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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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直考管理制度

自学直考管理制度

自学直考管理制度一、前言自学直考是一种自主学习的方式,它让学生在不受任何时间和地点限制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节奏和兴趣学习知识。

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并完善这种方式,促进学生的有效学习和提高学习成绩。

二、管理机构1. 自学直考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核和修改自学直考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工作,在学校内部宣传和推广自学直考。

2. 自学直考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在进行自学直考时的学习方法、计划和进度等,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3. 自学直考学生:参与自学直考的学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自学和考试。

三、管理制度1.自学直考的培训和考试学校应该定期组织自学直考培训,使学生掌握自学直考的基本规则和方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指导。

考试应该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确保考生的公平和公正。

2.自学直考的时间和地点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地点选择合适的学习方式和时间,但必须履行规定的考试时间和地点要求。

3.自学直考的考核标准学校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制定合理的评价标准和考试要求,保证自学直考的公正和准确性。

4.自学直考的管理流程自学直考的管理流程应该包括学习计划、学习考试、学生成绩和成绩分析等环节,确保学生的学习和考试顺利进行。

5.自学直考的申诉和处理学校应该建立自学直考的申诉和处理机制,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公正和客观的处理,维护学生的权益和利益。

六、总结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范和完善自学直考的方式和流程,促进学生的有效学习和提高学习成绩。

学校和学生应该共同遵守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自学直考的准备和实施工作,确保自学直考的效果和质量。

自考本培训机构规章制度

自考本培训机构规章制度

自考本培训机构规章制度为了规范自考本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提升教学质量,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自考本培训机构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二条学校宗旨:以优质的教学资源和服务为学生提供高水平的自考本培训教育。

第三条学校目标:通过有序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提高师资力量,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校原则:以学生为本,以质量为重,以创新为魂。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相应的学历、身体符合自考要求并能提供相关证件。

第六条学生报名手续:学生须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参加校方统一安排的面试。

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入学后,须如实填写学籍档案,根据教学进度及学习表现及时办理转学、休学等手续。

第八条学生纪律管理: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保持学习秩序,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校等。

第九条学生奖惩管理:根据学生的学习表现和综合素质,学校将进行奖励和处罚,并作出相应记录。

第十条学生退学规定:学生可因自愿退学、学业未完成、丧失学籍资格等原因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十一条教师招聘:根据教师资质和教学需求,学校进行严格筛选,聘请合格的教师。

第十二条教师培训:学校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教师职责:教师要认真备课、教学,关心学生,积极承担课程管理和学生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教师考核:学校将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根据结果提出改进建议或者奖惩措施。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五条课程设置:学校根据自考本教学大纲和自身特点,合理设置课程,确保教学内容符合考试标准。

第十六条教学计划:学校应制定完整的教学计划,包含课程内容、教学进度、考试安排等内容。

第十七条教学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教学方案。

第十八条考核制度: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学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并记录成绩。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组织领导: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浙江教育学院自考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浙江教育学院自考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浙江教育学院自考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参照《浙江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学院各校区全日制本科、专科自考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件者;(四)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五)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二)纠集他人使事态扩大者;(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四)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五)制造障碍,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六)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七)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者。

第七条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八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加重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第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以半年为期(毕业班可酌情缩短)。

学生在察看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的,可以由本人在察看期满后提出申请,经学工部同意,学院批准,按期结束察看;学生在察看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有关自考管理运营方案

有关自考管理运营方案

有关自考管理运营方案一、背景和概述自考是指个人在不参加高等学校全日制教育的情况下,通过学习、考试等方式,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相应的学历,并同等享受国家教育政策。

自考在我国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它为那些无法参加全日制教育的人提供了一个继续深造的途径。

自考管理运营方案是指如何有效地组织、管理和运营自考教育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旨在提高自考教育的质量和效率,满足社会需求和个人发展。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提高自考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自考生的学习和就业;2. 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负责、便民、高效。

三、自考管理运营方案的内容1. 招生和培训(1)制定规范的招生政策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2)加强宣传推广,提高招生效率和质量;(3)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提供高质量的教学资源和服务。

2. 教学管理(1)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体系,确保教学质量;(2)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确保教学过程顺利进行;(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 考试和评估(1)建立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规范考试程序和流程;(2)加强防作弊措施,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3)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有效评价。

4. 管理与服务(1)加强学生管理,提供个性化的服务;(2)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和保密;(3)建立科学的监督检查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5. 就业和跟踪(1)加强就业指导,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2)建立健全的学生跟踪制度,对学生的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3)建立就业信息平台,为学生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

