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
各位同学好!日常法规学习:今天开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3。
祝大家学习愉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协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处理劳动争议有哪几种方式?第五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什么是协商?第五条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议或团体协议,双方相互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5、什么是调解?第五条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为其提供劝说和斡旋等活动。
6、什么情形下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7、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法办案规则解读10年9月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人员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 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 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 人员担任。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 解不成。 2、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 的组织 3、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2、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3、是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大举措。
第二部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解析
一、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至一年 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 四、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强化立足调解 五、改变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六、劳动仲裁处理时限:缩短近40天 七、提高仲裁员准入条件及责任标准 八、不履行调解协议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九、赋予劳动仲裁移送法院先予执行的权利 十、劳动仲裁不收费 ……
3、人民法院
组织形式: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国家授权,依法 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D19职责:①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③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 动争议案件;④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仲 裁院)——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事 机构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 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7号),鼓励并有计划地组 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一 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就业见习期间 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对见习高校毕业生 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单位为见习生办理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生与见习单位发生 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2022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及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及案例分析课程背景:一、富士康“12跳”、南海本田罢工事件后,引发新一轮的劳资博弈。
部分地区和特定行业还出现劳资纠纷“井喷”现象。
二、当前劳动关系特征与劳动立法趋势。
三、员工从权益诉求转向利益诉求;四、如何既要考虑劳动者诉求又要考虑企业承受力?五、如何疏导和化解劳资矛盾?六、员工关系管理的关键流程和法律要点七、如何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与劳动争议预防?八、现行政策下用人单位如何加强员工人文关怀,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学习目的l 了解用工风险。
l 改变思维方式。
l 掌握应对技巧。
l 提升管理效能!课程内容:第一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概述一、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背景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战略意义三、对有关劳动合同法争议的看法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概述(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宗旨(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存在问题的主要思路(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五)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六)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七)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的关系(八)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五、劳动争议调解(一)调整、充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二)提高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要求第二部分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对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组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对于我省企业及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影响(一)、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明显(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的原因(三)群体性劳资矛盾增加,维稳工作面临挑战第三部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及劳资专家分别解读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四部分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一、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趋势(一) 、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员工关系管理的特点二、劳动争议案件迅增多的原因(一) 、劳动者的申诉率高,胜诉率也高,促使个人意识与法制意识的“苏醒”三、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宗旨(二) 、怎样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用工风险(三) 、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四) 、劳动争议协商处理要点(五) 、劳动争议预防(六) 、劳动争议的分类(七)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1.协商2.调解3.仲裁(1)、举证责任(2)、事实调查、证据固定(3)、证据的证明效力(4)、答辩状(5)、用人单位应向仲裁机构提交的材料(6)、开庭(八) 、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团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影响从众的因素从众处理谈判策略(九)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1、劳动监察的权限2、劳动监察处理程序(十) 、突发事件处理1、突发事件控制2、突发事件的特点3、突发事件的处理对策(十一) 、新形势下员工的特点第五部分企业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 ,工会主席应该站在哪一边?一、新形势下员工的特点(一)、企业内外部沟通管理(二)、员工沟通和参与机制的建立二、工会怎样协调促进公平、和谐和稳定的劳资关系(1)工会管理(2)工会的作用与现状三、劳动争议发展趋势劳资关系将呈现多元化、复杂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解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 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举证不能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提供证据 ,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保护期限(第二十七条)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 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管辖范围(第二十一条)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 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 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 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 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补充规定时效中断制度。
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 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相比,在许多方面作了调整,以下就是对这些变化的简要解读。
一、受理范围的变化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解读:调解仲裁法将调解程序规定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诉讼活动前的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得到强化;同时,缩短了调解期限,提高了调解效率。
体现了可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稳定的立法理念。
三、调解组织的调整条例: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和一裁终局制。
所谓仲裁前置,是指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和解、调节、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来解决劳动纠纷,但劳动者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先行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果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的程序设置;所谓一裁终局制,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只经过一次裁决程序,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得再行申请仲裁,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设置。
对于仲裁裁决,什么情况下为生效裁决?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为此,笔者就该法的相关条款作出解析:《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下作出的裁决才是终局性裁决。
但《调节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又赋予了劳动者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似乎否定了第四十七条终局性裁决的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本法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本法第四十八条并未否定第四十七条的终局性裁决,而只是赋予劳动者一种救济权,人民法院经审查劳动仲裁裁决确属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终局性裁决,只能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定并非是对仲裁裁决的确认,因此,笔者认为本法第四十八条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并非是对本法第四十七条终局性裁决的否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答1、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答:制定通过这部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是为了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周期长、效率低、职工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为建立及时、有效、快捷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提供制度保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周期长、效率低、职工维权成本高,是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哪些完善?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程序进行了补充、修改,着力缩短周期,提高效率,降低职工维权成本。
