要求,但商品确实产于浙江舟山海域的自然人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㊂③又如,在 盱眙龙虾 案中,盱眙龙虾协会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盱眙龙虾及图 的权利人,建红土菜馆在其店招上使用了 正宗盱眙龙虾 字样而被诉侵权㊂二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561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50期不构成近似,且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龙虾来源于地理标志的特定区域内,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㊂①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即使产品来自该地区,如果使用人的产品未达到地理标志应当具有的产品特点,也应当禁止使用㊂②其理由在于,产于特定产地并不代表具备特定品质,仍需品质监管的约束㊂例如在 西湖龙井 案中,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是 西湖龙井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 西湖龙井 四个字构成的纯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广州市种茶人贸易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茶叶商品所使用的包装盒上印有 西湖龍井 字样的标识,二审法院认为即使涉案茶叶的来源地属实,种茶人公司仍应向龙井茶协会提出申请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和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手续,才能使用与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证明商标,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㊂③此外,就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而言,如果区域内的相关商品提供者不加入会员就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而不受约束,其结果将会是生产者为了节约成本,以次充好,最终将导致该地理标志标识的商品的整体品质普遍下降,造成品牌从内部破坏的 公地悲剧 ㊂④上述对于地理标志商标正当使用的判断所出现的截然不同的观点表明,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和正当使用之间的界限㊁相关产品经营者和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仍是有待解决的问题㊂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㊂二㊁注册商标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难题(一)地理标志商标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占据主要地位业内普遍认为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主要是由(1)‘商标法“及其‘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等配套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以及‘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16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等三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组成的㊂虽然我国行政机关可能依据后两组法律规范对某些假冒原产地或者地理标志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但从地理标志作为TRIPS 协议以及我国‘民法典“所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要求来看,只有‘商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才确立了以制止假冒地理标志产品或对公众导致产地来源误导行为为主要目标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包括(1)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赋予其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为了避免公众对商品产地来源的误导,即便尚未进行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也可以作为在先权利对抗他人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或者禁止他人的使用;(3)在符合驰名商标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地理标志也可以享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㊂相比之下,由原农业部和原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构成的专门保护制度,虽然模仿或借鉴了欧盟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的形式,但相关规定并没有设定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地理标志权利,与欧盟相比,其能提供的专门保护水平要低很多㊂以原农业部颁布施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似乎也兼具了一定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功能,但是,其核心的功能依然是通过对该特有的官方标志(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监控,实现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假设有人伪造㊁冒用的并不是该农产品 特有 的官方标志,而仅仅是伪造原产地或冒用地理标志产661①②③④参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第1068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㊂参见王桢:‘我国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实务问答“,‘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8期㊂参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㊂参见富磊:‘地理标志商标的 公地悲剧 与应对“,‘中华商标“2015年第1期㊂张伟君: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2024年第1期品名称的行为,该管理办法就无法进行制止㊂①截至2023年上半年,我国累计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7173件,接近地理标志产品累计批准数2498个的3倍㊂②从司法保护实践来看,以浙江法院涉地理标志商标案件审理情况为例,2017至2021年,原告起诉的权利基础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为272件,远多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案件为52件,分别占地理标志案件收案总数的75.35%和14.4%㊂③这些数据都体现了地理标志商标(特别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地理标志保护中发挥着关键作用㊂总之,我国对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完成的,其中又以证明商标作为主要手段,因此,‘商标法“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㊂(二)我国地理标志商标制度与欧盟㊁美国的不同之处欧盟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㊂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条例)第74条有关规定,欧盟集体商标是在申请时能够将作为协会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商标,其可以由在贸易中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标志或标识构成㊂有的欧洲国家还允许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和保证商标㊂④在美国,原产地名称可以作为证明商标㊁集体商标或普通商标受到商标法保护,其中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是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制度㊂⑤我国虽然也选择将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工具,且在制度构建上可能同时受到了欧盟(特别是集体商标制度)和美国(特别是证明商标制度)的影响,但我国地理标志商标制度有自身的特殊之处,既与欧盟及其成员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所发挥的功能不尽相同,又与美国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目的和做法存在差异㊂㊀㊀(图片来自 万慧达知识产权 公众号2016年4月7日‘北京知产法院明确外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文件要求“一文)首先,欧盟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对原产地名称的专门法保护予以补充㊂⑥即,地理标志产品的提供者可以进一步标注某个集体商标,该商标可以在原产地名称基础上再添加其他具有识别能力的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以便让消费者在市场上从众多来自同一产地的地理标志产品中做出进一步选择,挑选出来自特定集体组织成员提供的地理标志产品㊂比如, Châteauneuf-du-Pape 是法国 教皇新堡 