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保障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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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和秩序。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刑事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或无法查明,而被害人因得不到责任人的赔偿,巨额的医疗费用使被害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更有些被害人因经济原因而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期,而现今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司法救助制度日趋完善,但制度上仍然存在不足和缺失的地方。

因此,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对于被害人权利保障及社会和谐进步意义重大。

关键字:刑事司法救助;赔偿;被害人;救助资金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11-0000-01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是在司法层面上对需要帮助的刑事受害人给予帮助,目的是更好地保障受害者获得经济上的赔偿,这也是人权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刑事受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产生对社会,对国家的不满,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看,我国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严惩犯罪和附带民事赔偿来实现的。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很多被告人的经济偿还能力不足,导致了不少“空判”,还有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够重视,这些都导致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缺陷和不足。

总结下来,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刑事被害人经济赔偿无相应的保障制度。

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法相关规定,明确交通事故等十余种情形排除在医疗保险赔偿范围,以交通肇事案件为例,肇事者无任何赔偿能力,而医疗保险作为最后的保障也因属于交通事故,而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这样一来,所有的医疗费用都由受害者承担,若患重病,由此可能给受害者的家庭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而对肇事者,无论处以多重的刑事处罚,对于受害者来说也无任何实质意义的帮助,对于社会矛盾的缓和也起不到太大用处。

此时,若国家建立相应保障制度帮助受害者解决医疗费用,无论是对于受害者,受损的社会关系还是社会和谐都大有裨益。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
( ) 立 实 施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一 确 的原则、 内容
现 状
制 度 缺 乏 规 范
我 国 《 事 诉 讼 法 》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刑 并
( ) 论 上 对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一 理 制度 缺 乏深 入研 究
就 理 论 研 究 来 看 , 方 面 , 们 对 构 一 人


我 国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的
( ) 法 上 对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二 立
导致 社 会 对刑 事 被 害 人 的关 心 和救 助 意 识 仍 未 能 上 升到 应 有 的 高 度 ,在 社会 范 围 内 还 未 形 成 救助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氛 围 ,反 而 存 在 ~ 些 不 良风 气 , 比如对 刑 事被 害 人 投 去 歧 视 、 夷 的 目光 , 刑 事 被 害人 承 受 更 大 鄙 使 的心 理压 力 。而 站在 被 害人 的角 度 , 本身 自 我 权 益 保护 意 识 淡 薄 ,往 往 不 懂 得 主 动 寻 求 救 助 。另外 , 我 国还 存 在 的一 个 问题 是 在 参 与救 助 活 动 的 大部 分 志 愿 者 在 主 观意 识 和客 观 技 能 上存 在 不 足 ,这 严 重 制 约 了我 国刑 事 被 害人 社 会救 助 制度 的发 展 。 二 、 立 和 推 进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确 救 助 制 度 的 设 想
护 ” ,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保 护 还 没 有 上 升 上 对
试 论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社 会 救 助制 度 之 完 善
口 张 善 皴 彭 雪 娟
( 南大 学法 学 院 , 南 中 湖 长沙 408) 1 0 3

完善国家救助制度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

完善国家救助制度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
存 利 益 。 利 益 问 题 是 一 切 和谐 问 题 最 核
心 的焦 点 。 而 生 存 的利 益 则 是 最 大 的利
暴力 犯罪 而遭受 身体 、 财产 重大损 失的 被 害人 及其受 养人 , 也包括 因过失 如交 通 肇事 、 大责 任事故 等犯 罪而遭 受身 重
体 、 产重大损 失的被害人及其受养人 , 财 同 时 还 应 包 括 因 实 施 见 义 勇 为 时 受 到 伤
死 刑 的被 告 人 指 定 辩 护 律 师 … … 这 种 失
富养活 因犯罪 行 为受到侵 害 的受 害人 ,
这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还是 从社会 管理层 面 , 迫切需 要建 立 都

