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政策法规及实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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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例分析
案情一(确认劳动关系) 钱某在我区一家化工公司工作。2010年6
月16日,钱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手指,后 钱某到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伤时,因用人单 位不承认与钱某存在劳动关系,钱某不得已 到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审理中,钱 某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但化工公司不予认 可。仲裁庭要求化工公司提交考勤表、工资 表等证据,但化工公司一直未提交。
案情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赔偿)
劳动者甲自2008年3月进入乙公司工资, 从事生产计划工作。其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 限自2008年3月到2011年3月。2009年5月 的某天,劳动者甲在工作时间睡觉,乙公司 发现后遂以此为由解除了与甲之间的劳动合 同。
乙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上班时间睡 觉记警告处分”,“一年内违反厂规厂纪达 五次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甲在翻看了乙 公司的员工手册后认为其上班时间睡觉虽然 违反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政策法规及实务
主讲人:张明霞
一﹑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 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一﹑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
四、因工伤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张某系某公司的生产主管,自 2007年1月1日进入该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 合同,最后一期合同的期限自2008年1月1日 到2009年12月31日,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工资为2000元/月。2009年12月底,在张某 的合同即将到期之时,该公司准备与张某续 签劳动合同,但在新的合同文本中,工资待 遇却变为了960元/月,张某认为公司降低了 其工资待遇,于是拒绝签订该份劳动合同,
四﹑劳动争议中的证据举证分配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有 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用人单位
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 利后果。 对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 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 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 举证责任。
工资。4月1日,公司又借故解除了与他的劳 动关系。双方对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 同赔偿金有争议,陈某遂提起了仲裁。
五﹑何为终局裁决
上述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可依法提起诉 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 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五﹑何为终局裁决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二﹑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三﹑申请劳动争议的时效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计算为1年。
在1年时效内,因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 同意履行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
了规章制度,但并不应当被解除劳动合同, 乙公司的做法违法,要求乙公司支付其违法 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双方就此发生争议,诉 至仲裁委。
处理
仲裁委在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对甲的处理决定 违反了其《员工手册》的规定,其解除甲的 劳动合同缺乏相应依据,解除甲的合同确系 违法,支持了甲的诉求。
案情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赔偿)
调解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立案
受理
審理
爭議發生, 提交申請書
调解受理 與否答復
放 棄 申 訴
撤訴
調解受理通知
,調解處理
END
五﹑何为终局裁决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 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处理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钱某作为劳动者提 交了录音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已完成了初 步的举证责任。化工公司虽对录音不予认可, 但未提出司法鉴定。且更为重要的是,化工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工资及 考勤情况,以备查阅,但其拒不提交,是在 回避本案的主要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 任。仲裁委依法裁决:钱某与化工公司之间 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四(调整工作岗位)
2005年12月初,劳动者陈某应聘进入某 电子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3份劳动合同, 最后1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 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陈某担任维保 部部门经理,工资为每月5000元。2009年3 月11日,公司将陈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维保 销售主管,薪资调整为每月3000元,但遭到 陈某的反对。此后公司已按3000元标准,支 付了陈某从2009年3月11日至3月31日的
公司告知张某其实工资待遇将维持原状不会 变动,合同中约定的960元之时基本工资而 已,张某认为其如果签订该份合同,其权利 将难以得到保障,故而坚持拒绝签订,于是 在200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 即终止了劳动关系。此后,双方就终止劳动 合同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诉讼至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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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张某续订 劳动合同,不管其出于何种原因,其降低了 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待遇条件,最终导 致张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张某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金。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自2008年1 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起算张某在该公司的工 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申请劳动争议的时效
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 能在1年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 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 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 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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