四、实施计划和措施1. 确定责任部门和人员,分工协作,明确任务和目标;2. 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内容、时间节点和责任人;3. 加强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 加强宣传和推广,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提高参与度和满意度。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2. 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教育教学条件和服务水平;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4. 加强宣传和推广,提高自考教育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自考本科算不算在读

自考本科算不算在读

自考本科算不算在读
自考本科是一种非全日制的高等教育形式,学生通过自主学习和在学校组织的考试来获得学历学位。

根据一些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自考本科在学期间是属于在读状态的。

首先,自考本科学生需要在一定的学制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按照学校或教育部门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业规划和学习安排。

他们需要自己购买教材、自主学习和准备考试,但仍然需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这些学生在学期间需要进行学习和考试,属于教学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被认定为在读。

其次,自考本科也需要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

他们需要缴纳学费、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业考核和学籍管理,享受学校提供的学生权益,如借阅图书馆、参与学校活动等。

这些都表明自考本科学生在学期间是属于学校的管理范围内,因此可以认定为在读。

虽然自考本科学生不能像全日制学生那样进行全程住校学习,但他们通过自主学习和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来获得学历学位,也确实是在进行学习活动。

因此,可以认为自考本科在学期间是属于在读状态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兰州交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我校自学考试助学的办学行为,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关于自学考试助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学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各办学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收一定数量的自学考试助学班,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内举办的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各办学单位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所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助学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四条各办学单位需提前六个月(即每年的3月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提交办学申请,并认真填写《兰州交通大学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招生计划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办学单位公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经研究调整后统一上报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审批。

第五条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工作要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根据省考办的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对外发布自学考试招生简章。

各办学单位需要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单独刊播招生广告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刊播。

第六条各专业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30人,如果报考人数过少,办学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专业,否则不予注册。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各办学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工作,并指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新生开学前,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并将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为保证自考生的学习时间和教学质量,学校规定:每学期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开学时间不得晚于学校普通本科生两周,放假时间最多不得提前普通本科生一周;周学时数不得少于24学时(含实践课)。

专升本机构学员管理制度

专升本机构学员管理制度

专升本机构学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专升本学员管理工作,保障学员权益,促进学员全面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员招生1. 学员招生对象:符合国家有关专升本招生政策规定的高等教育毕业生,具有高等教育学历,工作单位同意申请者。

2. 招生程序:学员根据学校招生公告要求,填写报名表,提供相关材料,参加入学测试,按照学校录取条件确定录取名单。

第三章学员管理1. 学籍管理:学员入学后,学校建立学员档案,包括学习成绩、考勤、奖惩记录等信息,定期更新学籍信息。

2. 学习指导:学员在校期间,学校为学员提供学习指导和辅导,指导学员规划学习计划,提高学业成绩。

3. 纪律管理:学员应遵守学校纪律,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在校内进行违规行为,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4. 假期管理:学员放假期间,应按照学校规定安排好假期学习、休息和活动,不得在假期进行违规行为。

第四章学业管理1. 学习成绩:学校建立学生成绩管理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对学员学习成绩进行统计和管理,为学员提供成绩查询和评定服务。

2. 课程安排:学校制定学期课程表,安排学员学习课程,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学员学习效果。

3. 学位论文:学员在校期间,要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按时完成论文答辩和学位评定程序。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1. 奖励: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员,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对优秀学员进行班级或院系评优,给予奖学金等奖励。

2. 惩罚:学校对有违规行为的学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或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学校有权做出退学等处分处理。

第六章学员权益保障1. 民主管理: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推行学生自治管理,保障学员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听取学员意见和建议。

2. 职业指导:学校为学员提供职业规划、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学员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做好准备。

第七章合作管理1. 学员与就业单位:学校与学员所在单位合作,加强学员在单位工作期间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学员获得实践机会和发展空间。

专升本学生管理制度

专升本学生管理制度

专升本学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生的自律管理,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学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工作,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和生活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第四条学校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组织丰富多彩的政治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五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

第三章学业管理第六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学业管理制度,对学生成绩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帮助。

第七条学校要组织学习辅导和学科竞赛等活动,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引导学生拓展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章生活管理第九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的生活管理制度,对学生宿舍、饮食、卫生等方面进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文明礼仪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社会交往能力。

第十一条学校要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

第五章守则和奖惩第十二条学校要制定学生守则,明确学生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教育和惩戒。

