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常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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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2016-2021年度)

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2016-2021年度)

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2016-2021年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2016-2021年度)案例1: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基本案情】吴某(女)与陈某(男)婚后育有一女,陈某醉酒后经常殴打吴某。

为了女儿的成长,吴某一直忍让。

2019年4月14日晚上,双方在街上发生争吵,之后被朋友劝开,陈某外出继续喝酒。

凌晨2点,陈某一到家就殴打吴某,将吴某的肩部、后背等处咬伤。

后吴某在陈某睡着后,用婆婆的手机报警并前往妇联求助。

徐州市铜山区妇联了解情况后,建议吴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吴某表示不懂如何申请也怕陈某进一步伤害自己。

在征得吴某同意后,徐州市铜山区妇联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帮助吴某收集受伤照片、病历、手机微信记录、接处警记录等证据。

【裁判结果】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陈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陈某对吴某进行骚扰、跟踪、接触吴某及相关近亲属。

裁定作出之后,陈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吴某”可以说是现实中遭受家暴受害人的缩影,她们一次次的隐忍并没有换来施暴方的醒悟,而是变本加厉的暴力伤害。

如何求助?怎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随着反家暴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自救意识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受害人,公安、妇联等职能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逐渐增多。

勇于对家暴亮剑,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案例2:安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基本案情】安某(女)今年12岁,在南通某小学四年级就读。

4岁那年,母亲杨某与父亲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安某由杨某直接抚养。

“比特币返还”纠纷

“比特币返还”纠纷

“比特币返还”纠纷文/戚剑比特币交易起纠纷2020年7月9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钟楼法院”)受理一起要求返还比特币的民事纠纷,纠纷双方为徐捷和林庆星,徐捷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林庆星返还向其借用的341个比特币。

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

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

因此在比特币交易中,对比特币往来的证据要求十分严格。

江苏常州人徐捷与福建莆田人林庆2022年2月21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2021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一起特殊的纠纷入围。

该案向社会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即比特币因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星相识多年,两人此前还发生过比特币交易。

要求返还比特币着实是件新鲜事。

那么案涉比特币是如何交易的呢,徐捷与林庆星两人对此各执一词。

徐捷在庭审中陈述称,火币网曾由北京火币天下投资有限公司运营,后于2017年底停止所有交易,并迁至由境外公司运营的火币国际平台。

徐捷向法院提供了其在2015年12月22日与妻子的一份聊天记录,证明其当晚通过短信指示其妻子对尾号为7X1C的地址进行了比特币打款操作,并称该尾号为7X1C的地址就是其后来向林庆星提供的归还自己比特币的地址。

徐捷提供的一份火币平台交易记录显示,2015年12月3日20时36分,由其向林庆星指定地址共汇入341个比特币;12月20日20时19分和12月22日21时18分,徐捷分别收到100个和241个比特币;12月20日19时07分和12月22日20时19分,其尾号为7X1C的地址汇入了100和241个比特币。

徐捷对此的解释是,12月20日19时07分和12月22日20时19分是其火币主平台账户向其尾号为7X1C的地址内发起转币行为的时间点,但此时交易并没有得到确认。

12月20日20时19分和12月22日21时18分是上述两笔交易在区块链中得以确认,其尾号为7X1C的地址收到该两笔比特币的时间。

黄云芳与梁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云芳与梁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云芳与梁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4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敬兵时坚翟翔【审理法官】刘敬兵时坚翟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云芳;梁国英【当事人】黄云芳梁国英【当事人-个人】黄云芳梁国英【代理律师/律所】赵鹏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戈红亚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张泽远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仲天龙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鹏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戈红亚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张泽远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仲天龙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鹏戈红亚张泽远仲天龙【代理律所】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云芳【被告】梁国英【本院观点】本案中,梁国英提供了15万元银行转账凭证及黄云芳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关于案涉15万元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梁国英提供了15万元银行转账凭证及黄云芳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关于案涉15万元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黄云芳对此虽然辩称借条系在其醉酒状态下书写,关于15万元的转账存在其他债务关系,但无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黄云芳上诉主张不应采信。