葡萄酒地理标志,根据法国商标法,该地理标志通过与两个交叉的钥匙图形这一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元素结合,能够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并且发挥着将教皇新堡酒农联盟(Syndicat des Propriétaires viticulteurs de Chateauneuf-du-ape)这一协会成员761①②③④⑤⑥参见张伟君:‘警惕地理标志保护重蹈驰名商标的覆辙“,网络版 澎湃新闻 ,2020年4月28日,https:ʊ /newsDetail_forward_7155570㊂但是,在原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基础上作了修改和补充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强化了 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本质上就是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 种 型 式 类 风格 等之类表述的 等行为,都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㊂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知识产权统计简报“2023年第8期㊂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23年第28期㊂例如法国允许用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但在申请注册上存在着显著性等方面的限制(单独地理标志不能注册,而是需要和其他显著性元素相结合),同时主要发挥的功能是对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进行补充㊂具体参见Xinzhe Song,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China :Challenges of Adopting the European Approach ,Alphen aan den Rij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22,pp.161-163.参见王欣:‘美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中华商标“2023年第8期㊂Xinzhe Song, The Role Played by the Regime of Collective and Certification Marks in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Comparative Study of Law and Practice in France,the EU and China, The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vol.21,no.5-6(2018),pp.448-450.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50期生产的红酒与同样位于罗纳河谷㊁同样酿造Châteauneuf-du-Pape 葡萄酒的其他生产商区分开的功能㊂①换句话说,欧盟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以集体商标的注册人的声誉对特定来源的地理标志产品提供进一步的品质担保和信誉保证,其主要目的其实是用来识别地理标志产品的具体提供者而并不是直接用来识别产地来源,因为产地及可归因于产地之特征的识别功能是通过专门法下获准注册的 原产地名称 来实现的㊂如此一来,通过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两大制度的衔接配合关系, 商标中的原产地名称和含有原产地名称的商标各司其职,前者表明产品类别,后者区分产品来源,二者并行不悖,分别受原产地名称制度和商标法的调整 ,②实现对地理标志的共同保护㊂与欧盟不同,我国则试图让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发挥专门法下的 原产地名称 一般性的识别产地来源同时保障产品特异性的功能,这就必然要求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予以类似欧盟原产地名称保护那样的强保护,任何主体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㊂但与此同时,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又规定了类似于‘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条例)第74条第2款中的集体商标正当使用规则: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㊁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㊁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㊂ 如此规定的矛盾之处在于:如果允许对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正当使用,对这些非成员生产经营的地理标志产品,集体组织旨在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特异性的监管将荡然无存㊂其次,虽然和美国一样,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是我国最常见的地理标志保护方式,但是,依据美国商标法将地理术语申请注册商标时, 产品-产地 关联并不是该地理标志获准注册为商标的前提,③美国商标法也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交产品的特殊特征与原产地之间联系的证据,集体㊁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内容由商标权人自主决定并自我负责,国家既不干预,也不审查㊂比如美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洛克福 被描述为 表明相同的商品只能以羊奶制作,并在法国阿韦龙省洛克福社区的天然洞穴中腌制 ,完全不涉及产品特性与产地的客观因果联系㊂④而在我国的商标法律中, 产品-产地 之间的联系则是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当事人必须证明,商标审查机构必须实质审核的事项㊂例如,和‘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7条类似,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㊁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㊁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㊂‘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对地理标志商标的审查做了详细规定,⑤要求审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时要结合‘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地理标志的定义(主要是 产品-产地 关联)判断,并且需要申请人提交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证明材料(如 县志㊁农业志㊁产品志㊁年鉴㊁教科书 )等㊂我国做出如此细致的规定目的是确保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能够识别出来源于特定地区的产品及与之相关的特征㊂而这种 产品-产地 关联的实质性要求往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制度才需要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很多详细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欧盟的相关规定㊂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其实也已经具有了类似欧盟专门法保护的功能㊂861①②③④⑤宋昕哲:‘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路径的审视与重构 以区分功能为逻辑起点“,‘海南大学学报“(网络首发版)2023年5月6日㊂参见王笑冰:‘真正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与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㊂Szu-Yuan Wang:‘An Anatomy of the U.S.Regime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Trademark Law,Labeling and Advertising Regulations,Agricultural Measures,and a Bite of Everything“,‘世新法学“第12卷第1号,2018年,第34页㊂参见王笑冰:‘真正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与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㊂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第九章有关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审查审理相关内容,第328-331页㊂张伟君: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2024年第1期(三)地理标志商标引发的正当使用难题如前所述,商标注册保护已经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且证明商标在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中占绝大多数,从形式上来看,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更类似于美国的证明商标保护模式;但是,由于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又实际上被赋予了替代或实现欧盟地理标志 专门法 保护的重任,商标注册的审查也关注专门法保护下格外强调的产品和产地之间的关联,以确保发挥地理标志保证产地及其产品特异性的功能㊂这样的特性又要求我国对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保护采取绝对的 强保护 ,而不应该存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而正当使用的空间㊂在欧盟专门法保护制度下,未经授权的任何对名称的使用,包括以暗示㊁翻译形式或伴有 类 型 式 仿 