益 , 存价值 则是 最高 的价值 。 同家救 生
助 是 对 被 害 人 最 基 本 的生 存 利 益 予 以 了 正 当 的 关 注 和 合 理 分 配 , 是 保 证 社 会 这 和 谐 的 基 本 条件 。 我 国 目前 正 处 于。
2救 助 条 件 和 资 金 来 源 。 一 是 遭 受 . 犯 罪 侵 害 的 自然 人 及 其 受 养 人 。 二 是 犯 罪 人 无 力 赔 偿 或 赔 偿 能 力 不 足 , 助 数 救 额 以维 持 被 害 人 及 其 受 养 人 的基 本 生 活 为 基 本 原 则 , 可 确 定 法 定 赔 偿 数 额 与 也
突 出, 刑事被害人 的合法权 益难 以保 障 ,
由此 滋 生 了 一 系 列 缠 讼 、 访 等 影 响 社 信 会 稳 定 的 问题 , 行 政 、 法 机 关 的 工 作 给 司 带 来 诸 多 困 扰 。 因 此 , 论 从 司 法 层 面 无
1这一制 度 的建立关注 了公 民的生 .

工作心得: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1X年,中央有关部委共同出台《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标志着被害人救助制度从各地自发自为的状态走上了全国统一适用标准和程序的规范化道路,有效避免了以往被害人救助各地做法差距悬殊导致类似情形不同待遇的问题,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明显进步。

201X年,中央有关部委在既有工作基础上,又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被害人救助制度被纳入司法救助的范围,成为有国家财政以及公权力保障的正式制度,被害人救助的机制、程序更趋规范统一。

以上发展历程充分彰显了中央对被害人救助的高度重视,对于维护被害人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还应注意到,被害人救助制度时至今日仍然还是处于司法诉讼程序之外的多头处理的运行状态,难以避免程序的随意性和整体效能的低下。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自然延续和不可回避的后续环节,应当整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调整,并以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理想面目出现,实现刑事诉讼化,这是这项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害人损害赔偿权益保护不力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享有控告权、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损害赔偿权、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申请复议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抗诉权、自诉权、申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等权利。

从被害人个体角度来说,刑事诉讼他最关心的不外乎两个,其一是将被告人绳之于法,接受法律的制裁,实现善恶有报的朴素刑罚报情感满足;其二就是自己因犯罪行为遭受到的损失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减少自己无端遭受的损失,这是传统道德、法律原理和社会情理的基本要求。

但从目前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维护方面显然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刑事办案机关对被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观念性缺乏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有权要求国家法律给予保护,并且使他能够通过直接参与诉讼活动,充分主张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陈丽燕摘要:被害人救济模式可分为补偿法模式和保护法模式,其理论基础有社会公正说等。

本世纪初我国就开始进行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探索,从仅限于诉讼费减免到被害人救助含义、范围的不断扩大,各省市在司法救助的试点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推动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但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和成熟,应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法的出台,统一各地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改善救助方式,拓宽多渠道资金来源,加大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实现被害人司法救助常态化。

关键词: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被害补偿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77-032020年8月,“张玉环案件”引爆了公众舆论,百度搜索“张玉环”有2000万个相关结果。

“张玉环案件”说明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实践的进步性,但媒体对受害方的相关报道也暴露出类似案件中受害方所受关注远远不够。

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世界上兴起了“被害人学”研究,而我国直到1980年后才有学者关注被害人问题,目前学界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被害人诉权和被害人救助两方面,本文仅探讨被害人司法救助的问题。

本世纪初,我国中央和地方进行过一些被害人救助的立法、司法实践探索。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财政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随后“两高”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自2014年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名称转变为“国家司法救助”,故2014年也被称作“国家司法救助‘元年’”,被害人救助工作迈上新台阶。

总体而言,我国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从2000年开始探索,经过多年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成绩,已救助一定数量的被害人,但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犯罪人—国家”的刑事司法二元体制仍占据绝对地位,刑事被害人作为和犯罪人同样庞大的群体,应当在司法救助方面得到更多的关怀。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思考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思考

