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公约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公约有什么作⽤?它有哪些规则?对于它的基本内容⼤家有没有具体了解过?为⼤家了解与此相关的内容,下⾯店铺编辑为您总结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公约的相关知识,在⽂中有详细的介绍,供您参考,希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提供帮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公约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公约》是⼀项解决各国货物买卖法律冲突的统⼀冲突法公约。
1986年12⽉22⽇在海⽛国际私法会议正式通过。
该公约共4章31条。
主要包括:第1章,公约的适⽤范围(第1--6条);第2章,适⽤的法律(第7--13条);第3章,⼀般规定(第14--24条);第4章,最后条款(第25--31条)。
该公约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它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配套和相互连接的关系,因⽽所使⽤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当事⼈的营业地的国家为条件,其调整的买卖种类也基本上与之⼀致。
该公约规定,适⽤法律的确定有以下⼏项规则:1、依双⽅当事⼈的选择的法律;2、依合同订⽴时卖⽅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3、依买⽅在合同订⽴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4、最密切联系原则;5、拍卖依拍卖举⾏地国家的法律;6、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货物买卖依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准据法的适⽤范围,公约规定为合同的解释;当事⼈的权利义务及合同履⾏;买⽅承担货物风险的时间;不履⾏合同的后果;诉讼时效;债的消灭⽅⾯;⽆效合同的后果;双⽅当事⼈之间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的合法性和效⼒等。
除了以上主要内容,公约还规定不适⽤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原则适⽤公约的法律适⽤原则指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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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两个海牙公约各国国内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有体物的买卖。
不适用:(1)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
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物的买卖;(2)不视为动产的货物,如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3)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4)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5)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2、适用条件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不包括代表机构所在地。
3、不涉及的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公约适用。
4、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通常形式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合同的前文。
又称约首它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的名称;(2)合同的编号;(3)订约的日期;(4)订约的地点;(5)订约的当事人名称、地址;(6)订约的理由。
2.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主要有:(1)商品名称;(2)品质条款。
一般采取约定品质的方式,通常有:“凭样品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某一类合同的共同事项记载。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美国商人在 厦门设立的 独资企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2.公约的适用范围 •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法律的货物买卖。 甲方 A 国(缔约国) 乙 方 B 国(非缔约国)
双方约定合同适用A国法律 合同可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主体 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 •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客体是跨国流 通的特定货物。 • (3) 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涉及多重法律 关系并受其调整。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渊 源
大陆法系各国
各国国内立法
英美法系各国 我国
•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 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 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 易合同 •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洗衣机的买 卖能否适用 《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的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是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本文将探讨该问题,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引用法律条文和案例来支持观点。
一、引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是国际贸易领域的核心议题。
合同成立与效力对于交易各方的权益保护和交易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合同成立的要件和合同效力的保障机制两方面展开讨论。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 合意合意是合同成立的首要要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达成。
合意的表达应当具备真实意愿、一致性和明确性。
例如,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第18条规定了合同成立所需的要件,包括可接受的要约和接受的通知。
2. 完全和明确条款合同的条款应当完整、明确,并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表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会涉及到货物描述、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和方式、支付条件等内容,这些条款应当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
3. 合法性合同的内容、目的和形式应当符合国际法和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例如,禁止或受限的商品、非法目的或违反竞争法的合同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三、合同效力的保障机制1. 国际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适用国际公约,例如CISG。
该公约为合同当事方提供了一套独立的合同法律体系,规范了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和争议解决等问题。
2. 选择适用法合同当事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惯例。
这种选择一般需要在合同成立时确认,并经过各方的自愿和协商达成。
3.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有效性为确保合同的效力,条款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并避免过于宽泛或模棱两可的表述。
此外,合同条款中的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机制等事项也应得到妥善处理。
4. 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仲裁机制通常更加便捷高效,而诉讼机制则能够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的法律依据

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的跨国合作越来越频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是各方达成意向、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
而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际法和相关国内法律。
一、国际法的法律依据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的法律依据之一是国际法。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规则,是各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形式共同遵守的。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特别是涉及跨国合作时,以下几个国际法的法律依据尤为重要。
1.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CISG 是国际商法领域最重要的公约之一,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跨国合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供统一的规则,适用于买卖双方属于不同缔约国的情况。
CISG 的适用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的差异,提高合同履行的可预测性,便于双方的协商和争端解决。
2. 国际商会国际商务条款(INCOTERMS)INCOTERMS 是国际商业活动中贸易术语的标准化规范。
该条款由国际商会发布,用于规定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货地点、分担费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INCOTERMS 的适用有助于减轻跨国贸易中双方合作的风险,提高交货的效率。
3. 国际商会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UCP600 是国际贸易支付领域的重要国际规则。