等表达的使用,以及即使未使用原产地名称,而是使用近似名称或模仿产品的外观等物理特征,唤起原产地名称形象,构成对产品声誉利用的,都在禁止范围内㊂①此外,即便是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特征,但因为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要求或者是不愿意加入地理标志质量计划而没有获得授权的生产者,也被禁止使用地理标志来描述自己的产品㊂②我国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行为,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㊂如果一个地理标志一旦获准注册为商标就获得相当于专门法保护下的原产地名称或者地理标志产品名称那样的 强保护 ,那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该产地的同类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试图在该产品上以模仿或复制的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比如,产地名称+商品名称),即便其以正当使用 产地名称 为由提出抗辩,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㊂然而,为了避免有人利用‘商标法“允许将地理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规则而对地名的使用实施垄断,我国‘商标法“同时保留了其他竞争者合理使用地名的空间,比如,‘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㊂所以,当一个地理标志被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时,按这个规定的字面意思,地理标志商标中含有的地理名称显然也存在 正当使用 的可能性㊂于是,我国‘商标法“允许对注册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规则,与我国通过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产品-产地 关联而允许地理标志商标权人垄断地理名称的使用(类似欧盟的专门保护)的特性之间就有着内在冲突㊂正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所指出的那样: 允许他人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是否意味着他人也可以在地名后加上商品的通用名称?如果这样,实质上会导致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后果,即使被诉商品确实来源于商标所标识的地域,也仍会削弱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㊂但如果不允许出现上述使用方式,行为人又该如何使用才能避免侵权,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并不明晰㊂ ③让情况变得更加复杂的是,近年来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大背景下,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过于泛滥,有些并不满足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标志也被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有些组织或机构凭借 合法 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打着保护地理标志的旗号,企图垄断那些含有地名的通用名称的使用,给一些正常经营者的利益带来极大的冲击,这使得关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的 维权 行为是合理正当还是滥用权利的争论变得愈发难以达成业内共识㊂④因此,在侵害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纠纷案件中,如何解释‘商标法“第59条规定的 地名正当使用 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㊂961①②③④参见王笑冰:‘真正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与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㊂Xinzhe Song and Xiaoyan Wang, Fair Use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Another Look at the Spirited Debate on the Level of Protection, World Trade Review ,vol.21,no.5(2022),p.60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23年第28期㊂参见张伟君:‘ 潼关肉夹馍 商标的问题不在维权而在注册 兼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异化“,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https:ʊ /s /s7W -lfw2AHWmh8ofGMpjeQ,2021年12月11日㊂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50期三㊁我国有关地理标志商标正当使用的司法实践从规范层面来看,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只对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规定了正当使用的规则,哪怕使用者不参加集体组织,也依然存在着正当使用地理标志(指地理标志中的地名)的可能性㊂但是,该条却没有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正当使用,而且,根据‘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对于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即便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需要履行手续后才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㊂而实践中,由于大多数地理标志商标往往是将产地名称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这似乎意味着任何人未经许可就不得正当使用产地名称了㊂虽然这样的立法及其解读也契合我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事实上具有的专门法保护的功能,但是,与规范层面不同,司法实践中,我国有法院依然作出了被告对原告享有证明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地名称)可以正当使用的判决㊂比如,在 阳山 水蜜桃的侵权纠纷案中,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陽山 (纯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被告陈某某在电商平台销售桃子时使用的商品名称中含有 阳山 字样,并且能够证明其销售的水蜜桃中有一部分确实来自无锡市阳山镇㊂被告对这部分商品名称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一审法院认为:无论被告所售桃子品种是否源于阳山,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能构成描述性正当使用㊂①二审法院则认为: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的,即使未向证明商标权人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仍有权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所包含的地理标志㊂如果特定商品的确产自地理标志核定的地域范围,除非存在相反证据证明该商品不具备地理标志要求的特定品质,否则,应当推定该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的条件,该商品的生产者㊁销售者等有权正当使用地理标志㊂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在此处的说理中,所依据的规范仍然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似乎完全没有顾及该规定中并不存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的规定㊂那么,我国法院为何在‘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的情况下,依然得出这样的裁判结论呢?有人也许会提出:即便‘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定正当使用,既然证明商标也是一个注册商标,按照‘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㊂这个推论似乎也是可以成立的㊂既然如此,在上述判决中,二审法院为何没有依据‘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来进行分析和评判呢?本文认为,这恰好说明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法律规则背后存在的一个理想和现实之间的矛盾(下文对此进行详细阐述)㊂四㊁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中的 商品通用名称 抗辩(一)地理标志本身不应属于 商品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59条规定可以正当使用的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往往是因为其本身就是并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商品通用名称(如 雀巢咖啡 中的 咖啡 ),因此,不能因为其作为注册商标标识的组成部分获准注册被赋予专用的权利,相反,应该给其他市场竞争者留下 合理使用 的空间㊂然而,地理标志则不应该是本身属于公共领域的产品通用名称的情形,地理标志商标(尤其是其中包含的产地名称)获准注册的时候,其实已经排除了该产地名称属于通用名称的可能性㊂在欧盟专门法保护下,通用名称(一种农产品或食品的名称虽然还与其最初生产和销售的地方071①②参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0090号民事判决书 ㊂参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书 ㊂。

