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但较好的协调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还促使了反垄断法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说反垄断法与其适用除外是具有根本一致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竞争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中,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对此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学界存在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两种说法,但大多学者都不作区分。
(二)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第一,适用除外制度具有社会本位性。
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为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过度竞争,这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最后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所以国家为了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不得已让自由竞争退居次要地位。
这也与竞争最后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第二,适用除外制度具有效力上的相对性。
如果不正当使用适用除外制度则会影响自由竞争,损害社会公平。
所以各国都不再笼统的把某一领域或行业作为除外的对象,而是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条件,有的还要得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批准和许可,由此可见适用除外是相对的;第三,适用除外制度内容的发展性。
反垄断法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而表现出了大量的不确定性。
适用除外的内容为了应对复杂的经济政治环境和产业政策不得不及时调整和变动。
纵观其它发达国家,在经济立法中也都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政策为出发点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原则(1)有效竞争原则。
反垄断法的目标还是为了更有效的竞争。
在某些场合,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采取适用除外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
其所能达到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市场结构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用除外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 用除 外
口宁 元元
( 南 财经 政 法 大学 湖 北 武 汉 4 0 7 ) 中 3 04
用除外制度是对 某些行业或某些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我 国新 出台的反垄断法具有 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 但在适用过程 中还应注意一 些实践性问题 , 使得反 垄断法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 关键 词 : 垄 断 法 适 用 除 外 合 理 性 反 使 运 管理 高效 合理 反垄 断法上 的适 用 除外 ,是指允 许特 定 的市场 主体 的特 定行 社会选 拔优 秀经 营 者 , 得生 产效 率高 , 作科 学 , 为不适 用反 垄断 法 的基本 规 定的一 种制度 , 充分 体现 了反垄 断 的企业 经 营 。 它 其次, 在经营 过 程中 , 国家应 该依法 监管 , 当调控 , 适 保证 经营 法 对人 的效 力方 面 的特 色 ,同 时也体 现 了调节 功能 较强 的经济 法
一
对 知识 产权 法律 中 明确 规定 的 , 不适用 发垄 断法 。 3 法律 明确规 定 的某些 特定 行为和 企 业 的联合 。 、 ( ) 二 适用 除外 的合 理性 与应 注意 的 问题 1 国家垄 断 。从 国家垄 断行 业来看 , 、 这些 行 业一般 都 是公共 物 品行业 ,即 它们 的产 品大 多都是 公共 物 品。公 共物 品是 关系到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们 的提供 需要 站在社 会整 体 的角度 来手 机信 它 息, 分析供 需 , 提供产 品 。在现 今社会 , 府无 疑是 最佳 人选 , 政 由政 府对 这些行 为统 一经 营 , 一监 管 , 以降低 交 易费用 , 统 可 降低风 险 , 统筹 安排 , 现社会 公共 利益 。另外 , 实 由于公共 物 品的 非排他 性 , 在社会 公众 中普 遍存 在搭 便车 的现 象 。 使得 私人对 公共 行业 的 这 之 后无 疑会 给社会 经济 发展 带来 不可估 量 的阻 力, 因此 , 府应 承 政 担 起这 一责 任 。 反 垄断法 赋 予国家垄 断 行业 的豁 免权 并 不意味着 经营 者 可以 在 该行 业 内随心所 欲 , 受约 束 限制 。首先 , 不 从进 入机 制上 着手 , 由于垄 断行 业 自身 的特 性 ,在行 业经 营过程 中不 适宜 展开 过度 竞 争 ,但是 这并 不意 味着任 何一 个经 营 者都可 以进 入该 行业 实施独 占经营 。国 家作为 社会 利益 代表 着 , 以在 进入 行业 这一环 节上 可 发挥 作 用。通 过建 立合 理 合法高 效 的市场进 入机 制 ,在进 入环节 淘汰 掉 劣势竞 争者 ,使 具有优 势 的能够胜 任 独 占经营 的竞争 者进 入 该垄断 行业 , 利用有 限的资源 , 为社 会提供 优质 的高 效的产 品和 服 务。如 , 政府 可 以严 格 按照 招投标 法规 定 的程序 方法 步骤 , 从全
论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及其冲突
论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及其冲突房磊李平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摘要】纵观各国反垄断法,大多都包含有适用除外制度,我国也不例外。
但是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却格格不入,论文分析了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及其冲突之处,以期为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更好的融合贡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价值价值冲突一、反垄断法与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分析1.反垄断法的价值。
第一是促进竞争。
通过对反垄断法各项制度的比较,我们发现,反垄断法特有的价值就是促进竞争。
竞争反映的是效益价值,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最佳方式。
反垄断法所要缔造的经济秩序也可以集中概括为竞争,它所促进和保障的分配正义体现了正义原则。
竞争在反垄断法的保障下充分发挥了法律制度的作用,它将指导分配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
第二是保障效率。
效率又称效益,法的效益价值在于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分配以达到资源的最佳优化配置,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主要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
竞争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以发挥,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不断的改善经营方式,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第三是维护自由。
