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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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

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

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2020年12月22日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A公共服务A01公共安全服务A0101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A0102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A010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A010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A02教育公共服务A0201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A0202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3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4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A0205国防教育服务A03就业公共服务A0301就业指导服务A0302职业技能培训服务A0303创业指导服务A0304人才服务A04社会保障服务A0401儿童福利服务A0402基本养老服务A0403社会救助服务A0404扶贫济困服务A0405优抚安置服务A0406残疾人服务A0407法律援助服务A05卫生健康公共服务A0501传染病防控服务A0502地方病防控服务A0503应急救治服务A0504食品药品安全服务A0505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A0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A0601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A0602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A0603 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A0604废弃物处理服务A0605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A0606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A0607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A07科技公共服务A0701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A0702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A0703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A0704 区域科技发展服务A0705技术创新服务A08文化公共服务A0801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A0802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A0803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A09体育公共服务A0901体育组织服务A0902体育场馆服务A10社会治理服务A1001社区治理服务A1002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A1003社会工作服务A1004人民调解服务A1005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A11城乡维护服务A1101公共设施管理服务A12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A1201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A120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务A120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A1204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A1205动物疫病防治服务A1206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A1207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A1208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A1209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A1210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A1211林区管理服务A1212水利设施养护服务A13交通运输公共服务A1301水路运输保障服务A1302交通运输社会监督服务A1303轨道交通应急演练服务A1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服务A1401防灾减灾预警、预报服务A1402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A1403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A1404灾害救援救助服务A1405灾后防疫服务A1406灾情调查评估服务A1407灾害风险普查服务A15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A1501公共信息服务A1502公共公益宣传服务A1503公共公益展览服务A1504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A16行业管理服务A1601行业规划服务A1602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A1603行业统计分析服务A1604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服务A1605 行业规范服务A1606行业标准制修订服务A1607行业投诉处理服务A1608行业咨询服务A1609行业人才培养服务A17技术性公共服务A1701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A1702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务A1703监测服务A1704气象服务A18其他公共服务A1801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A1802农村金融发展服务B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B01法律服务B0101法律顾问服务B0102法律咨询服务B0103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B0104见证及公证服务B02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B0201课题研究服务B0202社会调查服务B03会计审计服务B0301会计服务B0302审计服务B04会议服务B04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5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6工程服务B060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B0602工程监理服务B0603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程服务B07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B0701评审服务B0702评估和评价服务B08咨询服务B0801咨询服务B09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0901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B0902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10 信息化服务B1001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B1002数据处理服务B1003网络接入服务B1004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B11后勤服务B1101维修保养服务B1102物业管理服务B1103印刷和出版服务B1105餐饮服务B1106租赁服务B1107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B12 其他辅助性服务B1201翻译服务B1202档案管理服务B1203外事服务——结束——。

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图

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图

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图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政府采购的操作,提升采购质量,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江苏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磋商六种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流程规范图,直观清晰地列明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这三方应当完成的采购环节,有效指导采购当事人,便于他们在采购中进行参考和执行。

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各部门财政预算的同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提供采购计划并报财政部门批准。

财政部门审批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审批采购资金并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受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受理采购计划并进行登记、立项和分配项目。

项目论证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采购人及相关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项目论证。

采购文件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技术方案和调研论证结果,结合采购项目具体要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上传采购文件电子审批流程,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信息发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中心网站和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

采购文件发售与项目答疑采购文件应当发售给对采购项目作出反应的供应商。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自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组织采购开标或报价仪式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

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负责。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资格后审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即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

成交供应商公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苏府办[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全面清理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已登记的代理机构以及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依据财政部新的《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将会同设区市的财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代理机构(含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明确社会信用代码是代理机构的唯一标识,对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不再单独列示。

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分网登记录入的专职人员名单,须有3名以上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代理机构应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2018年5月1日起,省财政厅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昆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操作基本流程

昆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操作基本流程

昆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业务操作基本规程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拟定以下操作规程:一、公开招标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达到集中采购目录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

(二)操作规程:1.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的委托。

采购人凭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与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开展采购活动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开展具体采购活动。

2.制定招标文件。

采购人向采购中心提供采购项目数量、详细技术参数、规格、配置、功能与作用的详细描述及服务条款等,采购中心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招标文件力求做到充分、细致、科学、周密、严谨,采购内容无排他性。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采购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进间地点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发布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苏州政府采购网、苏州城市商报、昆山政府采购网。

3.接受投标人报名。

由采购中心办理投标人报名事宜,发放招标书,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预审投标人资质。

