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以“大包干”的形式萌芽,其后在中央的支持下逐渐向全国推开,并在1982年和1983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中给予其极大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最初的包产到组到包产户,再到包干到户,最后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基本形态.随后,两次延长土地承包期,从起初的15再到30,进而赋予了农民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能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绝非偶然,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1.农户取得了土地经营权和剩余索取权。
相比起人民公社阶段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
这种制度安排首先赋予了农民土地经营权,使得土地不仅仅只是农户的劳动对象;其次实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就是自己的”收益分配制度,赋予了农户剩余索取权。
这样一来,基本解决了人民公社时期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缓解了“免费搭车”现象,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率,大大激发了农户的积极性
2.农户可以按照季节调节“资源配置”。
农业生产具有显著的季节性特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便于沟通和协调,因此大部分家庭成员可以在农闲时外出务工或从事其他一些非农业生产性劳动,而在农忙时全部投入到农业生产。
家庭通过对“劳动力资源”季节性的合理配置,不断提高了自身的收入水平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弊端的经济学分析(一)
土地均分,各农户土地面积太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绝大多数地区都采取“农地普占”的做法,亦即按人或按劳动力将土地均分,因此农村土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化。
据调查,1986年户均土地规模为9.2亩,1990年下降为8亩,1997年又下降为7.65亩。
这种“豆腐块”似的土地存在形式从经济学视角来看至少给农户带来了以下影响:
1.土地面积太小难以实现规模经济。
土地“豆腐块”形式的存在使得绝大多数农户的生产还停留在人力加畜力的水平上,牛拉犁、肩挑担、锄松土、手插秧、镰割稻还是完成大部分农活的主要形式。
各种大型机械化设备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无法使用,产出的增加还多是依靠更大比例的投入,成本快于收益的上升速度使得规模效应根本无法实现。
2.边界的存在引发了外部性,导致了福利损失。
土地划分必然导致边界区域的存在。
而这又为外部性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所谓外部性,是指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者公共的利益,而行为人却没有因做行为作出赔偿或得到补偿。
我们可以用图1说明这个问题。
如图1a所示,农户A和农户B、D的土地相连,假设农户A每个月按时喷洒农药,这使得自身所经营的土地害虫减少的同时,还给农户B、D带来正的外部性,因为A农地里害虫的减少也会使得农户B、D少受害虫侵害。
同样道理农户B对自己土地的灌溉同样会使得农户A受益。
虽然可以在农户间修建隔离设施阻止外部性的发生,但由于排他成本太高而难以实施。
由于正外部性导致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带来了整个社会的福利净损失。
而且这种损失和土地的细化程度成正比,即土地越细分,社会的福利损失越大。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畅
1.土地使用权流转不畅使得土地资源不能发挥最大效益。
由于当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畅,造成土地不能从经营效益差的农户手中向经营效益好的农户集中,农户仍旧只能固定的拥有属于自己经营的那一小块土地,不仅上述所说的规模经济难以实现,外部性影响以及因地制宜的配置功能无法发挥的弊端仍得不到解决,而且经济效益好的农户的扩张欲望难以得到满足,土地资源没有转移到能使它发挥最大效益的农户手中。
2.土地使用权流转不畅加速了土地破坏。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出外务工在当前农村已相当普遍,可是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农户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大片土地抛荒。
大片原本肥沃的农田因久无人耕种而逐渐荒芜,使得中国本就不足的土地资源更是捉襟见肘。
而且农户外出前耕种土地时也难以做到精耕细作,只是大肆榨取土地的使用价值,因为他们知道外出后土地迟早会抛荒,又不能转让,这样更是加速了土地的破坏。
(三)土地调整频繁,使用年限偏短
1.土地频繁调整使得农户丧失级差地租。
村集体常任意缩短、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同时由于妇女结婚、丧偶等引起的土地调整也很频繁。
如此一来,不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
权得不到保证,而且土地的频繁调整使得农民丧失了安全感,不敢也不愿意对自己经营的土地追加投入,丧失了因追加投资带来资本生产率提高而形成的级差地租Ⅱ。
同时频繁的土地调整还会造成农户在得到土地经营权后因不确定性而过度使用土地,忽视土地保养,致使土地肥力下降,因此又使农户丧失了部分级差地租Ⅰ。