反垄断法的出现或多或少会被认为是保护企业自由和限制企业自由这种矛盾的集合体。
我们知道,市场有其自身的缺陷,他会在无限制的自由运行中走向自身的反面,即取消市场。
因此依靠企业自身的自觉性来维护自由本身就与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初衷背道而驰,那么就需要依靠有强制力的反垄断法来规制、保障自由的实现。
第四是体现公平。
反垄断体现的公平应为社会整体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社会整体的公平指的是社会绝大多数群体的公平,这就不仅包括大多数企业还包括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形式意义上的公平相对应,体现于竞争的前提、竞争的过程和竞争的结果等诸多方面。
人们常说,形式上的不公平也会带来实质上的公平。
反垄断法就是通过一些形式上看起来不公平的立法技巧来达到市场上实质上的公平。
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引言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机制并防止垄断行为的立法措施。
然而,在执行反垄断法时,一些情况可能需要对垄断行为实施除外制度。
除外制度允许特定行业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通常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并评估其优点和缺点。
一、除外制度的定义和分类除外制度(Exemption)是指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特定行业或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除外制度通常可以根据其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共利益除外制度,另一种是经济发展除外制度。
1. 公共利益除外制度公共利益除外制度是为了保护或促进特定的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例如,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公共责任,如能源、交通、通信等。
在这些行业中,垄断行为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对其实施除外制度。
这些除外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该行业或企业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能够正常运营。
2. 经济发展除外制度经济发展除外制度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设立的。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能会为某些行业或企业提供一定的市场竞争豁免权。
这样的除外制度可以鼓励创新和投资,并促进经济增长。
它可以在某个行业或地区的发展初期,或者在产业整合和重组的过程中提供灵活性。
二、反垄断法除外制度的优点1. 保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除外制度可以确保特定行业或企业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正常运营。
例如,在能源行业,可以通过除外制度确保稳定的供应和价格合理。
这些除外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除外制度可以为新兴产业或高风险行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这些行业中,由于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较高,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反垄断法可能会成为其发展的一大阻碍。
通过除外制度,政府可以为这些企业提供一定的市场竞争豁免权,鼓励创新和投资。
3. 适应不同情况除外制度的灵活性使得其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行业特点进行调整。
《反垄断法》中农业适用除外条款的审视与修正
《4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第6辑第1495160页©SSAP,2020《反垄断法》中农业适用除外条款的审视与修正段宏磊邱隽思内容提要:反垄断法的农业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两种立法模式:欧、美、日属于限制型立法例,主要授予农业生产者适用除外资格;中国、以色列属于扩张型立法例,将适用除外的主体范围扩张至下游农产品经销商)中国《反垄断法》第56条的规定导致农业上下游市场的结构性差异被混同,一方面弱化了农业产业政策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导致农业经销环节的限制竞争行为欠缺制度威慑。
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应修正为:“农业生产者及其联合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达成的垄断协议,不适用本法。
”并增加一款内容,规定“本法所称农业生产者联合组织,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农业生产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以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互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经济组织,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农业农业生产者《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了农业适用除外制度,它明确了“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农段宏磊,湖北经济学院副教授;邱隽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149-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第6辑业领域所具有的脆弱性和公共性,为强化产业政策对农业的调整、扶持和干预效果,主动令其豁免于《反垄断法》的威慑范围。
如今,实施已10余年之久的《反垄断法》的修正问题已经提上日程,有关农业适用除外条款是否有必要修正、如何进行修正的问题,有必要在这一阶段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即旨在完成该任务:论文第一部分将对不同国家有关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对比分析;第二部分则着重探讨中国《反垄断法》第56条的实施现状及危害;最后,在论文第三部分,将结合国际经验,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条款的修正做出展望$-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的国际比较从全球范围来看,基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脆弱性、农民较差的抗风险能力以及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较低的议价能力,农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一个较为普遍的制度设计。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适用除外制度的思考——从中国邮政行业改革说起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 um N o.100)中国自然垄断行业适用除外制度的思考——从中国邮政行业改革说起房文治(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广州510663)摘要:自然垄断中的适用除外设置的初衷是由社会公共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等综合因素权衡而决定的,在市场经济发展之初,这样的设置是符合经济要求和国际状况的,并且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合理配置经济资源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但是,改革开放34年后的今天,自然垄断的适用除外制度不仅不能达到设置的初衷,而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消极的阻碍作用。
