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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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它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第二条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安全部门负责。

第二章许可登记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放射工作单位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五条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2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1次。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放射工作单位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应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六条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

第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条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到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和防护设施,派专人警戒。

第十条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应使用运源专车,派专人押运,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应在途中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应于当天运回源库。特殊情况应设临时储存

的场所,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确认,设置放射性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护。

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送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管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1次,每5年换发1次。

第十三条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1~2年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1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

第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将个人剂量计送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监测,将监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漏、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

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

第十八条应执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放射事故具体分级见附件1和附件2,混合事故按其中高一级判定。

第十九条发生放射事故后,应快速启动事故应预案,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并成立有放射卫生专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发生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应有企业领导参加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情况应由调查组指定专人对外公布,以维护生产秩序和稳定群众情绪。

第二十条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应将《放射事故报告卡》在24h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并抄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同时向所在地卫生、环保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但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1、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2、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

3、放射事故报告卡

4、射线作业许可证

附件1:

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受照人员及部位受照剂量(Gy)

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

放射工作人员

全身≥0.05 ≥0.5 ≥5

局部或单个器官≥0.5 ≥5 ≥20

公众成员

全身≥0.005 ≥0.05 ≥1

局部或单个器官≥0.05 ≥0.5 ≥10

1、表中值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以及正常情况下的职业照射、公众照射和医疗照射所致剂量;对于放射工作人员,表中值包括处理放射事故的计划照射剂量。

2、表中所列各种剂量均指1次事故,从发生、处理到恢复正常的全过程所导致内外照射剂量之和。

3、多种人员多部位受超剂量照射事故,级别按最高一级事故判定。

附件2:

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

放射性物质形态放射性活度(Bq)

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

密封型≥4×106≥4×108≥4×1011

非密封型≥4×105≥4×107≥4×1010

表中各级值应乘以毒性组别修正因子f,对极毒组f=0.1,对高毒组f=1,对中毒、低毒组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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