2、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经济条件基本具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1994年,全国财政收入接近6000亿元,国家克服困难和阻力,制定了《国家赔偿法》,承担起了保护公民不受非法追诉、不受非法司法行为侵害的责任。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已达到5.13万亿元。随着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国家财力有能力对刑事被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救助。
目前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条件基本成熟
பைடு நூலகம்
1、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设想与中央精神一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指出,在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罪犯的人权保障时,也要防止忽视被害人的人权和社会的反映。2007年12月中央政法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建立救助基金、救助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分别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同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社会舆论普遍对司法机关开展的救助探索工作给予积极评价,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符合社会公众的心理期待。
3、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被害方申诉上访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犯罪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方未得到任何赔偿的案件中,一旦自身生存状况恶化而得不到帮助,被害方就可能对国家和社会产生失望、不满情绪,走上上访之路,甚至可能对犯罪人进行复仇或对社会进行报复。实践中,虽然多数刑事被害方上访的直接诉求是严惩犯罪人,但因犯罪人的加害行为导致生活困难也是不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长期上访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的重要原因。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帮助解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对于减少涉法涉诉上访、减少社会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当前,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未建立,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第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国家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预防打击犯罪的责任,如果被害人遭受犯罪侵犯,就意味着国家没有行使好保护职责,一旦出现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赔偿时,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被害人因遭遇犯罪侵害,身心受创、财产损失、家庭残缺,沦为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理应为被害人提供福利性保障,以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不幸。

这对于彰显国家关怀,保障人民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为社会和谐安宁创造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在当前社会,刑事犯罪是无法避免的,被害人以自己的不幸避免了其他人落难。

这种社会的不幸不应由被害人独自承担,而应通过对被害人的补偿使公众共同承担。

同时,通过国家补偿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就能把被害人变成社会的积极因素,发挥被害人在控制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增强社会防卫功能,进一步实现社会正义。

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以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成为时代趋势。

笔者认为,在研究这一问题立法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尽快在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鉴于全国人大立法尚需时日,可以以行政条例、中央政策的形式先行确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全面展开救助工作,为这项制度尽快上升为国家法律积累经验。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作为一个社会和法制进步的象征,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渐建立,并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中不断提高了对被害人的保障力度。

本文将会从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现状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由救助申请、审批、救助金发放等一系列程序和机制构成。

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主要包含的内容包括:救助申请与审批制度、救助标准和范围、救助资金来源、救助金支付形式以及对司法救助的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救助申请与审批制度属于主要的救助程序,主要是指被害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申请救助,并经过审批程序后实现救助金发放的流程。

其次,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救助标准和范围非常明确。

据统计,救助标准和范围主要包含的内容包括:对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救助;被害人住院医疗所在地的住宿、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进行救助;法律规定不识字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此外,救助资金来源是该制度的另一个关键点。

根据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社会捐赠和被害人自身的责任承担等方面。

其中,国家法定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都可以捐款或捐物,理财国库等部门可以予以支持。

被害人的责任承担如主张追赔要求等也是重要的救助资金来源。

最后,对于司法救助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监管主要包括法院审查判决程序、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管、被害人申请等方面的督促检查等,以保证救助金的发放和使用的公正、公开、合理性。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相对已经比较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还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问题。

首先,该制度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国家资金和社会捐赠。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措施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措施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措施分析从法律角度来看,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除了是案件中的受害者,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因此,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救助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保护机制和救助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享有一定的权益。

这些权益的保护除了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被害人权益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权益,例如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可以申请参与庭审,并提出证人、辩论、质证等权利。

2. 刑法规定刑法规定了被害人的权益,例如被害人享有人身保护权、财产权、姓名权等基本权益。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对于被害人所受损害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如侵犯其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保护机制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主要包括:1. 侦查阶段的保护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阶段,其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侦查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对被害人进行尊重、关心和保护,不得歧视被害人,不得阻止被害人对案件进行申诉并应及时告知被害人的权益。

2. 庭审阶段的保护在庭审阶段,为保护被害人权益,法庭会充分听取被害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出庭权、询问权、辩论权等。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机制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被害人救助措施分析除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我国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救助措施,以帮助被害人重建生活和心理。

1. 心理救助刑事案件对被害人的心理伤害往往是深远且持久的。

为了帮助被害人度过心理困境,法院、检察院等机构会配备心理医生和专业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咨询和治疗等服务。

2. 经济救助部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国家救助基金。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救助是司法体系应尽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以及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一、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1. 法律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享有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了被害人的权利,例如,被害人有权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并享有法律援助的权益。

2. 证人保护被害人有时也是关键证人。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安全和利益,法律规定了证人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隐名化、隐居、切实保护证人的身份不被泄露等。

3. 家庭支持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可能需要家庭支持来承受案件带来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相关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应提供家庭支持服务,例如心理辅导和经济救助。