以邮政行业为例,目前我国适用除外制度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利弊,而国外的做法对除外制度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自然垄断;适用除外;改革中图分类号:D F4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1—0102—03一、自然垄断的定义及范围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基于一个厂商平均成本在市场可容纳产量范围内不断下降而产生的垄断局面被称为自然垄断旧o,而一个行业内单一企业生产该行业所有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这种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旧1。
自然垄断行业的存在不仅是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更能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持社会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自然垄断的范围也随之变化,市场经济越发达,人们的法治意识越高,原有的自然垄断行业的范围越来越窄,同时也产生出新的自然垄断的领域。
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课上学习到的对适用除外的界定是:国家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从立法上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行为、特定情况下对某些特定内容的行为不予适用反垄断法。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一般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被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故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即在立法阶段就受到保护。
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56条规定,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即属于适用除外制度。
再来看看豁免制度的界定:在实践中,某些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尽管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但总体上看却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因而将其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排除出去。
因此豁免制度虽然也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但它所定义的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要适用反垄断法,只是由于其具有合理性并总体上对社会有利,所以在司法阶段会得到承认。
因为,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规定的行为本身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两者的适用阶段也不同,适用除外在立法阶段已经规定而豁免制度除了一些特别法规定外则是依赖对具体案件做的事后补充。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
( ) 二 细化我国反垄断法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 的程序 内容 我国反垄断法在中小企业的限制性竞争协议豁免方面 的程序 性 规定是空 白的。欧共体采用了许多折衷的方式:1欧共体第 1 () 7号条
一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 o)2 6.1 l0 - 9 (0 90. 7 0 0 0
于 20 0 0万 德 国 马克 的企 业 可 以不 受 限制 地 与其 他 企业 合 并 ;( )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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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反 垄 断 法 中 小 企 业 适 用 除 外 制 度
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 , 中小企业特定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的 指 禁止规 定, 是 由于其符合免除责任 的规定而被排除适用 。 但
严重 限制相关市场 的竞 争, 达到什么程度就是严重: 消费者分享到利
益 如 何 进 行 核 算 , 都 是现 行 反垄 断 法 留 下 的 问 题 。{ 企 业 合 并 行 这 [小 J 为 的 豁 免 规 定 同样 存 在 规 定过 于 大块 的 问 题 , 定 不够 具 体 , 实 际 规 在
例 规 定 了 某 些 类 型 的 限 制 竞 争 协 议 如 “ 响 不 大 的 专 业 化 协 议 、 于 影 关
或限制竞争效果的, 国务院反垄断法机 构应 当作 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 统一规范或者统 一标准的协议…” 不需要进行 申报 ;2颁布集 体豁 免 ()
的条例 , ~项协议只要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条件就 自动得到豁免 。0 我 国可 以借 鉴欧盟的规定, 根据 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反垄断法中设置 中小企业协议豁免的程序性规定。我国可以设置附复核程序 的登记 制度, 在登记之后, 中小企业 的限制竞争协议是生效的 , 复核程序则将 个案分析 的精神纳入其中, 而且 , 复核程 序实行灵活性较大, 可以避 免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发展趋势
全球化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逐渐向国际协调的方向发展,各国通过双 边或多边协议的形式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垄断行为。
技术创新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带来了 新的挑战。这些领域中的垄断行为更加复杂和隐蔽,需要不断完善反垄断法以适应新的发 展需求。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 论和实践依据
2023-11-03
目 录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概念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实践依据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具体分析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01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 基本概念
适用除外的定义和类型
纵向适用除外
保持市场活力
允许一定程度的纵向垄断,有助于保持市场的活力和稳定性。
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纵向垄断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从而 保护消费者利益。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纵向垄断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例如某些技术 领先的企业通过专利等手段保持技术优势。
05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 发展趋势和挑战