简述商标的概述

简述商标的概述

简述商标的概述商标是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声音等形式的标识符。

商标的作用是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辨别不同厂商或服务提供者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

商标的概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标的定义和作用商标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

商标可以唯一地标识出特定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使消费者能够辨认出不同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商标的作用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商品或服务被冒充或混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竞争。

二、商标的分类和要求商标根据其构成形式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等。

商标的注册要求包括独立性、显著性、可辨识性和合法性等。

商标的独立性要求商标与已注册商标或他人已使用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商标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创造性;商标的可辨识性要求商标能够被消费者轻易辨认出来;商标的合法性要求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的保护和权利商标的保护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商标所有人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保护。

商标权利的保护包括独占性权利、排他性权利和专有性权利等。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商标注册获得独占使用权,并可以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标的权利期限通常为10年,可以续展。

四、商标的管理和运用商标的管理包括商标注册、维权、使用和管理等方面。

商标注册是商标保护的首要步骤,可以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来获取商标权益。

商标的维权是指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保护。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将商标应用于商品或服务上,以实现商标的功能和价值。

商标的管理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商标进行合理管理和运用,包括商标的宣传推广、品牌建设等。

五、商标的国际保护和合作商标的国际保护是指商标在国际范围内的保护和运用。

根据《巴黎公约》和《马德里体系》等国际公约和协定,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国际注册和国际优先权等方式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获得商标权益。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
一、商标标识的合法性
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商标标识的使用人必须对所使用的商标标识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标识的一致性
商标标识的使用必须与注册证上的标识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如需更改商标标识,必须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申请变更登记,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商标标识的使用范围
商标标识的使用范围必须与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致,不得超范围使用。

如果需要在注册范围之外使用商标标识,必须向商标局申请扩大使用范围,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商标标识的使用方式
商标标识的使用方式必须符合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引人误解或误导消费者的方式。

商标标识的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商标标识,不得将其作为通用名称使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商品的流通和竞争。