二、被害人救助机制1. 经济救助刑事案件可能给被害人和其家属带来经济负担。

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为被害人提供经济救助,包括支付医疗费用、补偿损失等。

2. 心理救助刑事案件对被害人的心理健康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应设立心理救助中心,为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他们度过心理困境。

3. 法律救助被害人常常对法律程序了解有限。

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应提供法律救助,向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协助他们了解案件进展和维权途径。

三、政府与社会机构的责任政府和社会机构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责任包括:1. 设立相关机构和部门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和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工作。

这些机构可以与警察、检察院、法院等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2.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助的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经济援助政策、证人保护规定等。

3. 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和社会机构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加对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助的重视程度。

4. 合作与协调政府应与非政府组织、社区机构等密切合作,共同推进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助工作。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障与救助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障与救助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障与救助在刑事案件中,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并提供救助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被害人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照顾,同时我们也需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体系,以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和有效的救助。

本文将从被害人权益保障、救助机制和刑事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被害人权益保障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是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法律体系,确保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这包括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我们也需要确保被害人在法律程序中的参与权,包括对案件进展的了解、陈述权及申诉权等。

只有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切实的执行,才能够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检察院和警察等司法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起保障被害人权益的责任。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重视被害人的权益,充分听取被害人的陈述,并保证被害人在庭审中的安全和尊严。

同时,检察院和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防止二次伤害的发生。

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及时沟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以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被害人救助机制除了权益保障外,建立被害人救助机制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建立旨在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经济和法律上的支持,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被害人救助的范围应当包括精神和身体上的康复、经济赔偿、法律援助等方面。

在心理上,被害人可能遭受到严重的创伤和打击,因此需要专业的心理辅导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并逐渐恢复自信。

同时,经济上的救助也是必要的。

被害人可能因为刑事案件受到了财产的损失,因此需要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来弥补其损失。

此外,法律援助也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被害人来说,他们需要得到法律上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被害人权益保障与救助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并提供救助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责任。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或经济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与救助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进行探讨。

一、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一项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权益的保护被害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和参与诉讼。

司法机关应当保护被害人的证据权益,确保被害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比如,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予以保密处理,避免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2. 参与权益的保护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活动,了解案件进展和权益保护情况,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害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在侦查、审判等各个环节为被害人争取合法权益。

3. 赔偿权益的保护被害人有权获得经济赔偿,满足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判决并执行赔偿决定,确保被害人的经济权益得到保障。

4. 人身权益的保护被害人有权得到应有的社会关爱和心理支持。

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协助被害人获得心理疏导和社会救助,确保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的救助1. 心理救助刑事案件的经历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是显而易见的。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心理救助机制,为受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力量,开展心理援助工作,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帮助。

2.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法律援助可以包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经济援助等,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司法保障。

3. 社会支持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关注和支持,搭建平台,提供资源,促进被害人的康复和融入社会。

可以通过成立相关基金会、协会,为被害人提供经济援助、工作机会和社会支持,实现对被害人的全面救助。

浅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文档

浅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文档

浅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

有的刑事案件发案后一时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

这些情况导致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难以获得有效的赔偿,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甚至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①]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由国家给予上述有困难的被害人适当的经济资助,对于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身心伤害,化解被害方与被告方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极大的作用。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概念、历史发展和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加以诠释,其定义也较为模糊。

综合各种观点来看,刑事被害人救助主要是指受到特定的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以及符合条件的被害人亲属,由于得不到犯罪人及时的经济赔偿而导致生活、医疗困难的,由国家或慈善团体通过相应程序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救助的一种帮扶方式。

从其发展历史来看,刑事被害人救助最先起源于美、英等国。

早在二战以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逐步成为了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一个共同趋势。

英国、美国以及新西兰、日本等国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在英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适用广泛,体现出国家代为履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其在1964年出台的“刑事损害赔偿方案”中规定,对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对因逮捕或意图逮捕罪犯或嫌疑犯而受伤害者;对因防止或意图防止正在实行的犯罪行为而受伤害者;对因协助逮捕罪犯或协助负有制止犯罪发生任务的警察人员而受伤害者都能适用刑事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补偿。

