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危疾终身保保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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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疾終身保計劃 – 保障
有那些保障計劃? 本計劃中之以下詞彙有什 麼涵意?
1 2 本分項詳述危疾終身保計劃(“本計劃”)的保障。 本計劃中出現的以下詞彙具有特別涵意如下: 「意外」是指任何由猛烈及可見的外來因素造成無法預見的事故;並為受保人 造成身體受傷的唯一及獨立原因。 「意外的」將按此釋義詮釋。 「日常活動」是指: 梳洗 — 於浴缸洗澡或淋浴(包括進出浴缸或淋浴室)的能力或以其他方 式滿意及合理地完成梳洗。 穿衣 — 穿上、脫下、繫緊或鬆開各種衣服或任何適當的支架、義肢或其 他外科器具的能力。 進食 — 當食物準備好時,自己進食的能力。 如廁 — 使用洗手間或控制大小便,以保持滿意的個人衛生的能力。 移動 — 從床移動到直背椅子或輪椅上的能力,及從椅子或輪椅移動到床 的能力。 「預支賠償」是指根據本計劃第4.3條所定的預先支付賠償。 「當時保額」是指於閣下的人壽保險證書所顯示本計劃的最初保額連同任何於 遞增保障權益下增加的保障(如有附加)及任何我們所接受調減的保額(如我 們接受調減保額) 。 「醫院」是指一所依法組成、並根據其所處國家的法律營運的機構,並且: 以住院形式為病人及傷者提供護理及治療;及 具備進行大型手術所需的設備;及 提供全日護理服務;及 具有註冊醫生於一日二十四小時當值;及 並非主要是一家診所,或為長者、傷殘人士、精神紊亂人士、酗酒人士或 有毒癮人士而設的收容中心,或作護理、休養,或療養的院舍或復康醫院 /中心。 「受保人」是指就本保單下於 士。 閣下的人壽保險證書上列明為「受保人」的人
本公司會支付甚麼嚴重疾 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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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harlann Baidu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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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L3BP02-07/2014
(b) 如於第4.1條嚴重疾病保障就癌症(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1.1條 所規定) 、心臟病發作(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7.1條所規定)或 中風(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36.1條所規定)已支付及本計劃因 此而被終止,及該相同的嚴重病況於「嚴重病況之定義」第1.3、7.3 或36.3條分別對癌症、心臟病發作或中風所規定的指定時期內惡化至 符合「嚴重病況之定義」第1.2、7.2或36.2條分別有關癌症、心臟病 發作或中風的規定的情況,本公司將會根據上述第4.2(a)條支付嚴重 疾病額外保障,而嚴重疾病額外保障將於支付賠償後或指定時期完結 時終止(以較先者為準) ;或 4.3 如該嚴重病況屬於下列疾病的其中之一( 「預支賠償病況」 ) ,本公司將接 受嚴重疾病保障預支賠償。以下疾病的嚴重疾病保障預支賠償額將如下計 算: (i) 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 5 條所規定)的賠 償金額為以下較低者: 30,000 美元(或 240,000 港元,根據 閣下人壽保險證書上顯 示的保單貨幣而定) ,但需扣除同一受保人名下所有危疾終身保 計劃保單及免費 10 年期危疾保附加保障須支付及/或已付訖的 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賠償;或 本計劃當時保額 25%及附加於本計劃的免費 10 年期危疾保附加 保障當時保額 25%; 另需扣除 閣下未償還本公司之貸款及利息; (ii) 原位癌(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 2 條所規定)的賠償金額為以下較 低者: 30,000 美元(或 240,000 港元,根據 閣下人壽保險證書上顯 示的保單貨幣而定) ,但需扣除同一受保人名下所有危疾終身保 計劃保單及免費 10 年期危疾保附加保障須支付及/或已付訖的 原位癌賠償;或 本計劃當時保額 25%及附加於本計劃的免費 10 年期危疾保附加 保障當時保額 25%; 另需扣除 閣下未償還本公司之貸款及利息; 其他預支賠償病況的賠償金額為以下較低者: 30,000 美元(或 240,000 港元,根據 閣下人壽保險證書上顯 示的保單貨幣而定) ,但需扣除同一受保人名下所有危疾終身保 計劃保單及免費 10 年期危疾保附加保障須支付及/或已付訖的 下列(a)至(o)項預支賠償病況賠償;或 本計劃當時保額 20%及附加於本計劃的免費 10 年期危疾保附加 保障當時保額 20%(如屬以下(a)至(o)項預支賠償病況):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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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L3BP03-07/2014
