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疾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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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XX事业部

关于XX意外事故处理的报告XX,工号,入司时间2011年8月,为云南驻昆明办事处营销员。

2011年11月25日,XX随昆明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于蒙自自治州陪客户洽谈业务并与客户吃晚饭喝酒,当晚有不适感。于次日2011年11月26日突然晕倒。经医院抢救治疗苏醒,诊断为酒精引起的脑梗塞,并出现语言不能正常表达的症状。现其本人向公司提出如下申请:

∙由于本人没有经济能力,本人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由公司先提前支付,并按工伤的待遇报销医疗费。

∙由于本人是做销售的,工资没有具体的数据,考虑到本人因生病没有生活来源,请公司按3000元/月发放本人的工资,直到本人康复为止。

∙由于本人是严重的脑梗病患,不能单独行动,随时可能发病,需要人照顾,请公司给予一定的护理费、营养费。

∙本人在治疗期间,公司不能单方终止本人的劳动合同。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对XX相关要求作如下处理:

一、工伤认定及医疗费用

脑梗塞属于慢性病,形成时间较长,发生疾病的主要责任不在公司,而在员工自身。XX发脑梗塞兼有“与工作相关”,“慢性病”,“饮酒”三种因素,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各省高等人民法院有不同裁决。员工如主张属于工伤,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公司已履行工伤备案与申报工伤认定的义务,责任不在公司。如对劳动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不服,需提请行政复议。

但XX脑梗塞与从事工作业务相关。由于意外险及医疗可以报销大部分医疗费,建议由公司垫付因治疗所需的费用。医保及意外险报销费用后归还公司。

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

公司需要证明XX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这道程序。如未履行相关程序,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法律风险。

但需承担的法律风险是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在2012年2月之前,即劳动合同订立期限六个月内,需支付2*半个月工资=1500元)

建议医疗期满后,通过协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出于遵守法律法规的考虑及人道主义的考虑,在1500元基础上,建议适当提高补偿金标准。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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