第六章督促检查第十四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对学生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学生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学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制定并报校领导批准。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闽教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规〔2023〕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有关厅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现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2023年7月14日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举办要求第三章规范教学管理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五章规范学生管理第六章考核与毕业管理第七章学历和学位管理第八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九章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第十章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第十一章健全质量保障机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福建省高等教育十年发展规划(2021-2030年)》(闽委教育〔2022〕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新发展格局和加快建设教育强省需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形成灵活、多元、开放、融合的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模式,引领和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

第三条要坚持公益服务,以人民为中心,引导高校明确定位,聚焦行业发展与区域协同,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努力让人民群众享有更优质、更公平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坚持质量保障,规范办学行为,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升治理科学化、制度化,激发办学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深化改革,统筹各类教育资源,推动特色、协调、融合发展,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优质资源,健全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供给能力与服务水平。

广东省自学考试开放(公开)学院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学考试开放(公开)学院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学考试开放(公开)学院管理办法(二OO三年三月修订公布)为了贯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家教育部关于《教考职责分离、发挥主考学校作用》等文件的精神,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汕头大学、湛江师范学院等五所普通高等学校从1999年起,以举办开放(公开)学院的形式,通过招收自学考试全日制学员班,实验在自学考试中加强素质教育,强化教育教学功能,扩大考试规模,提高考试质量和考生毕业率,探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开放教育、尝试高等教育“宽进严出”的新路子。

为加强管理,保证质量,实现预期的实验目标,根据全国考委五届二次会议精神,修订广东自学考试开放(公开)学院管理办法。

一、开放(公开)学院是在普通高等学校中试办开放式教育的学院。

开放(公开)学院行政上接受所在普通高等学校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的制导。

开放(公开)学院原则上由各普通高等学校的继续(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管理。

二、在试办开放(公开)学院的过程中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符合国务院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自学考试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省考委的各项规定。

一、开放(公开)学院实行“既充分利用学校乘余资源而又不挤占学校普通高等教育资源”的办学原则。

向社会招收自学考试全日制学员班,进行全脱产的班级教学。

教学点和住宿点原则上在学校周边范围,并要高度集中管理,不宜分散,不设分院。

二、开放(公开)学院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办学条件及生源的实际,于每年三月份向省考委申报招生的专业及人数,在省考委审批后可正式招生;所申报的专业,原则上应在我省自学考试已开考的专业中遴选。

各开放(公开)学院的专业要保持相对稳定;为了保证生源的质量,要以招收高考落选生为主,并有一定分数线的要求。

学员被录取入学后,开放(公开)学院应建立学员的学籍管理档案,并于每年十月底前造册上报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

自考学生管理制度

自考学生管理制度

自考学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落实自考学生的管理工作,提高自考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成绩,保障自考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注册在自考教育系统中的学生。

第三条自考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条学校设立自考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自考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考学生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学生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六条自考学生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自考学生进行考勤、考试、成绩等监管工作。

第七条学生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方式向自考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问题和建议。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自考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习管理第九条自考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学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条自考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方式提交学习计划,并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自考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作业、实验、考试等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学校应为自考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学习指导,保障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自考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自考学生因故不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补课和补考。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自考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和自主创新,开展学习小组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第三章纪律管理第十六条自考学生应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作弊等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自考学生应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得在校园内饮酒、吸烟、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自考学生应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互帮互助,共同进步。

第十九条自考学生应爱护公共财产,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和美好。

第二十条学校应对自考学生的纪律行为进行监督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

第四章考试管理第二十一条自考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并遵守考场纪律。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5篇)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5篇)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一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录取学校报到。

凡超过两周报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须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学校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登记表、学籍登记卡、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等材料。

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校应将学籍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到校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未经许可逾期四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班级的定称,以入学年份为准。

如____年入学的新生班,简称“九六”级。

第五条成人高等院校一律不招收旁听生和试读生。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六条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其所学课程及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每学期结束,学校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

考试科目脱产学习的每一学期一般不少于三门,业余学习的一般不少于两门。

不考试的课程应进行考查。

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

教学计划中考试科目不得少于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二。

缺作业和实验报告的必须补做,方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缺课在四分之一以上或完成作业(含实验)不足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此门课程须重修。

对于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或专业,其每一学期所设考试科目的数量,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八条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学科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

如参考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或平时测验,可按最多____%记入学科成绩。

第九条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采用“及格”和“不及格”记载成绩。

第十条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时一周内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

