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175号,2010年8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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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2004年11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批。

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04年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0•【字号】闽政[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严格管理土地,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建设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超标准用地的,一律核减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容积率和最低投资强度。

(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要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强对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等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考核,“十二五”实现单位GDP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降低30%以上,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针对2010年我省闲置土地清理结果,尽快处置闲置土地。

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对因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的要求,加快完成整改处置工作,按规定时限处置到位并网上备案。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要严格管理建设用地,坚持优化布局、保证重点、控制节奏,有效地提供用地保障。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闽国土资文…2009‟246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治建…2009‟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6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9‟198号)部署,扎实推进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第一阶段工作,经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福建省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福建省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建设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排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内容和时间方式排查工作自2009年10月起,至2010年2月上旬基本结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时间适当延后),采取自查、督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分工如下:(一)厅农转处牵头,厅执法局配合,对2008年以来审查报批的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进行自查。

重点排查项目审查报批程序是否规范,征地补偿安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受贿索贿、非法批地问题,是否存在“以租代征”、未批先用、少批多用、违规征地拆迁等问题,建立项目台账,形成排查工作报告。

(二)厅利用处牵头,组织和指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2009年9月30日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清理(具体内容见•福建省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31•【文号】国土资发[2004]229号•【施行日期】200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

《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做好《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掀起学习高潮。

要通过学习,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要认识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土[1999]12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05.31【实施日期】1999.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闽土[1999]126号1999年5月31日)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已经1999年4月1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为实施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申请、审查和报批行为,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和报批工作报本规定执行。

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实现占补平衡。

三、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申请使用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

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以外区域单独选址的除外。

四、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定额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依据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五、建设用地的供应,应优先满足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

对列入《国家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项目用地,应从严控制,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提供土地。

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政策、规定,未列入《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都要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

六、建设项目实行用地预审制度。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转报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用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各市、县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

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属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相邻市、县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和衔接,防止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实际用地需求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到位,各市、县在申请征地前,必须预先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在上报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文件。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2007年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地按照新的规定要求报批用地,保障了城市建设用地,但也存在用地从申报到实施周期偏长,不少城市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用地报批效率,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现就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事权和责任在总结分析各地实践情况、完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

坚持明晰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部重点对城市申报用地符合规划计划、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进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具体用地落实规划用途、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审查把关,城市政府具体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

从城市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城市政府实施征地供地等各环节入手,进一步改进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提高效率,缩短用地报批周期。

实行新申报用地与批准用地的征地供地等情况挂钩,促进城市土地及时开发利用。

二、改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工作(一)控制城市申报用地规模。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4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全面推动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显化国有资产价值,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在全面总结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一)实行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差异化的供地方式。

对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用地应严格控制供地总量,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主要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对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可根据房价、户型、面积、企业自有资本、企业信誉、开发业绩(开发面积、房屋质量、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等)、消费者评价、纳税情况和社会责任等多种指标,主要采取综合招标方式供地;对经营性项目用地竞争性不强或申请竞买人数不足两个的,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探索改革经营性用地单一的公开出让方式。

切实改变过去单一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应建设用地的做法,积极探索有利于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供地方式。

对加油站、工业仓储类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用地,逐步实行租赁制,采取招拍挂方式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闽国土资综〔2013〕293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293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的要求,我厅对《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暂行办法》(闽国土资综〔2010〕3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暂行办法》予以废止,《福建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9月30日福建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防止恶性压价等行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招投标效率,降低成本,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是指招标人根据土地整治项目要求发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并在规定的合理造价区间确定发包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施工预算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可以采用本办法。

第四条招标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招标项目设计质量,对设计文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招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2001年11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和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征地管理,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征地费用管理混乱、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群众信访大幅度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0月22日,《征用土地公告方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正式发布。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征地公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征地管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方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按“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加快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必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方向目标和总体要求,全面理解掌握修正后部门规章的各项规定,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地保障的服务能力水平。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9.10•【字号】闽国土资综[2006]257号•【施行日期】200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257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财政局:现将《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日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居住在地质灾害危险点威胁范围内居民(下称“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生活环境和条件,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切实做好省级安排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下称“项目”)的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支持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实施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对部分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实施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各地地质灾害情况,预安排下达项目年度计划指标,对项目实行申报制度,即在完成搬迁安置、拆除全部搬迁户旧宅及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按实物工作量给予资金补助。

