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社保政策 全
吉林市灵活就业社保缴费标准
吉林市灵活就业社保缴费标准
根据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政策,现将社保缴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1.个人缴费月数在15个月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为每月255元。
2.个人缴费月数在15个月及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为每月425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1.个人缴费月数在6个月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每月58元。
2.个人缴费月数在6个月及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每月115元。
三、失业保险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需缴纳失业保险费用,费率为个人缴费基数的0.5%。
四、工伤保险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需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费率为个人缴费基数的0.2%。
五、生育保险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需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费率为个人缴费基数的0.8%。
以上为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请前往当地社保局或公安部门咨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6日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24年吉林最新退休金调整细则
十四、退休金调整的统计分析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退休金调整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调整效果,为政策完善提供数据支持。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退休金调整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退休人员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增加基本养老金。
3.适当倾斜: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按时完成调整工作。
十八、退休金调整的权益保障
1.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扣减、拖欠退休金。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准确无误,防止重复领取、冒领等现象发生。
十九、退休金调整的投诉举报
1.本次退休金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2.退休金调整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三、退休金调整的过渡期政策
1.对于调整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设置合理的过渡期,确保退休金调整平稳过渡。
二十五、总结
本次2024年吉林最新退休金调整细则,旨在进一步完善吉林省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调整细则综合考虑了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高龄倾斜、艰苦边远地区等因素,确保了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通过加强监督与问责、宣传解释、动态监测、权益保障等工作,确保了调整工作的透明度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持续关注退休金调整的实施效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和优化调整政策,为吉林省的退休人员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吉人社联字〔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一)就业困难人员1.灵活就业。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1.灵活就业。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自主创业。
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吉林市社保办理流程和条件
吉林市社保办理流程和条件《吉林市社保办理流程和条件》我有个朋友老郭,前段时间可愁坏了。
他跑到我这儿来,像个热锅上的蚂蚁似的说:“哎呀,兄弟,社保这事儿我是一点都不明白啊。
我想在吉林市办社保,可到现在还不知道咋整呢。
”就因为这事儿,他吃不好睡不好的。
这社保啊,对咱们普通人来说真的很重要,就像一把保护伞,老了、病了或者遇到其他困难的时候能给咱兜底呢。
今天呢,我就来跟大家讲讲吉林市社保办理流程和条件。
一、办理条件1. 一般来说,如果是本地户籍的人员就比较方便。
刚毕业的小年轻,只要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就能去办。
像我邻居家的小李,大学毕业后回到吉林市,顺顺当当就办好了社保,他说过程就像逛个超市一样轻松,只要证件带齐。
2. 外地户籍人员相对复杂点。
得在吉林市有合法稳定的就业。
比如说老张,从外地来吉林市打工,在一家工厂里工作了一段时间。
他想办社保,就得先和单位商量好了,单位有办理社保的义务。
他需要提供身份证和劳动合同之类的证明他在这儿就业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1. 如果是没有工作的本地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保的话。
首先得去当地社区或者社保经办机构问清楚具体事儿。
老郭后来就是这么做的。
他一进社保经办大厅就开始四处瞅,看到一个工作人员,就赶紧迎上去说:“大妹子,我想办社保,我自己做小生意的,咋整啊?”那工作人员很耐心,跟他说:“大哥,你得先填个申请表,这表格上要写清楚你的基本信息,像姓名、年龄、联系方式啥的。
”然后还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审核通过了,就可以选择缴费档次交钱了,这交钱就相当于给未来的自己存钱啊。
2. 要是职工社保就不一样了。
像前面提到的老张所在的工厂,有专门负责社保办理的工作人员。
厂里先把职工们的参保信息收集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资情况等等。
然后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这个时候,职工们就等着单位通知就行。
一般厂里把这事儿安排得稳稳当当的,职工只要按照要求提供自己的证件就好啦。
吉林市社保缴费标准
吉林市社保缴费标准吉林市社保缴费标准是指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比例。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提高生活水平,根据职工的不同需求,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
吉林市社保缴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制定的,具体标准如下:一、养老保险。
吉林市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地方人社部门规定。
个人缴费部分一般是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扣除,也有一定的上限和下限。
二、医疗保险。
吉林市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也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地方人社部门规定。
个人缴费部分一般是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扣除,也有一定的上限和下限。
三、失业保险。
吉林市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同样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地方人社部门规定。
个人缴费部分一般是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扣除,也有一定的上限和下限。
四、工伤保险。
吉林市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是由企业全额缴纳。
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不需要职工个人缴纳。
五、生育保险。
吉林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也是由企业全额缴纳。
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不需要职工个人缴纳。
总的来说,吉林市社保缴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制定的,具体标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企业和个人都应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职工的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希望各方能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吉人社办字[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平稳衔接,结合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招用的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8%,经营者为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招用的从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选择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号)规定继续缴费。
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参保人员,可以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并从办理手续的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返还法定继承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暂按原办法执行。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返还暂缓办理,待国家明确政策后,统一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应缴的滞纳金,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产生的滞纳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用人单位为漏保职工补办参保手续,由单位和个人从本人应参保之日起,按规定依据本人历年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年份,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并按规定加收用人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部分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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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保补贴政策
