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3〕15号)等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深化土地有偿使用(一)明确国有土地划拨供应范围。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划拨用地目录》所述的非营利性项目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还建房、持有有效批文且纳入地方计划管理的部队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经市级以上外事部门认定的使领馆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4.经市级以上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5.“三旧”改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留置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明确国有土地公开出让范围。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列情形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1.政府储备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 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自然资规规〔2020〕1号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5〕2号)进行了评估,决定该文件继续施行,现予以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7月1日武汉市规划用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功能区和“三旧”(旧城、旧村、旧厂)改造实施性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其他建设用地的规划兼容性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用地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和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具体见附表。
其中:1.部分兼容“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超过40%。
表中有单独注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被兼容的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规模计算。
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
2.完全兼容“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武政办〔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2017〕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是指从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工业用地除外,下同)使用权出让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用以保障土地储备工作正常运转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遵循依规计提、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循环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筹集和安排;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预算编制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中,根据缴款进度,按照2.5%的比例计提。
第六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根据我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组织编制年度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预算,并将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应当专项用于国有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以及与土地储备无关的其他开支。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一、总则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储备,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武汉市制定了本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土地储备的概念及目的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按照规划需要,通过购买、征收等方式留存的未利用土地资源。
土地储备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发展、保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三、土地储备的范围和来源武汉市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储备的来源主要是通过政府购置、征收等方式获取,而集体土地储备主要是通过农田复垦、农村宅基地整理等方式获取。
四、土地储备的管理机构和职责武汉市土地储备的管理机构为土地储备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1. 开展土地储备规划工作,确定土地储备的范围和布局。
2. 组织土地储备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土地储备的数量和质量。
3. 组织土地储备的供应和流转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督促土地储备的开发和利用,推进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
五、土地储备的供应和流转1. 土地储备供应方式包括公开招标、产权交易等。
在土地储备供应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土地储备流转方式包括出租、出让等。
流转土地储备时,应根据土地储备的规划用途和开发条件,确定流转方式和期限。
六、土地储备的开发和利用土地储备的开发和利用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要求进行。
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七、土地储备项目的审批和核准土地储备项目在实施前,需经过相应的审批和核准程序,包括用地报批、规划审核等。
审批和核准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对土地储备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
八、土地储备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于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应进行常规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土地储备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九、土地储备管理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武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武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市土地储备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土地储备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储备、分类管理、有序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由市确定,并负责具体的储备、管理、出让等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规划第五条土地储备规划是指依照国家、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土地储备的总体布局、储备规模、质量要求等进行科学调查评估、详细规划设计的工作。
第六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科学确定各类储备用地的规模、结构和布局,合理划定储备范围和区域。
第七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确定储备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类型、面积、容积率等指标。
储备用地的规模和结构应当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和建设投资能力。
第八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空间规划、城市设计相协调,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土地储备的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土地储备的方式包括协议储备、拍卖储备、挂牌储备等。
第十条土地储备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包括征地、公告、审核、储备出让、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公告应当充分公开、透明,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确保储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管理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储备土地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利用储备用地。
第十四条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土地的保护、保管和维护工作,确保储备土地的质量、安全和价值。
第十五条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土地的清理整理工作,及时更新土地储备的信息,保证土地储备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出让和使用第十六条储备土地的出让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储备的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
第三条土地储备是指由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征收、占用、划拨等方式,在特定的区域内划定、统一管理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资源。
第四条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土地利用的规范化、集约化、高效化,优先满足城镇建设用地需求、防止土地过度开发和浪费。
第五条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的原则是审慎、公正、公开、便利、高效。
第二章土地储备管理机构第六条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由市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设立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七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实施方案;2. 统筹协调土地储备与城镇建设、农村建设等规划的衔接;3. 确定土地储备的用途、范围和期限;4. 组织土地储备的划拨和出让;5. 监督土地储备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土地储备的方式和范围第八条土地储备可以通过征收、占用和划拨三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法依规对原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的行为,收回后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第十条土地占用是指政府依法依规对已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占用的行为,占用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土地划拨是指政府依法依规将土地储备划拨给特定的使用主体或用于特定的目的的行为。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城市、农村和特定功能区,具体范围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根据各类规划确定。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土地储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规定的用途范围。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用地,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化和高效性。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使用单位在使用土地时,应当加强土地的保护与治理,防止土地退化和污染。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1•【字号】武政[2002]66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通知(武政[2002]66号2002年8月1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经研究,现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两个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留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收取的、符合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的涉及企业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即:(一)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四)超标排污费(含环境监测);(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六)计量检定收费;(七)安全检验费(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游乐设施);(八)企业注册登记费(含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九)水资源费;(十)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十一)国税、地税工本费(含税务登记、发票、票据、帐簿);(十二)垃圾服务费;(十三)机动车检验费(含人工检验、检测线检测);(十四)卫生监测检验费。
二、由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代征、代收的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发展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7项费用,仍由地税部门负责收取。
涉及土地的收费按《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执行。
三、除上述14项外,两个开发区内对企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取消或停止向企业征收。
