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直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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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直销法》
(第500号法令)
本直销法令是批准直销执照的依据,是制定直销条例的依据,是制定有关文件的依据。1993年6月1日颁布。
第一章序言
第1条(引言)
本法令名称为“1993年直销法”,由政府部长指定日期以公报颁布实施。本法令在马来西亚全国范围实施。
本法令不损害以下法令:《1967年雇用购买法》、《1957年产品销售法》、《1950年合同法》、《1965年公司法》。本法令与任何上述法令抵触则以本法令优先。
第2条(解释)
在本法令中,如果没有其它规定,下列词语解释如下:
广告:包括每一种形式的广告,包括广告牌、目录卡、价格单、标签、宣传材料、电影、照片、广播、电视、等等。
管理员、副管理员、助理管理员:指直销管理员、直销副管理员、直销助理管理员。
冷静期:自签订直销合同之日起第二天开始,十个工作日。
直销:本法令中的直销一词,包括挨门挨户销售和邮购销售。
挨门挨户销售:销售人员采用从一个地方走到另一个地方进行推销的形式,而不是依靠固定商店形式;或者销售人员采用电话推销形式。根据上述推销形式,销售人员以签订合同为目的和消费者谈判签约。
固定商店:(a)销售人员在一个固定地方提供和展示产品并实施销售。(b)销售人员在一个固定地方实施服务经营。
产品:每一种可移动资产。不包括股票、债券、货币。
邮购销售:以邮寄方式进行定购和销售。
部长:国内贸易与消费事务部部长。
规定:条例中的规定。
购买者(消费者):根据合同,产品和服务被提供给此人,或即将被提供给此人。
服务:除了产品之外,所提供(销售)的任何权力和利益。
条例:根据本法令而制定的条例。
销售者:根据销售合同提供产品和服务者。
第3条(管理员)
(1)部长根据本法令需要,从官员中任命直销管理员、直销副管理员、直销助理管理员、以及其它必需官员。
(2)直销管理员受部长领导,行使法令和条例授予的权力。
(3)直销副管理员和直销助理管理员受直销管理员领导。
(4)除(5)所规定的权力范围,直销副管理员可以行使本法令所授予的所有权力。
(5)在本法令中,直销管理员行使的权力包括,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策14条。
(6)直销管理员和直销副管理员可以实施本法令或条例所授予直销助理管理员的所有权力。
(7)包括管理员的所有官员都是《刑事法》所规定的公务员。
第二章核发直销执照的规定
第4条(必须根据特许执照从事直销)
(1)根据第14条、第42条,如果不是遵照《1965年公司法》组建公司并根据本法令第6条批准其特许直销执照,任何人都不得从事任何直销经营。
(2)任何违犯(1)者将被视为违法,并给予以下处罚。
(a)如果违法者是团体法人,将处以罚款25万元以下马币,再犯者将处以罚款50万元以下马币。
(b)如果违法者不是团体法人,将处以罚款10万元以下马币,或判以三年以下徒刑,或罚款判刑合并施行。再犯者处以25万元以下马币罚款,或判六年以下徒刑,或罚款判刑合并施行。
(3)团体法人中的任何个人,包括经理、秘书、或另外类似管理者,根据38条,有违法行为者,其处罚方式同(2)(b)。
第5条(关于提交特许直销执照申请)
(1)凡欲从事直销经营者需提交书面申请书给直销管理员。并同时具备以下文件:(a)提出申请的有关文件备忘录副本,申请人指导者的法律证明书。
(b)最新财务审计表、收支盈亏报告。
(c)说明条款:
(Ⅰ)申请者名称、地址、建立日期。
(Ⅱ)申请者相关公司的名称、地址、建立日期。
(Ⅲ)申请者和它的相关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
(Ⅳ)申请人的指导者或其相关公司的名称、地址。
(Ⅴ)申请人的经营计划。
(d)管理员指定的申请人有关文件。
(2)在(1)(c)(Ⅳ)中所提公司应根据《1965公司法》69D条加以解释,包括私营公司。
(3)管理员在接到申请书后及批准执照以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指导者提供有关必要文件。
(4)在(1)(d)中指定的文件和(3)中要求的文件可以因申请人差异而不同。
(5)申请人的申请书在被批准或不批准的最终决定做出以前,可以随时撤回。
(6)申请人或它的指导者不提供管理员要求的文件,都被视为撤回申请书,该申请不再列入审批程序。但申请人有权再提出申请。
(7)任何提供虚假文件者被视为违法。
第6条(直销执照的批准和不批准)
(1)管理员可以加以限制或不加限制内容以批准申请人的直销执照。也可以无理由拒绝批谁。
(2)管理员批准直销执照时,可以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3)不同的申请人可以被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7条(不批准规定)
(1)下述申请人不批准直销执照:
即在该申请人的直销经营计划中,不是根据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数量赚取利润,而是通过引诱下线加入来获取利润。
(2)已获得直销执照者,若发现有(1)中所述行为,不论直接或间接实行,都将被视为犯罪,并处以25万元以下马币罚款,再犯者处以50万元马币以下罚款。
(3)法人团体中的任何个人,包括经理、秘书、或另外类似管理人员,根据38条,有违法行为者,他将被处以25万元以下马币罚款,或判三年以下徒刑,或两者合并施行。再犯者处以50万元以下马币罚款,或判六年以下徒刑,或两者合并施行。
第8条(执照取消)
(1)管理员可以根据以下理由,取消已被批准的直销执照。
(a)直销公司没有履行本法令或条例规定的责任。
(b)直销公司行为违反执照条例,违反本法令,不论对其违法行为有无起诉。
(c)直销公司在被批准直销执照后,或发现在申请直销执照期间,有向管理员提供虚假文件行为。(d)直销公司侵犯购买者权益。
(e)直销公司不遵守其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