201X年社保补贴政策实施细则【1】
据介绍,这些措施主要包括1995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接
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如果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80%为基数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
年的,可允许继续缴费达到15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这些参保人员如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将全部返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省有关部门还对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中办理了《灵活就业证明》和签订了《灵活就业协议》的人员发放就业补贴,就业补贴专项用于接续养老保
险关系。
“4050”人员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发给就业补贴;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5%发给就业补贴。
这些人可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80%
为基数缴费。
社保经办机构为申领人出具当年个人实际缴费凭证,申领人持缴费凭证等
相关手续,到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补贴。
2019-吉林社保政策_全-文档资料
│10800 │
│ 300 ├──┼────┼──────────┼──────┤
│
│女 │72000 │57600
│1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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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72000 │61200
│10800 │
│ 400 ├──┼────┼──────────┼──────┤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
• 参保范围
• 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 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人 员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 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 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资金 • 被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和市或所在区
政府按3:4:3比例筹资 • 个人帐户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
•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可在收缴退休养老 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3%的管理费
• 市劳动局按日征收应缴额的5‰的滞纳 金
• 经三次催促仍不缴纳的,处应缴额的2 %罚金。
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管 理实施细则
• 临时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 五十周岁
• 投保十五年的,按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标准 工资的65%发给,从第十六年起,每增加一 年,加发1%的标准工资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 筹集原则:以支定收,略有结余 • 具体来源 :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计入成本, 税前列支。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同期城乡 居民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 企业逾期不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 从应缴款之日(开工资之日)起,按日 加收应缴额0.5%的滞纳金,滞纳金 并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高配标准与
吉林四平社保缴费标准
吉林四平社保缴费标准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作为中国大陆的一个城市,吉林省四平市的社保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优化。
本文将介绍吉林四平市的社保缴费标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该市的社保制度。
一、社保缴费标准1. 基本养老保险吉林四平市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如下:(1)单位缴费比例:20%(2)个人缴费比例:8%(3)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目前为2,155元~10,775元。
2. 基本医疗保险吉林四平市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如下:(1)单位缴费比例:8%(2)个人缴费比例:2%(3)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目前为2,155元~10,775元。
3. 失业保险吉林四平市的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如下:(1)单位缴费比例:1%(2)个人缴费比例:1%(3)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目前为2,155元~10,775元。
4. 工伤保险吉林四平市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如下:(1)单位缴费比例:0.5%~2%(2)个人缴费比例:无(3)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目前为2,155元~10,775元。
5. 生育保险吉林四平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如下:(1)单位缴费比例:0.8%(2)个人缴费比例:无(3)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目前为2,155元~10,775元。
二、社保缴费方式吉林四平市的社保缴费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线下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前往当地社保所、银行、邮局等机构进行线下缴费。
2. 线上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线上缴费。
3. 自助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社保卡自助缴费机进行自助缴费。
三、社保缴费注意事项1. 缴费基数吉林四平市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缴费基数。
吉林市五险一金标准
吉林市五险一金标准吉林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其五险一金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五险一金是指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这些福利政策不仅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也反映了吉林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吉林市五险一金的具体标准。
首先,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
根据吉林市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20%作为养老保险的缴纳基数,其中个人缴纳8%,企业缴纳12%。
而对于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津贴性收入,也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养老保险基数中。
其次,医疗保险的缴纳标准。
吉林市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8%作为医疗保险的缴纳基数,其中个人缴纳2%,企业缴纳6%。
此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的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再次,失业保险的缴纳标准。
吉林市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1%作为失业保险的缴纳基数,其中个人缴纳0.5%,企业缴纳0.5%。
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失业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和提供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此外,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纳标准也是按照一定比例来确定的,企业需要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以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者生育期间的权益。
最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吉林市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12%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其中个人缴存6%,企业缴存6%。
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总的来说,吉林市的五险一金标准相对较为完善,能够有效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各项福利能够真正惠及到每一位职工。
希望吉林市未来能够进一步提高五险一金的标准,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吉人社办字[2013]2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促进养老保险费征缴,保障就业困难参保人员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规定,经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年的,由本人持《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可按规定以当地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向前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从其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5年7月1日。
