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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经营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对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末前将上年度核准、备案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省国资委。

第二章企业资产评估行为的确定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债权转股权;(四)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五)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六)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七)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八)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三章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ppt课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ppt课件

评估项目委托人
• 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 权范围的,由企业委 • 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 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 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 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企 业委托。 • 企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采用公开方式选聘资 产评估机构。
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评估项目的 管理方式
•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 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 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 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 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 和地方的,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 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资委进行核准。
核准制
•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 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备案制
•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 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 (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 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国资委与地方委之间关系
• 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文件、必须评估 的经济行为,核准、备案范围以及监管方式等 全国统一执行; • 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 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管理和检查; • 4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对全国资产评估项目统 计、分析工作。
国资委与评估行业协会关系
• 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者 • 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 理者 • 各级国资委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 理者 • 各级国资委及其企业是资产评估报告的使 用者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荣融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概述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深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提高评估管理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评估范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类资产。

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全面梳理企业国有资产,确保所有资产得到合理评估。

第三章评估管理机构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进行。

第四章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应当包括资产核查、评估目的、方法和标准确定、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评估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评估过程合法、规范。

第五章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

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方法、过程、数据来源、前提假设、评估结果等内容,确保报告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估工作的合规性。

评估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评估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的相关规定和文件均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结语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评估管理,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愿因本办法的出台,能够促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简介(ppt 48页)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简介(ppt 48页)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 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 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 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评估行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
国委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资 委),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 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 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 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 备案制: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 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 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 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对其他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 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 备案。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 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 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ppt 67页)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ppt 67页)

2003年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成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备案工作职能由财政部移交国资委。
12号令的发布 核准、备案范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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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职 责相适应,资产评估实行分级管理,即 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中央企业的资 产评估监管工作,地方国资监管机构负 责地方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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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事业单位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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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报送的评估报告 不再分企业级次,确保重要评估项目的备案工 作质量;
3、以经济行为的批准机构为标准,使经济行 为的批准与备案主体相一致;
4、实际扩大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备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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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 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继续由国务院国资委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 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在2000万元(不含) 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 产评估项目继续由国务院国资委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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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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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的必要性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所有者维护自 身资产安全的的需要
经营者在资产价值估计方面需要专业指 导的要求
评估行业不统一现状的要求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素质及职业道德有
待进一步提高、完善的要求 市场经济环境变化迅速的要求
•4
路漫漫其悠远
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发展历史沿革
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6
路漫漫其悠远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 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国资委批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 产权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 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设置、转让、增资扩股等事项涉及的资 产评估项目。
•11
路漫漫其悠远
国资委与评估行业协会关系
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者 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
管理者 各级国资委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
管理者 各级国资委及其企业是资产评估报告的
使用者
•12
路漫漫其悠远
国资委与评估行业协会关系
行业协会检查评估机构可能涉及企业或 国资委
国资委检查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必然涉及 评估机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合并、分立的几种情况:吸收、新设等。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涉及处置资产的,需要对其
纳入清算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的确定比较特殊。 企业因破产或解散进行资产评估时,由于其负 债的特殊性,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机构只 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不对其负债发表意 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 确认制
立项
财政部 核准、备案制
2003年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成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备案工作职能由财政部移交国资委。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指对国有企业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一系列管理办法。

下面我会从背景、目的、适用范围、评估原则、评估程序等方面详细阐述。

(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有资产不仅在数量上得到不断增加,在目的性、效益性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有资产也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政府、社会要优化、调整配置的重要资源。

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其资产的价值评估对于优化资产配置、保护国家利益、增加财政收入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该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明确评估主体、程序、方法和应保证的质量要求,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同等、公正、准确的标准与基础。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产生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合并重组、资产证券化、上市、出售等重大资产运作。

(四)评估原则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评估原则是评估工作的基石,评估人员在进行国有企业的资产估值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评估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评估工作应当实行公正、公平、无偏见。

评估人员应在评估中履行完全所归之职务,严格按照业务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客观、独立地对被估值企业或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与实际资产价值接近。

2.全面真实原则评估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反映企业或资产的价值。

评估人员应当选定适当的估值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等,充分考虑未来市场情况,准确评估企业或资产价值。

3.谨慎周详原则在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应当严谨、谨慎,对市场情况、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等各种因素进行周详的分析研究,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信。

(五)评估程序1.确定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应当定深为独立机构,一般设独立的评估部门或者评估机构,有独立的组织架构和业务范围,评估人员应当经评估机构考核认定且持有相应的评估从业资格,才可进行评估工作。

2.评估方法的选择根据被评估的企业或资产,选择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全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标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程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工程,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工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工程,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工程的档案管理,做好工程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工程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局部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局部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归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216301200503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5.08.25【实施日期】2005.09.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国有资产评估【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题注】(2 0 0 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 0 0 5年9月1日起施行)【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 7 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章__国有资产评估管理PPT资料