综上,黄云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日前,江苏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一、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组织电信诈骗。

后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

在诈骗窝点内,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伙同组织中的其他人员假冒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客服人员等身份,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

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韩彩菊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100余万元,被告人宋秀芳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吴勇强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郭东明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700余万元,被告人崔春香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600余万元,被告人李情文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昆刑二初字第0056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6月23日)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遏制毒品犯罪高发蔓延态势,省法院今天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病残人员利用特殊身体状况实施毒品犯罪案件,利用网络、快递贩卖毒品案件,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吸毒引发的杀人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等,以彰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功能,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决心。

具体内容如下:一、唐永锋等贩卖、运输毒品案——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唐永锋于2013年10月2日、9日、16日分三次将装有冰毒(甲基苯丙胺)约7000克、9000克和10000克的纸箱通过深圳开往连云港的长途客车运输至南京,并安排其在南京的马仔李小龙、郭某某到浦口区南京工业大学附近及宁合高速汤泉服务区接货后,将毒品转移至其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凤凰和熙小区租住处储藏待售。

被告人冯邱负责在南京寻找贩毒下家,在得到唐永锋的同意后,安排唐永锋马仔送货给毒品下家并收取毒资。

10月16日,唐永锋马仔取货后运至其在南京的租住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0557.99克。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永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26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据此,判处唐永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三)案件评析:该案是近年来我省涉案毒品数额较大的毒品犯罪案件。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正文江苏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案例一孙某盼等四人诈骗案——以免费赠送物品及中奖为诱饵诈骗老年人财物(一)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孙某盼购买大量单价几元至十几元的“驼奶粉”“磁疗手表”“眼部按摩仪”“拉卡拉pos收银刷卡机”等物品,招募他人实施诈骗活动。

被招募人员按孙某盼要求,冒充“北京养生堂”工作人员,并根据孙某盼提供的老年人信息拨打电话,谎称只需支付十几元至三十几元的运费,即可免费获赠“价值数百元”的驼奶粉或燕窝。

被害人同意后,孙某盼安排他人将驼奶粉或燕窝及刮奖卡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寄送给被害人。

其中,刮奖卡必定中“磁疗手表”“眼部按摩仪”以及1000-30000元现金3个奖项。

待被害人误以为自己中奖,并拨打刮奖卡上留下的电话兑奖后,孙某盼等人谎称中奖现金可以发放给被害人或者可以抵扣购买药品的资金,但需要被害人支付刷卡机押金或购买药品资金。

被害人同意并在收到货后,按犯罪团伙虚标的货款支付给送货人。

被告人孙某盼等人采用上述手法,诈骗财物共7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盼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孙某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据此,依法对孙某盼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犯罪情节,对其他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以免费赠送物品为诱饵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典型案例。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DOC)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DOC)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24•【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肖开俊、陈荣集资诈骗案——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2.鲁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3.徐正等人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4.沈移平集资诈骗、顾乃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5.李晓雷诈骗案——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6.李建涛诈骗案——以开展“养老帮扶”为名实施诈骗犯罪案例一肖开俊、陈荣集资诈骗案——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肖开俊,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人陈荣,男,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

2016年6月,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与蔡新(已判刑)共谋以开展养老服务之名实施非法集资,先后成立自贡益寿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归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在自贡市、内江市、攀枝花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营业网点。

三人明知公司无融资资质,“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仍安排融资团队以养老服务名义,采取打电话、发传单、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辅以发礼品、参观“养老基地”等手段,在自贡市等地公开集资,承诺支付每月1%-3%的固定收益、享有养老基地优先居住权和折扣及期满后返还本金,与集资参与人签订《预存消费协议》《预存合同》等,收取预存消费款,共吸收189名老年人562万余元。