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
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有适用除外的规 定。这些规定通常针对某些特定行业或领 域,如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农业和知识 产权等。这些例外通常基于政策理由,以 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VS
判例法
在某些国家,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反垄断法 时,会考虑个案中是否存在适用除外的情 形。判例法通常基于实际案例的裁决,强 调对特定情境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这使得 法院在处理复杂和多变的反垄断问题时具 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探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定位
的首式 的
的重心是权利基础上的“ 责任”亦即指在现代 , 法治社会条件下已经不再允许“ 极端个人主义 的自由放任” 极端国家主义的全面管制” 和“ , 而是介于其中的社会本位价值。 在某些经济领 域如邮电、 通讯、 自来水 、 铁路等公共事业以及 银行、 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 公平与效益 状态, 纯粹是出于社会本位价值考虑。因为这 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 , 需要稳健经营, 如果过 一、 反垄断法与除外制度概述 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 我 前 法 体 中 不 在反 断 乱, 国自 的 律 系 尚 存 垄 使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过于集中, 生产 于竞争, 情况下 , 极易造成市场混乱 , 破坏国民经济稳 法抑或除外制度的相关概念, 仅现散见于《 反 技术水平停滞不前等消极作用, 但是垄断的作 它也尤其对于经 定、 健康运行的秩序, 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 、 政府采购法》 等法 用并不是只存在消极的一面 , (二)公平与效益 公平与效益是反垄断法 其积极作用主要有以下三 律中实质意义上的“ 反垄断法” , 但是随着市场 济发展积极的一面。 反垄断法 经济的不断深化、 国际经济活动的频繁, 为了 个方面: 一是在某些情况下垄断反而会促进经 适用除外制度重要的价值定位之一。 而 济竞争, 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和配置, 推动 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价值定位是社会本位, 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 防止和制止垄断行 如在一些特殊行业如钢铁、 汽车制 其最终 目的也是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发 为, 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制定一部系统完善 技术进步。 公平作为其价值定位是对其强 的反垄断法已经是刻不容缓。随着《 中华人民 造业等领域, 垄断会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二是 展等社会价值, 有力的保障和必备要件。 作为经济组成部分的 有些垄断 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于 2006 年 6 月7 日 垄断并不一定会导致对竞争的遏制。 反垄断法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前提下 不但不能遏制竞争, 反而会使竞争在更大的范 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 反垄断法即将由全 围和更高的层次展开, 因为这些行业的垄断者 建立起来的, 作为经济社会的产物, 其必然是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决定是否实施。 即希冀在同等条件下能产 反垄断法被称为 “ 自由企业大宪章”自 高利润会使诱使更多的竞争者涌人垄断市场, 以效益为追求价值, , 三是垄断在某种 生更多的有效价值,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就 它诞生之日 起已经有了将近一百多年的历史, 从而撼动垄断者的垄断地位 。 在全球化经济 但是其基本宗旨和精神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 程度上反而会促进竞争的有序进行, 防止竞争 是为了使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 市场的混乱。正是由于垄断存在两面性, 使得 化, 即维护和促进市场竟争、 保护公平竞争、 防 的 中, 家 提 其国 竞 浪潮 国 为了 高 际 争力必 会 然 加快加大对本国企业的扶植力度, 而企业提高 止和禁止垄断, 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序循 在对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限制方面适用除 竞争力的主要途径就是扩大企业规模, 从而产 外制度来保护对于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有利的垄 环。但是并不是说反垄断法反对一切垄断行 生规模经济。 因此在我国经济力量以及企业结 为, 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亦即除外制度。 反垄 断行为或垄断状态。 (三) 国家利益的需求 进人二十世纪以 构较为脆弱的情形下,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 领域 经济活动更加趋向于全球化, 企业面对的 是必然的选择, 一方面要以效益优先, 并调整 或在特定条件下, 允许一定的垄断组织、 垄断 后, 垄断与经济集中的关系, 发展规模经济; 另一 状态或垄断行为可以 合法存在, 对某些虽 即 属限 竟争不仅来自于国内也来至于国外的跨国公 方面要对损害社会整体价值利益的垄断行为 制竟争的 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 反垄断法不 司和企业。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对于垄断的定 位将着眼于是否有利于本国企业和经济的反 予以制裁, 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 予 迫究的一项法律制度。 适用除外*i1 的 1 对象主要 ( 三) 伦理道德 从社会规范的意义上来 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展以及本国的政治利益。一方面, 国家须放宽 法律与道德伦理是人类社会两类基本的社 有重大意义的行业、领域以及对市场竞争影响不 对于企业规模的控制, 并且通过各种手段促进 讲, 企业集团的发展, 从而增强企业的国际竟争 会规范;从法的价值层面上来说, 伦理道德是 大, 但对整 坏 材 d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衡量法的“ 、恶” 良”“ 的价值标准, 也即法应以 二、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甚础 力, 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 垄断 反垄断法的制定为了对垄断行为或垄断 有利于一国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提高国际 道德为基础,并以道德为其正当性评判的标 准。 变革” 加强与精炼” 道德感” 在“ 中“ 了“ 的反 竞争力。另一方面, 为了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 状态进行限制或禁止, 从而维护正常有序的经 这时道德便成为衡量法律的价值体系 济秩序, 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而反垄断法适 定, 国家需要对特定的行业进行不同程度的垄 垄断法, 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 其目 用除外制度本身就是对某些特定的垄断行为 断, 如.