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G桩基础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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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G桩地基处理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四川川物汽车进出口贸易总公司

承包人(全称):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成都日月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维修车间工程CFG

桩地基处理

工程地点:成都市机场路

工程内容:CFG桩地基处理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进行CFG桩施工图设计、报审、施工(设备进出场、土方开挖、沉桩、破桩头、桩间土清理、褥垫层、静载和低应

变桩检)以及其他未说明事项等全部内容。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2012年1月8日至2012年2月28日

四、图纸: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和结构设计图纸进行

合理设计,并完善图纸签字、盖章和审图,并提供图审后的蓝

图8份。

五、质量标准及验收

5.1、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复

合地基承载力不小于300KP的设计要求,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资料。

5.2过程控制:打桩时对桩长及入岩土的深度由监理公司及发包人验收确认,施工和检测过程监理单位派员全过程旁站,监理不在施工现场不得私自进行作业,并做好全过程旁站和逐桩原始记录,签字手续完善,承包单位应采用专业手段保证工程质量。

5.3检测验收:桩基施工完毕并达到规定的龄期后要进行桩的完整性和静载实验,静载实验检测频率不小于1%,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采用双控,检测由有资质的三方检测单位检测,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5.4不合格品处理:施工完毕后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承载力的要求,但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复核,实测承载力在设计承载力安全允许偏差范围内,可以进行验收;若经过原设计单位检算仍不能满足结构稳定和安全性能时,严禁进行验收,承包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返工并承担建设单位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

六、踏勘现场

6.1发包组织承包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

6.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及地下管线资料,是发包人现有的能被承包人利用的资料,发包人对承包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所造成的歧义和偏差均不负责任。

6.3承包人踏勘现场不得因此使发包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七、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价款为515000元,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施工过程中不论几次进场或几台设备施工均不另行计取任何费用;包干总价中

包含桩基施工人工费、材料费(含损耗费)、机械费及管理费、利润、税金、运输机械使用费、临时设施费、技术措施费、包干费、扰民/民扰等所有施工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场地狭窄影响所需的费用并考虑了风险因素,此总价贯穿整个工程项目不予调整;施工过程中发生移桩等状况,视为承包人将此费用已综合考虑在风险因素中,试桩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零工亦不再单独计取费用。

八、付款方式:

本工程无预付款,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完工并经桩基检测合格后付至60%,正负零起来并回填完毕后付至95%,其余款项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备案完毕后支付,所有款项通过转帐的形式,不于付现。

九、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文件包括:本施工合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发包人的工作

10.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接受发包人的现有条件。

10.2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接受发包人的现有条件。

10.3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施工现场以书面形式交验。

10.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3日内。

10.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因措施不当造成损失由包

人负责。

十一、承包人工作

11.1承包人负责组织办理施工中所需的各项证件,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用。

11.2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及办理相关保险。发包人不承担承包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或现场情况,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11.3对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干扰和破坏:公众的便利,公用道路、市政公用设施、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

11.4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

11.5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程损失,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赔偿,并承担合同造价10% 的违约金,由此发生拖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6工程开工3日内,承包人将该项目施工主要技术人员名单报监理。

11.7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现场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关于安全、质量、进度、工程量确认等的管理,如不服从管理,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5000元违约金。

11.8书面向承包方提供准确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十二、违约、索赔和争议

12.1工期延误

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延期交工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次日起直到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发包人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2.2工程质量等级

发包人工程质量的要求为: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并取得成都市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未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其中之一的)也未取得检测合格报告,承包人按双倍工程造价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使工程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责任,并进行返工返修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12.3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不得随意更换,否则将按违约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12.4乙方必须遵照成都市安全文明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布置。

十三.其他合同约定

13.1本工程经检测部门检测应为合格工程,在检测过程中,若发现有检测不合格的桩基础,补桩及其它相应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总工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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