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垄断法中承诺制度适用的正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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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垄断法中承诺制度适用的正当性问题——以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为视角

浅谈反垄断法中承诺制度适用的正当性问题——以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为视角
四 、结 语
法律术语 的翻译是一种双语研究 ,它涉及两个重要 的方 面: 一 个是语言 ,一个是翻译 。作 为法律用语 中基本 的也是 重要的构成要件 , 法律术语 的正确 使用和表达翻译 了法律语 言的规范性和庄严性 的特征 ,也体现 了法律制度 内丰 富的法 律文化 内涵 。译者在 翻译 的过程 中 , 在理解法律术语上 , 应 该 考虑不 同法律文化背景下 的法律术语 背后所表达 的法律概 念 的差 异。因为法律文体不 同于其他 的一般文本 , 法律术语 的表述应该体现 出法律文本 的特殊性 。准确性作 为法律语 言 的灵魂 , 译者在 翻译 法律术语时 ,应 当遵循 准确性原则 ,力 求用准确的语言最大程度上达到对等。
( 二 )反 垄 断 法 承 诺 制 度 的 适 用 意 义
反 垄断 法承诺 制度 对反 垄断执 法工 作 的促 进作 用体现 为: 1 、加 快 了反垄 断执法效 率 ,尤其是 对那些不具 有可罚 性 的商业行 为而 言 ; 2 、更加合 理地促进 了涉案企业 维护或

反垄 断法 承诺制度是指 “ 在反垄断法执行机 关调查垄 断 案件时 ,如果经 营者 向执法机关作 出停止或修正 特定 行为 的 承诺 , 执法机关 认为经营者的承诺足 以消除行为 的消极影响 , 则可接 受该承诺 并据 此作 出决定 ,要求经 营者履行 其承诺 , 从而结 束案件调 查程序 的垄断行 为处理方 式 。 ”我 国现行 法 当中并未明文规定该制度 , 但我国 《 反垄断法 》中的 “ 经营
典型性 、严重性 、调 查阶段的特 定性 ,实际上 不宜以承诺方 式结案。此处拟 以电信 联通反 垄断案为例 ,试对反 垄断法 中承诺
制 度 适 用的 正 当性 问题 作 一 粗 浅探 讨 。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作者:张鑫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与限制垄断,确保竞争公平。

但也并非任何垄断行为都应被《反垄断法》所规制。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行为中,通常会存在被法律许可的合法垄断行为,因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也在不断成熟。

关键词:《反垄断法》;合法垄断;适用除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此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

然而垄断具有双重作用,它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有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但是不能一味地在各行各业实施盲目的垄断,这就需要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或其他主体的特定行为,免除其在《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对于那些利大于弊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国整体经济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样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一)自然垄断的行业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或者范围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多家企业联合起来提供服务从而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企业,因此便自然而然地在该行业占据了垄断地位。

它是基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的经营部门进行竞争,就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或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例如电气、煤气、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由于其投资需求大,回报周期长,所以一旦已经有经营者投入大笔资产,那么其他经营者再投资可能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而他们就不会再投资进行重复建设,所以最先投资的经营者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垄断地位。

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3篇)

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反垄断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本文将从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执法机构、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企业应当遵循市场规则,不得从事垄断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将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要求企业不得通过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3. 公共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关注公共利益,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3.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商品和服务市场,包括商品市场、服务市场、金融市场等。

四、反垄断案件的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制定反垄断法律法规,指导地方反垄断执法工作。

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反垄断案件的法律内容1. 垄断协议(1)定义: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种类: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3)法律后果:违反垄断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一市场领域内具有控制力、影响力的地位。

反垄断法条例承诺书

反垄断法条例承诺书

反垄断法条例承诺书
尊敬的监管机构:
本企业(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充分了解并遵守《反垄断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国家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从事任何
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承诺人将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建立和完善反垄断合规体系,定期
对员工进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充分理解并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

三、承诺人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合法、公平的市场竞争,促进
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承诺人将主动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监管机构提出的问
题和建议,承诺人将认真对待并及时整改。

五、承诺人将建立健全反垄断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发现可能违反反垄
断法的行为,将立即停止并采取措施纠正,同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六、承诺人将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不隐瞒、不抗拒、不妨碍监管机构的调查。

七、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监管
机构的处罚。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企业解散或终止经营之日止。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进
行调整和完善。