自学管理制度通知

自学管理制度通知

自学管理制度通知尊敬的自学生们:为了更好地规范自学行为,提高自学效率,树立自觉自律的学习风气,现制定《自学管理制度》,请各位同学遵守并严格执行。

一、自学时间1.自学时间:(1)日常自学时间为早7:00至晚10:00,周一至周日均需要进行自主学习;(2)每日自学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周末及节假日不低于6小时。

2.自学打卡:(1)每天自学需在指定的自学打卡平台进行签到;(2)迟到、早退或漏签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自学内容1.学习安排:(1)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学习任务;(2)充分利用各类教材、网络资源和图书馆资源进行学习。

2.学习跟踪:(1)制定学习计划,分阶段、明确目标;(2)定期查阅学习进度表,及时调整学习计划。

三、自学环境1.学习场所:(1)在宿舍内、图书馆、自习室等学习场所内要保持安静;(2)禁止在床上、吃饭、玩手机等影响学习效果的行为。

2.学习工具:(1)学习时需携带所需教材及学习工具;(2)保持学习环境整洁,爱护公共设备。

四、自学行为1.遵守纪律:(1)不得随意离校,缺席自学时间;(2)不得在自学时间内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2.文明行为:(1)尊重他人学习,不得大声喧哗、扰乱学习秩序;(2)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积极分享学习经验。

五、自学成绩1.考核标准:(1)自学成绩将按照学习计划的完成情况、自学打卡记录等进行评定;(2)成绩优异者将获得自学先进个人称号。

2.学习奖惩:(1)根据自学成绩,进行奖励或惩罚;(2)自学成绩不达标者需接受学校指定的辅导。

以上规定将于即日起实施,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理措施。

希望各位同学能够自觉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共同进步。

特此通知。

自学管理办公室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为自学管理制度通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助学管理的暂行办法

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助学管理的暂行办法

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助学管理的暂行办法根据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的声誉和正常的办学秩序,加强对自考助学班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助学工作的管理第一条自2009年开始,各学院、各单位严禁招收新的自考助学学生。

严禁合作方招收新生与老生混合上课,严禁各单位为新生提供教学场地和生活场所。

第二条严禁以联合办学、委托办学等任何形式开展新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

第三条严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自行印发招生简章等形式,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教学、科研等内设机构名义发布自考助学招生广告。

第四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自考助学班的宏观管理、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成教学院实行联系人制度,每位职工负责联系一至二个助学学院,定期到学院检查督导工作,与学院共同查找隐患,及时纠正偏差,确保办学质量,每次检查需详实填写《自考助学工作检查记录单》。

第六条助学学院要认真履行自身义务,有合作办学单位的,要加强对合作方的监管,妥善处理与合作方的各种纠纷;认真负责、妥善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事件,切实做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要组成专门的管理机构,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全面负责自考助学管理工作,并为直接责任人;选派至少一名本院在岗职工负责自考助学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日常管理、联络协调、检查监督、教学安排。

严禁非本单位人员、非在岗人员主抓自考助学工作,自考助学管理人员队伍要相对稳定。

第七条助学学院统一填写《XX大学自考助学班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主要内容包括学生人数、任课教师及上交学校学费情况,本表同时作为成人教育学院向省教育厅、学校财务处和监察审计部门提供助学情况的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中途退学,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助学学院同意,由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助学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学生管理。

第十条助学学院要选派得力人员担任自考助学学生的班主任;定期检查班主任工作计划、工作日志及值班记录等;有针对性地对班主任进行培训。

宁波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宁波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宁波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宁波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宁波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促进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宁大政〔202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种层次(高中起点本、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管理和助学教育等工作。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设置、助学教育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校办学条件及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专家指导和决策咨询。

第四条: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自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下同)是学校专门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工作的二级学院,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办学和主考专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承担主考专业建设、命题、阅卷、辅导,实践性环节教学、指导及考核或助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学院,应设立专门的教学教务管理机构,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校外合作单位按合作办学协议承担相应工作。

第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设置、助学教育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新生录取工作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招生宣传、广告印制与刊登,报名相关工作,入学通知书寄发等由自考学院负责。

第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各专业教学计划由自考学院协调相关学院制定,并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批准。

各专业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核批准的教学计划,未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教学时数、教学内容和课程门数。

第十条:相关学院要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及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对不适宜的教师,应及时更换。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报名条件: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学生必须满足相应的年龄、学历和身体健康条件方可报名。

2.报名材料: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通常要求学生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入学考试: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学生参加相应的入学考试,考试成绩决定学生是否能够被录取。