城镇个体工商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超过3年的,补缴办法按本通知第一、二条件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按上述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吉政函〔2007〕109号)规定,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吉人社联〔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9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省直各单位,驻吉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21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1.33%。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5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35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5元。
吉林农民社保发放标准
吉林农民社保发放标准吉林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以农民为对象,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政策,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权益。
其中,社会保险发放标准是农民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就吉林农民社保发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吉林省农民社保发放标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发放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来确定,一般来说,参保人员缴费越多,领取养老金的标准就越高。
基本医疗保险的发放标准则根据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来确定,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越高,参保人员的实际报销金额就越多。
其次,吉林省农民社保发放标准还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补贴和津贴。
比如,对于因工致残或工-related的农民,他们可以领取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定期伤残津贴。
对于失业的农民,他们可以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救济金。
对于生育的农民,他们可以领取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
再次,吉林省农民社保发放标准还包括了一些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低收入的农民,他们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费用补贴。
对于特困家庭的农民,他们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特困补助金。
对于残疾的农民,他们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残疾人福利津贴。
最后,吉林省农民社保发放标准的调整和变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告。
一般来说,政府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状况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动。
农民在领取社会保险时,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发放标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吉林省农民社保发放标准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同时也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补贴和津贴,以及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
农民在领取社会保险时,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和标准,以便及时申领相应的福利和补贴。
希望吉林省的农民能够充分利用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权益。
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
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吉林市居民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适用于吉林市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四条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五条养老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单位部分费用。
第七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第八条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市人社局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医疗保险第九条医疗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
第十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单位部分费用。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市卫生局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十三条生育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妇女。
第十四条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单位部分费用。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可以补助参保人员的生育费用,包括孕前检查、产前检查、分娩费用等。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市卫生局和人社局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工伤保险第十七条工伤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
第十八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九条工伤保险可以补偿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失业补助等。
第二十条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市人社局和劳动局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失业保险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
第二十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可以提供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4•【字号】吉人社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发〔2023〕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82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66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5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34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3004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增加9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9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0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82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4日。
吉林城乡社保缴费标准
吉林城乡社保缴费标准
吉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财政、市县财政和个人缴费共同筹资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吉林城乡社保的缴费标准。
首先,根据吉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的。
具体的缴费标准会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由个人和政府共同缴纳的。
其次,吉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根据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城乡居民的缴费标准是按照其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比如说,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缴费。
此外,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财政状况来确定自己的缴费比例。
最后,吉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通货膨胀率等因素来进行调整的。
一般来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会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吉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个人和政府共同缴纳,缴费标准按照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
希望各位城乡居民能够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共同为自己的养老生活保驾护航。
吉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吉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吉林市是中国东北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在人才吸引力日益增强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吉林市工作和生活。
对于这些新职工来说,了解吉林市的五险一金政策和相关办事流程十分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吉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帮助大家快速高效地办理相应手续。
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吉林市的相关政策,职工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项社会保险。
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退休时能够获得一定的养老金而设立的。
在吉林市,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0%,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职工可通过所在单位向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
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病时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障待遇而设立的。
吉林市的医疗保险由所在单位缴纳,职工无需个人缴纳。