而在美国,政府赔偿业已成为了对刑事被害人经济救济的主要形式。

赔偿范围更是包括了医疗、康复费用、体力丧失及抚养家庭能力丧失的补偿费用、丧葬费用,甚至包括将来收入损失及精神伤害的赔偿。

[②]这些,都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参考。

但是,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借鉴的学习确有必要,那分辨其中的好坏非常重要。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范式架构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范式架构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范式架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切实发挥法律的作用。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保障被害人权益、给予其全面、多层次的救护和补偿为出发点,建立了完善的机制,实现了全方位的救助。

一、范式架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范式架构包含以下四个部分:法律保障、救护体系、修复机制、责任追究和监督体系。

这四个部分分别对应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核心任务: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全面、多层次的救护和补偿、实现对被害人产生的损害的修复与弥补以及监督机制的完善和责任追究。

二、法律保障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法律保障。

因此建立健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保障体系尤为必要。

1、国际条约保障我国早在1991年即已签署《联合国犯罪受害人保护宣言》,同年我国成立了“中华全国疗复委员会”,意在为刑事被害人提供保护。

1998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犯罪受害人和作证人保护指导原则》,并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我国与世界各国签署的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司法金融便利化和相互司法协助的协定》等多项国际条约也同样保障了刑事被害人的权益,确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有效实施。

2、国家法律保障我国立法机构也在各个层面上加强了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

此外,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还分别制定了若干相关政策文件,加强了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三、救护体系救护体系包括法律援助、医疗救护、心理疏导、安全保护、生活补助、教育帮助等多种形式,以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全面的帮助和支持。

1、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供应法律服务、为被害人提供案件进展情况的及时通报、建立民间援助机构等多种方式都能够给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法律援助机构还会根据被害人的财富状况提供免费或付费法律援助服务。

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

也就成为司法、 法治和谐的必然要求。 对刑事被害人 的补助和救济制度早在二战 以后 , 就在新
西兰和欧美等国家迅速建立, 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 日
偿委员会 , 并设立 了《 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 支付法》 。这项 制 度的宗 旨 就是不管采用政府拨 款还是慈善募捐等何种 形式 ,
都要设立一种公共基金, 对暴力犯罪的人身被害者进行救济。 即由国家代替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人给受害人以
市财政拨款 , 收入和支出实行专项管理 、 专项核算。 刑 事被害人国家 补偿 的立法模 式 , 以归纳 为两种 : 可 一
是制定一部单独 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 ; 二是制定一部刑 事被害人保护法或救助法。在后一种立法 模式 当中, 了要 除
规定被害人 国家补偿这方面 的制度 内容 以外 , 还要规定被 害
十分明显 : , 其一 如果刑事案件 由于种种原 因不 能侦破 , 法 无 确定犯罪人 , 那么受 害人 则难 以落实具 体的索赔对象 ; 二 , 其 即 案件破获 、 使 犯罪人被确定 , 如果犯罪人缺乏足够 的赔偿能 力, “ 附带民事诉讼” 因无法得到执行而成为一纸 “ 也会 法律 白
众所周知 , 以来 , 事司法实践过程 中, 长期 在刑 由于刑事
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阙如 , 被害人 因犯罪而遭受到的人身、 财产 损失 , 要想得到补偿 , 途径一般 只能是 : 通过刑事附 带民事诉 讼, 由犯罪人来进行赔偿 。而这样一种赔偿途 径的缺陷无 疑
定》一般情况下救助额限于人 民币 2 , 万元 以内, 助基 金 由 救
第 2 卷第 2 5 期
20 年 6 0 9 月
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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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

工作心得: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

工作心得: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所谓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即在一定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损害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也称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保障被害人权利,避免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弥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新刑诉法的实施并未给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带来更多的福音,相反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倒退。

新刑诉法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排除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之外,限制了被害人寻求救济的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依然有限。

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借助公权力的力量和仁爱补救被害人的权利,维系社会公平正义。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起步较晚,虽然不断进步,但是依然存在众多问题,例如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实施程序不完善,补偿范围有限,偏重于紧急救助轻公平补偿,缺少良性监督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了我国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也阻碍了人权保护时事业的发展。

