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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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多、低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4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者为既成道路、河道,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五条建筑基地短边长度大于等于50米,且新建建筑符合与周边建筑退距要求的,可以单独建设。

第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申请房屋改建、扩建,原建筑规模已达到相应控制要求的,其批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当依据本市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以及相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建筑保护、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同时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剩余全文98.05%)加载中,请稍后。

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年)

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年)

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年)1.规划年限与规划区范围本次规划年限至2025年,其中近期至2015年,并对2025年以后作规划展望。

城市规划区范围主要包括港口区全部,防城区的防城镇、华石镇、江山乡、滩营乡和茅岭乡的所辖区域,总面积约1227.26平方公里。

中心城主要指规划建成区所覆盖的范围,包括港口区以及防城区的防城镇。

2.城市性质和城市规模防城港市的城市性质确定为:我国沿海主要的港口城市,环北部湾地区重要临海工业基地和门户城市,区域性国际滨海旅游胜地。

规划至2015年,中心城人口规模4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80平方公里;2025年中心城人口规模10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140平方公里。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3.1城镇空间结构规划规划防城港市主要形成四条城镇发展轴:(1)茅岭至东兴发展轴依托钦防高速公路和防(城)东(兴)一级公路,由茅岭乡经中心城、江山乡、江平镇至东兴市区的发展轴。

(2)东兴至垌中发展轴依托沿边公路、东兴至垌中镇二级公路,由东兴市区经马路镇、那良镇至垌中镇的发展轴。

(3)在妙至公正发展轴依托崇左至钦州高速公路、崇左至上思二级公路及上思至公正镇二级公路,由在妙镇经上思县城、叫安镇至公正镇的发展轴。

(4)上思至企沙发展轴依托上思至企沙一级公路,由上思县城经大录镇、中心城、光坡镇至企沙镇的发展轴。

3.2城镇职能结构规划规划市域形成四个层次的城镇等级:(1)市域中心城市:中心城;(2)市域副中心城市:东兴市区和上思县城;(3)重点镇:企沙镇、江平镇、那良镇、在妙镇;(4)一般乡镇:其它乡镇。

3.3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规划规划市域形成五个层次的城镇规模结构:(1)中心城进入特大城市行列(≥100万人);(2)东兴市区为中等城市(20-50万人);(3)上思县城为小城市(5-20万人);(4)企沙、茅岭、江平、江山、在妙、叫安、马路等为1-5万人的小城镇;(5)其它城镇小于1万人。

3.4市域空间管制针对防城港市域空间内的功能定位、开发建设,综合生态适宜性、工程地质、资源保护等方面因素,规划市域空间划分为城镇地区、乡村地区、生态地区等三大类空间管制区。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49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49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研究同意,现将《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县、市、区)2.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责任单位)3.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协调部门)4.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市发改委、市重大办)5.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项目审批部门)2014年9月5日附件1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县、市、区)县(市、区):30分评分内容计分方法评分基准得分考评部门备注县、市年度投资任务完成情况(30分)年度投资任务完成率得分=年度投资任务完成率×3030市重大办城区年度投资任务完成情况(15分)年度投资任务完成率得分=年度投资任务完成率×1515市重大办市征地拆迁任务完成情况(15分)完成市征地办下达征地任务的比率得分=年度征地任务完成率×1515市征地办注:因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或其它不可抗力影响项目推进的,可由责任单位提出,经市重大办商协调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可对该项目考核事项进行调整。

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责任单位)责任单位:30分(含新开工、续建、竣工和前期工作四类项目)基准分30分,考评得分等于基准分乘以工作量系数。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防政发[2009]22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防政发[2009]22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防政发〔200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以防城港市“项目建设攻坚年”为主题,采取非常措施、非常办法、非常力度,举全市之力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推动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清正廉洁三十条》相关规定,现就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项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业主要完成的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设计等;同时包括发改、国土、林业、环保、规划、建设、水利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申请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用于基本建设的其它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发改部门负责新建项目审批,经贸部门负责技改项目审批),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等,项目业主直接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等手续。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17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17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部门:《防城港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2014年3月18日防城港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为了加快我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切实推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提高城市生态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下文简称“创园”)工作。

为切实抓好各项创建工作,确保创建目标的实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打造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载体,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山、海、江、河等自然资源,强化以城市园林绿化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努力建设美丽防城港。

二、工作目标力争2015年,确保2018年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通过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城市综合管理、绿地建设、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市政设施、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等各项创建指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5〕14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5〕14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6日印发的《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防政发〔2015〕8号)同时废止。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0日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障我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其它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超过批准范围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三)改变批准用途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防政发〔2017〕1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防政发〔2017〕1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防政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0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2017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防城港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的第一年。