(a)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9條所規 定) ; (b) 川崎病(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10條所規定) ; (c) 風濕熱合併心瓣膜損害(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12條所 規定) ; (d) 激光心肌血運重建術(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14條所規 定) ; (e) 自閉症(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18條所規定) ; (f) 嚴重精神病(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35條所規定) ; (g) 第一型兒童脊髓肌萎縮 (如同 「嚴重病況之定義」 第37條) ; (h) 出血性登革熱(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40條所規定) ; (i) 成骨不全症(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59條所規定) ; (j) 嚴重哮喘(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61條所規定) ; (k) 嚴重中樞神經性睡眠窒息症或混合性睡眠窒息症(如同「嚴 重病況之定義」第62條所規定) ; (l) 嚴重腦癇症(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63條所規定) ; (m) 嚴重血友病(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64條所規定) ; (n) 嚴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65條所 規定) ;或 (o) 系統性兒童類風濕關節炎(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67 條所規定) ; 另需扣除 閣下未償還本公司之貸款及利息。 如根據第4.3(i)、4.3(ii)或4.3(iii)條分別就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原位癌或 其他預支賠償病況的預支賠償總額到達30,000美元(或240,000港元,根 據 閣下人壽保險證書上顯示的保單貨幣而定) ,有關預支賠償將按相關 保額與同一投保人所有生效的危疾終身保計劃保單及免費10年期危疾保 附加保障的總保額之比例,於相關計劃下予以繳付。 儘管上文第4.1及4.2條另有規定,本計劃最多只會支付三次預支賠償,其 中可根據第 4.3(i) 條索償兩次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預支賠償及根據 4.3(ii) 條索償兩次原位癌預支賠償(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5及2條分別所規 定) ,惟根據第4.3(iii)條的其他預支賠償病況,即除原位癌及冠狀動脈血管 成形術外,每項只限作出一次預支賠償。 就自閉症及嚴重精神病而言,嚴重疾病保障預支賠償只適用於診斷患上該 嚴重病況當日為香港居民並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明文件的受保人。倘若受 保人於保單繕發後方成為香港居民並獲發有效的香港身份證明文件,受保 人必須於診斷日期前通知本公司此變更並得到本公司認可,方可以就該嚴 重病況獲發嚴重疾病保障預支賠償。 有關免費10年期危疾保的當時保額之定義,請參閱 「免費10年期危疾保─ 保障」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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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L3BP01-07/2014
「註冊醫生」是指擁有西醫學位資格,並在其執業地區獲法律認可,可提供醫 療或手術服務的人士,但不包括任何於本保單下的受保人、保單持有人或受益 人,或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之商業合伙人、保險代理或僱主/僱員,或受保人 或保單持有人之直系親屬,除非該人士已預先獲本公司以書面認可。 「註冊專科醫生」是指根據其認可專科具備提供專科醫療護理資格及於香港醫 務委員會專科註冊處或同等機構註冊的人士,但不包括任何於本保單下的受保 人、保單持有人或受益人、或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之商業合伙人、保險代理或 僱主/僱員,或受保人或保單持有人之直系親屬,除非該人士已預先獲本公司 以書面認可。 「終期獎賞」是指於本計劃第5條所定並可支付的非保證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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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嚴重病況可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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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
與心臟相關的疾病
與神經系統相關的疾病
CCCL3BP05-07/2014
與主要器官及功能相關的 疾病