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为3月和9月。

第四条项目的安排,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先急后缓、公开公正、加强管理的原则。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部机关各司局: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土地违法现象又有所抬头。

这种情况扰乱土地管理秩序,阻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如不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将使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丧失殆尽,不仅影响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而且影响国家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领导明确要求,对土地违法的新动向,必须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重大案件要严肃查处,严明纪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现就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清理违法违规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重点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

对2005年1月1日以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要逐一登记造册,于6月底以前报部,部将组织核查。

对2005年1月1日以来市、县用地的情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逐一核查,发现违法批地、用地的要认真整改,严肃处理。

部将组织抽查。

二、严肃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清理违法违规用地的同时,要组织力量严肃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闽国土资综〔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1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省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连续多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根据今年审计署对我省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审计调查情况,我省仍有一些地方对耕地保护重视不够,存在“重用地、轻保护”倾向;个别地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积极性不高,耕地占补存在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时整改审计调查发现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认识。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

各级政府必须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增强土地资源省情的忧患意识,切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耕地保护作为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省委提出粮食自给率50%目标的重要手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需求的同时,确保规划期内实现我省1910万亩耕地保有量和171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耕地保护目标。

(二)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实施方案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建立年度耕地保护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等情况组织自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国土资电发[2011]7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

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

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

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一、【总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3年修正)4.土地复垦条例(2023年施行)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10.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23施行)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23〕17号,2023年施行)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2023年)1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23修正)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23]148号)1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23〕11号)二、【土地征地与补偿】(一)用地审批1.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4.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二)征地费用管理1.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23修订)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14号)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31号)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3号)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96号)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1.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23]8号)12.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13.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23〕100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922号)1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1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三、【拆迁与补偿】(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3年执行)2.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23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4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97号)(二)房屋估价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23〕77号)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3.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2.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一)一般规定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3年修正)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177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25号)5.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3〕50号)(二)土地权属与登记1.土地调查条例(2023年修订)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23〕8号)3.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23〕132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5号)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五、【纠纷处理】(一)一般规定1.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3年施行)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23年施行)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23〕5号)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23〕16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7.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23年修订)8.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施行)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3〕28号)10.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23〕117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3年修订)(二)行政复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3年实施)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23年施行)(三)行政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23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20号)(四)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上,1-22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第一批)(2023年)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23年)七、【其他专题】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闽自然资函〔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4〕238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一)及时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评估修改。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在“三区三线”划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对有成片开发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需求等的地区,应优先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对既有详细规划实施评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适应目前发展需求的,可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进行修改。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不得违反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统一用途管制。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概念性规划、工程设计方案、品质提升规划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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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闽国土资综〔2010〕175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和物价增长幅度等因素,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征地补偿标准每2至3年调整一次,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今年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修订工作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5]392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4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形成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报请政府同意后,于8月31日前上报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进行综合平衡,形成〘各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统计表〙(附件2),报请设区市政府同意后,于9月2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经省国土资源厅综合汇总平衡后,报请省政府公布实施。

二、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通过,未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的,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三、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坚持先安置后征收。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或统一建设农村住宅安置小区;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商品房
或政府统一建设的安置房。

四、严格拆迁安置用地审批。

以农村住宅安置小区形式安置的,每户宅基地面积需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规定的面积限额。

以城市单元房形式安置的,安置小区面积根据建筑面积、容积率控制。

当地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编制年度或半年度拆迁安置规划,统筹规划拆迁安置用地。

大型建设项目涉及拆迁需大规模集中统一安置的,建设项目法人在进行工程前期工作时,应编制拆迁安置规划报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批准。

报批安置用地时附具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编制或批准的拆迁安置规划。

严禁以拆迁安置房建设名义报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商品房中配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报批征地时无法确定各土地用途具体边界,整幅地块占用耕地部分均应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五、规范征地工作程序。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征地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制度,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征地报批仍按原规定附村委会回执函,村组或农户的意见材料留存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查。

对依申请听证所提出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应予以协调并出具协调意见,没有听证材料及市、县人民政府
协调意见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附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2、〘各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征地通知
抄送:本厅领导,有关处(室),存档。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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