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背后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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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背后的刑事风险
岳保强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只要满足法定条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规则调整。通常情况下,人们提及股权转让的风险,主要是关注权力掌控、财富盈亏,很少会考虑刑事责任。然而,股权转让的背后又岂只是经济利益的博弈?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闯荡的企业高管,任何时候都不可漠视潜在的刑事风险。因为,生命和自由,比财产更为重要。钱没了,还可以挣,如果失去了自由,再多的钱又有什么用?
那么,公司股权转让容易出现哪些刑事风险呢?这里抛几个例子出来,算是提个醒吧。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当下中国,最赚钱的企业可能就是房地产企业了。有些企业为了拿地或卖地,以“曲线救国”的方式,通过股权转让行为,实现公司控制权转移,进而达到转移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本来这种转让是公司法所允许的民事法律范畴,但是因为土地使用权的敏感性以及其他人为因素,这种行为可以被解释为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将民事上合法的行为引申至刑事犯罪的歧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股权转让协议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正常办理了公司变
更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不追究转让者双方的目的和动机。但是现实中,确实有房地产企业因为转让股权被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安隆房产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低价获取1500亩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进行开发,而是通过精心设计的股权转让方式出手套现,最终,其董事长刘有贵被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600万元。
常州商人陆阿生因转让房地产公司股权先后被诉侵占、合同诈骗一案,最终被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审查起诉。
安徽浙商商会会长刘永辉投资房产地酒店,转让股权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被逮捕入狱。
江平教授认为,南京刘有贵案件不单纯是股权转让,还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常州陆阿生案则是典型的股权交易。从法律上讲,股权转让是完全自由的,而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有限制的。公司法允许股权自由转让(除极个别限制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须经过政府批准。决不能把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和规定,和公司法里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规定混为一谈。股权的任何转让都不会变更土地部门的批准证书,因为批准证书上使用权是给了公司。股权的变更原属公司内部的权利变更,公司作为有独立法人人格权的主体不会因股权变更而变更。
尽管从法理上讲,刑事司法必须重视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轻易以刑事思维下所谓卖地的“实质”去否定民商法中合法的股权转让“形
式”。但是在房地产行业内这种潜在的刑事风险还是需要引起重视。
受司法机关约束的股权转让/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股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当然也是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一旦股权被生效裁判文书约束,再要进行转让,就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犯罪。
宋某系A公司(国有)法定代表人,A公司入股B公司(合资),A占51%的股权。宋某同时兼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因债务问题被银行诉至法院,法院裁定冻结A公司在B公司的10%的股权。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引入新的投资方,宋某主持董事会做出决定,将A公司在B公司的5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C公司(国有)10%股权和D公司41%股权,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在工商部门作了股东变更登记。银行得知宋某将A公司股权转让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因宋某的行为,导致司法机关的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这个案子从一侧面印证,即使是法院查封的股权,仍然可以转让,如果受让方是善意的,而且转让的手续合法,其效力能够得到法律认可。当然,如果这个转让是无效的,那么就可以证明法院查封的股权没有“流失”,那就不应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宋某自认为,其转让10%的被查封股权,作为国有资产,从一个公司进入另一国
有公司,没有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不构成犯罪。但是,法院的处罚并不是完全基于对财产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妨害司法秩序惩治。
因此,对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股权,不论是国有资产还是私有资产,都应该保持敬畏,不可随意处置。
股权转让收益未缴税/逃税罪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某和他人共同出资人民币6700万元收购了某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其中,王某出资人民币5226万元,占78%的股份。经过股权变更登记,王某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其和天津某商贸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6亿元的价格出售其本人持有的房地产公司78%股权。天津某商贸公司按照王某的要求,以委托付款等形式将全部股权转让款分批次汇给王某。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王某一直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王某股权转让收入后不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并向王某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2000万元、印花税10万元、滞纳金7万元。
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此后,税务机关先后三次向王某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王某置之不理。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由于王某逃税金额巨大,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税务部门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审理。刑事立案后,王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又是出具还款计划、又是提交担保书,并缴纳税款1045万元。即便如此,他还是被提起刑事诉讼。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股权转让是股东的权利,如果股权转让价格公允,和股权投资成本和合理费用之和相当,就不用缴税,不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若股权转让价不公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经税务机关催缴仍不当回事,就可能吃上刑事官司。”但是转让之后的收益如果不报税,经催缴仍然不当回事,那就可能吃上刑事官司。
……
当然,股权转让背后的刑事风险远不止这几个方面,还有更为复杂的表象,涉及更多的罪名。作为股东,转让股权为了什么?怎么转让?转让之后要做些什么?会不会因为操作不当碰触刑法的底线?
作为受让人,出资换来的股权安全吗?有瑕疵吗?是陷阱吗?成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