职工可以向单位提供相关的医疗保险材料,包括身份证、社保卡等,由单位代为办理。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失业时能够获得一定的失业救济金而设立的。
吉林市的失业保险由所在单位缴纳,职工无需个人缴纳。
在失业时,职工可以向劳动就业局申请失业救济金,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一定的医疗和生活救助而设立的。
吉林市的工伤保险由所在单位缴纳,职工无需个人缴纳。
发生工伤时,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提供医疗费用和工伤鉴定证明等材料,由单位代为办理工伤保险。
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在吉林市,职工可以通过缴纳住房公积金来积累个人住房储备。
下面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流程:1. 缴纳比例根据吉林市的政策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2%,其中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5%。
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了解自己的缴纳情况,并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公积金。
2. 办理流程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时,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工资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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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 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共同 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本 地实际情况确定 • 设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管理, 专款专用,按期拨付,足额发放
•
┌──────────────────────────────┐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高配标准与 │ │ 个人、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对照表 │ │ (单位:元) │ ├────┬──┬────┬──────────┬───── ─┤ │待遇标准│性别│缴费总额│个人缴费、村集体补贴│政府补 贴 │ ├────┼──┼────┼──────────┼──────┤ │ │男 │54000 │ 43200 │10800 │ │ 300 ├──┼────┼──────────┼──────┤ │ │女 │72000 │57600 │14400 │ ├────┼──┼────┼──────────┼──────┤ │男 │72000 │61200 │10800 │ │ 400 ├──┼────┼──────────┼──────┤ │ │女 │96000 │81600 │14400 │ └────┴──┴────┴──────────┴──────┘
• 优惠政策 • 罚则
吉林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 保险试行办法
• 实施范围 :(1)独立核算的城镇集体 经济组织职工; (2)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 中的合同制职工申请参加者,可比照本 办法办理。 以上职工(被保险人)均可由所在单位 (投保人)申请参加本保险。
保险费交付
• 投保人申请参加本保险时,应将本单位 在册的全部职工参加投保,由保险公司 与投保单位签定保险契约 • 保险费必须按月交付
• 临时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 五十周岁 • 投保十五年的,按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标准 工资的65%发给,从第十六年起,每增加一 年,加发1%的标准工资 • 投保十年至十五年(不含十年)的,按本人退 休前三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40%发给。 • 投保十年以下(不含十年)的,每投保一年发 二个月的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标准工资。
待业救济标准:
• 工龄满一至十年的,各县(市)每人每 月五十元,吉林市区每人每月六十元; 工龄满十一年以上的,各县(市)每人 每月六十元,吉林市区每人每月七十元。 • 医疗费每人每月五元。因病需住院治疗 经社会保险公司批准到指定医院就医的, 可报销医疗费70%,但年报销金额不 能超过本人月救济金额的五倍。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
• 参保范围 • 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 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人 员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 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应参加
基金筹集
• 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资金 • 被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和市或所在区 政府按3:4:3比例筹资 3:4:3 • 个人帐户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 体缴费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构成 • 被征地农民男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10800 元、女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14400元,占 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0%
• 筹集原则:以支定收,略有结余 • 具体来源 :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计入成本, 税前列支。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同期城乡 居民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 企业逾期不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 从应缴款之日(开工资之日)起,按日 加收应缴额0.5%的滞纳金,滞纳金 并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 社会保险机构须在企业缴纳5个月待业 保险金后实行待业救济
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 理办法
• 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 准的农村居民实行的差额救济
保障对象和标准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具有本辖区常住农业户口,家庭 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 五保供养对象除外)。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一)家庭有自购、使用的电冰箱、洗衣机等非 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用于营利的房产或者其他不动 产的; (二)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 加劳动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四)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人员。
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 保险暂行办法
• 待业职工是指: (一)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 的职工; (三)经批准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四)经批准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企业辞退、开除、除名的职工。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 养老基金 :单位按临时工月工资总额的 14%提取,临时工个人按本人标准工 资的4%缴纳 •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可在收缴退休养老 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3%的管理费 • 市劳动局按日征收应缴额的5‰的滞纳 金 • 经三次催促仍不缴纳的,处应缴额的2 %罚金。
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管 理实施细则
保险待遇
• 女满五十五周岁、男满六十周岁,经组 织批准退休 • 退休时交费满十年以上 • 交费标准如全国有统一规定,或工资制 度有大的改革后,可做适当调整,或执 行国家统一办法。
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暂 行管理办法
• 范围:凡在本市城区(含郊区)范围内 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使用 非农业人口临时工的,都必须遵守本办 法。 • 管理:市劳动局负责本市临时工退休养 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日常工作由市社会 劳动保险公司负责
• 统筹资金由市、区政府给予的定额补贴 构成。男性补贴10800元,女性补贴 1440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 30%
待遇支付
•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月领取基础标准 为200元。
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按下列 公式计算:
个人帐户本息全额+统筹资金(政府补贴) 男性= ———————————————————— 180个月 个人帐户本息全额+统筹资金(政府补贴) 女性= ———————————————————— 240个月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ຫໍສະໝຸດ •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 (二)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的医疗 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 费、救济费; (三)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的独生 子女保健费; (四)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五)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六)待业保险机构和待业职工管 理机构的管理费。
吉林市社会保障政策
吉林概况
• 吉林市 吉林市是吉林省第二大城市,截止到2003年末, 全市人口达451.4万人,其中市区人口198.5万 人,非农业人口211万人。 • 吉林市2005 GDP810 吉林市2005年GDP810亿元,人均收入11000元, 11000 其中吉林高新开发区人均收入15000元。 • 现辖4个城区(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 满区)、4个县级市(磐石市、蛟河市、舒兰 市、桦甸市)、1个永吉县、1个国家级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和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