)。

论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豁免

论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豁免
及 应受 处罚性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认识
各 国的反 垄断法 适用 除外 制度并 非与 反垄 断
() 2 传统反垄断法视野中的垄断。亚 当 , 斯
法同步产生 , 相反 , 其内容往往是随着 国际、 国内 经济形势的变迁而发展变化的。反垄断法上的垄
断 有别 于经 济学 中 的垄 断 , 是 反 垄 断法 中 的垄 但
垄 断的“ 二重 性 ”
( )垄 断 的界定 。在反 垄断法 中垄 断是 一个 1
基础性问题 , 是研究反垄断法的先决条件。经济
收稿 日期 :2 0 0 2 05— 9— 2
作者简介:薛维然(90 )男 , 17 一 , 辽宁普兰店人 ,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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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夸大 了竞争 的积极作用和垄断的危害性。传 统反垄断法认为: 竞争可以培养人们的创造精神 , 激发人们的进取心, 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和财富
的增长 ; 竞争可 以自发调节供需平衡 , 并达到理想 状态; 竞争可以促进生产要素 自由地流动 , 是实现 资源优化配置的唯一有效方式……。垄断则受到
文章编号 :10 -25 2 0 ) 106 -5 0 8 2 (0 6 0 -0 80 9
论 知 识产 权 正 当行 使行 为 的反 垄 断 法 豁 免
薛 维 然
( 北京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 7 ) 0 8 1

要: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基于对垄断“ 二重性” 的认识而产生。适用除外制度不仅弥补了立法技
文 献 标 识 码 :A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F5 3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 市场经
学家大多将垄断视为一种经济现象或一种极端市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反垄断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4•【文号】国反垄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国反垄发〔2019〕2号(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指导在垄断案件调查过程中适用经营者承诺及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程序(以下统称“经营者承诺制度”),提高反垄断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在垄断案件调查中,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可以提出承诺,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其行为后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下称执法机构)可以接受经营者的承诺,决定中止调查和终止调查。

这有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节约行政执法资源,同时也能够有效实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第二条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执法机构不应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实施中止调查。

对于其他垄断案件,经营者主动提出承诺,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程序。

第三条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的法律后果执法机构的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不是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作出认定。

执法机构仍然可以依法对其他类似行为实施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也不应作为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相关证据。

第四条经营者提出与撤回承诺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

鼓励经营者在执法机构采取《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任何措施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提出承诺;经营者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提出承诺的,执法机构一般不再接受。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在国际贸易规则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是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与规则,主要由国际组织和国家单独制定。

本文将分析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措施,探讨其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措施反垄断是指防止垄断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措施主要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以及《竞争政策协定》等文件中。

首先,《反倾销协议》规定了针对倾销行为的惩罚性关税措施,以确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贸易的公平性。

该协议要求成员国对于倾销行为的调查具有透明度和公正性,对于倾销产品可以采取临时关税保护措施等。

这样一方面,反倾销协议保障了国内产业的利益,同时也防止了垄断企业通过倾销手段破坏市场竞争。

其次,《反补贴协议》规定了处理贸易补贴的程序和原则,以促进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

该协议主要针对政府对于出口企业提供的补贴措施,要求成员国对于补贴情况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补贴的反倾销行动。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防止不正当的补贴导致市场扭曲,同时也保护了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再次,WTO的《竞争政策协定》鼓励成员国建立和加强反垄断法律和机构,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该协定强调消除垄断和反竞争行为的重要性,要求成员国建立适当的反垄断机构,并加强对于垄断行为的打击。

通过反垄断机制的建立和运作,可以遏制垄断行为对于市场和消费者的不利影响,同时保持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

二、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是指保护商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不正当竞争主要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不正当竞争协定》和相关国家单独制定的法规。

首先,《不正当竞争协定》旨在保护商业主体的知识产权和经营秩序,防止他们在经营活动中受到不正当影响。

反垄断经营者承诺制度案例

反垄断经营者承诺制度案例

反垄断经营者承诺制度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反垄断经营者承诺制度是指在反垄断调查中,经营者自愿承诺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反垄断问题,以避免受到反垄断处罚。

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对垄断行为的初步调查阶段,通过经营者承诺改正行为来达到垄断问题的解决。