2.偏短的使用年限限制农户投入,导致生产后劲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土地的承包期也只剩下二十年左右。
一些有实力的农户本愿意采用先进的农机设施和播种技术,以提高产量增进效率,期望获得超额利润。
可是先进的农机设施和播种技术的高成本需要较长的成本回收期,有些成本甚至在承包期内都无法收回,这样不仅造成了农户投入的短视性,使得其丧失级差地租,而且也限制了农业技术的普及和生产率的提高,致使农业生产后劲不足。
三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改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决定的生产关系已与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势必成为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笔者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1.短期内确保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确保土地使用权顺利流转后,笔者认为土地资源必然向某些农户集中。
我们用图1来说明。
如图1所示,农田被九户农民均分,开始时每户农民种植各种相同的作物,同时我们假设九户农户均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且农户A拥有最好耕作工具和技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第一年末,农户A因耕种所取得的收益将是九户农民中最多的,因此对自身效用的追逐将驱使他产生收购别人的土地的愿望。
农户B 因耕种工具以及技术的落后,在第一年末出现亏损,因此他决定转让自己的土地进城务工。
如果“交易费用”较低且土地使用权流转顺畅的话,那么农户A必然是所有收购者中出价最高的人,因其对农户B的土地效用评价最高(因农户B的土地能给其带来最大的价值)这样农户A最终将得到农户B的土地,由于土
地面积的成倍扩大,他可以在更大的面积上劳作,首先可以获得部分“规模效应”的好处。
其次,原先他和农户B之间的外部性因为收购而内部化,产生了“帕累托改进”;再次,他可以合理配置两块土地资源,因地制宜的种植不同的作物,还能享受资源优化配置所带来的收益。
如此一来在第二年末,农户A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
这必然激发他进一步扩大土地面积进行规模化经营的欲望,而且此时他的手中也有较宽裕的资金可以出更高的价格收购更多的土地。
随着农户A土地面积的扩大,更大型的机械设备和更先进的播种技术得以采用,“规模经济”发挥更大潜力,同时更多的外部性因收购得以内部化,而且土地面积的扩大使得其拥有更多不同资源禀赋的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用更加明显。
如此年复一年的积累,必然使得土地逐步向农户A集中。
也可以说,给农户以土地经营权自主流转的权力后,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会得到“土地向经济实力最强,耕种技术最好的农户集中”的结论,由此也克服了“豆腐块”式土地带来的种种弊端,虽然种地的农户少了,可是产量却因为规模化经营而大大增加。
2.中期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就算土地已经通过流转集中到少数农户手中,但是过
短的土地使用年限仍会带来很多问题。
如前所述,土地的集中过程是个长期的、缓慢的过程,农户达到规模农业所需土地的要求刚想采购大型农机具、引进科学管理技术以获得最大收益,可是考虑到本就不长却还被土地集中占去很大比例的承包期限,农户不得不放弃资本投入。
因为他们认为承包期内与其收益流难以弥补成本流,这样必然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导致农户产生短视倾向,不仅不利于发展机械化农业,而且还会造成级差地租的损失,进而妨碍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因此,土地集中到少数农户手中只是发展规模农业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在中期要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在以前三十年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年,使得农户在取得规模土地后因为回收期的延长可以放心的投入大量资本和技术,促进农业技术的传播的同时发展现代化农业。
3.废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规模农业才是最终目标。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不再适应当前中国国情,势必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桎梏。
当前给予农民一小块土地已经不再是恩惠,在农户众多,竞争空前的情况下,小农落后的生产方式导致的贫困和破产将迫使农户抛弃土地,“抛荒”和大量农户
外出打工的事实正是最好的佐证。
所以,笔者认为,短期内确保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中期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废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规模农业。
规模农业的发展还能加速农民向雇用工人的过渡,只要尽快取消户籍制度以及农民进入城市的种种限制,势必能加快城镇化发展。
因此,打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规模农业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也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乃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