4.学费及缴费: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通常规定学生须按时缴纳学费,并制定相应的缴费方式和标准。

5.学籍变动: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籍的变动,如休学、转学、退学、复学等,制定相应的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

6.考勤及请假制度: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通常规定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并制定相应的考勤和请假制度。

7.学业管理: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学业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并制定相应的考试、评定和毕业要求。

8.纪律管理: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通常对学生的行为纪律作出规定,如禁止欺凌、违反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学生在成人高校就读期间,需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影响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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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四川光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照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管理模式,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学习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光华学院自考助学专业的在校生。

第三条自考助学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育团结合作、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第四条自考助学在校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乐观向上。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四)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自考助学辅导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考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凡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习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两周无故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省、市考办的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专科(高中起点专科)、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入学条件: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历)证书;独立本科段(专科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

凡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体检。

体检中发现身体不宜在校学习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由学校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奖惩材料等),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以下简称省自考办) 办理注册手续,注册通过后即取得考籍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应在规定的开学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其所在的年级报到注册,学校给已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加盖“注册专用章”,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全年自考助学辅导费及有关费用。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校对未按时到校注册的学生,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入考评档案。

学生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各年级在开学一周内,向学生管理部门报告学生到校情况;三周内上报《四川光华学院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在校学生统计报表》。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评定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的考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考试科目及具体时间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考试地点由成都自学考试办公室安排。

第十四条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鉴定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对部分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成绩的评定一般由考核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考核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

考核成绩主要包括学生综合出勤率、学习态度、听课笔记、课堂回答问题及参与讨论、平时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

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课外作业、平时测验、实验等教学环节的管理。

第十六条课程考试报名前,应由任课教师、辅导员以及财务室、自考办相关人员对学生的旷课、实验、课程设计、交费等情况进行核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一)旷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二)未完成作业量达到规定作业量的1/3;(三)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成绩不合格者;(四)未经批准尚未交清学年自考助学辅导费者。

凡无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在课程结束后、正式考试前由自考办通知学生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课程的免考工作参照《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经审核同意免考的课程,学校按学年收取自考助学辅导费的,不退还课程辅导费。

第十八条根据四川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换考课程的有关规定,学生如学习英语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免修英语,但须参加规定换考课程(一般为三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节转专业第十九条学生确因学习困难而无法继续在所学专业学习的,或因主观原因经家长同意后,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的一般原则为:(一)新生入学两个星期内申请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年级和转入年级同意后,报自考办审批和财务室备案。

(二)学生入学完成考籍注册后要求转专业者,必须跟随下一届新生重新注册。

原有考试合格的成绩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四节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第二十条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次(含缺考课程)超过该学期应考课程总门数的2/3者,给予学业警示,每学期初由自学考试办公室、学生科审核并公布学业警示学生名单,相关年级应按要求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新生体检不合格者;(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不符合结业标准者;(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四)学年不及格课程门次(含缺考课程)超过该学年应考课程总门数的2/3者;(五)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六)严重违纪或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七)经家长同意、本人申请退学者;(八)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示者;(九)试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十)未经准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审批手续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由其所在年级签署意见,经学生主管部门及自考办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学生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时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按有关规定退还学生部分学费。

第二十四条对因受到两次学业警示而退学,或因违反校纪校规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凡渴望再获得一次在校学习机会,可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年级同意、自考办和学生科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进行试读。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学籍。

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的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在省自考办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考籍,但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并附相关材料和证明,经年级审查同意,经学生主管部门及自考办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连续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一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如无原专业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第二十九条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其复学资格;学生无故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第三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并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的延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四川省考试院统一考试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四川光华学院联合盖章的国家承认学历的相应层次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批准的延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试不及格,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自考办颁发学业证明。

第三十二条根据四川省自考委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四川光华学院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暂行规定》,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节修业年限第三十三条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原则上在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延长1年。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正常学制结束前,或虽已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但仍在学校允许延长的修业年限内,没有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可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延长修业学年手续。

第三十五条在批准延长的学年内,学生可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及未修课程,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毕业。

学生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延长学年的学习费用。

第八节学习与考勤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校纪校规,并自觉按本规定的要求和精神规范自身行为。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事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间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法定节假日需离校者,应到所在年级登记,并按时返校销假。

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因病、因事离校的学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

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一律按擅自离校处理。

学生擅自离校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需停课治疗,其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原则上不得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试。

第三十九条学生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要医院证明,请事假要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周内由辅导员批准,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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