对个人的收费仍维持现行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9•【字号】武政[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武政〔2006〕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九日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处理闲置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房产、林业、农业、园林、城市开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 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 1 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所指投资额,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评估报告》认定,评估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土地使用者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正常施工;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 1 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施工许可证认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武政〔2014〕5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武政〔2014〕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土地资产经营效率,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增强土地资产经营统筹管理的责任感(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统筹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统筹管理,有利于规范全市土地储备行为,强化成本控制;有利于完善全市统一的交易规则,营造良好的土地市场环境,强化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衔接;有利于规范筹融资行为,降低政府债务风险。
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土地资产经营统筹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统筹管理,逐步规范土地资产经营行为,使我市土地资产经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明确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1.指导思想。
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发展的总基调,以土地储备和供应为抓手,提高我市土地资产运营水平,完善我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机制。
通过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主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更好地推动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2.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分步实施、统一管理、市区合作的原则,保障和促进土地资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12-09 生效日期: 2006-12-09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武政[2006]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九日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处理闲置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房产、林业、农业、园林、城市开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 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 1/3 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 1 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所指投资额,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评估报告》认定,评估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土地使用者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正常施工;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 1 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施工许可证认定。
第五条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按分期开发建设范围核定闲置土地范围。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建立和划拨第二条:土地储备是指按照国家规划和要求,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划定并留存用于城乡建设的土地资源。
第三条:土地储备的建立应按照规划、科学等原则,经过合理论证和评估,审批程序合法。
1.土地储备规划的确定(1)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进行土地储备的规模和空间分布的确定。
(2) 制定土地储备的具体目标和规划任务。
2.土地储备的划定(1)划定土地储备区域的界线和范围。
(2)确定土地各类用途和面积。
3.划拨土地储备(1) 按照规划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审批。
(2) 出让土地储备应签订划拨协议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土地储备管理第四条:地方应建立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储备的养护和保护(1) 建立土地储备标准和评价体系。
(2) 实施土地储备的保护措施,禁止擅自挖掘或破坏土地储备。
2.运营管理(1) 合理利用土地储备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加强土地储备的监督和考核。
3.土地储备信息管理(1) 建立土地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土地储备信息。
(2) 提供土地储备信息的查询和共享服务。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出让和使用第六条:土地储备的出让按照出让土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承包许可协议应明确土地出让的用途、面积、期限和费用等。
第七条:土地储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土地储备用途范围。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动态调整第八条:土地储备的动态调整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土地储备的用途进行调整和调节。
第九条:土地储备的动态调整应经过规划、评估、报批等程序,并公告公示。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储备:按照国家规划和要求,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划定并留存用于城乡建设的土地资源。
2、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进行土地储备的规模和空间分布的确定,制定土地储备的具体目标和规划任务的计划。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修改)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修改)【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8【实施日期】2017.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2年6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用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统一规划、统一储备整理、统一供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监督管理。
市计划、经济、建设、财政、物价、规划、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具体承担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土地储备供应的日常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土地储备供应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土地储备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土地交易流程及税费
⼟地交易流程及税费国有⼟地使⽤权可以转让,但是需要办理相关⼿续。
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国有⼟地使⽤权的相关内容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地交易流程及税费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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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交易办理流程:⼀、下列国有⼟地使⽤权交易应当在⼟地有形市场进⾏:(⼀)以公开⽅式进⾏的国有⼟地使⽤权出让;(⼆)出让⼟地使⽤权的转让;(三)⼈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需要变卖、⽤于清偿债务的⼟地使⽤权转让(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进⾏的其它国有⼟地使⽤权交易。
按照《武汉市⼟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纳⼊储备的⼟地,必须进⾏储备后⽅可在⼟地交易有形市场进⾏交易。
⼆、对下列国有⼟地使⽤权,不得申请办理⼟地交易:(⼀)纳⼊政府储备范围内的⼟地;(⼆)⼟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三)未解除抵押关系的;(四)被⼈民法院查封的、冻结的;(五)法律、法规禁⽌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地交易需提交的资料:1、国有⼟地使⽤权交易申请表(窗⼝领取1份);2、国有⼟地使⽤证(原件);3、房屋权证(原件);4、职代会同意⼟地转让的决议(原件1份);5、董事会同意⼟地转让的决议(原件1份);6、主管部门的批⽂(原件1份);7、法⼈代表⾝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书(原件各1份)8、企业⼯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9、城镇地籍测量资料(1份)10、宗地图及1:2000地形图(原件各4份)11、出让合同及有关缴费收据(⼟地出让⾦、⼟地使⽤费、契税等)(复印件各1份);12、规划总平⾯图(复印件1份)13、项⽬分析估价报告(原件1份)四、收费标准五、办事原则1、⼟地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有关当事⼈依据进⾏⼟地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预。
2、⼟地交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式公开进⾏。
⼀、营业税及附加(出让⽅):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费附加。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正文:----------------------------------------------------------------------------------------------------------------------------------------------------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对有关土地实行组织、储备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储备的目标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保障国家、市区城乡建设和国土开发的需要。
第四条土地储备的原则是规范、公开、公正、公平、有效、可持续。
第五条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国家、省、市的土地储备和市区城乡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储备。
第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管理、市场化操作、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储备的设置和分类第七条土地储备设置适应国家、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原则,根据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总体规划确定。
第八条土地储备分为战略储备地、中期储备地和临时储备地。
战略储备地用于国家重大决策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公共需求用地。
中期储备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产业发展和其他土地利用需求。
临时储备地用于临时项目、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下使用。
第三章土地储备的供应与管理第九条土地储备供应按照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具体用地计划,结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
第十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土地储备管理的数据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对土地储备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和优化土地储备结构。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出让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招投标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出让应当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用途、用地条件等。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土地储备:指国家、省、市对有关土地实行组织、储备的活动。
⒉战略储备地:用于国家重大决策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公共需求用地。
⒊中期储备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产业发展和其他土地利用需求。
⒋临时储备地:用于临时项目、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土地。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施行日期】2017.10.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7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等14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二)对《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对有作业条件的社会单位开放,保证设施运行良好、车辆进出有序和站内外环境整洁。
”(三)对《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和银行贷款等”。
(四)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1.删去第十五条;2.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3.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4.删去第十九条第(六)项中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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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号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
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十)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
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五、资金管理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信息化监管。
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
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