今天我们将介绍一些关于反垄断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案例。

案例一:谷歌反垄断调查谷歌是全球知名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在欧盟等多个地区曾受到反垄断调查。

其中最为知名的是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滥用市场主导地位的反垄断调查。

在该调查中,谷歌公司通过谈判和承诺等方式,最终避免了被欧盟委员会处以高额罚款的风险。

谷歌在这次调查中承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对搜索结果的排名方式进行透明化、提供更多的竞争机会给其他公司、改善广告竞争环境等。

这些承诺帮助了谷歌避免了巨额罚款,并且也对其未来的市场行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高通是一家全球领先的芯片制造商,也曾多次受到反垄断调查的困扰。

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反垄断调查中,高通通过承诺授权专利、降低专利许可费用等方式,积极配合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调查工作,尽快解决垄断问题。

在中国反垄断调查中,高通公司承诺将专利授权费用调整为合理水平,并对与中国企业和机构之间的专利合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倾斜。

这些承诺不仅有助于解决了高通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垄断问题,也为其未来在中国市场上的业务运营提供了更好的基础。

苹果公司也曾面临过一些反垄断调查的挑战,尤其是在其App Store和iOS生态系统中存在垄断行为的指控。

在美国和欧洲等地区的反垄断调查中,苹果公司通过一些承诺措施,避免了受到过多的反垄断处罚。

苹果公司承诺在App Store中优化搜索排名算法、增加第三方支付方式等措施,以提升App开发者的竞争机会,并减少自身对开发者的垄断行为。

这些承诺有助于改善苹果公司在App Store生态系统中的垄断行为,为市场竞争带来更多的公平和透明。

总结:反垄断经营者承诺制度在解决垄断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使得经营者能够主动采取改正措施,避免受到过多的反垄断处罚。

关于电信、联通反垄断调查案的一些思考

关于电信、联通反垄断调查案的一些思考

关于电信、联通反垄断调查案的一些思考
方毅超
【期刊名称】《大观周刊》
【年(卷),期】2012(000)046
【摘要】2011年11月份中央电视台报道证实国务院发改委已经就中国电信和联通的宽带接入问题展开反垄断调查,该报道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至此民间反响日益强烈,对于电信、联通宽带收费贵、速度慢等一系列问题讨论激烈。

本文将结合反垄断法以及相关经济学知识简要的分析电信、联通的相关垄断行为以及其垄断给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期望通过相应的分析得到一定的启示。

【总页数】1页(P142-142)
【作者】方毅超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3
【相关文献】
1.浅谈反垄断法中承诺制度适用的正当性问题——以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为视角 [J], 姜妍;
2.浅谈反垄断法中承诺制度适用的正当性问题--以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为视角 [J], 姜妍
3.联通、电信、广电“反垄断三国杀”《反垄断法》治得了行政垄断吗? [J], 王红茹;方宁
4.我国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的若干思考——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反垄断调查案为例 [J], 孟雁北
5.反垄断案对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启示——基于中国电信和联通反垄断案 [J], 梁树广;蔡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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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承诺制度范本

反垄断承诺制度范本

反垄断承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承诺制度。

第二条本承诺制度适用于在反垄断执法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为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后果,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的合规承诺。

第三条经营者承诺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承诺的接受、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等决定,不受经营者承诺的影响,仍可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经营者承诺的内容第五条经营者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承认涉嫌垄断行为的违法性;(二)说明涉嫌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况;(三)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后果;(四)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不再从事类似涉嫌垄断行为;(五)其他有助于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和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措施。

第六条经营者承诺的具体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有效性和持续性,能够实质性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后果。

第七条经营者承诺的履行情况应当接受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中止调查和终止调查第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据经营者承诺,决定中止调查。

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明确中止调查的理由、期限和要求。

第九条中止调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期限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承诺的内容履行义务。

第十条经营者在中止调查期限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终止调查的决定应当明确终止调查的理由和后续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经营者未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恢复调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承诺的公开和透明度第十二条经营者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经营者承诺的决定、中止调查和终止调查的决定等有关信息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承诺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承诺制度的解释权归反垄断执法机构所有。

焦海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科研资料

焦海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科研资料

焦海涛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一、基本信息焦海涛,1982年生,安徽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主要研究竞争法(反垄断法)、经济法理论。