融资团队从集资款中提成45%-50%,其余除用于公司运转外,被肖开俊、陈荣和蔡新等人分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肖开俊、陈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章小安与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章小安与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章小安与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1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连求王碧野孙海萍【审理法官】李连求王碧野孙海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章小安;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新世纪商城有限公司【当事人】章小安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新世纪商城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章小安【当事人-公司】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新世纪商城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逸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逸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逸【代理律所】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章小安;常州新世纪商城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中,章小安针对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新世纪公司申请将该公司原注册资本916.794万元变更为821万元;把股东即章小安等47个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普灵仕集团变更为股东普灵仕集团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章小安请求撤销前述股东变更登记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根据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2018)苏民申459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2007年9月普灵仕集团与47名自然人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47名自然人不再对新世纪公司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章小安针对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新世纪公司申请将该公司原注册资本916.794万元变更为821万元;把股东即章小安等47个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普灵仕集团变更为股东普灵仕集团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章小安请求撤销前述股东变更登记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刘某某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刘某某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刘某某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8.08.02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但如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正文刘某某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时代广场。

第三人:洪某1,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

第三人:洪某2,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公司)、第三人洪某1、洪某2发生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7年11月20日,被告凯瑞公司的股东洪某1和洪某2召开股东会议,以原告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偿还为由,决议解除原告在凯瑞公司的股东资格,在作出决议之后未告知原告,直到2017年12月21日(即原告与被告知情权诉讼开庭前一天),凯瑞公司以该决议已解除原告股东资格为由进行答辩,原告由此得知该股东会决议内容。

该解除原告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首先,凯瑞公司设立时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股东已于2009年7月7日实际缴纳了公司注册资金51万元,并由常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2015年2月6日,凯瑞公司增资至300万元并修正公司章程,增资后原告实际出资135万元,现已缴足。

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11•【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消费对我国经济的拉动作用越来越明显。

2019年中央经济会议指出,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时期,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三期叠加”影响持续深化,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面对当前经济形势,要充分挖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

我国消费结构加快升级,一方面表现为实物销售升级类商品增长速度加快,另一方面表现为服务消费增速明显。

相比于投资和外贸,消费拉动型经济更具发展潜力。

消费不仅能激活产业端,还能引入竞争机制,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改革,使经济发展模式更加主动和可持续,是我国今后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引擎。

据统计,2019年我国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3%以上,拉动经济增长3.8个百分点以上。

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自2015年以来一直保持在50%以上,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消费市场较为活跃,线上线下加速融合,呈现良好态势,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巨大的消费潜力。

但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服务产业比例仍有提升空间,消费产业缺乏创新力,消费市场环境有待改善,政策壁垒需要进一步打破,农村消费释放存在较多障碍,城镇消费持续升级动能偏弱,新型消费增多,权利冲突现象加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知假买假扰乱正常消费秩序的现象突出等。

总体而言,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

在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了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进行点评,现予发布。

期望以此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为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服务保障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1•【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定期编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扬正气、树新风,使司法审判成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实践。

本次发布的第五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涉及惩罚不正当竞争、禁止非法捕捞水生植物、遏制“劳动碰瓷”、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维护邻里关系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的问题,通过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和教化意义,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法治理念的融合,引导向好、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目录案例一公交车上辱骂司机被劝,纠缠他人受伤责任自负案例二故意制造劳动纠纷,“劳动碰瓷”被判驳回案例三邻居改门难通行,法院判决复原状案例四非法捕捞“鸡头米”,破坏生态系统构罪案例五微信抽奖信息不明确,构成不正当竞争受罚案例六助人排涝致自家鱼塘遭损,善意助人损失应获补偿案例七严重超时工作致“过劳死”,用工及派遣单位连带赔偿案例八贩卖涉毒电子烟获刑,警惕新型毒品侵害案例九背弃师德行诈骗,教师沦为阶下囚案例十老人去世不通知子女,判决少分抚恤金份额案例一公交车上辱骂司机被劝,纠缠他人受伤责任自负裁判事项:方某因公交乘车点变更,上车后对司机进行指责,二人产生口角。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扬民终字第002194号民事判决,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某返还位于高邮市郭集镇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含四台输送机、两台扒粮机、一台通风机和两台地磅)。