报名投标人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4.接收投标文件。

由采购中心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接收投标书和收取投标保证金。

投标书应当密封投标,未密封的投标书不得受理,超过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书不得受理,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得参与开标。

有商务标书与技术标书之分的,应分别装订密封投标,技术标书内不得有暗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和标记,只能在技术标书密封袋上指定位置注明投标人名称。

5.组建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来源由采购办从专家库中抽取。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苏财购〔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进一步落实市级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苏财购﹝2019﹞16号)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完善机制采购人应在原有内控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完善履约验收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履约验收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采购人应对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完成项目验收登记相关工作。

(二)合同约定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事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法、内容及标准等。

验收时,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验收结果应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三)及时验收采购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对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四)细化方案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2024年度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题(4套)

2024年度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题(4套)

第一套试题一、判断题1、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专家组成。

(×)2、评分办法规定可以规定:投标人为独立法人得2分,投标人为非独立法人得0分。

(×)3、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征集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框架协议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

除征集人和采购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授予的采购文件资料由征集人负责保存。

(×)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6、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7、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可以订立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

(×)8、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电子化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有偿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9、《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承担保密责任。

(×)10、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12、按利于采购项目进行的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为参加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的投标咨询。

(×)13、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07]9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07]9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07〕9号)省级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江苏省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四月三日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慎重选择,可采取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掌握实际情况,力求更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原则的体现。

采购人应尽早规划和安排所需采购项目的实施,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的必要时间,避免影响政府采购方式的合理选择。

第三条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及申请第四条本办法所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第五条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设区的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为《申请表》)一式两份。

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办法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为,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质量和服务⽔平,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并经苏州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在本⾏政区域内,依法接受采购⼈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代理机构在市(县)开展业务代理的,同时需要到当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条记分管理办法是对代理机构在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的⾏为进⾏量化记分的管理措施。

记分管理采取⽇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

第四条记分周期为⼀年度,从每年的1⽉1⽇起⾄12⽉31⽇⽌,每次记分总分20分。

第五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对本⾏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记分。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在代理机构记分管理中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七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章记分项⽬及分值第⼋条代理机构的违规违法⾏为的记分分值,依据⾏为的轻重程度,分为2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

对重复出现违规违法⾏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

第九条代理机构及其⼯作⼈员有下列⾏为之⼀的,⼀次记2分:(⼀)未与采购⼈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未及时实施采购,造成采购延误的,或者因未充分了解采购单位需求造成采购失误的;(三)将投标⼈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标准的;(四)提交的采购⽂件要素不全、内容错误或有缺项漏项的;(五)同⼀采购项⽬的归档⽂件与发售的采购⽂件内容不⼀致的;(六)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交相关采购信息的,或信息提交不正确的;(七)未对评标委员会、谈判⼩组的评分分值进⾏核对,出现错误的;(⼋)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中,出现⾮最低价中标(成交)情况时,未提醒评委对低价未中标(未成交)理由逐⼀作出说明,并予以详细记录的;(九)未按规定对采购⽂件中涉及废标、⽆效投标、⽆效报价等有关重要内容予以宣读,未提请评标委员会、谈判⼩组成员认真核对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有关条款的;(⼗)擅⾃规避评标现场监控录像、录⾳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协助采购⼈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按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归档资料,致使合同⽆法备案的;(⼗四)未制订、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的。

政府采购(业务流程)

政府采购(业务流程)
• 采购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发布结果公示、 发布中标公告、发中标通知书(有质疑、投 诉的应处理完后再发中标公告。
• (六)、采购阶段
• 1、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找采购人签订 采购合同。
• 2、采购人组织验收采购项目 • 3、资金支付文件及证明
• (七)档案整理
• 完成项目完整归档,并编号存放 • 档案的完整性应由开标准备前至采购活动结

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03:08:5303:08:5303:08Fri day, October 16, 2020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0.10.1620.10.1603:08:5303:08:53October 16, 2020

踏实肯干,努力奋斗。2020年10月16日上午3时8分20.10.1620.10.16
2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同 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讲
• 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 • 规范
公开招标的工作流程
• 1签订委托协议 • 2提供采购需求书 • 3编制招标文件 • 4发布招标公示、公告 •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 6组建评审委员会 • 7开标、评标、定标 • 8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相信相信得力量。20.10.162020年10月 16日星 期五3时8分53秒20.10.16
谢谢大家!
询价操作流程
• 1签订委托协议 • 2提供采购需求书 • 3编制询价文件 • 4发布询价公告 • 5询价文件的澄清、修改 • 6组建询价小组 • 7组织询价 • 8发布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单一来源操作规程
• 1签订委托协议 • 2提供采购需求书 • 3编制单一来源文件 • 4发布谈判邀请书 • 5组建谈判小组 • 6组织谈判 • 7发布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江苏省财政厅)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也称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各单位在年初编报年度收支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或服务等,并在财政部门批复年度单位预算后,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