二、教育背景1999.9-2003.7,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2003.9-2006.7,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2006.9-2009.7,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三、工作经历2009.7-2017.10,安徽大学法学院;2015.7-2018.4,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2018.4至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四、科研成果(一)主持项目1.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反垄断法实施中的承诺制度执行难题研究”(10CFX074);2.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项目“我国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的建构”(14SFB30035);3.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反垄断法上的公共利益豁免制度研究”(CLS(2015)D104);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59批面上资助项目“我国汽车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2016M590182)。

(二)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代表性论文如下:1.《文化多样性保护与反垄断法文化豁免制度》,《法学》2017年第12期;2.《社会政策目标的反垄断法豁免标准》,《法学评论》2017年第4期;3.《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实用主义批判》,《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4.《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主体地位》,《法学》2016年第7期;5.《经济法主体制度重构:一个常识主义视角》,《现代法学》2016年第3期;6.《平台经营者统一销售策略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法学》2015年7期;7.《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研究》,《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8.《银行暴利的法律控制:放松管制而非反垄断》,《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9.《论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的谦抑性》,《交大法学》2013年第2期;10.《反垄断法承诺制度适用的程序控制》,《法学家》2013年第1期;11.《电信、联通垄断案中承诺的消极效应》,《法学》2012年第3期;12.《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与完善》,《当代法学》2012年第2期;13.《论“促进型”经济法的功能与结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14.《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执行难题与激励》(盛杰民、焦海涛),《清华法学》2009年第2期;15.《论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种垄断行为导致市场秩序紊乱,消费者利益受损。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律。

本文将介绍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反垄断法律。

一、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能够对市场定价或其他经济条件产生重大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不正当定价、限制竞争、妨碍市场准入等行为,目的是削弱竞争、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

(二)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律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水平上的竞争对手达成的协议,限制竞争、共同定价等。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厂商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议,控制供应链并垄断市场。

这些垄断协议旨在排除其他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

(三)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还禁止企业滥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但滥用知识产权会导致排除竞争、限制市场竞争。

例如,企业通过滥用专利权或版权等知识产权,限制他人进入市场或取得竞争优势,这被视为反垄断法律的违规行为。

二、反垄断法律的适用范围(一)国内市场反垄断法律适用于国内市场,旨在保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往往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相似。

例如,美国的《谢曼反托拉斯法案》、欧盟的《欧洲竞争法》等都是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的法律。

(二)跨境合作由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跨境合作日益增多。

在跨境合作中,如果企业滥用市场优势、限制竞争或操纵价格等,将涉及到反垄断法律的适用。

跨境合作的反垄断法律适用涉及到国际合作和执法协调等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形成跨国反垄断执法合力。

(三)行业监管某些特定行业存在垄断行为的风险,国家会进行行业监管,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和规章,以保护市场竞争。

浅论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承诺制度

浅论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承诺制度

浅论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承诺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经营者自愿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背景、经营者承诺的定义、特点、作用和问题等方面对经营者承诺制度进行浅论。

一、反垄断法背景反垄断法是为了防止垄断现象的发生和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垄断现象严重侵害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限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反垄断法。

二、经营者承诺的定义经营者承诺是指经营者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自愿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通过约定某些限制性行为来规范其市场行为。

经营者承诺既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的约束,违反承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经营者承诺的特点1. 自由性:经营者承诺是经营者自愿作出的行为,没有强制性要求,充分尊重和保护经营者的自主权。

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要自主选择是否承诺,并决定承诺的内容和范围。

2. 约束性:经营者承诺是一种法律约束,承诺一旦作出,经营者必须履行承诺,并按照约定的规则进行市场经营活动。

违反承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导致法律制裁。

3. 灵活性:经营者承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变化进行调整和修改。

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竞争的实际情况对承诺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确保承诺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经营者承诺的作用1. 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经营者承诺通过限制和规范经营者的行为,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达到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目的。

2. 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经营者承诺可以鼓励经营者进行良性竞争和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市场份额,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创新。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承诺可以有效防止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不正当价格和不正当交易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福祉水平。

浅论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承诺制度

浅论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承诺制度

浅论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承诺制度【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承诺制度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了反垄断法对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界定和研究背景,探讨了其研究意义。