随着人权保障的不断发展和刑事法律的日益完善,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法及时有效的救济被害人的情况下,我国刑事法律也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尽快构建并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兼顾紧急救助和公平补偿的、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原则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设立的目的当被害人因犯罪遭受损害又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及时有效救助时,由国家及时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补偿,修复被害人已遭到损害的权益,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当以兼顾紧急救助和公平补偿为原则。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摘要:要:我国目前在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上存在严重缺位:理论上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缺乏深入研究,立法上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缺乏规范,实践上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缺乏投入,同时社会关注度也明显不足,首先,应确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原则、内容;其次,制定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指引》,整合零散的社会资源;最后,建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机构全国网络系统,并对机构的工作范围、工作程序进行统一规范,不定期组织、邀请我国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如何完善救助机构或其它国内外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被害人问题为主题,召开研究会、研讨会、高级论坛,向社会推广研究成果,向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有关被害人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议,积极推动被害人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摘要:我国目前在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上存在严重缺位:理论上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缺乏深入研究,立法上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缺乏规范,实践上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缺乏投入,同时社会关注度也明显不足。

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体系的构想。

首先,应确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原则、内容;其次,制定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指引》,整合零散的社会资源;最后,建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机构全国网络系统,并对机构的工作范围、工作程序进行统一规范。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救助指引救助网络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的现状(一)理论上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缺乏深入研究就理论研究来看,一方面,人们对构建相关理论体系的基础性概念尚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称呼没有形成统一,存在“被害人的社会支援”、“被害人的社会援助”等多个概念,也就未对被害人社会救助进行统一定义,各学者各执一词、自说自话,有的甚至与被害人司法救助、国家救助、国家补偿等概念混淆,例如将实践中的司法救助归为社会救助范畴。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摘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迫切要求。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工作,一些省份的地、市已制定专门的救助实施办法,救助工作取得了初步的社会效果。

然而,现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正面临着统一立法缺位、救助力量与形式单一、救助范围偏窄、救助机构与操作规范各行其是、资金保障缺失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从完善立法着手,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地位、原则要求和操作规范,通过科学设计救助条件,丰富并完善救助方式,构建国家财政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为刑事被害人救助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现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设立,反映了国家在预防和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上的责任与义务,在刑事案件不能告破,或者赔偿无法到位的情况下,国家应当依据法律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经济补偿。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助于全面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被害人对犯罪人的仇恨及对社会的不满心理,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的精神损伤,尽可能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可以说,这一制度的构建是现代法治文明和司法公平正义实现的重要标志,对于加强社会转型期公民人权的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演进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遵循中央指导、地方试点的方针,在地方探索、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制度建设经验,并适时转化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04年,山东淄博市率先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同年,山东青岛市施行《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到2006年,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正式在全国开展。

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本土探索阶段,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分别在刑事起诉、刑事审判以及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积极尝试建立特困当事人案件的救助办法,采取经济救济、解决生活困难,帮助获取社会化救济、提供执行救助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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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保障与完善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世界已经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国际社会也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给予了高度关注。

我国自2004年以来,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

在工作实践中,中央和地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践提供了政策依据。

由于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化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因而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实施机构不统一,救助对象与条件、范围、标准不一致。

救助程序不完善、救助资金缺乏保障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功能发挥。

因此有必要统一制定被害人救助制度,使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时间走向合法化和规范化,充分实现其制度价值。

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增进社会福利为出发点,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目标。

通过整合国家和社会资源,有效衔接被害人救助与其他救济方式。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指导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在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时遵循的原则有所差别。

比如,最早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山东省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了“生活紧迫急需、一次性救助、随案管辖等”原则;云南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中规定了“救济解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次性救助,公正、便捷、及时”的原则;无锡市刑事被害人救助
条例中规定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结合,公正公开,救济便捷”等原则。

以上规定中,有的不是被害人救助的特有原则,比如公正公开、便捷原则;有的可以说是被害人救助的目标,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的更像是具体的工作机制。

我们认为,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应当突出其紧急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基于此,一个根本的原则就是及时救助原则。

救助不等于救助,更不是赔偿。

并非从根本上弥补被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而是基于被害人或其家属因犯罪侵害而丧失基本生活条件这一事实,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救济。

它强调临时性和救急性,要求国家提供救助必须迅速及时,以帮助被害人及其亲属暂时渡过难关。

对于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如果不能给予迅速而有效地救助,无疑会使他们陷入困境,生活难以为继。

因此应当及时向被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以便维持基本生活和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一次性救助也是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原则之一。