它规定了信用证的使用、开证行和受益人的权责,有助于规范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应用。
UCP600 的适用对于保障跨国合作中资金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法律的法律依据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的法律依据之二是相关国内法律。
国内法律是指各个国家自身制定并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国内的经济、贸易活动。
在国际贸易合作中,各国的国内法律起到规范和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作用。
1.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调整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包含国际私法条约、国际私法公法规则等,常常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中的法律纠纷解决。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系 列灵 活 性 、开 放性 连 接点 的出现 和 广泛 接受 ,
( 关 于 当事 人对 法律 的默 示选 择 问题 。① 如 3)
反 致 制度 的基础 日益丧 失 。另 外 ,由于 反致 制 度过 果合 同明确提到某 国法律条文 ,或者合同引用 了某
论 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的法律适用
熊 亮
( 湖北 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湖北 荆 州 44 2 3 0 0)
摘 要 :国际货物 贸易一直是 国际贸易体 系的最重要形式。因此,研究 国际货物 买卖合 同法律 适用是 非常必
要 的,它有助 于促进 国际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本 文结合 法律适 用的一般程序 ,对 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的法律适 用作
关系。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 ,双方当事人应视为
( 关 于 当事人 选 择法 律 的时 间问题 。一般认 2)
应被赋予更为广泛的含义以便包容别 国类似 的法律 已默示地 同意受其约束 。 为 ,只要案件尚未得到解决 ,就应 当允许 当事人协
三 、确 定 冲 突 法
议选择法律 。但是 ,如果允许 当事人事后选择法律
或者允许 当事人协议改变先前 的合 同准据法 ,就存 在当代 国际私法实体化 、统一化和灵活化的发 在合 同准据 法 的改 变 问题 。在 此 ,原则 上 应 当遵 循
展进程 中,反致制度似乎不符合其发展趋势 。反致 “ 溯及既往”原则 ,但是对 于某些特定问题 ,应当 制度的产生建立在过去两大法系在属人法上 的国籍 适用 “ 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当事人对合 同法律适 原则和住所地原则的严格对立和僵硬 、刻板 的冲突 用的修改不得影 响合同的形式有效性 以及善意第三 规 范 的继 承 之上 。而现 在 ,随着 最密 切联 系原则 和 人依 照先 前 的准据 法对 合 同所 享有 的权 利 。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惯例

(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CAISG)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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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 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
ULIS主要规定了合同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货物的交付、 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价款的支付、不履行的免责、 违约救济和损失风险,等等。该公约于1972年 8月 18 日生效,批准或参加国有 9个,但是,意大利、联邦 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5国相继退出了该公约 ,实际上只剩下英国、圣马力诺、以色列、冈比亚 4 国。
ULF主要规定了要约和承诺、要约的撤销、反要约等有 关问题,于1972年 8月生效,批准或参加国与 UL1S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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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在纽约签订,于 1980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以议定书的形式修订。截至 2004年 8月,1974年文本 有成员国 25个,1980年文本有成员国 38个。我国没有加人该公约 。
18
四、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并没有对所有涉及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问题 均进行了规定,公约的规定仅限于因合同而产 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下列几个方面 的问题,均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分歧较大,很 难统一,因此,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 有:
1.公约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问题。
2.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 问题。
5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 公约》
1985年 11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 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 约》(未生效)。 该公约所指的适用法律,是某一个国家的 现行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国际私法规 范。 该公约规定了适用法的确定原则。
海商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

01
02
03
04
交货条款
包括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 式等。
支付条款
包括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 付地点等。
检验条款
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检 验方法等。
争议解决条款
包括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 裁规则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如果没有选择,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规范国际贸易行为
海商法规定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了交易行为,减少了贸易纠纷的发生。
3
推动国际贸易法治化
海商法的实施推动了国际贸易的法治化进程,提 高了国际贸易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对海事海商的影响和启示
保障海事海商权益
01
海商法为海事海商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海事海商的合
法权益。
救济措施
对于违约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解除合 同、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具体救济措施的选择应当根 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05 海商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规定
运输合同的形式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必须以书面形 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应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 目的地。若发生货损或延误,承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 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这一原则在海商法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是确定合同准据法 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
浅谈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浅谈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国际商法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框架和规范,保障了贸易双方的权益,促进了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概念、作用、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
由于国际贸易活动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交易和合作,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因此需要一套独立的法律规则来处理相关争议和纠纷。
国际商法则成为贸易主体之间约定的行为准则和纠纷解决的依据。
二、国际商法的作用1. 统一交易法规:国际商法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准则和规则,统一了国际贸易中的基本法律规范。
这样一来,各国贸易主体在开展跨国交易时,可以依据这一共同的法律体系进行合作,减少因不同法律制度而产生的交易不确定性和风险。
2. 保护贸易主体权益:国际商法为贸易主体提供了一种法律保护机制,确保其在交易中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例如,国际商法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则,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
3.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国际商法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它通过确立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增加了贸易主体的信心和合作意愿,推动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具体应用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商法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应用尤为广泛。