接着详细解析了经营者承诺的类型和在反垄断执法中的作用,深入探讨了经营者承诺的限制条件和不足之处。

结尾部分展望了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对其的建议,并强调了其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探讨,将有助于加深对经营者承诺制度在反垄断法中的作用和意义的理解,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反垄断法、经营者承诺制度、界定、类型、作用、限制条件、不足之处、发展趋势、建议、重要性。

1. 引言1.1 概述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经营者承诺制度作为反垄断执法的关键环节,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经营者承诺是指经营者在反垄断调查中主动作出的一系列承诺,包括停止垄断行为、改正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经营者自发承诺改正违法行为,避免长时间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程序,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提高执法效率。

在反垄断执法中,经营者承诺可以帮助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

经营者承诺也可以降低反垄断执法的成本和时间,提高执法效率,有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履行反垄断执法职责。

经营者承诺制度在反垄断执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经营者承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经营者可能不履行承诺、承诺效果难以监管等。

加强对经营者承诺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经营者承诺制度,是当前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1.2 研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跨国公司的规模和实力不断扩大,出现了诸多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现象。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各国纷纷出台反垄断法,并建立相应的执法机构来进行反垄断执法。

经营者承诺制度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成为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工具之一。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作为一个参与了反垄断法草案审查修改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在反复研读《反垄断法》之后,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有两大特点、三大特色制度、十大亮点制度、两个重大不足。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两大特点粗线条立法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之一。

我国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并鲜有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国家,采取粗线条立法模式不尽是无奈,而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选择。

我们不仅不宜把粗线条立法等同于不足甚至缺陷,而且还是要看它积极的一面。

无论如何,《反垄断法》本身就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国,所谓的经济宪法真的有了一个法典化的基础。

当然,粗线条的立法必然会给法的实施带来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和执法机构建设工作。

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讲,《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

尊重中国现实国情与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相结合,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又一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制止三大经济性垄断,而且制止行政性垄断。

前者表现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因为只有市场经济才需要反垄断法;后者则是解决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现阶段仍处于体制转型期,反垄断立法无疑不能脱离转型期的特殊国情。

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并未一味地迁就现状,而是尽可能地借鉴国际上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安排,突出地表现在微观制度的设计和构建。

例如,为节约执法成本和确保执法效果,引人了类似于行政和解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为有效制止秘密卡特尔,借鉴了宽恕制度;为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了除外适用的情形;关于经营者集中,借鉴了国际上普遍采取的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等。

可以这样讲,目前的文本几乎消化了国际上所有可资借鉴的制度,因而具备了这一特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特殊国情建立的三大特色制度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我国《反垄断法》建立了三大特色制度。

不正当竞争防范与反垄断管理制度

不正当竞争防范与反垄断管理制度

不正当竞争防范与反垄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反垄断工作的开展,公司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全体员工及相关经营活动。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防范第一条禁止商业贿赂1.公司全体员工及代理人严禁以任何方式参加商业贿赂行为,包含但不限于直接贿赂、间接贿赂、利益输送等手段。

2.员工应当遵守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的反贿赂制度,不得通过贿赂谋取职务晋升、销售合同、采购订单或其他商业利益。

第二条禁止恶意竞争1.公司员工不得采取任何恶意手段进行竞争,包含但不限于恶意诋毁他人信誉、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产品、恶意干扰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等。

2.公司员工应本着诚实、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商业竞争,遵守市场准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禁止虚假宣传1.公司员工在广告、宣传料子中不得有任何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2.公司员工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中,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歪曲真相,避开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禁止不正当竞争手段1.公司员工不得使用偷窃、偷密、非法取得商业秘密等手段进行竞争,严禁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2.公司员工不得进行价格垄断、限定销售区域、恶意串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1.公司员工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侵害他人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2.公司鼓舞创新和技术合作,保障员工的合理创造,并确保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保护和运营。

第三章反垄断管理第六条反垄断组织1.公司设立反垄断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和推广公司的反垄断政策和制度,引导并监督企业反垄断工作的开展。

2.反垄断管理委员会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反垄断相关案件的处理、调查和监督。

第七条反垄断政策1.公司坚决执行国家的反垄断政策,不得进行价格垄断、限定销售区域或其他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

2.公司员工应当了解反垄断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反垄断行政处罚复议前置问题的实务视角

反垄断行政处罚复议前置问题的实务视角

反垄断行政处罚复议前置问题的实务视角
大成律师事务所
【期刊名称】《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年(卷),期】2018(000)012
【摘要】“XXX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①这是一份典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结尾对救济方式的陈述。