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2017年中心工作,加快推进防城港市法治建设,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加快制定及完善有关城市建设与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为保证全市立法工作有序开展,现将2017 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当年完成项目3件(一)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1.为解决我市公交客运行业管理及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制定《防城港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市交通局起草,2017年8月底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2.为保护我市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和效益,制定《防城港市红树林保护条例》(市林业局与市海洋局联合起草,2017年8月底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地方政府规章项目1件。

为规范和优化传统出租汽车服务,制定《防城港市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市交通局起草,2017年9月底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防政办发[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防城港市区划是在我市生态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的空间分异规律,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划分生态功能区类型。

对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北部湾经济发展的生态支撑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防城港市陆域与近岸海域。

陆域总面积6222km2,包括两区一市一县,分别是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和上思县。

一、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区划依据(一)区划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

生态功能区划的目的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避免盲目的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2.主导功能原则。

生态功能确定以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为主,次要功能服从主要功能。

在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域,坚持生态调节功能优先的原则,优先定位生态调节功能。

3.区域相关性原则。

在区划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不同区域保障生态安全作用的差别,从区域、流域的层面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生态功能类型。

4.协调性原则。

依据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遵循自然规律,尊重现实生态功能,保持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与生态环境保护方向一致、注重经济发展、调控区域社会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功能相一致。

区域发展以生态安全为调控基础,指导经济高效持续发展,力求做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使自然资源得以充分合理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整个生态环境处于良性循环之中,从而做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于2016年12月19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12月19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以及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有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事项。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二)不得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三)从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四)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五)合理界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以及规章送审稿审查等工作。

负责规章起草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管委会或者相关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做好送审稿起草等工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防政办发〔2012〕13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防政办发〔2011〕194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为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缓交或分期缴纳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基金、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由市本级收取的建设规费,最长可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申请缓交或分期缴纳相关费用的不再享受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政策优惠。

第二条2011年动工建设的城建百项工程项目,已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至2011年12月31日止,项目建设按市住建委批准面积或年度计划开发面积,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按施工的形象进度进行奖励,经市住建委确认,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时,奖励所交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20%;2011年12月31日前进度达到封顶,再奖励所交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20%;其他服务性收费(含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污水处理费、城市占道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建筑卫生费、房屋登记费、档案移交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技术咨询费)减半收取。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防城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4年1月11日。

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年)

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年)

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年)1.规划年限与规划区范围本次规划年限至2025年,其中近期至2015年,并对2025年以后作规划展望。

城市规划区范围主要包括港口区全部,防城区的防城镇、华石镇、江山乡、滩营乡和茅岭乡的所辖区域,总面积约1227.26平方公里。

中心城主要指规划建成区所覆盖的范围,包括港口区以及防城区的防城镇。

2.城市性质和城市规模防城港市的城市性质确定为:我国沿海主要的港口城市,环北部湾地区重要临海工业基地和门户城市,区域性国际滨海旅游胜地。

规划至2015年,中心城人口规模4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80平方公里;2025年中心城人口规模10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140平方公里。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3.1城镇空间结构规划规划防城港市主要形成四条城镇发展轴:(1)茅岭至东兴发展轴依托钦防高速公路和防(城)东(兴)一级公路,由茅岭乡经中心城、江山乡、江平镇至东兴市区的发展轴。

(2)东兴至垌中发展轴依托沿边公路、东兴至垌中镇二级公路,由东兴市区经马路镇、那良镇至垌中镇的发展轴。

(3)在妙至公正发展轴依托崇左至钦州高速公路、崇左至上思二级公路及上思至公正镇二级公路,由在妙镇经上思县城、叫安镇至公正镇的发展轴。

(4)上思至企沙发展轴依托上思至企沙一级公路,由上思县城经大录镇、中心城、光坡镇至企沙镇的发展轴。

3.2城镇职能结构规划规划市域形成四个层次的城镇等级:(1)市域中心城市:中心城;(2)市域副中心城市:东兴市区和上思县城;(3)重点镇:企沙镇、江平镇、那良镇、在妙镇;(4)一般乡镇:其它乡镇。

3.3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规划规划市域形成五个层次的城镇规模结构:(1)中心城进入特大城市行列(≥100万人);(2)东兴市区为中等城市(20-50万人);(3)上思县城为小城市(5-20万人);(4)企沙、茅岭、江平、江山、在妙、叫安、马路等为1-5万人的小城镇;(5)其它城镇小于1万人。