五、商标标识的申请和审批
使用商标标识必须向商标局申请并获得审批,不得未经审批擅自使用。

商标局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按照《商标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在申请商标标识时,应当提交真实准确的材料,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标使用情况怎么写

商标使用情况怎么写

商标使用情况怎么写尊敬的相关部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们作为商标权人,向贵部门报告我公司拥有的商标在过去一年的使用情况。

以下是我公司商标的使用情况概述:I.商标概况II.商标使用地区我公司的商标“ABC”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使用,主要市场集中在一、二线城市,占总使用面积的80%。

我们希望将其逐步拓展到三、四线城市以及乡村地区。

III.商标使用领域1.产品销售:商标“ABC”主要用于我公司的食品和饮料产品,包括肉类制品、面制品、饼干、巧克力、果汁和碳酸饮料等。

我们的产品在超市、便利店和线上平台等多个销售渠道销售。

2.包装和标识:商标“ABC”被用于我们产品的包装和标识上,通过引人注目的设计和颜色,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我们的产品。

3.广告和宣传活动:我们积极开展广告和宣传活动,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互联网等多个媒体渠道。

商标“ABC”在广告中得到了广泛的展示,以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IV.商标使用量根据我们的市场销售数据和财务报表,我公司在过去一年内的商标“ABC”的使用量如下:1.产品销售数量:在过去一年中,我公司销售了约1000万个单位商品,其中包括肉类制品、面制品、饼干、巧克力、果汁和碳酸饮料等。

这些产品均使用了商标“ABC”。

2.包装和标识数量:我公司在过去一年中生产了约1000万个单位的产品包装和标识,这些包装和标识上都印有商标“ABC”。

3.广告和宣传活动:我公司在过去一年中投入了约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广告和宣传活动,商标“ABC”在这些广告中被广泛使用。

V.商标推广计划根据我公司的发展战略,我们计划在未来一年进一步推广商标“ABC”。

我们的推广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市场:我们将进一步拓展商标“ABC”的销售地区,将目标市场扩大到三、四线城市以及乡村地区,以增加销售量和市场份额。

2.增加产品种类:我们将推出更多与食品和饮料相关的产品,包括新的口味、新的包装和新的系列产品。

商标指示性使用问题概述

商标指示性使用问题概述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知识产权总778期第八期2022年4月商标指示性使用问题概述吴星宇(中原工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商标指示性使用起源于美国的司法判例,并在实际运用中得到广泛认可。

我国立法上对商标指示性使用没有明确规定,且理论研究较为薄弱。

通过对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概念进行界定,阐述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对这一制度在实际运用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以期对此概念加以明确并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关键词:商标指示性使用;正当性分析;合理范围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2)8-0151-04 DOI:10.19968/ki.hnkj.1003-5168.2022.08.033Overview of Indicative Use of TrademarksWU Xingyu(Zhongyu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Zhengzhou450000,China)Abstract:Indicative use of trademark originated from judicial preced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has been widely recognized in practice.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on the indicative use of trademark in China′s legislation,and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is weak.By defining the concept of trademark indicative use,this paper expounds the rationality and necessity of this system,analyzes and summarizes th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is system,in order to clarify this concept and apply it to practical life. Keywords:indicative use of trademark;legitimacy analysis;reasonable scope0引言商标是商标法中最基本的概念,其价值在于商品来源的标识作用、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以及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商标”权利用尽”适用的构成要件及相应限制

商标”权利用尽”适用的构成要件及相应限制

商标”权利用尽”适用的构成要件及相应限制作者:北京高院陶钧法官来源:北京高院(北京审判) 知产库编辑编者按: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用尽”制度,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商标权限制制度,无论是在市场流通领域,还是商标侵权判定中均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对这一制度在商标侵权纠纷中的适用进行了调研,并对制度适用的构成要件及限制提出意见建议。

作者认为对在侵犯商标权纠纷中,若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所售商品来自于商标权人或合法的被许可人,其商业宣传及营销方式符合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并未超出合理范畴,且不存在主观恶意,未对注册商标的商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亦未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等情形,被控侵权人的相关行为不应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

一、商标”权利用尽”制度的概述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既有其绝对化的一面,同时又在特定条件下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互平衡的结果,即“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而其中“权利用尽”制度是权利限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权利用尽”制度就是权利限制在商标权体系中的重要体现。