【总页数】3页(P11-13)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单位】[1]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浅谈反垄断法中承诺制度适用的正当性问题——以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为视角 [J], 姜妍;
2.国家战略视角的反垄断问题初探r——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之际 [J], 王先林
3.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问题 [J], 无
4.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反垄断问题研究——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为视角 [J],
韩其峰
5.搜索引擎“优先展示自家产品”行为与反垄断问题探析——以反垄断法视角看互联网产业反垄断问题 [J], 王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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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垄断法中承诺制度适用的正当性问题作者:姜妍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
【摘要】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引起人们对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关注。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承诺制度,是一种以经营者与执法机关之间的互相承诺来代替反垄断法处罚的执法方式。

电信联通反垄断案因其典型性、严重性、调查阶段的特定性,实际上不宜以承诺方式结案。

此处拟以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为例,试对反垄断法中承诺制度适用的正当性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关键词】电信联通反垄断案;承诺制度;适用范围
2011年11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节目报道称,国家发改委已经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下文简称“电信联通反垄断案”)。

该案曝光后,人们关注较多的是两家企业是否真的实施了价格歧视等垄断行为,这是本案的实体问题,而承诺决定则是一种针对垄断行为处理方式,属于程序性制度。

我们将把探讨的重点放在该案承诺制度的适用的是否正当这一问题上。

一、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适用意义以及风险分析
(一)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含义
反垄断法承诺制度是指“在反垄断法执行机关调查垄断案件时,如果经营者向执法机关作出停止或修正特定行为的承诺,执法机关认为经营者的承诺足以消除行为的消极影响,则可接受该承诺并据此作出决定,要求经营者履行其承诺,从而结束案件调查程序的垄断行为处理方式。

”我国现行法当中并未明文规定该制度,但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承诺制度”(该法第45条的规定)实质上便是此制度的表述。

而在本案中,电信、联通也正是依据该法第45条的规定而承诺整改,向发改委申请中止调查。

(二)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适用意义
反垄断法承诺制度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促进作用体现为:1、加快了反垄断执法效率,尤其是对那些不具有可罚性的商业行为而言;2、更加合理地促进了涉案企业维护或恢复正常市场竞争的自愿性;3、节约了执法成本,使反垄断执法机构腾出了更多的精力处理那些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适用对涉案企业亦有益,主要表现为:1、承诺制度赋予了企业在执法机构进行反垄断调查初期参与竞争问题探讨的主动性,积极为竞争问题寻找解决方案,这样能使涉案企业脱离反垄断调查之烦扰;2、承诺制度如果顺利得到适用,案件便会得到终结,
且不会对其相关行为作出违法性认定和处罚。

这样,涉案企业不仅摆脱了漫长的累诉之苦,并且避免了违法风险,维护了企业形象。

(三)反垄断法承诺制度适用的风险
尽管反垄断法承诺制度有诸多正式执法难以代替的优势,但该制度的适用同样会给很多案件带来很多额外损失。

其中,道德风险便是承诺制度受到人们批评的方面之一。

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适用可能会产生至少以下四种道德风险:一是会把利害关系人置于不利的地位。

在正式执法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会因执法机关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的认定而较为容易地得到损害赔偿;但若适用承诺制度,由于执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很难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认定为证据,因而,利害关系人便很难得到损害赔偿。

二是会放纵违法行为。

如上所述,既然适用承诺制度以后,通常不会对涉案企业的涉案行为作出违法性认定,也不会对其进行处罚,那么,这里就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如果有明确、充分证据足以认定涉案企业从事了不正当竞争这种违法,若此时再适用承诺制度,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放纵违法行为的消极效果。

三是会产生潜在的鼓励违法行为的负面效应。

因为适用承诺制度之后,执法机构不仅会对涉案企业中止或终止反垄断调查,而且还会免除对企业法律责任的追究。

所以,在这种预期下,企业获得了铤而走险,实施违法行为的充分鼓励。

四是会使民众对反垄断法或反垄断执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

适用反垄断法承诺制度以后,往往会对企业“既往不咎”,这样会使民众对反垄断法或执法机关丧失信任。

二、电信联通反垄断案适用承诺制度的负面效应
(一)本案的法律适用具有显著的示范效果和指引意义
电信、联通反垄断案被视为是反垄断法“剑指”大型国企的第一案,同时也成为普通民众热切关注的“焦点”案例;加之该案本身所涉领域较为专业且案情复杂,故而,多种因素综合起来,决定了本案被称为是反垄断执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