3.4市域空间管制针对防城港市域空间内的功能定位、开发建设,综合生态适宜性、工程地质、资源保护等方面因素,规划市域空间划分为城镇地区、乡村地区、生态地区等三大类空间管制区。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防政办发[2011]135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港各有关单位:《关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第一条目的意义。

通过简化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加快我市项目建设,推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防城港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项目、建设地点跨设区的市的项目(含跨设区的市河流利用开发项目)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项目除外。

中央投资项目仍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定,开展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环节的论证、批复;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分类审批。

对争取国家及自治区补助的项目仍按要求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研阶段;对同一项目业主、同一建设性质、相同建设规模的项目,打包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

水利基建项目按水利部门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许可。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建设用地用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5〕17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建设用地用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5〕17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建设用地用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建设用地用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建设用地用海审批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2015年5月29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日防城港市建设用地用海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用地用海管理,增强科学、民主决策能力,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我市投资软环境,推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深入实施,促进我市跨越式发展、率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核机构设置(一)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用地用海的审核管理。

委员会成员构成:由市长担任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成员包括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工信委、审计局、法制办和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二)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3—5人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1人,由市国土资源局的分管领导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委员会的会务、审核须提交委员会审核的议题、委员会变更前期准备、章程规定起草等工作,负责及时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按照审核职责划分上报,以及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条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委员会定位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委员会是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进行用地用海决策的议事机构,按照议事、决策、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用地用海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已经2016年1月21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14日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防城两城区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回)收、拆迁、补偿以及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部门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部门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住建、住房、人社、监察、信访、综合执法、文化、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防政发[2011]6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防政发[2011]6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防政发〔20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立四年来,特别是国家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来,防城港市进入了有史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最强劲的时期,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主要预期目标。

但是,在大开放大开发大建设的同时,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存在一些不规范情况,违法用地和非法占用耕地问题也较为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一)高度认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此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我市实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彻底、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依法行政。

(二)全面树立依法用地意识。

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市人民依法用地的意识。

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合理用地,任何建设用地项目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56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56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0月28日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层面规模以上项目(以下统称规上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上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防城港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的项目。

第四条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防城港市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服务全市规上项目建设;审定规上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规上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负责制定、分解实施全市年度规上项目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责任单位要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责任,做好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市重大办上报项目月度推进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要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和水电路等配套设施保障工作,确保本辖区范围内项目无障碍推进。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1]191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17【实施日期】2011.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住建、国土、市政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活动。

城市规划区范围主要包括港口区区域,防城区的防城镇、华石镇、江山乡、滩营乡和茅岭乡所辖区域,总面积1260平方公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住建、国土、市政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接到举报的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或转办移送。

第六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各城区政府、管理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级住建、国土、市政、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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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拟稿)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目录1 总则 (2)2 城市用地 (3)3 建筑容量 (9)4 建筑间距 (10)5 建筑退让 (12)6 建筑高度、面宽及层高 (16)7 附属绿地 (19)8 公共设施 (19)9 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25)附录一:用词说明 (33)附录二:名词解释 (34)附录三:计算规则 (36)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区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防城港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防城港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防城港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用地用地分类2.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在防城港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土地使用兼容性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2-2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2-3的规定执行。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2-3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3 建筑容量建筑容量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

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5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建筑间距建筑间距的通则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建筑间距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②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③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③建筑山墙宽度14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③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

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中高层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1的规定。

非居住建筑(第4.7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①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②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

③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5 建筑退让建筑退让的通则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小于表5-1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

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5.3相邻地块为未规划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并为南北布置,按5.2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按5.2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两相邻地块间的住宅建筑相邻布置时,间距按较高建筑的间距取值。

较低建筑依用地界线按较低层建筑间距的一半退让,其余部分由较高建筑退足。

5.5 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退界要求或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限。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少于5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规定5.8 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公共用途的新建建筑,以及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5.9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5.10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4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6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建筑退让绿线5.12 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

其中退让边缘种植乔木的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沿地面轨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地面轨道管理维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30米),与地面轨道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米;地面轨道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

(2)地面轨道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3)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公路5.14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5)高速公路(包括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不少于30米。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属于公路附属设施的除外。

5.15 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集散地:(1)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2)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3)高速公路不少于80米。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及海岸线5.16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设用地界线退让河涌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建筑红线由规划部门划定,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当建筑临海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海岸线距离不小于100米。

建筑退让高压架空电力线路5.17城区范围内35~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不小于按表5-3规定:110~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6 建筑高度、面宽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H≤1.2×(W+S)式中: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建筑物的面宽要求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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