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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03年1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即交易市场)和完备的交易设施;(三)公司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并不得兼职;(四)有相应的专职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五)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产权交易场所;(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办法组织产权交易;(三)对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四)按程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施行。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正>《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二○○八年一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6-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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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土地

可 以 采取定 额 分 配 或 者 按 比 例分



省 政府 确 定 储备 的 其他 土 地

配 的 方式

进 行 土地 收 益分 配

第七条
省 级 土地 储备 可 以 采 取 合作

三条
省 级土 地储备资金 的 来

储备 及其 他 有 效 的方 式进 行
采 用合 作 储备 的



使用 和管 理 按 照
省 经 济社 会发 展计 划 和 区 域 发展 重 大 战 略
是 指 省 国 土 资 源 主管 部 门 所 属 土 地 储 备 机 构 依 法取 得 土 地

部署 况


依 据 相 关规 划 及 土 地 市 场 供 需 状


储存 以
并 征 求相 关市
县 级 政府 意 见


编制
备 供 应 的行 为

由 所在 地 的 市
县级 国 土 资源 主





印发

管 部 门 依 法办 理 土地 登 记 手续 后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公报
核发 国
年第


国 土资 源 主管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明 确 各方 的 权 利

省级 土 地 储 备 收 入 全 额 上 缴 省 级 国

根 据 省 级 土地 储备 计 划 和 有


纳 入 预算
第十四 条

实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第 八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鲁政办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意义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6.19•【字号】•【施行日期】1987.02.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1989年6月19日重新公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土地是宝贵的、有限的自然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宣传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与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工作,配备土地管理助理员。

第四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

依法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买卖、转让地上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应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档案。

第五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
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5-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安
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拨付情况,确保有关费用及 时、足额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可以暂停被征收 土地所在地市、县的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土地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姜大明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的方式进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
耕地不足 66 平方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 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 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 15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 〕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 4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鲁政发[2004]116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4]1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把国务院《决定》精神落到实处(一)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

《决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在加强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握实质,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坚持依法用地管地,努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近几年,全省各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力地促进和维护了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但是,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乱占滥用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国情省情和保护耕地、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结合山东实际,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贯彻落实《决定》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山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调整修编,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提高农民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正文:----------------------------------------------------------------------------------------------------------------------------------------------------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实施。

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拆迁、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会同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土地收购第五条下列土地由储备中心统一收购:(一)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三)土地出让后因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五)其他需要收购的土地。

第六条储备中心收购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土地收购公告;(二)受理土地收购申请;(三)持土地收购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四)通知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领取并填报《收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五)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六)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七)经政府批准后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1日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土地储备,是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土地储备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全省经济、服务地方发展,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省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区域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依据相关规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并征求相关市、县级政府意见,编制省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省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省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省政府根据需要和省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每年安排部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省级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省级土地储备:(一)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二)依据区域发展规划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土地;(三)省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国有土地;(四)市、县级政府申请省级储备的土地;(五)省政府确定储备的其他土地。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鲁自然资字〔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4〕50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4月28日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用地用海审批的基本依据,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底线约束,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

(二)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发展理念。

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的,应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及生活方式。

(三)统筹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时序安排。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鲁政字〔2015〕126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鲁政字〔2015〕126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呈请研究〈山东省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请示》(鲁国土资呈〔2015〕115号)收悉。

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同意《山东省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由省财政注入现金10亿元,其余40亿元由省财政从省级土地储备合作服务收入中划入。

二、公司为省管功能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省级土地储备开发经营的市场运作平台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融资主体。

主要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省政府授权实施省级土地储备、开发、整理和经营,利用土地政策和储备土地开展投融资和资本运作,为我省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筹集资金。

三、省国土资源厅对公司履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等职责;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为出资人,省国资委履行基础管理职责;省财政厅对公司与公共财政预算相关的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确保省级土地储备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贯彻预算法律和执行财经纪律进行督促和检查。

四、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经营层和监事会,健全完善企业党组织。

公司领导班子由省委管理。

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优先从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中选调。

请你厅抓紧组织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要求,会同财政、国资、工商等部门,依法办理公司的工商注册和筹建、运营事宜。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落实相关职责,确保山东省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顺利组建和运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19•【字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条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7]7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7]7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7]7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既不是剔除补偿费后的余额,也不是级差地租。

