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的冲突及化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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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卷第4期2008年12月
江 苏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JO URN AL OF JIAN GSU POL YT ECHNIC U NIV ERSIT Y
V ol.9N o.4
Dec.2008
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的冲突及化解对策
章 进,赵美珍
(江苏工业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常州213164)
摘 要:产学研合作是当今世界的潮流,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然要求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是产学研合作的聚焦点,产学研合作成败与否,关键是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处理得当与否。解决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冲突,应通过协商、签订契约方式兼顾各方利益,从利益分配、利益评估、利益激励三个方面规范合作机制,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充分发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实现产学研合作共赢。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契约化;法律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码:A 文章编号:1672-9048(2008)04-0021-04
产学研合作是世界各国进行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持和提高竞争力、发展新经济的战略措施。2008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确立了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强调了产学研相结合和发展军民两用技术,提出了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要求。走自主创新道路,建立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产学研合作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由之路。
一、知识产权是产学研合作的聚焦点
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了实现共同愿景、获得最佳利益和综合优势,结合彼此的资源或优势而建立的一种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正式但非合并的合作关系。产学研中的“产”即产业,是指存在并发展于社会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技术、物质和资金等要素及其相互联系构成的社会生产的基本组织结构体系;产学研中的“学研”是指大学和科研机构,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学术研究能力的开发,孕育着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些形态,表现为人力资本、内隐知识和知识产权。作为产业外在表现形式或构成单元的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需求和催生高技术产业的物质能力,能敏锐地捕捉市场动态和人们需求,而大学和科研机构拥有较丰富的知识储量和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较强的知识创新能力,产学研合作的核心是企业利用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智力成果为本企业谋取更多的利润,大学和科研机构利用企业的资金改善科研条件,为进行新的科研活动并创造更多的智力成果提供物质基础。毋庸置疑,产学研合作对于改变我国有限的科技力量陷入大学和科研机构而企业严重不足的局面,对于迅速提高产业界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发展新经济,形成智力资源优势和合理结构配置以及促进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产学研合作涉及到创新成果保护、创新成果的权益归属和利益分享、创新成果的转化实施、创新过程的风险承担、后续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等一系列特殊而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或者直接体现为知识产权或者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在产学研合作关系中,主体是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学、研方是智力成果的的开发人,企业是该技术成果的需求方;客体是智力成果即知识产权;内容是各方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其中,知识产权(客体)是影响合作各方利益大小的关键。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市场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追求,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在向学、研进行投资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投资的风险有多大,学、研方的智力成果给企业能带来多少利益,投入与产出是
收稿日期:2008-10-06
作者简介:章 进(1969-),男,江苏泰兴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公司企业法、知识产权法、诉讼法研究。 赵美珍(1964-),女,江西九江人,硕士,教授,主要从事环境法、经济法研究。
否成正比;学、研方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智力成果能否在合作中体现其真正的价值。基于不同的立场和利益,产学研各方对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的期望值产生认识上的偏差,甚至出现纠纷。[1]
产学研合作各方在知识产权上的纠纷往往直接影响了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加大了交易成本,使产学研合作无法深入、持续、规范地发展。可见,知识产权是产学研合作的聚焦点。如果合作各方能围绕着知识产权处理好各种关系,即可实现各方优势与投入的生产要素的互补与新的组合,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反之,如果不能正确解决知识产权相关的争议,不但无法实现产学研合作的初衷,而且会给合作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会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产生阻力。
二、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冲突及原因剖析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各方利益矛盾集中表现在知识产权冲突上。当前,无论是知识产权归属还是产权利益分配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一)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任何一项科技成果的取得都需要经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复杂过程,都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投入和人力付出,而这种科技发明成果作为知识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在经济学上称为“易逝财产”极易丢失,难以控制,复制这些知识几乎没有什么成本。因此,这种无形财产的流通需要法制化、规范化,使知识产品的流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正是适应了这个需要。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成果属性,保护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等专属权利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保障做出主要物质技术投入单位或个人充分享有由此所产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企业的竞争优势,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有序的竞争。知识产权归属是产学研合作成功的基础。当前,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主要知识产权纠纷是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成果权归属的纠纷。利益是大学和科研院所谋求产学合作的出发点,知识是大学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主要投入,知识产权必然成为大学与企
业合作时谋求控制的战略重点。[2]
企业是以营利为
目的的,利益是企业谋求产学研合作的目的所在,资金、设备、厂房等是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主要投
入,由此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企业当然不肯放手。双方在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的分歧和冲突是必然的和常见的。究其实,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合作双方意思表达不明确。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很多合
同都对知识产权权属问题没有说明,或含糊其辞,如
“成果共享”、“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等,这些模糊不清的条款极易导致合作双方的纠纷和争议,一旦出现知识产权归属矛盾与分歧,再来商议成果如何共享,达成一致意见是不太现实的。二是不了解法律规定。产学研合作各方缺乏知识产权权属等相关法律知识,合作各方都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对知识产权归属进行解释、操作,而不清楚法律的具体规定,从而产生各类矛盾。如2008年7月1日实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在产学研合作申报的上述项目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合作各方都强调自己是项目的承担者,相应的知识产权归己方所有,而忽视《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二)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
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是产学研合作的焦点问题,它直接影响着产学研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当前产学研合作中第一位的因素就是利益分配问题。根据高校、科研院所的调查,影响双方合作的主要因
素中,权益分配不当占49%。[3]
其主要症结在于利
益关系没有理顺,利益分配方式不适应合作关系的发展,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当前我国产学研合作的模式主要有技术转化、专利许可、合作(委托)开发、合办企业、技术入股、共建研究开发机构等。利益分配方式有:一次总付、分期支付、提成支付、按股分红等。而以前的“成果定价、协商付款、各自分配”的方式,采用的只是技术服务的模式,现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合作。[4]
在新的合作模式下,产学研各方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矛盾更加集中和突出。如:有的企业在合作收益不理想时,往往就以种种借口,拖延或拒付最后款项,侵害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利益;有的高校和科研机构违反协定,多方转让知识产权,侵害了合作企业的利益。又如:随着合作项目的进行,看得见的利益越来越近时,双方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分歧也越来越大,矛盾难以化解,直至对簿公堂。利益分配还存在于产学研合作创新各方内部,忽视主要科研人员的利益往往导致“跳槽”,这样产学研合作的组织不仅不能赢得应有的利益,还可能由于内部人员的流动而导致更大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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