对军工、 能源、 公用事业等领域的某些 之一;这些“ 因此为了国家利益 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规则的遵守, 而这些道 通过予以合法化, 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本身 组织和行为予以适用除外。 的需求, 必然会对反垄断法作出除外条款以保 德(伦理)规则( 的价值)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 应加以规制的制度, 对于其适用的理论基础是 所必不可少的” 。反垄断法应当注重对社会道 这是任何一个反垄断制 什么以 及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如何这些问题, 护本国政治经济安全, 笔者在本文中将从与反垄断法终极价值 目标 这是基于这种法律理性的考量, 人 定国家都会加以考虑的问题, 与反垄断法并没 德的维护, 医生、 会计等从事的工作具 的内在一致性、 垄断的两面性、 国家利益的需 有本质上的矛盾, 因为反垄断法中相关反垄断 们才会认为律师、 的条款与除外制度从根本上讲都是为了国家 有崇高性, 他们应有自己的道德规则和职业操 求三个方面加以阐释和分析。 (一)与 反垄断法终极价值目 标的内 在一 利益。 守, 不能片面的追求利润, 他们之间的竞争有 三、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定位 时与职业道德相悖, 不利于服务质量与职业道 致性 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如经 任何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是该法律制度 德的维护, 只会导致社会道德沦丧以及对社会 济公平、 效益以及效率, 但其终极价值目 标是 价值定位本身决定着该法律制 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 伦理道德应作为反垄 通过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优化配置资源, 的灵魂之所在, 度的“ 与“ 以及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 优” 劣” 断法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 并贯彻在我国反垄 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 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是 性。 笔者在本文中将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断法的制定过程。 反垄断法的灵魂之所在, 只要是违背社会整体 的三个价值定位即社会本位、公平与效率、 伦 四、 结语 效益的垄断, 该用反 法加以 就应 垄断 限制。 这一 而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反 根本前提与除外韦 的 峻 价值追求具 有一致性。 在反 理道德来分析, 对适用除外制度产生的社会价 垄断法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对提高企 �
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研究反垄断法是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和未来竞争的法律框架。
然而,农业具有其特有的经济和市场条件,这导致存在一些反垄断法不适用的情况。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农业适用除外制度成为必要且合理的选择。
农业行业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角色,因为它不仅涉及到食品安全,也影响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
反垄断法是保护消费者和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框架。
与其他行业不同,农业的运作不像其他行业那样明确的价格或者产品标准。
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和气候等因素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有反垄断法,但由于其特有的情况,过度干预市场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农业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基本制度,它是在不妨碍农业生产和市场发展的前提下,为农业行业提供某些特定保护的一种方法。
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在其经营过程中不被过度干预或不公正对待。
尤其是在传统农业和土地分散的社区,农民大多生产的是传统种植品种,价格不稳定,很容易受到天气和市场因素的影响。
因此,政府为了保护这些农民的利益,采用除外制度并给予他们更多的市场空间。
农业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分为两种形式:横向适用除外和纵向适用除外。
在横向适用除外方面,政策目的是为农民提供销售农产品的特定市场。
因此,政府允许某些团体或协会来协调生产和销售。
在纵向适用除外方面,政策允许在一定程度上的垂直整合。
这意味着,某些纺织厂或饲料厂可以同农民建立长期供应关系,从而确保生产和销售的稳定性。
在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些农业适用除外的制度,例如“保价收购制度”、“保价卖粮政策”和“农机具联保计划”等。
处于农业行业中的小农户无力承担风险以及在农业市场上面临阶段性减产、世界粮食价格波动等农业周期性风险。
政府通过建立农业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帮助农民承担一部分风险,减轻农业市场对政策引导的负面影响。
在此基础上,农民可以更加专注于提高自身的生产效益在反垄断法和农业适用除外制度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方面,约束政府和消费者、农民必须考虑到税收、宏观经济政策和资源配置等因素。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探讨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 型经济 , 反垄 断法作 为 “ 市场 经济
宪法 ” 促进 竞 争 、 除垄 断 为 目标 。但 作 为竞 争 的对 立 物 , 以 消
O n t se o he Sy t m fExe p i n Fr m e Ant- m o o o y La m to o t h i n p l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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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201 . 0
第 5期 ( 第 18期 )r No 08
反 垄 断 法 适 用 除 外 制 度 探 讨
魏 丽 丽
( 河南省 政法 管理 干部 学 院 , 河南 郑 州 4 0 0 ) 502
摘 要 : 用 除 外制 度 是 指 为 了维 护 经 济 运 行 效 率 、 护 社 会 整体 利 益 , 某 些特 定行 业或 领域 中允 许 一 适 保 在
种观 点认 为 , 用 除 外 制 度 亦 称 豁 免 制 度 , 指 对 于 形 式 上 适 是
符合反垄 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 , 因其符合免 除责任的规定 而 从反垄断法规定 中排除 出去 , 主要是对反竞 争协议和滥用 支 配地位行 为的豁免 。其法律效果是 : 一旦 限制竞 争行为符 合 豁免条件 而适用 豁免 规定 时 , 发生 反垄 断 法上 的法 律 责 不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最新年文档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原理阐释一)反垄断法豁免的基本含义及适用范围反垄断法的豁免是指形式上具有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的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法定的免责情形,法律不对其规制,而从反垄断法适用中排除出去。
[1]658 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豁免的实质就是对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合法化”,使特定的主体的行为或某类行为获得“合法性”。