相比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在三方面有了创新和突破。
首先是确立了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解模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相对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规定来说,这在坚持企业调解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新规定,一是赋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二是明确了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地位及职责。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对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作了规定,明确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的履行,特别规定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程序,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3、相对调解来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是不有更多更详细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程序是怎样的?答: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解读-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解读-劳动法一、法条内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条文注释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有六项:(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因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与之相关的包括调动、借调、借用、帮工等。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争议,也包括就业、录用、服务期、竞业限制等方面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之前的劳动争议形式。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企业已经很少有这种争议,但在事业单位和机关中这类争议相对较多。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因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引发的争议;其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较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而其他内容的规定则参差不齐,需要根据各地或各单位的情况具体确定。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因支付、拖欠、标准、金额大小等涉及报酬和费用的问题引发的争议,这类争议一般是劳动争议中的焦点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主要是上述五项未列出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
三、知识拓展: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如下原则规定的: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
三、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
解读《劳动争议仲裁法》
解读《劳动争议仲裁法》——原国家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范战江在全国家纺行业《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上的讲话稿(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核)《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分三个问题来讲。
第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主要有四点:(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日趋复杂,内容多样,处理难度增大。
从数量上看,这两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每年都要达到三四十万,这个数量跟最初相比,当初每年也就是几千件、上万件。
从我做这项工作的整个过程中看,在1991年的时候劳动争议数量有一个下滑,但是从1992年一直到现在都是直线上升。
虽然数量在我们国家相对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我们国家现状,这个数量应该说不算小,越来越多,但是跟国外比这恐怕还是小数。
我们在1996年的时候跟德国的同行交流,德国1996年全年的劳动争议数量大概67万件。
数字上看我们并不算大,但是从综合角度看恐怕我们现在的数量比较大,体制上确实需要改进。
再一个出现新的劳动争议内容,特别是劳动关系,用工方式多样化,人们法律知识也在不断提高,比如对劳动关系的认识现在各个企业都比较普遍的关注,而且都有了一些认识。
昨天也有同志跟我交流到底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什么时候用。
正因为不少的单位和个人都明白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一些差别,但是了解的并不是全面。
比如看到劳务关系可以不上保险,劳动关系必须上保险,所以很多单位都是故意规避法律,明明是劳动关系还说是劳务关系,所以1995年劳动部发了一个文件《关于确定劳务关系的若干问题规定》,这个规定明确说了关于认定劳动关系的争议应当属于仲裁法的受理范围,像这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范围,这是民事的一项。
类似这样一些新的内容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发现了许多。
处理难度大。
原来我们处理劳动争议多数都是调解解决的,可是现在裁决解决的数量高于调解,而且上法院的数量比过去大幅度增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亮点解析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条文解析】着重调解,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比较有特色的法律原则。
调解在我国有渊源流长的历史,被称为“东方一枝花”,并被西方所借鉴和发扬,形成了目前流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解析】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有以下几种:一是协商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在这四种解决机制中,协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是必经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必须事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换言之,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可以跳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去法院起诉。
“除本法另有规定”是指本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服的,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需要通过向当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而劳动者不受限制,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这一规定也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设计的。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条文解析】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当时百废待兴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大力扶持国营企业。
那时候为了保护国营企业里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国家特意出台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但是这个暂行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内容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第二十七条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仲裁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仲裁时效为一年。
关于仲裁时效的期间,现行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
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
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尤其是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较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三十条【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三十条【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第三十条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的进行。
【解析】本条是关于受理后的仲裁准备工作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为了保证将来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目的在于使被申请人能了解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以便及时提出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申请人是口头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在五日内将口述笔录的复制本发送被申请人,或者口头将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通知被告。
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的期限从之次日起计算。
2.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答辩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就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所作出的答复与反驳。
答辩是本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被申请人的答辩,不仅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有利于仲裁庭了解案情,掌握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责任,公正合理地作出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的答辩应以书面的方式作出。
仲裁答辩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
被申请人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答辩书,可以表明自己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态度,并有利于仲裁庭查明事实。
正因为提交答辩书对于被申请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被申请人应当给予仲裁答辩书以足够的重视。
答辩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五十三条【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五十三条【仲裁不收费】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制度的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主要是依据《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劳办字「1992]22号)及两个附件,即附件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6号文件)、附二是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这一办法,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办法》对受理费有明确的规定,各地一般都会遵照执行;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费则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处理费的标准高低不一,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是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固定标准收取数百元的费用,有争议全额的实行累加收费。
以广东、浙江为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如果劳动者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减免。
浙江省没有对劳动仲裁作出统一的规定,一般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的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按申请人数收取,具体为:3人以下的,收20元;4人至9人的,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收50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五十一条【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五十一条【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解析】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和申请执行的规定。
(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1)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调解书、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仲裁庭应当在开 庭五日 前, 将开 庭日期 , 地点书面 通知双方当事人 .