第十章__国有资产评估管理PPT资料

收益现值规范
收益现值——根据资产未来获利才干的 大小,以适当的折现率将未来收益折成 的现值。以此为根底进展评价的计价规 范叫收益现值规范。 该规范适用的前提条件:资产投入运用, 且 者 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预期收益。
清算价钱规范
清算价钱——指在 非正常市场上变现 的价钱。也叫快速 变现价钱,是一种 拍卖价钱。
济行为。包括: 经预测,某公司未来5年收益分别为40万元、50万元、45万元、40万元和35万元,假定从第6开场,以后10%。 运杂费=2×〔1+60%〕=3.
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联营、企业 含义:就是评价中应遵照的计价规范
详细说,就是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的规范,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点目的,遵照运用的原那么和规范,按 照一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进展评定和估家的过程。
计算
资产评价的程序
核准制、备案制 申报立项、资产清查、 评定估算、验证确认
复习思索题
一、资产评价的六大要素有哪些? 二、资产评价的规范有哪些? 三、商誉价钱如何确定?
现评价一台5年前购置的机器设备,假定该设 备目前尚无替代产品。帐面原值为20 万元。其 中,设备当时购买价为10万元,运杂费2万元, 安装费中直接本钱为0.5万元,间接本钱为0.4 万元。据对同类型机器设备的市场调查,如今 购买价比5年前上涨20%,运杂费上涨60%, 安装费中直接本钱上涨50%;间接本钱占直接 本钱比率不变。该设备平均利用率为60%,估 计还可以运用5年〔不思索残值〕,在不思索 设备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的条件下,试计 算该设备的评价值。
重置本钱法的计算公式
资产评价值 =资产的重置本钱—实体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现行市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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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无需对企业整体 资产进行评估,只需对其股东增资新投入的非货币资 产进行评估。
(五)产权转让
产权转让,是指企业的出资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产权有偿出让的行为。一般来说,企业整体或部分产 权转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置换;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 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股东转让、置换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股权等情形。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务 院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资委与行业协会在执业准则制定中, 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
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事业单位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立项
财政部 核准、备案制
2003年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成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备案工作职能由财政部移交国资委。
12号令的发布 核准、备案范围变化
管理体制、方式
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职 责相适应,资产评估实行分级管理,即 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中央企业的资 产评估监管工作,地方国资监管机构负 责地方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非上市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主要是指增资 扩股,一般包括国有控股及参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吸收新股东入股,以 及上述公司、企业原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的增资扩股 等。
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时,需要对企业的整体资产 进行评估;如果原股东或新吸收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 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也应进行 评估。
国资委与地方委之间关系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文件、必须评估 的经济行为,核准、备案范围以及监管方式等 全国统一执行;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 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管理和查; 4、国务院国资委对负责对全国资产评估项目 统计工作。
国资委与地方委之间关系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 案制。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 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 况自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 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 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 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在 5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下同)以下资产评 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 继续由国务院国资委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 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在2000万元(不含) 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 产评估项目继续由国务院国资委办理备案
与原核准、备案范围异同点
1、国务院批准经济为行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必须进行核准,需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范 围未变化;
2、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报送的评估报告 不再分企业级次,确保重要评估项目的备案工 作质量;
3、以经济行为的批准机构为标准,使经济行 为的批准与备案主体相一致;
4、实际扩大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备案范围。
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 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国资委批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 产权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 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设置、转让、增资扩股等事项涉及的资 产评估项目。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国资委与评估行业协会关系
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者 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
管理者 各级国资委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
管理者 各级国资委及其企业是资产评估报告的
使用者
国资委与评估行业协会关系
行业协会检查评估机构可能涉及企业或 国资委
国资委检查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必然涉及 评估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产权局评估处
12号令的基本宗旨
1、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
2、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 3、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4、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2号制定的必要性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需要;
2、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需要; 3、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的要求; 4、充分发挥所出资企业出资人职能的需
合并、分立的几种情况:吸收、新设等。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涉及处置资产的,需要对其
纳入清算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的确定比较特殊。 企业因破产或解散进行资产评估时,由于其负 债的特殊性,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机构只 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不对其负债发表意 见。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要。
核准备案的必要性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所有者维护自 身资产安全的的需要
经营者在资产价值估计方面需要专业指 导的要求
评估行业不统一现状的要求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素质及职业道德有
待进一步提高、完善的要求 市场经济环境变化迅速的要求
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发展历史沿革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 确认制
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 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 产除外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企业发生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时,需要对企业整体资 产或部分产权进行评估;企业发生整体或部分产权置 换时,须对置换双方的整体资产或部分产权同时进行 评估。(Fra bibliotek)资产转让、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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