[2]7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各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直接对豁免制度作出陈述,对于豁免制度的适用对象,大约可以有以下几种:1. 特定行业:公用事业、保险事业、银行业、农业等;2. 对外贸易;3. 知识产权行为:行使著作权、专利权等;4. 特定组织和人员: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5. 卡特尔等。
二)豁免制度的性质及“合法化”释义反垄断法豁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就是对某些形式上违法行为,使其具有“合法性”,从而达到“合法化”的目的。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特定对象从本质来看就具有双重性质。
一方面,它是限制竞争的行为,具有本身违法性;另一方面,它的宏观利益大于它所带来的损害后果。
因此,反垄断法赋予这些特定行为“合法化”是经济调控的需要,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稳定的“必需品”。
我们所说的让这些限制竞争的行为获得合法性,从而合法 化。
那么什么是“合法化”?一般来说,它就是代表了合法、适 当、正当、获得承认或授权。
“合法化”是伴随着合法性而生的 一个概念, 以豁免制度的角度来说, 一种行为本身是违反反垄断 法的,具有违法性,但是,免责的条件使它可以排除在反垄断法 之外具有了合法性,这个过程就让它合法化了。
三)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和适用除外的异同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是不能等同的两种概念, 需要我们 区别对待。
关于适用除外, 有学者认为: “所谓竞争法适用除外, 是指出于综合考虑, 全面权衡某些限制竞争行为的利弊之后, 发 现利大于弊,因而对该限制竞争行为不适用竞争法。
” [3] 有学者认为: “简单地说,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就是在反垄断的过程 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或者说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况。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启示
区别在 于 ,适用除外即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而豁 免则是适用反垄断法的结果。参见黄勇 : 《中国 ( 反垄断法 )中的
豁 免与适 用除外 》,栽 《 华东 政 法大学学报 》,2 0 0 8 年 第2 期 ,第1 0 6 — 1 1 0 页。
特 别是发达 国家和地区 的反垄 断法适用 除外与豁 免制度 呈现 出新的发展趋 势 ,值 得我们研究和借
政策性 、专业性和操作技巧性 ,成为法律面对 多样化经济现实的缓 冲带 。… 绝大多数 国家和地区都
在 反 垄 断 法 律 体 系 中 确 立 或 确 认 反 垄 断 法 适 用 除 外或 豁 免 制度 ,适 用 除 外 与 豁 免 制 度 已经 成 为 反
垄断法共有 的法律制度 。但 是 ,不 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对适 用除外或豁免的 内容规定却不尽一 致 , 发 达国家和地 区与经济转型 国家在反垄断法适用 除外与豁免制 度的设计上仍然存在较大差 别。然 而 ,发达 国家和地 区反 垄断法是建立在成熟市场经济基础之 上的 ,其立法 、执法历史较长 ,经验
第 3卷 第 3期 2 0 1 3年 6 月
福 建 江 夏 学 院 学 报
VO1 . 3 NO. 3.
J un. 201 3
J o u r n a l o f F u j i a n J i a n g x i a Un i v e r s i t y
反 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 的 发展趋 势及 其启 示
丰 富 ,他 们 在 制 度 设 计 方 面 的立 法 技 巧 、价 值 取 向和 发 展 动 向 都值 得 经 济 转 型 国家 研 究 与 借 鉴 。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5 一 I 1 基金项 目:福建省软科 学研究计划资助项 目 ( 2 0 1 1 R0 { } 5 0 )
竞争法期末总复习(重点题目)
竞争法期末总复习(重点题目)不定项选择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法律条文简答题: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除外制度)(一)我国反垄断除外制度1、特定行业经营者适用除外;2、特定的垄断协议豁免;3、经营者集中的豁免;4、知识产权正当行使适用除外;5、有关农业生产者经营除外。
《反垄断法》D15(二)美国反垄断适用除外1、保险业;2、情愿行为;3、州特定性为;4、劳资协议:集体协议;5、特定体育运动适用除外。
(三)日本反垄断法除外1、知识产权;2、全民行为;3、转售价格维持制度除外。
二、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P118广告是否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可根据如下原则进行判断:1、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
即以一般够买人的通常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
2、整体观察原则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整体观察原则是指从广告的整体进行观察,以辨别其是否真实或有引人误解的可能。
比较主要部分原则是指如果广告等宣传的构成要素中最醒目或者最引人注意的部分在外观上、名称上、观念上使人陷入错误,即使附属的部分真实,仍应认为该行为属于引入误解的宣传.3、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判断广告等宣传行为是否虚假或引人误解,是以消费者观看广告等宣传后留下的模糊印象为依据,该原则称为消费者记忆测验原则.由该原则判断广告灯宣传行为是否引人误解,必然引申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辨观察的原则,这既是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论述题:一、论证一般条款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适用P371、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亦称概括条款,属于规范性法律概念,是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规范。
2、特征:(1)一般条款具有丰富的道德蕴涵,是法律化了的基本道德准则;(2)一般条款是一种开放式条款;(3)一般条款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广泛的适用性.3、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经常使用的方法是包摄,它是将特定案例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外,以获得一定结论的一种思维过程。
浅议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浅议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p前言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为《反垄断法》),该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应该说,该法吸收了目前国外反垄断研究理论的很多先进成果,是较为完善的一部法律,特别是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设立符合国际反垄断法的通例,与国际接轨。
笔者就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做一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浅见。
一、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概述谈到反垄断,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垄断。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如何从法律上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面临的共同任务。
