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办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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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办理工作要求
一、许可范围
1、定点肉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即经市经委定点的可直接采购批发外埠鲜冻畜肉产品的批发市场,详件附件一)。
2、屠宰场内肉品采购销售者(指采购生猪并由屠宰场代宰后销售的肉品经营者)。
3、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内肉品采购销售者(指直接采购外埠鲜冻畜肉后在批发市场内销售的肉品经营者)。
4、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内鲜冻畜肉销售者,以及其他经营食用农产品(含鲜冻畜肉)的经营者。
二、许可类型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原已取得许可证的批发市场进行变更。许可项目中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增加“(含定点肉品批发)”,非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增加“(不含定点肉品批发)”。
2、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屠宰场内的肉品经营者,包括肉品采购销售者及肉品销售者,均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
3、其他经营食用农产品(含鲜冻畜肉)的经营者,按照《上海
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许可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包括现行《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
2、肉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
3、经营鲜冻畜肉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设施、低温保鲜运输车辆和卫生消毒设施。
4、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制度、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等与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制度。其中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制度、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应按下列要求建立:
(1)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进场交易生猪产品查证验物制度,不合格的食品和经营者处理的规程和管理制度,定点肉品批发市场肉品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统一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制度,投诉处理与记录制度等;
(2)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应建立通过生猪产品溯源系统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制度。
5、肉品采购销售者应与其所在屠宰场或定点肉品批发市场签订
场内经营和保证肉品安全的有关协议。
6、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应配备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可的盐酸克仑特罗等β受体激动剂的快速检测设备,以及能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的肉品安全实时信息监管系统相连接的肉品安全信息记录与报告设备。
7、鲜冻畜肉采购销售者和销售者应具备能与生猪产品溯源系统连接的IC卡。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见附件二和三)。
2、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除外)。
3、属外商投资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经营范围含“筹建××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
4、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食品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图中应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屠宰场与批发市场内肉品采购销售者办理许可申请时,应提供肉品交
易场所(交易大厅)等示意图。
6、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1)新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提供的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可为以下形式:
①房产权利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
②房产承租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和与房产权利人签订的租赁协议;
③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提供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
④属系统房产的,提供该系统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⑤属其他性质的,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证明。
经营场所的使用应当符合房产证书或者有关证明中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有关要求。
(2)屠宰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内肉品经营者办理许可申请时,应提供场内肉品交易杠位的租赁协议(分配情况说明)或肉品经营摊位的租赁协议。
7、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8、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9、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提供市经济委员会准予设立的材料;申请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和食品专业市场应提供区(县)经济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的材料。
五、许可证生产经营方式与范围填写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填写“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属定点肉品批发市场的加“(含定点肉品批发)”,不属定点肉品批发市场的加“(不含定点肉品批发)”;
2、屠宰场内肉品采购销售者:填写“肉品采购销售”;
3、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内肉品采购销售者:填写“肉品采购销售”;
4、以下肉品经营者填写“销售:食用农产品(畜肉)”:
(1)定点肉品批发市场中经营鲜冻畜肉的肉品经营者(肉品采购销售者除外);
(2)非定点肉品批发市场中的肉品经营者;
(3)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中的肉品经营者;
(4)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外,单纯经营食用农产品(含鲜冻畜肉)的经营者。
附件一
含定点肉品批发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名单
(市经委提供)
附件二
沪( )食( )证字()第号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适用于食品销售、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储运、食品交易市场、其他食品经营方式)
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申请书填写须知
1、本申请书可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使用。
2、本申请书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
3、材料中申报的内容应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4、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本申请书中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分类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
5、所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所附资料应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外文资料应有中文译文,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
(2)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包括能证明其名称合法的有关材料。
(3)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图中应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5)生产经营场所性质的有关证明包括如下情形:
①房产权利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
②房产承租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和与房产权利人签订的租赁协议;
③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提供规划等相关部门统一建设的有关证明;
④属系统房产的,提供该系统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⑤属其他性质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证明。
注:经营场所的使用应当符合房产证书或者有关证明中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有关要求。
(6)产品原料配方:包括产品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应注明计量单位或配比,食品添加剂品种及用量。
(7)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各组分的制备、包装资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注明加入原料的步骤,有消毒工艺的应注明消毒方法、时间、温度)。
(8)产品包装形式(无包装的产品除外):包括内外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和包装规格的说明。
(9)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签、说明书标签样张:按规定可以无标签、说明书的产品除外。
(10)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11)产品卫生质量标准:有国家、地方标准的可书面说明按有关标准执行,企业标准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12)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6、在同一场所内还需申请其他食品经营方式的,应根据申请的内容分别填写相应的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