现在意义上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的理论内容最早是由德国的JOSEF KOHLER真正提出的,但其表述方式并非以“权利用尽”为代名词。

“在大陆法方面,权利用尽规则是由德国最高法院在20世纪初通过Guajokol Karbonat 案所确立并发展的;在普通法方面,该规则最初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73年涉及专利的Adams诉Burke案中所采用,至190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开始对著作权案件采用这一规则,判决版权人在第一次销售后权利已用尽。

”所谓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实质上就是将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在商品流通中,与其所负载的商品相分离,即知识产权的权利在绝对化的同时不能垄断商品正常的流转与市场运营,破坏商品经济中自由竞争的基本规则,阻隔商业经营者发挥其营销的智慧。

商标权利用尽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并无实质差别,“它可以防止商标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

2024年商标工作总结6篇

2024年商标工作总结6篇

2024年商标工作总结6篇第1篇示例:2024年商标工作总结2024年已经过去了,回顾一下这一年,商标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又出现了哪些问题?未来还需做出哪些改进?接下来,我们将对2024年的商标工作进行总结。

一、成绩回顾2024年,我国商标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

首先是商标申请量持续增长。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24年全年商标申请量较上年同期增长了10%,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这表明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也为商标工作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其次是商标质量不断提升。

2024年,我国商标质量持续提升,一批高质量、高知名度的商标脱颖而出,成为了企业竞争的利器。

这反映了我国商标审查质量的不断提高,也为企业打造自身品牌形象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再次是商标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2024年,我国商标保护工作持续加大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了侵权假冒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

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商标国际化布局,提高了中国商标在国际舞台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问题分析虽然商标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是商标申请量与质量的矛盾。

尽管商标申请量不断增加,但部分商标的质量并不高,存在着一定的浪费现象,这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审查和引导。

其次是商标侵权问题仍然严重。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商标侵权问题也随之加剧,一些企业利用商标侵权行为谋取暴利,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企业的正常经营。

这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侵权惩罚机制。

再次是商标国际化进程依然相对滞后。

虽然我国商标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所提高,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这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国际合作机制,提高中国商标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未来展望2024年商标工作的成绩和问题都表明,商标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未来,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商标管理体系,加强商标质量和保护力度,推动商标国际化进程,助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商标合法使用情况说明书参考模板(二)

商标合法使用情况说明书参考模板(二)

商标合法使用情况说明书参考模板(二)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商标合法注册情况1.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准备和提交准备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文件,包括商标样图、商标分类、商标注册申请表等;遵守商标注册申请的法律程序,确保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选择合适的商标分类,确保商标的保护范围。

2.商标注册审查和登记商标注册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是否与已注册商标冲突,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等;如商标注册申请被拒绝,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复审或异议程序;商标注册审查通过后,完成商标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商标注册证书。

3.商标注册证书的保管和更新商标注册证书是商标权益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及时向商标注册局更新商标注册证书上的信息,如商标地质、联系方式等。

二、商标合法使用情况1.商标的准确使用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网站和社交媒体等渠道上,确保商标的正确拼写、大小写和字体;商标使用的位置和比例应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要求。

2.商标的正常使用商标应用于与商标注册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上,禁止超范围使用;商标的使用应与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商标图样相一致,不得有任何变形或修改。

3.商标的标识在商标使用时,应使用合适的商标标识,如“®”或“™”;对于未注册商标,应使用“™”标识;已注册商标应使用“®”标识。

4.商标的保护监测市场,及时发现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如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商标权益。

5.商标的有效维权如商标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商标注册局或法院提起维权诉讼;需要合理收集证据,确保维权行动的有效性。

结论:商标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合法使用商标能够保护企业的商权益,维护企业的声誉。

本文提供了商标合法使用情况说明书的参考模板,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并避免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合法使用商标不仅有助于树立企业形象,还能够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因此,企业应加强商标管理,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问题初探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问题初探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问题初探商标合理使用属于商标权限制的内容之一,我国自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确立以来,出现了很多商标合理使用的案例。

①虽然我国商标立法逐渐完善(特别体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上),但对于商标合理使用的内容却显匮乏,虽然《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对该内容有所涉及,但还是未能对相关内容有足够重视。