因吴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1月向高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原系夫妻关系、矛盾尖锐情况,为实现案结事了,执行人员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并到现场勘查,争取妥善解决此案,但被执行人吴某一直拒不配合,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6年5月26日下午,该院组织执行人员、法警十多人,对被执行人吴某的粮行仓库和设备实施排除妨碍,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兄弟、儿子、朋友等人围成“人墙”,堵在仓库门口,阻挡执行人员进入。

尽管执行人员多次劝说,但还是不予配合。

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只能将被执行人吴某父亲安置在警车里。

吴某的兄弟一看到父亲被带上了警车,当即冲向警车,猛敲警车玻璃,并大喊:“爸,你跳下来,跳下来!”。

吴某的儿子死死咬住执行员的胳膊致其鲜血淋漓。

法院当即对吴某儿子予以拘留。

当晚,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将锁撬开,被执行人吴某再次强行占用上述仓库、设备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拒不迁出。

2016年11月17日吴某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1月23日,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在公安机关对吴某刑事拘留期间,吴某的亲属配合法院,主动向陈某返还位于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履行,并组织人员暴力阻碍执行,虽然案件已执行完毕,但其违法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编者按近年来,各类危害网络安全犯罪持续高发蔓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侵害人群范围广泛,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揭示各类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违法性质,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惩危害网络安全犯罪的坚定立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七起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利用DDOS流量攻击手段侵害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利用非法获取的账号密码篡改政府网站数据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非法获取他人手机账号密码以解锁手机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案件,以及批量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等。

一、朱某亮、朱某兵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诈骗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亮、朱某兵等人为骗取他人钱款,购买机票诈骗网站的源代码进行修改,制作了假“民航票务”网站,同时通过伪造资料等手段非法控制某网站部分推广账号,后将假“民航票务”网站自动链接到非法控制的推广用户网站,并将关键词修改为“特价机票”等内容后置顶推广。

当被害人在某网页上搜索“机票”相关内容时就会优先出现假“民航票务”网站,在低价、特价机票的引诱下登录该网站购买机票,从而被骗钱款。

为提高诈骗成功率,作案团伙在某酒店长期包房,安排人员冒充客服接听电话,引导被害人重复操作付款,并有专人对诈骗网站进行管理和维护,共计骗取1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563元。

另外,涉案团伙还从网络上购买需要贷款人员的信息资料,冒充北京某融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贷款对象取得联系,以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再由专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正式贷款需要20%的准备金进行资金验证为名,让被害人将钱款打入事先已获知密码的银行卡,将钱款转走,通过这种手法得款13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7月12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人民法院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一、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基本案情】孙素贤等三人于2004年投资承包奈曼旗青龙山镇向阳所村林地,承包期15年,用于开发铁矿。

孙素贤等三人委托玄正军办理勘查许可证,并将委托勘查合同书、林地承包合同书、存款证明、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等相关资料及办证资金114万元交付玄正军。

2005年12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对奈曼旗青龙山向阳所一带铁矿普查探矿权实行挂牌出让,并予以公告。

玄正军将办证资料上孙素贤的名字篡改成自己的名字,并私刻“辽宁省第四地质大队”的公章伪造勘查合同,用孙素贤等三人交给他的办证资金,以奈曼旗北方建筑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玄正军)名义竞标,将勘查许可证办至玄正军自己名下;2006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玄正军颁发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孙素贤等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孙素贤等三人所有。

【裁判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玄正军利用孙素贤等三人提供的资金及办证所需资料,篡改名头、制作虚假申报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侵犯了孙素贤等三人的探矿申请权,遂判决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上设立的探矿权为孙素贤等三人所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孙素贤等三人主张玄正军采取伪造资料等方式取得案涉勘查许可权,其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主管部门查清事实后采取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玄正军取得的勘查许可证。

孙素贤等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素贤等三人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认为,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许可,此种行政许可具有赋权性质,属行政机关管理职能。

在探矿权须经行政许可方能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孙素贤等三人请求确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185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第2辑总第32辑至2017第2辑总第50辑部分典型担保纠纷案例。

规则要述01 . 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保证人不当然免除其责任债务人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保证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02 . 公司违规为股东担保,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为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担保的,该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无效。

03 . 以股权转让方式担保借款债务,合同一般应为有效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借款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公司其他股东无异议,该合同一般应为有效。