6.38. 慢性肝病 6.39. 復發性慢性胰臟炎 6.40. 出血性登革熱 6.41. 末期肺病 6.42. 腎衰竭 6.43. 主要器官移植 6.44. 壞死性筋膜炎 6.45. 肢體切斷 6.46. 系統性紅斑狼瘡而併發狼瘡性腎炎 6.47. 因輸血引致的愛滋病 6.48. 障礙性貧血 6.49. 失明 6.50. 克羅恩氏病 6.51. 失聰 6.52. 伊波拉 6.53. 象皮病 6.54. 暴發性病毒肝炎 6.55. 失去獨立生活能力 6.56. 喪失語言能力 6.57. 嚴重燒傷 6.58. 腎髓質囊腫病 6.59. 成骨不全症 6.60. 因職業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6.61. 嚴重哮喘 6.62. 嚴重中樞神經性睡眠窒息症或混合性睡眠窒息症 6.63. 嚴重腦癇症 6.64. 嚴重血友病 6.65. 嚴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6.66. 嚴重類風濕關節炎 6.67. 系統性兒童類風濕關節炎 6.68. 末期疾病 6.69. 完全及永久傷殘 有關定義之詳情,請參閱「嚴重病況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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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L3BP04-07/2014
甚麼是終期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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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期獎賞為一項一次過獎賞,並會從第5個保單周年日起於(i)支付嚴重疾病保障 (預支賠償除外)、(ii)支付身故保障,或於終止保單等情況下支付。當本公司 支付嚴重疾病保障或身故賠償時,終期獎賞面值將被支付,但當保單作出退保 時,終期獎賞現金價值將被支付。終期獎賞是根據本公司之經驗以及現時預期 的退保價值及紅利率所計算,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索償、續保率及投資等方 面的經驗及/或假設。此數值為非保證,並由本公司不時作出檢討及全權酌情 釐定。 在符合本計劃之所有條款下,我們會就下列之嚴重病況提供保障,但該嚴重病 況必須經一名本公司認可接納的註冊專科醫生診斷並以書面證明。 6.1. 癌症 6.2. 原位癌 6.3. 腦腫瘤擴散 6.4. 心肌病 6.5. 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 6.6. 需要進行外科手術的冠狀動脈病 6.7. 心臟病發作 6.8. 心瓣及結構性手術 6.9.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6.10. 川崎病 6.11.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6.12. 風濕熱合併心瓣膜損害 6.13. 大動脈外科手術 6.14. 激光心肌血運重建術 6.15. 阿耳滋海默氏症 6.16. 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 6.17. 植物人 6.18. 自閉症 6.19. 細菌感染腦膜炎 6.20. 良性腦腫瘤 6.21. 腦部外科手術 6.22. 昏迷 6.23. 克雅二氏症 6.24. 腦炎 6.25. 嚴重頭部創傷 6.26. 腦膜結核病 6.27. 運動神經元病 6.28. 多發性硬化症 6.29. 肌營養不良 6.30. 癱瘓 6.31. 柏金遜病 6.32. 脊髓灰質炎(小兒麻痺症) 6.33. 進行性延髓癱瘓 6.34. 進行性核上性麻痺 6.35. 嚴重精神病 6.36. 中風 6.37. 第一型兒童脊髓肌萎縮
「嚴重病況」是指任何列於「嚴重病況之定義」中第1至69條的嚴重病況。 「醫療需要」是指關於醫療的治療及/或服務時並符合下列條件: 符合病情的診斷及符合處理該等病情之常規醫療的治療;及 符合被廣泛認可的醫療方法之標準;及 並非純粹為方便受保人及其親屬,或註冊專科醫生或註冊醫生而提供的。 受保人接受的醫療實驗及/或非主流醫療技術/程序均不屬醫療需要。
本公司會支付甚麼身故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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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本計劃之所有條款下,假如受保人身故,本公司將支付一筆相等於本計 劃之當時保額連同終期獎賞,並扣除(i)就本計劃須支付及/或已付訖的預支賠 償總額,及(ii)任何 閣下未償還本公司之貸款及利息,作為身故保障。 在符合本計劃之所有條款下,假如受保人被註冊專科醫生診斷為患上嚴重病 況,及: 4.1 如該嚴重病況不符合下文第4.3條訂明的預支賠償資格,本公司將支付嚴 重疾病保障,金額為本計劃當時保額加終期獎賞,但需扣除(i) 就本計劃 須支付及/或已付訖的預支賠償總額,及(ii)任何 閣下未償還本公司之貸 款及利息。支付本條所訂的嚴重疾病保障後本計劃即告終止;或 (a) 如該嚴重病況屬於下列其中之一,而不符合下文第4.3條訂明的預支賠 償資格,本公司將支付嚴重疾病額外保障( 「嚴重疾病額外保障」 ) , 金額為本計劃當時保額20% (附加於本計劃第4.1條規定須支付的嚴重 疾病保障) : (i) 阿耳滋海默氏症(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 15.2 條所規定) ; (ii) 癌症(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 1.2 條所規定) ; (iii) 心臟病發作(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 7.2 條所規定) ; (iv) 多發性硬化症(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 28.2 條所規定) ; (v) 柏金遜病(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 31.2 條所規定) ; (vi) 中風(如同「嚴重病況之定義」第 36.2 條所規定)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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