通过国际商法所确立的合同规则,当事人可以明确合同的有效性、履行义务、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内容,从而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2. 仲裁和争议解决机制:国际商法为贸易主体提供了多种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调解等。
这些机制旨在通过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为贸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方便和保障。
3. 国际运输和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和保险也是重要的环节。
国际商法对国际运输和保险活动提供了规则和准则,确保了运输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展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国际贸易规模逐年扩大,国际商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其规模和复杂程度不断增加。
而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法律适用问题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结果。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简单来说,就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当出现争议或纠纷时,依据何种法律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这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国际贸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国际贸易中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其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这意味着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
例如,中国的一家企业与美国的一家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他们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发生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或者美国法律,甚至是其他国家的法律。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选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能违反相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在国际贸易法律适用中起着重要作用。
当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时,或者约定无效时,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根据与交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判断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包括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货物所在地、当事人的住所地等。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类型的贸易合同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
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会受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影响。
CISG 为国际货物买卖提供了一套统一的规则,旨在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和不确定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国家都加入了 CISG,而且即使加入了,也可能存在保留条款。
因此,在具体的贸易活动中,仍需要仔细研究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公约的适用情况。
国际贸易中的服务贸易,如金融、运输、保险等领域,也有各自适用的法律和规则。
例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适用《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或《汉堡规则》等国际公约。
而国际金融交易则可能受到国际金融组织制定的规则和相关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约束。
国际贸易合同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什么

国际贸易合同相关法律适⽤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改⾰开放的深⼊及⼀带⼀路政策的实⾏,我们的对外国际贸易越来越多,因此,如何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就成了⼀个很重要的问题。
在业务中,⼀般还要⽤书⾯形式将双⽅的权⼒、义务明⽂规定下来,便于执⾏,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
你知道国际贸易合同相关法律适⽤的规定是什么?下⾯就让⼩编为⼤家整理⼀下相关的知识。
国际贸易合同相关法律适⽤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九⼗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书⾯合同的作⽤⼀般可归纳为以下3点:
1、作为合同成⽴的证据
2、作为履⾏合同的依据
3、有时作为合同⽣效的条件书⾯合同的内容,可分为3部分:约⾸: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当事⼈的名称地址。
有的合同还⽤序⾔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
(1)本⽂:是合同的中⼼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双⽅当事⼈的权⼒和义务。
(2)约尾: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的⽅案以及效⼒,订约时间,地点,以及⽣效时间。
通过上⽂的简单介绍,我们了解到鉴于企业在与外商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中,不仅涉及到国际贸易知识,还涉及到很多专业的法律问题,店铺⼩编建议:最好找法律专业⼈⼠为企业把好第⼀关,避免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产⽣不必要的风险。
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国际货物买卖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价值为100万美元的某品牌服装,货物于2019年10月前从被告处运至中国广州。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于2019年9月将货物运至广州,但原告在验收时发现货物存在以下问题:部分服装存在色差,部分服装质量不合格,且部分服装包装破损。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被告则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拒绝承担责任。
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遂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1. 货物质量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原告的要求。
经鉴定,原告所收到的货物中确实存在部分服装存在色差、质量不合格以及包装破损等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2. 被告违约行为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37条,卖方应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
被告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已构成违约。
3. 损失计算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包括货物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货费用、运输费用以及因货物不合格导致的市场损失等。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美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货物买卖活动日益频繁。
在跨境交易中,由于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交易双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常见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方法。
一、引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就货物买卖达成的一致意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交易双方关注的焦点。
正确适用法律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当选择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旨在使合同适用对其有最大影响的法律,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社会长期实践形成的、被广泛认可的行为规范,对于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1. 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合同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适用的法律。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约定的法律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3.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优先原则,优先适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四、常见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方法1. 合同约定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明确适用的法律,以解决法律适用冲突。
国际私法 第11章 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本次更新算是一次小改版,条款总数依然是11项。如果根 据运输模式来划分,此次的条款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适用于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规则
–E组:EXW l Ex Works (工厂交货)
