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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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云南省人民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
制作安装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
签订日期: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承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甲方同意将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内容:
第二条合同份数及承包方式
1.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
人民币大写:
2.承包方式:本工程为工程大包干,即包人工、材料、工期、制作、安装及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国家规定的各种税金。
第三条合同工期及要求
1.开工日期年月日。
2.竣工日期年月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场配合施工。甲方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于三天内到达现场,与有关人员确定门框及预埋进场的具体时间和要求。人防门扇及设备安装日期由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接到正式进场通知后,乙方须在天内进场安装门扇。乙方应配合甲方工程进度施工。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
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30%的工程备料款,计人民币:元。
2.门框及其他所有预埋件安装完毕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30%的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元。
3.所有人防防护设备进场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30%的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元。
4.人防设备安装完毕并经人防主管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一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10%的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元。
第五条工程质量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制作和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必须按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颁发的标准图集(RFJ01-2008)要求进行制作和安装。
3.工程质量执行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RFJ01-2002)。
第六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的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2套和有关资料。
1.2甲方变更设计时,应提前两天办理工程变更和设计修改手续,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后书面通知乙方。
1.3甲方提供安装所需的焊接用电、塔吊、固定支撑等条件。
1.4负责协调乙方和现场各施工单位的关系。
1.5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地下室的标高和轴线、孔口中心线。
1.6甲方按合同向规定的时间办理工程款支付。
1.7如非乙方原因造成人防设备安装工程无法通过验收的,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2.乙方责任
2.1严格按总参谋部第四设计研究院颁发的标准图纸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作、安装人防防护设备及人防通风设备。
2.2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2.3协助甲方办理本工程的验收申请工作,提供合同范围内工程验收的有关数据和产品合格证。
2.4按总承包商编制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2.5工程竣工未正式向甲方移交前发生的损坏、丢失等,乙方负责修复;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的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由甲方支付。
2.6由于乙方责任造成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无法通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材料和设备
本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自己采购。防护设备产品出厂时应具有合格证、产品铭牌,并为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可的合格产品。
第八条图纸变更和修改
施工图的变更、修改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签字,并报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审批后有效。变更、修改后的施工图应及时通知乙方。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工程验收
1.人防门门框及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毕后,由甲方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并组织乙方、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隐蔽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封模浇注混凝土。
2.乙方认为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时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准备预验收。如需整改,乙方按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
3.工程初验合格后,由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乙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工程验收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第十条违约
1.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如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工程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因甲方或总承包提前封模而造成人防门框和设备预埋件无法进行隐蔽验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或总承包负责,甲方或总承包不得因此拖欠乙方工程款。
4.因甲方以及设计变更原因暂停或终止乙方承担的分包工作,甲方应对乙方在接到甲方正式通知前所做的各项工作支付合理补偿(含
已按设备需求表加工的设备),由此造成的合同终止,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因其他工程施工影响、施工计划变更、施工图变更或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进度的,不属于违约。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工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履行合同条款,按合同履行完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两份备案。
5.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