除此之外,铁路、石油等与电信、联通两家企业垄断状态相似的其他大型国有企业也在密切关注着该案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这就意味着该案的处理将会有十分重要和广泛的影响力,其示范效应会非常显著,会影响到其他领域垄断性大型国有企业的持续行为。

(二)本案社会普遍关注,适用承诺制度会打击民众对反垄断法的信心
我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其执法效果差强人意,民众对该法的法律震慑力较为失望,亟需通过一个民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案例来树立广大民众对该法的信心。

电信、联通反垄断案正是执法机关向民众彰显反垄断法法律威慑力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中,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央视的新闻节目中指责了电信、联通两家企业的违法行为,已经给了民众严厉处理两家企业违法行为的预期和充分信心,如果该案最终适用了承诺制度来结案,结果便是,广大民众
会认为反垄断法不过是唬人的“纸老虎”,甚至会指责执法机关“雷声大,雨点小”,认为执法机关与涉案企业沆瀣一气。

(三)本案所涉行为属严重的垄断违法行为,不宜以承诺方式结案
价格歧视是本案涉及的主要垄断违法行为,它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因此,适用反垄断法承诺制度应该特别慎重。

如上所述,一旦适用反垄断法承诺制度,往往会对涉案企业“网开一面”,既不对其涉案行为作出违法性认定,亦不会对其进行处罚。

但严重违法的案件,涉案企业的主观恶性较强,并且可能会侵犯众多受害者的利益,对其进行处理必须考虑法律的尊严,彰显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因次对这类案件,不宜以承诺方式结案,应该启用正式的执法程序,明确行为的违法性,追究涉案企业的法律责任。

三、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建议之探讨
(一)反垄断法承诺制度适用范围的立法
总结反垄断法发达国家的执法经验,反垄断法承诺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方面:1、多适用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取证困难、调查周期较长的案件。

3、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惩罚的案件。

承诺制度适用的排除情形主要包括:1、严重违法案件应该排除适用。

涉案的垄断案件有轻重之分,对于严重的涉案案件应以强制性执法手段处理,为了反垄断执法的有效性,需要对严重的、明确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治,以实现反垄断法保护竞争自由的价值。

2、需耗费较大成本的案件排除适用。

在反垄断执法中,接受承诺被设计为一种将节约执法成本的执法方式。

不过,这也带来了这样的一个问题,该程序必须保证程序本身是节约执法资源的。

凡是耗费较大程序成本的案件都应排除在接受承诺程序之外。

3、新类型案件要排除适用。

因为新类型案件通常具有不确定性,民众不能据此作出合理预期,如果该类案件适用反垄断法承诺制度,就违反了法律的可预期性这一要求,不能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提供确定的法律指引,应排除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规定了承诺制度,但是对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基本上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这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反垄断法承诺制度适用范围的配套措施
第一,承诺的内容应当确定。

承诺的内容必须确定、具体。

在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中,两家企业提出的“整改方案”中多使用“进一步”等模糊词语,明显具有不确定性。

内容确定还要求,经营者作出的承诺要有明确的期限,要承诺在多长时间内履行完毕义务。

第二,要建立公示程序。

如果某一案件要适用反垄断法承诺制度,那么执法机关就应该在决定是否接受承诺之前,将该案的基本案情以及涉案企业向执法机关所作出的承诺的具体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且应持续一定的时间,公示的方式可以采用在官方媒体或在网络上刊载。

第三,要确立监督体制。

承诺的切实履行是反垄断法承诺制度适用的关键环节。

我国《反垄断法》仅仅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监督权,并未对执法机关如何充分行使监督权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体制。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反垄断立法存在的一个缺陷,不利于反垄断执法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许延东.行政契约理论在反垄断承诺制度中的展开[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4).
[2] 焦海涛.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和解本质[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1(2).
[3] 盛杰民,焦海涛.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执行难题与激励[J].清华法学,2009(2).
[4] 黄勇.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实施与展望[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4).
[5] 时建中.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J].法学家,2008(1).
作者简介:姜妍(1988- ),女,陕西商洛人,西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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