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1.doc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筑间距第一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米;(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7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3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4米。
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
第四条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1.5米。
(二)、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4米。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沧州)
第四章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第4.01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2条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标准控制时,须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标准的前提下,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
3、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一执行。
表一建筑高度21 -30米(含21米)30-75米(含30米)75-100米(含75米)100米及以上最小正面间距项目内部30米36米45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外部30米50米4、多层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m;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4.03条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4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规定执行,同时要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第4.05条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大学(含中专及职高等)、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
第4.06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4.07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1、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建筑正向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距标准的1/2,且不小于10米。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总2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4.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录13、14)。
4.2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2.1 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在B 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1倍,且不小于9m;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2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5米)时,B类、D类建设控制区可按0.9倍控制。
4.2.2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
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4.2.3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4.2.4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4.2.5 与A类建设控制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B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4倍,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5倍,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4.2.6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3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4.3.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图4.1及表4.2所示控制。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及退让专章
特殊建筑间距(第十七条)
(三)位于城市更新 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 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 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 电梯、门厅、连廊、消防 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 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 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 共停车库等,与相邻建筑 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的0.5倍执行; 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 市相关规定执行。
W<26 26≤W<40 W≥40
H≤60 60<H≤100
H>100
3
5
7
5
7
9
7
9
11
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 、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 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 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平面基本呈矩形,短边与长边的比值应当小于或者等于1∶2, 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者等于20米的居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
16.9M 66M
项目名称:上海绿城玉兰花园 项目地址: 上海浦东齐爱路168弄 户型:四室两厅一厨四卫 面积:328平方米 容积率:1.5 层数:13F 特点:采光好,南北通透,视线好
39M
(二)提高拼接建筑的空间品质。 拼接宽度规定(3米)
建筑立面宽度控制(第二十一条)
(二)提高拼接建筑的空间品质。 立面凹槽规定(15米)
容易混淆的几组概念
• 板式建筑与山墙: 1、体型。板式住宅基本呈矩形,有1:2的体型要求;山墙出 现在矩形、L形、T形、十字形、U字形的短边,没有具体体 型数值要求,需要合理性判断。 2、高度。板式建筑没有高度限制,山墙出现在40米及以下 建筑的不开窗面。 3、短边。板式住宅的端墙应小于20米,山墙应小于16米。
建筑退让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
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细则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附件1)的有关规定。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 1.55倍的间距系数确定。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计算机日照分析结果确定,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照视距卫生、消防、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综合确定。
第四十三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及建筑间距在用地特别局促的地段,在保证日照、消防等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相邻单位协议确定。
第八十五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建筑间距:两栋相邻建筑物主外墙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多‘‘层建筑外墙突出部分超过其总长度二分之一时,按凸出部位计起(含阳台)。
建筑高度平屋面建筑:自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女儿墙顶或房屋檐口上部的距离。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5°时,应为室外地面至房屋檐口上部的距离;屋面坡度大于35°时,应为室外地面至房屋脊顶线的距离。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4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4.1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4.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4.3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4.3.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4.3.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4.4两栋建筑物夹角≤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60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
4.5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新区:南北向≥1.0H(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向≥0.8H;旧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南侧为面宽<25米点式住宅时,≥0.8H。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新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旧区:南北向≥0.7H,东西向≥0.6H;建筑山墙面>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5.2高层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0.3(H-30)米,旧区≥24+0.3(H-30)米。
东西向:≥24+0.2(H-30)米。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14米时,间距≥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20米;当山墙面宽>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4.5.3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4.5.1条款和4.5.2条款对应进行控制。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20110727最新技术规定(间距及退让)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条文说明】本条属新增。
增设理由建筑间距和建筑半间距是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涉及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以及建筑与用地边界、建筑与道路中心线等的退让,有必要明确其定义。
第十四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居住建筑半间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6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2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等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四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五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七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八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九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精选、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筑间距第一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米;(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4米。
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
第四条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1.5米。
关于建筑退距
关于“高层住宅间距”、“临街临水退距”以及“停车位数量”等问题答学生问(2007-04-12 21:30:52)转载分类:建筑设计关于“高层住宅间距”、“临街临水退距”以及“停车位数量”等问题,在平时的教学中学生问及较多且较集中,现结合南昌市的具体情况,将南昌市有关规定转文如下:2004年,南昌市以政府令形式出台了《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称“规定”),自当年年4月1日起施行。
从此以后在省城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管理等必须遵守“规定”,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高层住宅间距不小于24米居住建筑尽可能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原则上不再建设东西向居住建筑。
层数高于或等于10层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高层与高层平行的,高度在50米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不小于30米的,其间距在老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为0.8倍,但均不得小于24 米;高度在50米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其间距在老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区为0.7倍,但均不得小于24米。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每4米增加间距1米。
6层以下居住建筑在高层居住建筑东、西侧的,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呈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3米。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执行。
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组团每人不得少于0.5平方米,小区每人不得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每人不得少于1.5平方米,组团绿地面积不得少于400 平方米。
在临江、河、湖地区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只拆不建,具体范围为:东湖、南湖、西湖、北湖周边30至50米;青山湖、艾溪湖、象湖、黄家湖周边80至100米;赣江、抚河两侧50至100米;玉带河两侧20至50米。
临街高层建筑按规退让沿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应按规定退让,退让距离不小于消防间距。
建筑退让
建筑退让第一条沿建筑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工程管线布局的建筑物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周边布局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日照、环保、卫生、抗震、防洪、安全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
按照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