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尽管有部分被害人可以接受分次救助的方式,但是绝大多数被害人仍然把一次性救助作为接受救助最重要的方式,被害人的心理复杂而多变,一次性救助完成后,再辅之以以特定情况下的救助,是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比较好的方式。

当然,刑事被害人救助不是“慈善”事业,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必须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并结合案件案发生事实、被害人家庭经济状
况、被告人实施犯罪原因、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据此,按照一次性救助的原则,依法对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救助后,同意刑事被害人或者亲属一般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救助。

如果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给予不同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再次申请救助,至于是否给予救助,由救助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而定。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我们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大都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由不同司法机关负责,如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被害人救助,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被害人救助,法院负责法庭审判和执行阶段的被害人救助。

考虑到刑事诉讼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一次性救助原则要求,无论救助申请是在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提出,救助机关提供的经济救助应当能够维持在整个诉讼阶段的基本生活需要。

当然,如果随着诉讼的进行出现了救助时没有预料的情况出现,首次救助额度不足以维持被害人或者亲属在整个诉讼阶段基本生活需
要的,可以再次救助。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区要求被害人或者家属必须穷尽其他救助方式任然难以解决生活困难的,才能启动救助程序。

我们认为,这种规定是不适当的。

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其他救助途径不是排斥关系,二是互相补充的。

如果通过加害人赔偿、个人保险、工伤赔偿、社会保障、医疗救济等途径,被害人获得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就无需启动救助程序;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部分救济,仍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适当予以救助;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有
效救助程序复杂,较为缓慢,根据紧急救助原则,可以先行向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经济救助,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实施救助以后,救助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而且,对被害人给予一定的救助,并不导致被害人赔偿请求权的丧失,被害人仍然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获得赔偿。

二、救助对象与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地区将救助的对象限定为人身或
者财产遭到严重损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有些地区则不分是否造成严重损害,凡事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均有权提出申请。

作者认为,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应以国家具备相应的物力财力为根本支撑,综合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不可能对所有被害人机进行救助。

界定被害人救助对象的范围,应当遵循一下两个标准:一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应当按照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程度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二是考虑到被害人就著作诶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及救急原则,被害人救助的对象又不能仅仅限于被害人自身,而应当按照是否以来与被害人来维持生活拓展到有关的亲属。

基于此,救助对象的范围应当包括两类对象:一是因犯罪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严重损害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二是刑事被害人死亡的,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

当上述两类对象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后,无法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及时、有效地赔偿或救助,生活确有困难时,应当予以救助。

被害人死亡的,对其亲属的救助,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顺序的近亲属必须是依赖被害人抚养以维持生活的人。

对救助对象作出这样的规定,符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目的相吻 合,也符合联合国为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的有关要求。

三、刑事被害人救助范围与金额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范围,应当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者物质损失。

刑事被害人救助主要是为了解决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生活困难问题,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帮助。

对于生活并无困难而只是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辅之以心理咨询、专业辅导的方式进行救助。

在具体的救助金额上,应当以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宜过高或者过低。

可以参照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地区关于救助金额的规定,一案件管辖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6个月至24各月的工资总额之间确定。

具有特殊情况的,最高不得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

在实际操作中,要综合考虑被害人或者受侵害的程度,在被害过程中有无过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赔偿义务人的实际情况,被害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救助金额。

四、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关
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关包括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

司法实
践中,由哪个机关负责被害人救助的决定和执行是颇多争议和分歧的一个问题。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由受理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关负责提出救助意见,当地政法委负责对办案机关提出的救助意见进行审批,从而将被害人救助的决定权统一归口各地政法委。

从司法实践来看,设立专门机关负责对被害人救助的审查与决定,既可以缓解办案机关的工作压力,也便于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

但同时也应看到,被害人救助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需要充分考虑其紧急性和可操作性。

为此,可考虑两种情况:一是对于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生活困难这一事实清楚地,本着先救急原则,由司法机关在各自负责的刑事程序环节上审查和决定被害人救助,二是对于影响救助的事实不清,需要进行必要调查的,可以由办案机关提出救助建议,由政法委最后调查决定是否进行实质救助。

总之,我国在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救助方面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善,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助也是大势所趋,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是长期的,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一个漫长的过程。

需要我们司法人员长期不断的努力。

我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一定会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备的刑事被害人权利救助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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