50, 当事人是否有权利请求延期开 庭?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劳动 争议仲裁后, 可以自行和解 . 当事 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可以撤回仲裁 申请.
0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0- 5
解读 � � � � � 编 辑吕国 玲 �
为撤回仲裁申请 .
52,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 退庭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如何处理?
47, 当事人 提出回 避申 请的, 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怎样处理?
求有关的证据, 仲裁庭可以要求用 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
46, 什么情形下仲裁员应当回避?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 , 应当回 避, 当事人也有权 以 口头或者书面方 式提出回避申 请: ( 1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 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 与 本案当事人 , 代理人有 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 ) 私自会见当事人 , 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 , 代理人的请客送 礼的.
57,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对 自己陈述的记录是否有权申请补正?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对 回避申请应当 及时作出决 定, 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 事人.
48, 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应当将仲裁员解聘?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被申请人收到书 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 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 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如何解释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如何解释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如何解释的【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三:关于本法适⽤范围的说明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条旨:本条是关于本法适⽤范围的说明释义:关于法律适⽤范围的规定,⼀般有两种⽴法⽅法:⼀是定义式;⼆是列举式。
列举式通过列举⽅法对法律规定的内容较为具体地罗列出来,使其内容明确具体,便于理解和实施。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是采⽤的列举式⽅法,在前⾯五款列举具体范围,并在第六款以"兜底条款"的⽅式进⾏补充。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2005年6⽉15⽇劳动部颁布了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款规定的旨趣与该通知相类。
确认劳动关系在⽬前的司法或仲裁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此可以随⼿举⼀个简单的例⼦加以说明:根据《⼯伤保险条例》第⼗⼋条,提出⼯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简⽽⾔之,劳动者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伤认定的前提,当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有订⽴书⾯劳动合同时,双⽅的劳动关系很明确,⼯伤认定部门也会较为容易进⾏判断。
可是,当双⽅之间是⼀种事实劳动关系时,引发了⼀个问题,该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是由劳动保障⾏政部门来确认,还是由其他部门来确认,由于存在⼀定的空⽩,往往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及相互推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解读-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解读-劳动法一、法条内容第四十二条【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条文注释劳动仲裁如何安排调解与裁决?先行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对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的仲裁调解作了规定:(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前的调解是必经程序。
仲裁庭没有履行这一程序前,不能进入裁决程序。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3)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5)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三、关联法规:《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调解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法律概念是怎么样的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司法解释⼜是如何的呢,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发⽣的什么情况,⼈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呢。
店铺⼩编整理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劳动仲裁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法律的若⼲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条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发⽣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单位在履⾏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的纠纷;(⼆)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没有订⽴书⾯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单位因追索养⽼⾦、医疗费、⼯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发⽣的纠纷。
第⼆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条之规定,以当事⼈的仲裁申请超过六⼗⽇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不可抗⼒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位同学好!日常法规学习:今天开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3。
祝大家学习愉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协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处理劳动争议有哪几种方式?第五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什么是协商?第五条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议或团体协议,双方相互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5、什么是调解?第五条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为其提供劝说和斡旋等活动。
6、什么情形下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7、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8、什么情形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什么是诉讼?第五条诉讼是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10、什么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发生劳动争议,由谁负责举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2、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13、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由谁建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14、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15、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口头申请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16、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如何调解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琉导。
帮助其达成协议。
17、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18、当事人申请调解后,还可以申请仲裁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凋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9、对哪些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谁设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1.劳动争议由谁负责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2.谁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3、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24、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5、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谁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26、劳动者死亡的,由谁参加仲裁活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7、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应当公开进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少?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其间为一年。
29、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0、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力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1、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3、申请人申请仲裁是否需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4、仲裁申请书应包含哪些事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6、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什么救济渠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8、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交答辩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3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40、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是否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1、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鉴定机构如何确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