反垄断法创设了独特的适用制度,对此予以吸纳和反映。
现代竞争法学认为,垄断适用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确立一般适用和除外适用;二是确立域内适用和域外适用。
前者主要为发挥国内市场上垄断的积极作用提供出路;后者主要为解决跨国垄断的消极因素提供通道。
本文谈及的是垄断适用制度中的除外适用制度。
垄断的除外适用制度又可以称为“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指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因而为法律所承认、容忍、保护的垄断行为或状态。
因为这种合法垄断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一般不具有主要地位,往往是以“适用除外条款”的形式或以反垄断法典的“例外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故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合法垄断制度的产生是反垄断法的派生。
垄断具有双重性,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当代的反垄断法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以保护有效竞争为宗旨的反垄断法,一方面要保护竞争活力以抵制非法垄断的“停滞性”,另一方面要利用合法垄断的组织性来克服过度竞争的无序性,使两者相互交织、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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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
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经济运行效率、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通过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垄断不予禁止的法律制度。
适用除外制度在本质上是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其他经济、社会目标协调的结果。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合法垄断理论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
毋庸置疑,当初反垄断法的理论俱是围绕着“竞争理论”,即围绕垄断的可责难性和保护自由竞争的必要性展开的。
这反映了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的实际状况。
然而,现代经济生活纷纭复杂,人们对竞争和垄断的相互关系以及垄断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1)竞争对经济的发展并非无懈可击。
首先,竞争中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很可能降低产品的安全性以牺牲社会利益,同时造成诸如环境污染等“外部不经济”;其次,竞争中的企业为了战胜竞争对手,往往利用非正当竞争手段,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其三,过分的竞争会使消费者无所适从,在选择商品上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
(2)对垄断的可责难性的质疑。
传统的反垄断法是建立在“垄断的可责难性”的基础上,然而现代经济学认为垄断概念本身仅仅代表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或经济状态,并无当然的可责难性。
首先,企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垄断地位,绝大多数是自由竞争机制的直接结果,通常归因于经营策略的成功和科技进步,因而其本身未可厚非;其次,在实践中,认定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和对竞争的实质影响是异常困难的,甚至有理论认为即使在寡头垄断下的市场状态同样存在竞争;再次,并无任何实践经验表明,垄断性市场结构必然导致产量限制和社会经济的低效益,甚至有的学者通过计算说明垄断所造成的生活福利损失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最后,在某些成本巨大且市场回报率低的产业中的生产商必须实现足够大市场规模及市场占有,才能获得合理的利润(这一规模便称为“最低效益规模”),因此一些企业通过协议限制相互间的竞争,以期形成规模效益,这于社会也是有利无害的。
从上述的竞争与垄断理的变迁过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竞争并非全部是有利的,垄断并非全部是有害的,因而合法垄断的存在确有其合理性。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确认与立法体例(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确认原则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规定,必须有严格的范围界定,法律的稳定性和严密性要求我们确定划分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的界线,确认原则的设立就成为认定适用除外的基础。
一般而言,各国规定了两个确认原则:一是本身违法原则,二是合理原则。
这两上原则都是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实践中形成的,本身违法原则指只要企业的市场占有超过一定的比例或行为属法律禁止的范畴就属非法,而无需综合考虑它们对市场的影响;合理原则要求只有在全面衡量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对市场的影响之后,才能确定它们是否违法。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都存有不足,具有相对性、互补性,不能代替对方成为唯一的确认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具有以下不足:①美国法院从未对本身违法的范围作出界定,本身违法的解释受制于法院的不同解释。
②即使对规则所包括的行为详细地进行了定义,当事方和法院仍不会同意有关的行为的性质与效果。
③本身违法的基础是假设,假设与事实之间的吻合不一定完善。
④如果一组竞争者以本身违法行为作为辅助手段使竞争者的数目扩大,提高竞争,从而获得更大的公共利益,而运用的行为是辅助的和合理的,同样会被法院宣布为非法。
合理原则的不足在于:①不确定性。
合理原则的运用会使商业企业面对更为增加的不确定性;不知哪个协议或行为是非法的。
②高额的费用,依反托拉斯法程序进行的彻底调查、费用非常高。
这使得现代司法制度中,完全以合理原则为确认原则的标准是不现实的。
③冗长的期间。
反垄断法中的举证规则运极其麻烦,有的长达数十年。
④复杂的判断。
合理原则的运用,对法院要求过高,使法院不得不研究与协议有关的经济、社会变化,这要求法官是“全能型”的,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
随着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变,合理原则也逐渐具有了优先地位。
另一方面,由于垄断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随着新经济的发展,垄断将成为市场经济的常态,合理原则将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实践中。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立法体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可以规定于下列三种法律之中:1.反垄断法典。
直接规定于反垄断法之中,即在反垄断法中专章或专节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如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第6章、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2~8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等法律专门规定了适用除外的领域及行为。
2.专门的适用除外法。