04 .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权,权利消灭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注销该抵押登记。

05 . 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同于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前,并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

06 . 追偿权对象:债务人、共同连带保证人、反担保人保证人替债务人偿债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亦可要求共同的连带保证人按份清偿,还可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

07 . 劳动者基于劳动债权,无权对单位配车行使留置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提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的,不予支持。

08 . 银行虽持合格证,因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为保障债权而依约占有汽车合格证所建立的非典型担保,因未经公示而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2.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3.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市监局、区政府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5.顾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6.某房产公司诉某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7.张某、朱某诉某街道办要求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案8.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9.叶某诉某证监局、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诉某街道办给付土地补偿款案案例1 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

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江苏高院发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1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高院发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 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朱某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案例2 依法惩治合同诈骗震慑资本市场造假——廖某某合同诈骗案案例3 适用过罚相当原则不准予执行涉企行政处罚——某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某电气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案案例4 依法保护信赖利益维护民企合法权益——某环保公司诉某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案例5 刚柔并济执行措施避免民企陷入困境——某纺织公司环保整治行政处罚执行案案例6 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实质化解民企纠纷——某置业公司暂缓履行案案例1 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朱某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关键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追赃挽损、司法建议【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某原系某钢铁公司计量质检部质检组长,被告人沈某等人原系计量质检部质检员、焦炭反应试验员。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朱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王某某等人的请托,先后68次单独或者结伙非法收受王某某等人贿赂254万余元,在王某某将钢铁公司购买的焦炭运送到港后,篡改焦炭含水量检测数据及焦炭反应性检测数据,致使质量不佳的焦炭得以顺利进入该钢铁公司,造成钢铁公司巨大损失。

【裁判结果】盐城大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

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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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常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常州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能、坚持推进依法治国,全年共审执结案件94413件。

市中院从中梳理出10件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发布。

1、中科协原党组书记申维辰受贿案【案情】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申维辰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晋中地委书记、晋中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太原市委书记、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41万余元。

【审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维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申维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申维辰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申维辰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点评】申维辰并不是一上任就开始腐败,大部分是在他经过了过去的努力,获得了一定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后,疏于自省,不愿意接受人民的监督,无视小恶累成大罪的道理,才走上了不归路。

面对党中央的强力反腐,任何人都不要有什么侥幸心理,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办事,才是正确的为官之道。

2、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受贿案【案情】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令政策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山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子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07万余元。

【审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令政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令政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令政策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令政策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点评】令政策落马前后,山西其他七名高官卷入十八大后的反腐风暴。

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朝中有人也不灵。

对高官落马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也彰显了党和国家从严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坚强决心。

3、全国首例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案情】2010年至2014年,许某惠、许某仙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某村租用他人厂房,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因犯污染环境罪,二人被武进法院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经审查后认为,虽然两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污染尚未清除。

依照法律规定,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许某惠、许某仙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1、许某惠、许某仙将洗桶场地内遗留的废桶、两个污水池中蓄积的污水及池底污泥、以及厂区内堆放的残渣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全部清理处置,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2、许某惠、许某仙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核通过后实施。

3、许某惠、许某仙赔偿对其它环境造成的损失150万元。

【审判】该案系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第一案。

此案受到全国关心环保人士的密切关注,主流媒体多有报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坚持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注重公众参与,收集和听取被污染地群众意见。

在案件的审理程序、环境技术鉴定报告内容的采用、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裁判的执行方式上皆有创新。

作为一次检察机关参与保护环境在司法实践上的最新探索,该案例具有典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示范作用。

4、张某某等非法获取他人微信信息案【案情】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将从被告人杜某处购买的含有大量邮箱用户名及密码的数据,导入非法微信扫号软件后,非法获取可以直接登陆的微信用户名及密码372组以及需短信验证的微信用户名及密码1900余组,并将上述数据转卖他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235元。

