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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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
应急救援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发挥专家组在煤矿应急救援中的作用,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矿煤矿事故救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是为我矿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咨询的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煤矿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选聘。
第三条专家组由煤矿安全监察科负责其管理协调工作。
第四条各科室及基层队必须支持本单位、本部门专家参加专家组的有关活动,为专家组成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五条煤矿对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给予奖励。
第六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㈠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报告;
㈡参与对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使用中的应急救援装备技术鉴定,提出推广应用建议;
㈢完成煤矿安全监察科交办救援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科对专家组的管理职责:
㈠负责聘用专家的审定、考核和聘用工作;
㈡建立专家数据库,负责专家的备案工作;
㈢协调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㈣组织召开专家组工作座谈会;
㈤煤矿应急救援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牵头负责专家组的有关工作。专家组按专业设立“一通三防”技术组、“现场救援”技术组、“机电”技术组和“水文地质”三个专业组,每个专业技术组设组长一名,牵头负责本专业技术组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专家聘任条件:
㈠政治立场坚定,热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事业;
㈡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㈢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㈣在本专业内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㈤一般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在救护队任职三年以上;
㈥身体健康,积极参与专家组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十条专家聘任程序:
㈠自荐或有关单位向煤矿安全监察科推荐;
㈡煤矿安全监科初审后,发给拟选对象《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聘任审批表》;
㈢本人填写《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聘任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
㈣煤矿安全监察科审查批准后,颁发专家证书。
第十一条专家聘任期限为三年。聘期届满,经煤矿安全监察科审查批准后,方可续聘。
第十二条专家工作程序:
㈠煤矿安全监察科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专家所在部门和专家本人,经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专家应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㈡专家所在部门及专家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煤矿安全监察科指派参加执行任务。
㈢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写出书面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专家工作守则:
㈠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开展工作,对煤矿安全监察科负责;
㈡如实传达贯彻上级指示,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专家组成员进行应急救援时实行有偿服务,其差旅费、劳务费等费用由煤矿支付。
第十五条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患病、工伤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科收回专家聘书并解聘。
㈠专家在聘任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
㈡专家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未完成指派任务的。
㈢专家在执行应急救援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违背客观实际,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㈣专家严重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或未经煤矿安全监察科批准从事有偿服务的,除退回不当得利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㈤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
结论的,煤矿给予相知应处分;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