各地必须将土地交易总额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然后再核算开发成本,实行列收列支的办法。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和征收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征收。

各市地要取消土地管理部门的过渡户,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改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纳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核算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受让单位根据登记单,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三、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开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是核算土地出让金缴、存、划转的专用帐户。

财政部门要认真核算土地开发成本,并及时拨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大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力度,建立资产共享调剂机制,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6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0月27日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盘活力度,建立资产共享调剂机制,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6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不含省属公立医院、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上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公物仓,是指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家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收储、合理调剂、依法处置的运作平台。

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范围包括:(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半年以上的资产;(二)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三)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四)举办(参加)省级及以上会议、展览、文体、典礼,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五)其他应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谈土地储备的主体(一)

谈土地储备的主体(一)

谈土地储备的主体(一)【内容提要】什么是土地储备,谁有权土地储备,目前土地储备的现状是什么,均是本文要研究的问题。

关于土地储备的主体,本文认为:目前,土地储备的主体大致有以下三个部门:1、地方人民政府;2、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3、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

那么,谁应当是合法的土地储备的主体呢?在没有行政授权之前,土地储备的主体应当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有行政授权时,应当是行政授权的土地储备机构。

【关键词】土地土地管理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的主体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城市拆迁诉讼救济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正文】目前,土地储备不是法律概念。

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还没有土地储备的法律规定。

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尚属探索阶段,有关省市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试图规范行政。

一、土地储备的定义什么是土地储备?较规范的定义是,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和种经营管理制度(来源:深圳国土房产网)。

还有人认为,城市土地储备指由城市政府委托或授权的机构通过征收、收购、置换、到期回收、土地整理等方式,将城市规划用地或分散在用地者手中的城市土地集中起来,并由政府授权或由政府委托的机构完成其房屋拆迁等土地整治与开发等一系列前期开发工作后,再根据城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有计划地将其储备后的城市土地重新投入市场的制度安排(见《浅析土地储备制度运行的程序》作者李凌云)。

最简单的定义是:国有土地储备是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进储存的行为。

(驻马店市土地储备中心网站)地方政府规章中的定义也是不尽相同,例如:1、《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国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购,对集体土地依法征用后予以储存的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土地调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土地调控,是中央针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土地国情和保护耕地任务的艰巨性,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对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作用。

要进一步增强大局和责任意识,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要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严把土地“闸门”,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从根本上解决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以及违法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要确保全省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政府将对各设区市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与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相挂钩。

烟台市土地储备办法

烟台市土地储备办法

烟台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储备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市区(含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和控制计划。

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二)城市建成区内的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三)市、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六条下列土地可通过无偿收回进行储备:(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上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七条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行储备:(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单位、个人正在使用的土地;(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三)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第八条属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i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鲁政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审计和检查情况看,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经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精神,现就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各级政府收支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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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全文
核心内容:新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将在3月1日起实施。

新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扩展了土地储备的范围,提出填海造地和未利用地可纳入储备范围,还有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在开发利用上的职责等内容。

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省政府令第283号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5年1月7日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2001年9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014年12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统一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第二章储备计划
第七条国有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结合用地需求和土地调控的要求,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储备的总量、结构、布局、方式和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等内容,并作为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现状、规划用途、储备方式、前期开发、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三章储备范围与程序
第十一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或者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
(二)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三)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
(四)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五)按照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填海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后形成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纳入省级储备范围。

第十二条通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

但是,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权属和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确认;
(二)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方案;
(三)收购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作出收购决定,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后,可以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但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和按照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填海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后形成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可以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应当符合规划、来源合法、权属明确、补偿到位。

符合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储备土地的规划用途,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

第四章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做好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并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进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前期开发工作。

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的,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合理控制开发周期,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签订临时利用合同,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临时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储备的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应当及时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储备的土地供应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供地。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

土地储备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收回、收购、征收土地以及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需要调整资金项目收支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列明宗地支出情况,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需要融资的,应当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财政性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成本开支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状况等定期进行核查、审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储备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土地储备融资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使用权人未履行收购合同的,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或者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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