2016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杜某、熊某某也用同样手段非法获取可以直接登陆的微信用户名909组并转卖他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20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杜某、熊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审判】新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杜某、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判决:1、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三被告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判】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常经济活动、社会交往等都很大程度上依赖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其自身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案几名被告人出于牟利的目的,采用技术手段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处理或者传输的微信数据,并转卖给他人,可能对原使用者的权利造成损害或被他人作为工具进行网络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大。

因此,需要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加大对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力度,从而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和泛滥。

5、陈某诈骗罪【案情】2015年9月30日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中发布可以帮助他人通过支付宝中的蚂蚁花呗支付平台进行套取现金的消息,采用骗取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密码或让被害人在大众点评、美团、百度糯米等平台上购买指定商家指定的虚假商品后返现的方式,先后10次骗取张某、周某、唐某等10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9846元。

【审判】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传播,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审判】“蚂蚁花呗”是由支付宝推出的一种网购结算平台,能够用于网络赊账购物,用户开通蚂蚁花呗后,可免费使用一定额度的透支消费服务额度购物,确认收货后次月再还款,在其受到网民追捧的同时,有人却利用它作为一种新型网络诈骗手段。

本案中,陈某用"蚂蚁花呗"套现的手段进行诈骗,相比较一般传统意义上的诈骗,受害人范围要大的多,而且还具备很大的不确定性,社会危害性更大。

6、郑某与周某“校园贷”纠纷案【案情】2016年2月24日,南京某高校学生周某向社会人士郑某以“校园贷”名义借款。

借款到期后,郑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周某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借款金额产生了较大分歧。

郑某称,其向周某出借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当场,周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3月17日,借款月利率2%,到期未还支付违约金2000元一天。

同时,周某还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郑某借款人民币现金拾万元整”。

周某称,其经人介绍到郑某处借款2.5万元,实际收到现金1.5万元,剩余的1万元被郑某以保证金、中间费等名义抽走。

当场,周某出具了2.5万元的借据和收条。

同时,周某又应郑某的要求写了一张出借人处和收到人处均为空白的借据和收条,金额按照郑某的要求填写为借款的4倍即10万元。

当时双方约定,如果周某不按时归还2.5万元,郑某方面会按10万元的借条来催要。

【审判】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武进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结欠郑某借款 3.5万元,该款项于庭审当天一次性付清,本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各方无涉。

【审判】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贷平台的兴起,大学校园周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各类校园贷,只要一张身份证就可以贷款,便捷的背后是各种隐藏的风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尤其容易深陷其中。

在此,提醒广大在校大学生:一、借贷有风险,贷款须谨慎。

请选择正规合法机构办理相关贷款事宜。

二、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等有据可循的款项支付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有维权的书面凭证。

三、加强自身法律学习,遇到问题可以向有社会经验的辅导员求助,或者选修相关法律课程。

7、全市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情】2009年至2016年5月,殷某在市房产信息中心、房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牟私利,利用负责房产信息中心商品房预售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的职务之便,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将商品房预售系统数据库中的3万余条小区业主个人信息以每条两三毛钱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邻居章某。

后来,上述信息又被章某以0.8元至1元的价格转卖给前同事顾某,顾某又以普通住宅每条0.9元、别墅每条1.2元至1.5元的价格倒卖给朋友李某,而李某又采用同样的手法以4元至5元的价格出售给从事房地产销售中介和房屋装修的人,致使房产信息中心系统中的业主个人信息严重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判】钟楼法院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章某、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没收以上四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审判】公民个人信息,通常是指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

从信息的内容看,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因此,行为人只要没有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也没有得到公民个人的许可,就可能构成犯罪。

被告人殷某身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应当有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的保密责任,而他竟为一己私利,滥用职权,致使海量公民信息被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该从重处罚。

8、共同饮酒后致死赔偿纠纷案【案情】2016年4月1日,杨某接受某机械商行的指派至王某处检修机器,当晚七点左右王某邀请其朋友孙某某和贾某同杨某共四人在一小饭店吃晚饭,期间杨某饮用了白酒。

晚饭后,四人又至KTV唱歌娱乐,期间杨某又饮用了啤酒。

四人玩至凌晨左右结束并一起下楼,王某至服务台买单,此时发现杨某不见,便四周找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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