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券使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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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券使用说明

1.本现金券面额500元,使用期限:2016年2月1日-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作废。

2.本现金券可抵用商品金额500元,每消费满4500元可以使用一张,可以累加使用;特价产品除外。

3.不找零、不兑换现金、不另开发票,持本优惠券购买商品不可退货。

4.本现金券由消费者购物时使用,须加盖来宾市海纳净水器公章方可有效。

5.本现金券每张仅限使用一次,涂改、复印、伪造、严重污损无效。

6.本现金券之相关事宜,来宾市海纳净水器营销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留最终解释权。

来宾市海纳净水器营销部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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