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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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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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1.起重设备包括天车、汽车吊、真空吊、龙门吊。
2.起重设备的使用。
2.1.起重设备司机,必需经有关单位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独立操作。
2.2.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2.2.1.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2.2.起重机运行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
2.2.
3.操作应按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2.4.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2.2.5.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
级增减,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2.2.6.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台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2.2.7.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严禁撞车。
2.2.8.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确定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手柄。
2.2.9.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全部正常。
2.2.10.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电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龙门吊停到轨道以东并加钢丝绳锁牢,汽车吊收杆停放指定地点。
2.2.11.龙门吊行驶时应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或专人指挥监护。
2.2.12.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3.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2.3.1.手势不清或错误。
2.3.2.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2.3.3.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2.3.4.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2.3.5.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2.3.6.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3.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液体等无防护装置。
2.4.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2.4.1.不可把限位装置当制动器使用。
2.4.2.驾驶时,不准进行吸烟、饮食和闲谈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4.
3.不可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2.4.4.吊运时,不可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2.4.5.起重臂的左右旋转度不可超过45°,严禁歪拉斜吊、高压线下吊运。
2.4.6.起重机工作时严禁有人上、下行走与进行检查和维修。
2.4.7.无论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空越过。
2.4.8.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V(KV)<11~35≥60
最小距离(m)1.530.01(V-50)+3
2.5.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达不到上述要求,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
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挥。
2.6.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2.6.1.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2.6.2.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应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2.6.
3.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2.6.4.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2.6.5.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2.6.6.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2.6.7.起重设备所附带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拆除,如吊钩防脱钩装置、齿轮防护罩、吊钩限位器等。
3.检验维修。
3.1.设备部应联系检测机构对起重设备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试验。
3.2.设备部应组织司机每月对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修。应包括:
3.2.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3.2.2.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3.2.3.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3.2.
4.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3.2.5.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3.2.6.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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