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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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建筑间距
第一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
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
定。
第二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 米;
(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 米;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
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
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47 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43 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 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 加 4 米控制,其最小值为 9米。
( 三) 、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 米。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
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 14 米。山墙宽度大于 14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
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
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 18 米。
第四条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第
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
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 1.5 米。
1/2 ;北阳台与(二)、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
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3 ,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 14 米。
(三)、东西朝向的居住建筑的东西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2 。
第六条新建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执行。
第七条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影响分析结果确定,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 2 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 1 小时的标准。且满足下列要求: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正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建筑时,当其建筑长度和高度小于或等于40 米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30 米;当其建筑高度大于 40 米时,高度超过 40 米的部分按其超出部分高度的 0.3 倍计算间距。
当南侧建筑长度大于40 米、高度小于或等于50 米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0 倍,
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 米;当其建筑高度大于50 米时,高度超过50 米的部分按其超出部分高度
的 0.3 倍计算间距。
2、朝向为东西向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7 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30 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 50 米时,高度超过 50 米的部分按其超出部分高度的 0.3 倍计算间距。
3、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第三条控制,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 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东西朝向的高层建筑,北侧为南北朝向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时,除按日照影响分析结
果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外,其间距不宜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7 倍,且不得小于20 米。
2、南北朝向的高层建筑,东、西侧为东西朝向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时,除按日照影响分
析结果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外,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 倍,且不得小于20 米。
3、建筑高度超过超过50 米时,高度超过 50 米的部分按其超出部分高度的0.2 倍计算间距。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 米。
(四)、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执行。
(五)、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第八条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已建成的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居住建筑,且其间距不满足日照
间距规定要求的。在其两侧平行新建多层与高层居住建筑时,新建居住建筑在满足退地界要求、消防要求及日照间距系数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要所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予以核
定。
第九条被遮挡建筑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1、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2、山墙、设窗山墙以及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的一侧等。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
间不少于 2 小时。该类建筑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应按上述几款规定
再增加 10%。
第十条非居住建筑(第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
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1.0 倍,并不小于16 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 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6 米。
( 二) 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 倍,并不小于 20 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 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 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 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 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9 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但最小值为 6 米。
(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十一条非居住建筑间距与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文、教、科、卫建筑除外)时,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第
十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含山墙),按第三条至第九条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等因素影响。
(三)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时,按其中最大建筑间距指标控制。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
第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
围内的建设工程,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水源保护、环境保护、景观、电力、防汛和交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