–F组:FCA l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5
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制定背景和主要原则
《公约》的前言确立了它所遵守的三项基本原 则:
(1) 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目标; (2) 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
国友好关系; (3) 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采用统
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
1941)。该《定义》对FOB、FAS、CIF 和
C&F等六种价格条件作了解释。它在美洲国家
间使用较广。值得注意的是,它将FOB术语分
为6种类型,其中5种类型的定义与国际贸易
中一般使用的FOB的解释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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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国际贸易惯例
(三)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36年,国际商会在巴黎集会,制定了《国际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简 写为Incoterms® (为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缩写)。该《通则》先后在1953年、 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 和2010年及2020年进行了八次修订和补充。 2019年9月10日,国际商会在巴黎推出 Incoterms® 2020,它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2及3网考题库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2及3网考题库答案形考任务2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1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境外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Oo正确答案:刑法性法令说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正确答案:船旗国法3 .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Oo正确答案: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4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正确答案:具有中国国籍5 .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O。
正确答案:收养成立地法6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OO正确答案:单一制7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O。
正确答案:19世纪8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Oo正确答案:船旗国法9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Oβ正确答案:萨维尼10 .O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I1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Oo正确答案: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O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正确答案:多重13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
正确答案:同一制14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正确答案:具有双重国籍15 .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Oo正确答案:归国家所有16 .口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
国际经济法第2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范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此关系有关的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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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法调整范围: 1. 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有关的货物的运输、保险、支付等有关的法律制度; 2. 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 3. 国际许可证贸易; 4. 国际商品制度; 5. 各国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及其制度。(此一般为纵向的贸易关系)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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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 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 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 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法律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该
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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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项下卖方未按期收货所产生货物风 险的承担
案例三: 200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
规定的交货期是2005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 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 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 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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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规定: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即基于国际私法导致适用原则,即将公 约主体范围扩大,由准据法来确立应适用何国的规定,若适用缔约国法律,则适用公约;若是用非缔约 国法律,则不适用公约。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8、中国德福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 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 效。” 德福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 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公司当即回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 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 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双方为此 发生争议。
6.3 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提交有关货物单据 品质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
买方的义务:
支付货款 收取货物
一、卖方的义务
❖ 交付货物:
❖ 1.交货地点: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双方无 约定的,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 (1)货物涉及运输的,卖方在货物移交第一承运人 时完成交货。
前言 合同条款 结尾
标的物条款 价格条款 运输条款 保险条款 支付条款 商检条款 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索赔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仲裁条款
四、格式合同
❖ 又叫标准合同,是有关国际组织或者国内外 贸商业组织或外贸公司制定的,具有固定样 式和既定条文,印刷成文本的空白合同。
❖ 格式合同的优点: 合同内容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货品检验
(1)买方对货物不符 合同,必须在发现 或理应发现不符情 形后一段合理时间 内通知卖方,说明 不符合同情形的性 质,否则就丧失声 称货物不符合同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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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摘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
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
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合同订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则。
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
但是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弃了以前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规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则或形式自由原则。