制定专门的反垄断适用除外法,对适用除外制度进行详细而系统的规定,等。
3.其他专门性法律。
在其他专门性法律中明确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条款,如日本的《保险业法》、《关于中小企业团体组织的法律》、《农业协同组合法》、《批发市场法》、《仓库业法》、《道路运输法》等。
另外,不少国家与地区同时使用上述两种形式的立法体例,最常见的方式是在反垄断法中对适用除外作了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又在其他法律中对反垄断适用除外作具体规定。
也有同时采用上述三种立法体例的情况,例如,日本既在《禁止垄断法》的第六章对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作了专门规定,又通过了单行的《适用除外法》和其他专门性法律,如《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和《保险业法》等。
三、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是对可以获得豁免的行为和状态的界定。
这些行为和状态从形式上看,已构成了垄断,需要适用反垄断法;但根据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原则,实质上不具有垄断的危害性(甚至有益于经济发展),所以可以排除适用反垄断法。
从各国反垄断立法来看,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
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
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
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对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从各国反垄断法立法来看,适用除外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是指存在规模报酬递增效应的行业。
在这种行业中,产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从而导致长期成本曲线下降,因而,由大企业独占市场比导入竞争机制更能有效利用资源。
形成自然垄断的原因主要有:①某种特定自然条件的约束。
这种约束可能抬高其他企业的进入壁垒,如有效获得和使用资源能力,较大开采规模等,都有可能导致产业的市场容量有限,从而不适宜于自由进入。
②一定技术条件的制约。
这种制约往往迫使原有为数不多的供给者形成某种形式的卖方联合,实现规模经济。
③固定成本的沉淀性。
即某些行业的固定资本由于有很强的长期使用的性质,折旧需要时间,同时又很难将这些设备转用于其他用途。
自然垄断主要存在于公用事业领域,涉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
这些行业具有运营目标的公益性、服务渠道的管网化和运行的高投入与规模化等特点。
但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传统上属于自然垄断的事业,有的呈现出非自然垄断属性。
目前大多数具有传统管网特征的自然垄断产业,既存在垄断性业务,也存在竞争性业务。
因而,反垄断法对公用事业的态度,发生了从“一般豁免,例外适用”到“一般适用,例外豁免”的转变,特定自然垄断行业或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并存的自然垄断行业必须经反垄断主管机构专门许可,才能得以豁免。
(二)银行业和保险业银行业与保险业与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密切相关,适当的垄断有助于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因而,银行与保险企业可以在贷款利率、保险费率等方面进行协商或采取共同行动,从而避免由于过度价格竞争所产生的金融风险。
(三)农业包括农业、林业、渔业。
这些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它们不适合过度竞争。
首先,它们对于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生产者不便适应市场的变化而迅速转产;其次,这些行业的产品供需弹性小,可替代性差;最后,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往往会影响到人民的生产生活。
因此,许多国家都允许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之间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甚至有的国家还规定了最低保护价格:或者由国家给予价格补贴,或者国家直接参与购销活动。
最典型的例子是欧洲联盟,这里的绝大多数农产品是由欧盟统一管辖,并由欧盟内各国共同商定它们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实行出口补贴。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42条的规定,欧共体的农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而且农业是唯一可以得到欧共体反垄断法豁免的行业。
(四)体育业并非所有体育业都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只是其中的某些运动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才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例如美国的棒球运动可以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
四、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建议在我国,近年来除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屡禁不止,甚至还愈演愈烈外,经济性垄断开始抬头。
而且外国经营者针对我国市场实施的跨国垄断行为也开始出现。
反垄断问题日益成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发展,维护竞争秩序的重要问题。
但并非所有的垄断行为及垄断状态都予以禁止,应根据自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去综合衡量它们是否违法。
我国《反垄断法》的不完善正是我国市场不完善、不成熟的反映。
计划经济的烙印还存在,加上我国中央和地方以及政府各部门的博弈,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也会影响这部法律,我们应该利用“后发优势”充分吸收前人和国外的经验。
(一)WTO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为立法背景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世界也从工业经济时代迈入了以知识、信息为基础的新经济时代,这一切构成了21世纪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
中国21世纪的反垄断立法应以此为依托,在开放的全球视野中寻找自己的适当定位。
(二)行政垄断不应列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长期以来学者认为,中国的反垄断不仅要反对经济垄断,还应禁止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行业垄断通常是行政性公司实施的;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由此可见,行政垄断实质上还是行政权力的滥用,是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干涉。
在我国,对行政权力滥用的规制依靠反垄断法是不切实际的。
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市场主体,即企业,而不是政府。
对行政权力滥用的规制还得依靠其他法律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而不是反垄断法。
所以,将行政垄断列为适用除外适用范围的观点也是不妥的。
(三)注意区分合法垄断与行政垄断的界限制定反垄断法既要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考虑到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又不能过于迁就旧体制,关键是立足于缔造和完善有效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