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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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概述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
(1)法律依据:
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
个承包单位。”《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1)政策、规章依据:
2003年2月,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2011年11月,住建部颁布实施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11年12月由国家发改委联合九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标志着国内EPC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全面正式启动。
2016年5月,住建部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同意上海等7省市开展工程总
承包试点工作的函》明确: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广西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占50%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工程EPC模式加快进度。)
2016年8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第十五章第二项中写到:“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
至此,从国家到地方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并且得到各级政府在政策的大力支持,为企业在选择此施工模式保驾护航。
二、EPC总承包模式相比施工总承包模式的优点:
(1) 管理优化
对业主而言,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量小。合同关系大大简化,监理工程师主要与项目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许多协调工作量转移到项目总承包单位内部及其与分包单位之间。同时可以最大程度发挥总承包商的技术优势和资源调配能力。
(2) 工期优化
缩短建设周期。由于设计、采购和施工由一个单位统筹安排,使三个阶段能够有机地融合,一般能做到设计、采购与施工阶段相互交叉,因此对进度目标控制有利。
(3) 成本优化
利于投资控制。采取传统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设计、采购、施工都可以独立向业主提出费用、工期增加,并且不存在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平行沟通,所有单位之间的沟通都必须通过业主,造成成本增加,业主协调工作量大。EPC总承包模式下,设计优化、施工优化不再是由业主单位提出,总承包商会在各个阶段都考虑造价成本问题,设计阶段进行限额设计,采购阶段控制采购方式,做好设备、材料过程控制,施工阶段优化施工方案,减少变更,从而节约成本,降低造价。
(4) 质量优化
传统的模式下,设计单位只负责设计质量,施工单位只负责施工质量,因此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到质量问题往往会因为责任主体不明确而影响后续工作质量。采用EPC总承包模式,设计、采购、施工均为同一合同主体,在各个阶段出现的质量问题均属于合同主体内部问题,不会因此类问题影响后续施工,而且作为总承包单位也会更注重协调,更加严格监控各阶段质量,质量管理得到有效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