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

各基层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的单位采购预算)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门的有关业务部门(处、科、股,下同)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办或采购科,下同)各一份。

第七条财政各业务部门应对各有关主管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汇总,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业务操作规程

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业务操作规程

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业务操作规程一、××政府采购公开/邀请招标采购业务操作规程(一)采购计划受理综合部负责采购计划的受理,采购人需提供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采购计划书、××政府采购委托单、项目价格调查表、并签订年度政府采购委托协议(每年度首次采购时签订),采购中心综合部人员核对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的提供情况,即时完成登记。

(二)确定项目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采购需求,分派采购任务,确定采购项目负责人。

(三)采购需求审查1、项目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对采购项目的需求审查把握不准的,应书面向科室负责人申请委托专家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

2、审查中若发现采购人有全部或部分采购进口产品的,须要求采购单位提供经××财政局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参与进口产品专家论证的专家名单。

3、因项目特殊确需指明相关产品品牌的,经专家论证确定,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且品牌之间有可比性和合理性。

须要求采购人提供××财政局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同时附专家论证意见。

(四)接受委托需求审查完毕后,由项目负责人在委托单上签字确认,正式受理委托,开始计算采购时限。

(五)确定采购方式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及公开(邀请)招标的数额标准,确定公开(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六)制作标书1、依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做好市场调查,了解市场价位、产品性能、技术参数等信息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拟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初稿,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招标文件制作应注意事项:①招标文件中要详细说明所采购的货物、设备或工程的内容,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制定技术规格和合同条款不能有歧视性条款。

②若有指定品牌采购的,须在招标文件中标注“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器牌相当的产品参加”。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阎立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市级政府所有的财政资金,其收入收缴、支付使用以及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征收机关、预算单位、审计以及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库管理应当从实际出发,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财政国库管理应当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者用款单位。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完善本市财政国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稳步有序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履行财政监督职能,督促财政资金及时、完整地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按规定办理财政资金退付审批。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执行,定期与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苏财购〔2023〕9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3〕94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目录及标准,规范编制和执行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

附件: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8月9日附件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备注:①本目录的编码和品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

②目录内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应当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有关规定执行。

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框架协议采购相关规定、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小额零星采购是指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

③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本目录,具体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7〕53号)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政采部工作流程及员工岗位职责

政采部工作流程及员工岗位职责

政府采购部工作流程与员工岗位职责一、工作流程(一)项目参与1、浏览政府采购及招标公司网站(包括央采、省采、市采、区采、招标公司等采购项目信息)。

每天浏览至少四次,浏览时间为9:00、12:00、14:00、17:00。

网站浏览分配表《政府采购网站及招投标公司一览表》浏览方式为:两人一组,配合工作。

2、整理采购项目信息。

根据采购项目信息来源,完善《项目信息一览表》,对采购项目进行登记、整理、筛选,并对采购项目的参与结果进行确认、填写项目参与结果。

项目参与结果分为:①不参与,并简单注明原因;②参与,并注明参与人,标注该项目信息颜色;③暂不确定的项目可先标注颜色待定。

3、整理项目进度表。

对需要参与的项目填写《项目进度表》,登记详细项目信息,做好项目进度记录,需要注意的是要在项目进度表中看到项目的进度。

此项工作一直伴随该项目的整个过程。

4、询价与报价。

了解产品并进行询价,对询价情况(具体公司、联系人、联系方式,参数满足情况,参数偏移、供货时间、价格等)做出详细的记录,同一种产品货比三家,并登记《货源名单》。

根据询价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最终报价及供货周期。

如果参数存在偏移,报价时要在备注中详细说明。

5、购买标书。

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及时进行报名、购买标书、缴纳投标保证金,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购买标书保证金明细》。

6、标书制作。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标书制作流程》制作标书,标书制作完成后至少两人进行检查。

7、投标。

投标前仔细阅读标书,了解产品情况、售后服务及公司响应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参加投标。

(二)项目中标1、制作合同。

收到采购中心中标确认电话后,记录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整理好报价分项明细后向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发送邮件,由项目负责人制作合同。

2、联系采购人。

联系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说明中标情况和特别澄清内容,记录单位地址、设备使用人、送货地址,约定签订合同及送货时间,留下个人的联系方式,并登记《客户联系人信息表》。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通知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区财政局: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等要求,市级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健全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采购人应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完善规范措施和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一)分事行权,就是对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