“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其他单行立法来看,如《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均有对专利权和著作权的限制规定,表现为侵权例外规定、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等限制条款”。

②相较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如何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我国《商标法》规定尚不明确,少量关于合理使用的条款仅体现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

在我国,商标权的客体不仅仅包括注册商标,更包括非注册商标。

由于商标合理使用对于注册商标讨论的意义更加明显,本文对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现状以及立法建议的分析与总结,仅限于注册商标合理使用。

一、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现状我国最早的用以解决在行政执法中出现关于商标合理使用问题的行政法规,是1999年12月29日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九条规定:“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性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该部门规章,因其性质不能作为法院司法裁判的依据。

在此之前,1993年第一次修订以及2001年第二次修订商标法均未明确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仅在商标法第二次修订时对商标合理使用相关内容有所涉及。

(一)商标合理使用的初次涉及。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使用规范

商标使用规范

商标使用规范商标使用规范主要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使用商标时应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要求,以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规范商标使用行为。

下面是商标使用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1.商标权利声明:商标所有人应在商标使用的领域明确标示商标所有权,例如在商标上加上“®”符号表示已注册商标,在商标使用的宣传资料、网站、产品包装等地方明确声明商标所有权。

2.一致标识:商标使用应保持一致标识,即商标的字体、颜色、形状等元素在不同媒体和产品上的使用应保持一致,以确保商标的辨识度和稳定性。

3.正常使用原则:商标使用应以正常商业方式进行,不得滥用、侮辱他人或使他人误认为与商标所有人有关的行为,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4.禁止混淆:商标使用应避免与他人的商标产生混淆,尤其是与同类或相似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产生混淆,以确保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5.合理使用:商标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误导消费者或进行虚假宣传。

6.授权使用:商标所有人可以进行授权使用商标,但需与被授权方签订正式的授权合同,并规定授权范围、期限和权利义务等,并定期监督授权使用情况。

7.防止滥用:商标所有人应定期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滥用商标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制止和维权,并保持对商标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8.法律保护:商标所有人享有法律保护的权益,对于商标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9.品牌建设:商标使用应结合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的需要,通过不断推广和宣传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商标的市场价值和竞争力。

10.时效管理:商标使用应及时更新商标的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许可证等相关文件,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总之,商标使用规范是商标所有人应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要求,通过合法、规范、有效地使用商标,有效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和提升商标的形象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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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导言】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分析导言【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第三章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5.1】商标叙述性合理运用的认定标准【5.2】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结语/参考文献】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是商标侵权抗辩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限制商标权人禁用权的规则,保障了公众获取商品/服务信息的权利,也为非商标权人合理使用他人商标用以营销自己的商品/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一节新商标法中的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立法进展似乎比较缓慢,有关该规则的法律规定一直分散于各类低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直到《商标法》第三次修正,相关规定才首次被纳入法律之中,体现出商标合理使用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

2014 年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59 条第1 款规定了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条文具体表述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该条规定完全照搬原《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 条的规定47,没有做任何修改,且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也没有再对合理使用规则做出其他规定。

新《商标法》的规定虽然符合TRIPS 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48,规定了说明性词汇合理使用的例外,但是笔者认为TRIPS 协议规定的是最低要求,作为一项规则,仅在新《商标法》中规定一类适用该规则的行为是远远不足的,也与通常认知的规则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相差甚远,并且该行为只涉及商品商标,没有关注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

同时,笔者也发现新《商标法》修正之前散布于各类低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定似乎包含更多的构成要件,但都未体现在新《商标法》之中。

从1995 年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在部门规章中规定商标合理使用规则。

1995 年发布《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49,规定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可用叙述性的方式使用他人文字商标,如“本店销售×××汽车零部件”、“本店维修×××汽车”等字样。

1996 年发布《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50规定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可以叙述性方式使用他人文字商标,说明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

1999 年发布《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51第7 条第 2 款规定他人可以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说明服务事项等。

1999 年发布《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52第9 条规定善意使用自己的名称、地址或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时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除《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外,其他三个文件已经失效53.《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和《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是我国最早规范指示性使用的法律文件,尽管是为专项清理行动制定的、适用范围较窄,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各地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商标指示性使用纠纷提供了执法依据。

