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审核报告材料实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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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核报告
我公司接受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行业规程等,对中科院电子所产业技术育成中心用房装修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我公司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等的规定,遵循“合法、客观和诚实信用”的宗旨,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等,按照工程造价审核程序,实施了资料核实、工程量计量、计价等工作。现将结算审核结果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中科院电子所产业技术育成中心用房装修
2、建设地点:顺义区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
3、建设单位: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
4、建筑面积:17535.95m2
5、建筑层数:地上九层,地下一层
6、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7、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月2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
二、审核范围
本次审核包含的内容为: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强电工程、弱电预留预埋工程、弱电工程、空调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燃气工程、总承包配合费、装饰工程洽商变更、给排水工程洽商变更、电气工程洽商变更、空调水工程洽商变更、通风空调工程洽商变更、弱电工程洽商变更。
三、审核依据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范及定额标准文件
1、国家及北京市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9项。
4、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其费用标准。
5、国家及北京市的施工标准图集、施工规范等。
(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1、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6月编制的中科院电子所产业技术育成中心用房装修《招标文件》。
2、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6月编制的中科院电子所产业技术育成中心用房装修《工程量清单》。
3、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7月20日编制的中科院电子所产业技术育成中心用房装修《经济标文件》。
4、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与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8月签订的中科院电子所产业技术育成中心用房装修《施工总承包合同》。
5、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05月25日编制的中科院电子所产业技术育成中心用房装修《工程结算书》。
6、北京天文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5月设计的中科院电子所产业技术育成中心办公用房《装饰施工图纸》(一、二、三册)。
7、北京天文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5月设计的中科院电子所产业技术育成中心办公用房《空调施工图纸》。
8、北京天文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5月设计的中科院电子所产业技术育成中心办公用房《给排水施工图》。
9、北京天文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5月设计的中科院电子所产业
技术育成中心办公用房《电气施工图纸》。
10、北京天文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5月设计的中科院电子所产业技术育成中心办公用房《弱电施工图纸》。
11、地下室配电箱、室内石材、地下室水泵报价比选资料。
12、燃气报警系统工程合同。
13、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14、其他相关资料。
(三)委托方与我公司签订的本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四、审核程序
1、听取委托人对工程基本情况的介绍,进行现场勘察实测。
2、查验委托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和相关技术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有遗漏或相悖的,应及时补充、更改。
3、根据国家、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实施方案。
4、依据结算审核实施方案,按专业分别进行结算审核工作,并通过委托方约请被审核方,洽谈、核对、确定结算相关内容,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初稿并报送委托方。
5、听取相关方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初稿的意见,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初稿进行调整,出具正式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五、审核结果
1、报审结算金额:43491598.54元(人民币:肆仟叁佰肆拾玖万壹仟伍佰玖拾捌元伍角肆分)。
2、审定结算金额:40259094.41元(人民币:肆仟零贰拾伍万玖仟零玖拾肆元肆角壹分)。
3、调整金额:核减3232504.13元(人民币:叁佰贰拾叁万贰仟伍佰零肆元壹角叁分)。
六、审核结果说明
(一)施工合同类型:固定单价合同;
(二)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调整方式:
1、变更估价的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3、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三)其它有关说明:
1、合同内部分,报审结算金额30136484.69 元,审定结算金额28408815.84元,核减金额1727668.85元。具体分析如下:
(1)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错误,核减金额1056445.57元。
(2)给排水工程:工程量计算错误,核减金额5274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