第二条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一)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低层、多层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少于4米,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高层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少于8米,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建筑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少于建筑高度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并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二)临街建筑经双方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可整体设计、拼接建设。
(三)用地局限时,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要求的前提下,并经征得界外相邻用地单位同意,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可适当缩小。
(四)地块内的门卫室、自行车棚及其它小型附属建筑,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
(五)地上建筑物突出物、地下建(构)筑物突出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地下建筑物最少3米,同时满足周边建筑安全)第三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距离:(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照表3-1规定执行:表3-1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24米>24米多、低层 5.0米8.0米高层(含裙房)长边3+n(n为临街建筑层数)5+n(n为临街建筑层数)短边3+n的一半,并不少于5米5+n的一半,并不少于10米注:①短边:小于等于16米,长边:大于16米;②根据城市景观及规划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可在表三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③传达室(门卫)、书报(电话)亭、治安亭、公厕、围墙等临街小型建筑物、构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④在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在表三的基础上,旧区增加5米,新区增加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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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筑间距第一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 米;(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 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7 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43 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 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 加 4 米控制,其最小值为 9米。
( 三) 、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 米。
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 14 米。
山墙宽度大于 14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 18 米。
第四条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 1.5 米。
1/2 ;北阳台与(二)、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3 ,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 14 米。
(三)、东西朝向的居住建筑的东西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2 。
第六条新建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执行。
第七条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影响分析结果确定,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 2 小时。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且满足下列要求:(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正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建筑时,当其建筑长度和高度小于或等于40 米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30 米;当其建筑高度大于 40 米时,高度超过 40 米的部分按其超出部分高度的 0.3 倍计算间距。
当南侧建筑长度大于40 米、高度小于或等于50 米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0 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 米;当其建筑高度大于50 米时,高度超过50 米的部分按其超出部分高度的 0.3 倍计算间距。
2、朝向为东西向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7 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30 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 50 米时,高度超过 50 米的部分按其超出部分高度的 0.3 倍计算间距。
3、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第三条控制,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 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东西朝向的高层建筑,北侧为南北朝向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时,除按日照影响分析结果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外,其间距不宜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7 倍,且不得小于20 米。
2、南北朝向的高层建筑,东、西侧为东西朝向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时,除按日照影响分析结果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外,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 倍,且不得小于20 米。
3、建筑高度超过超过50 米时,高度超过 50 米的部分按其超出部分高度的0.2 倍计算间距。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 米。
(四)、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执行。
(五)、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第八条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已建成的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居住建筑,且其间距不满足日照间距规定要求的。
在其两侧平行新建多层与高层居住建筑时,新建居住建筑在满足退地界要求、消防要求及日照间距系数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要所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予以核定。
第九条被遮挡建筑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1、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2、山墙、设窗山墙以及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的一侧等。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2 小时。
该类建筑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应按上述几款规定再增加 10%。
第十条非居住建筑(第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1.0 倍,并不小于16 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 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6 米。
( 二) 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 倍,并不小于 20 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 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 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 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 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9 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 6 米。
(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十一条非居住建筑间距与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文、教、科、卫建筑除外)时,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第十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含山墙),按第三条至第九条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等因素影响。
(三)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时,按其中最大建筑间距指标控制。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第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水源保护、环境保护、景观、电力、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界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退让绿地和道路、河道规划绿线等。
第十三条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多层建筑退让用地界线1、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建筑退让东西用地界线距离不得小于 4 米,且应满足消防通道及各专业规范要求。
南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 1/4 ,且不得小于 4.5 米;北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 3/4 。
且不得小于 13.5 米。
2、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建筑退让南北用地界线距离不得小于 4 米,且应满足消防通道及各专业规范要求。
东、西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2 ,且不得小于 9 米。
(二)高层建筑退让用地界线1、朝向为南北向的高建筑退让东西用地界线距离不得小于 6.5 米,且应满足消防通道及各专业规范要求。
南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4 ,且不得小于 10 米;北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3/4 。
且不得小于 20 米。
2、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退让南北用地界线距离不得小于 6.5 米,且应满足消防通道及各专业规范要求。
东、西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2 ,且不得小于 15(?)米。
(三)低层建筑退让用地界线低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3 米时,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建筑高度大于 3 米时,按多层建筑退地界控制。
(四)地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至(三)款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三条至第九条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五)地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河流及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所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六)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3 米。
(七)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以及其它特殊退让用地红线的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绿)线(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附表二规定退让道路红(绿)线:(二)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三)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附表二规定的基础上,中高、多、低层建筑增加 4 米,高层建筑增加 6 米(均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折线的连接点算起)。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1、根据审定后的重要地段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
2、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地下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相应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增加退让距离的,3、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绿)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5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七)高层建筑、重要的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应在临城市道路一侧或其主要出口处应设置广场,广场设置除应符合相关规范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广场的面积按附表三要求控制。
其中,广场边界以外的外延部分不得计入广场面积,如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有柱时其柱间围合面积在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6 米。
2、临两条规划宽度 18 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筑建筑对外广场原则上应设置于道路交叉口处,广场最短边长度不得小于20 米。
(八)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宜小于 6 米。
(九)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 米。
(十)沿河道规划绿线或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建筑不得小于 4 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 6 米。
(九)沿道路设置阳台、雨蓬、招牌、灯饰等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的深度不得超过 2 米,且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0 米;当距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大于 5.0 米时,建筑突出物突出建筑主体的深度不得大于 3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