《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虽然没有对“善意”的判定标准做更细化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但其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内容,适用范围较广,为各地工商执法部门处理各类商标合理使用纠纷提供了适用依据。

很遗憾,这三个法律文件的内容没有被纳入新《商标法》中。

《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适用范围较窄,但是可以解决实践中常见的合理使用企业名称、叙述性使用服务商标的问题,其内容也没有被纳入新《商标法》中。

地方高院了解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司法实践情况,他们就该规则发布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2004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54第19 条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4)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合理使用行为:(1)使用注册商标中所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3)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4)使用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5)其他可以认定为商标合理使用的行为。

此文件于2006 年该院发布新的同名文件55后失效。

新文件第26 条规定了正当使用商标标识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原文件相比删除了”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规定,第27 条列举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此外,新文件第26 条、第27 条与原文件相比都将”商标合理使用“改为”正当使用商标标识“,与当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用语保持一致。

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内容全面,即有对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标准的规定,也有对叙述性合理使用行为的列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但该文件仅是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效力较低,适用范围有限,无法作为全国司法机关的审判依据。

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制定的商标合理使用规则包含了比新《商标法》更丰富的构成要件,也更具有实用性,但是这些规则都很早就失效了或者仅在地方法院有效。

也就是说,适用于全国的商标合理使用规则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只有新《商标法》第59 条第1 款,也就是原《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 条。

那么构成要件如此简单的规则这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就十分值得关注了。

第二节现行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司法实践情况上文笔者分析了新《商标法》中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立法情况,发现相较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该规则的构成要件过于简单。

新《商标法》中商标合理使用规则即原《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则,已在我国适用多年,且是商标合理使用方面唯一适用全国的、位阶较高的规则,那么其简单的构成要件是否已经满足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要求,是十分值得关注的问题。

笔者在”律商网(LexisNexis)“的数据库中检索到,2008 年1 月1 日至今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涉及”合理使用“抗辩的有181 个案件。

笔者对这些案件进行梳理,选取下列案件来分析,以说明现行商标合理使用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一、两组典型案例的分析与比较(一)第一组案例分析与比较案例一:GUCCIO CUCCI S.P.A.诉宁波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56GUCCIO CUCCI S.P.A.(下称古乔古希公司)是”GUCCI“文字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权人,注册类别为国际分类第9 类(眼镜、太阳眼镜等)、第18 类(包类、旅行包、钱包等)、第25 类(衣物、鞋、袜等)等。

古乔古希公司于2009 年10月28 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宁波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奥特莱斯)未经许可,擅自将与”GUCCI“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在奥特莱斯108 号商铺的门面正中央、该商铺四周、购物广场内广告牌、公司网站上突出使用,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宁波奥特莱斯使用其企业名称”GUCCI“、”国际品牌直销广场“、”入驻品牌:GUCCI“等广告语的行为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宁波奥特莱斯辩称:其通过古乔古希公司米兰总经销商获得包括”GUCCI“在内的多个品牌的经销权,在奥特莱斯四周及企业网站上进行广告宣传,是为了让消费者了解拟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主观上无恶意,是商标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商铺位于购物广场内部,门面上方所显示的”GUCCI“是商品的指示,并非作为店铺字号;销售的商品为”GUCCI“正品,”品牌直销“等宣传用语也是”奥特莱斯“模式的习惯叫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宁波奥特莱斯使用”GUCCI“并非用于标识服务的来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将”GUCCI“用于店招及采取的宣传方式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宁波奥特莱斯销售的商品与古乔古希专卖店的商品具有一样的品质和时尚度,从而获取了不应有的竞争优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同时,法院认为:宁波奥特莱斯以醒目的方式大量宣传”GUCCI“商标和字号,并以引人误解的、有歧义的广告语使人误认为该商铺是”GUCCI“的直营店或经过授权、许可。

因此,其使用”GUCCI“标识是出于提升企业形象、扩大影响力的商业目的,并非单纯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认为是善意的、合理的,是超出必要范围的使用和宣传,商标合理使用的抗辩不能成立。

案例二: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哈尔滨葳琳服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572011 年8 月4 日,古乔古希公司以哈尔滨葳琳服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葳琳公司)未经许可在卖场入口招牌的中心位置使用”GUCCI“文字商标,在报纸、商品标签等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GUCCI“及图,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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