(二)分岗设权,就是对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

(三)分级授权,就是对各管理层级和各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

二、主要内容采购人应以各项制度规范为指引,充分落实《工作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单位整体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明确政府采购环节、贯彻政府采购制度、合理设置岗位职责,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一)环节控制。

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规定,明确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

政府采购流程及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流程及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流程及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政府采购流程及合同协议书一、政府采购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政府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数量、质量等要素,编制采购计划。

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金额,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3. 发布采购公告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需发布采购公告,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项目需邀请潜在供应商。

4. 采购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

5. 采购文件接收与评审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6. 合同签订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合同履行与验收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验收。

8. 合同结算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结算。

9. 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需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二、合同协议书甲方(采购人):__________乙方(供应商):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1.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2. 采购内容:__________3. 采购数量:__________4. 采购质量标准:__________5. 采购金额:__________6. 交货期限:__________7. 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8. 质量保证:__________9. 售后服务:__________10.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11.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__________12. 其他条款:__________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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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管理项目:1、政府采购基本工作流程;2、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3、政府采购文件备案;4、政府采购合同备案;5、政府采购投诉处理;6、政府采购方式变更;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18号令);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19号令);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20号令);5、《关于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苏财购字[2005]1号)。

6、《关于开展江苏省2004-2005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04]9号)。

管理对象:依法参加政府采购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管理程序:1.政府采购基本工作流程1.1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

标准:采购人提交的资料齐全,按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的采购品目填写。

主管部门审核下属单位采购计划会同本部门采购计划集中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采购计划和项目资金核定的受理权。

1.2 采购人自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1.3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人委托的权限开展采购工作。

1.4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制订初步采购方案报财政部门。

1.5 财政部门审核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采购方案。

标准: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方式的审核权。

1.6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采购方案会同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

1.7 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采购文件进行合规性检查,3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或不备案答复。

标准: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未经合规性检查的采购文件不予备案;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予备案。

重大采购项目备案的初审权。

1.8 采购文件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

未通过备案的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制作采购文件。

1.9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事宜。

1.10 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11 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1.12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标准:采购编号、盖章齐全;中标、成交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采购内容与合同内容一致。

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确定备案权:与开标记录上的中标、成交金额完全一致,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明确的合同准予备案。

不予备案权:对与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不予备案;追加合同项目与原合同不符或追加金额超过原中标、成交金额10%的合同,未经上级同意的不予备案。

1.13 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4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可向市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1.15 市国库支付中心接受采购人申请,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2.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流程2.1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年度《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对各预算部门(采购人)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下一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2.2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或追加),按照年度《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的采购品目名称分别填写《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定表》,在每月20日前编制下一个月份的政府采购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同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制订采购初步方案。

2.3 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来的政府采购计划及资金核定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连同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和资金核定表于每月25日前集中报财政部门。

2.4 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部门上报的采购计划后,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采购项目、落实采购资金,及时批复给主管部门。

标准:采购人提交的资料齐全,按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的采购品目填写。

主管部门审核下属单位采购计划会同本部门采购计划集中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采购计划和项目资金核定的受理权。

2.5 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交来的采购方案后应对采购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在5日内将当月政府采购方案返回给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标准: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方式的审核权。

3.政府采购文件备案流程3.1 采购代理机构按批准的采购方案会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

3.2 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采购文件进行合规性检查,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或不备案答复。

标准: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未经合规性检查的采购文件不予备案;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予备案。

重大采购项目备案的初审权。

3.3 采购文件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

3.4 未通过备案的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制作采购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流程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2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标准:采购编号、盖章齐全;中标、成交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采购内容与合同内容一致。

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确定备案权:与开标记录上的中标、成交金额完全一致,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明确的合同准予备案。

不予备案权:对与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不予备案;追加合同项目与原合同不符或追加金额超过原中标、成交金额10%的合同,未经上级同意的不予备案。

4.3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4.4 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4.5 市国库支付中心接受采购人申请,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5.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5.1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5.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5.2.1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5.2.2 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5.2.3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5.2.4 提起投诉的日期。

5.2.5投诉人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3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5.3.1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之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5.3.2 投诉书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5.3.3 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之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5.4 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5.5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管理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5.6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流程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

6.2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6.3对公开招标活动中,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告市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6.3.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6.3.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招标。

6.4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条规定执行。

6.5县级市及区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采购方式变更的,应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流程7.1社会中介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书面申请。

7.2在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供下列材料:7.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2.2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7.2.3上年招标采购采购业绩统计表;7.2.4《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7.2.5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7.2.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数量审核表》;7.3县级市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申请时,应附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7.4市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后报省财政厅。

7.5经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由省财政厅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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