由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涉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之外形式订立,于是产生了如下几个问题:1我国在《公约》中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有无冲突这里所指的冲突是指与条约所引起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国政府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冲突,首先要明确我国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将条约的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托辞或名称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这一定义明确地阐明:条约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国对有关条款的义务,即保留是排除一项条约义务而不是承担一I页条约义务_。
从实质上讲,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义就是“限制了保留国应承担的整个条约义务的范围,而同时相应增大了保留国的权利范围”。
明确了保留的性质,就容易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并不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矛盾。
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国只是排除了承认非书面缔结的合同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义务,却没有承担非书面合同为形式上无效的义务。
所以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缔结如能以非书面的方式证明,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据《合同法》承认其在形式上为有效成立。
2非书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公约》适用的原则是“对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来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公约》自动适用,对口头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
”据此,口头合同很明显不适用《公约》,但当事人如希望适用公约,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从而选择适用合同。
适用混乱的情形主要是口头缔结的,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且该国亦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则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从而排除国内法的适用,非书面缔结的合同无效。
(2) 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也应适用《公约》的规定。
与此同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形式应受我国所提出的保留的约束。
此类合同也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
(3) 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应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不承认口头合同的国家的法律,合同就应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无效。
反之,如果适用的是没有作出保留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虽然是以非书面达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0。
(4) 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则公约不予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
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此时,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我国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规,合同可采用非书面形式。
(5) 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属国均非《公约》的缔约国,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栽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3保留是否应撤回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撤回对《公约》的保留,尽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上不存在混乱,但无法回避在该问题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向与《公约》保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出现的矛盾与冲突。
为此,应尽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1) 我国提出保留的依据已失去,保留已无意义。
依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缔约国依照第12条对第11条提出保留的条件是:其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我国当时提出保留的依据显然已不存在。
(2) 我国在法律上负有使国内立法与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一致的责任。
尽管国内法国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响一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
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理,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一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必须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必须考虑国内法的既有规定。
在目前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消除国内立法与对《公约》所持的立场不协调之处。
(3)我国撤回对《公约》的保留,符合当今国际社会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发展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日趋发达,各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断放宽,不少国家在立法上采用非要式合同为主,要式合同为辅的原则,以适应现代经贸快捷、简便的需要。
表现在国际立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1994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贝IJ》也规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采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
毫无疑问,我国适时撤回对《公约》的保留,既保证了国内立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一致,又顺应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国际立法潮流。
参考文献[1] CISC; [10 April 1980] Art. 11: A contract of sale need notbe concluded in or evidenced by writing and is not subject to anyother requirement ad to form. It may be proved by any means,including wiHsses. [ 2 ]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23 May 1969] Art. 2. 1(d): “reservation” means a unilateral statement, however phrased or named, made by a State, when signing, ratifying, accepting, approving or acceding to a treaty, whereby itpurports to exclude or to modify the legal effect of certain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application to that State.[3] 万鄂湘、石磊、杨成铭、邓洪武著.国际条约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4] 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 ]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23 May 1969]Art.21: Legal effects of reservations and of objections toreservations (保留及对保留提出反对之法律效果)[6 ]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7] CISG [10 April 1980] Art. 96: A Contracting State whose legislation requires contracts of sale to be concluded in orevidenced by writing may at any time make a declaration in accordancewith article 12 that any provision of article 11, article 29, or PartII of this Convention, that allows a contract of sale or itsmodification or termination by agreement or any offer, acceptance, orother indication of intention to be made in any form other than inwriting, does not apply where any party had his place of business inthat State.[8] CISG [10 April 1980] Art. 12: Any provision of article 11,article 29 or Part II of this Convention that allows a contract ofsale or its modification or termination by agreement or any offer, acceptance or other indication of intention to be made in any form other than in writing does not apply where any party has his place of business in a Contracting State which has made a declaration under article 96 of this Convention, The parties may not derogate from orrary6 the effect of this article.[9 ] 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