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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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工商闸北分局赵卫龙

一、相关市场界定概述

在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也称特定市场,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有关竞争关系或者限制竞争行为所处市场的范围。它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基础性法律概念,对所有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讨论都必须以相关市场的界定为基础才有意义。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的认定无不需要以相关市场的界定为前提或与之密切相关。仅从“相关市场”一词在我国《反垄断法》正文中的高频出现(共有十三次之多)这一现象,也足知其界定对于反垄断法的意义非同寻常。对于“相关市场”这样一对反垄断法至关重要的概念目前人们尚存不同认识,美国《1992年横向兼并指南》认为市场是指某一种产品或者某一组产品以及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地理区域,从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两个方面对相关市场进行定义。也有观点认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市场应是三维的,相关市场应包括物的市场、空间的市场和时间的市场等三个层面。不过从目前各国的反垄断实践来看,通常都认为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含服务,下同)市场以及相关地理市场两部分,而对于相关时间市场关注相对较少。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将相关市场表述为:“在特定的地域内,由那些从用途上看可合理地相互替代的商品所构成的市场。”欧盟委员会也仅对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分别进行了表述:“相关产品市场由消费者根据产品的特征、价格以及预定的用途而认为可以互换或者替代的所有产品或者服务构成”,“相关地理市场由在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及需求中有关企业所在的、竞争条件极其相似的地区构成,这一地区由于跟其他地区的竞争条件略有不同而和相临地区区别开来”。而从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来看,我国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中包含了相关时间市场这一因素。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常方法

根据对相关市场概念的不同理解,在国外反垄断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需要考虑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因素,即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范围和一个产品存在有效竞争的地理范围。相关时间市场在有些个案中也会成为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一)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市场原本就是源于经济学的概念,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要以经济学理论作为技术支撑。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市场是由供求两方面组成的,所以对于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应从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两个方面加以分析考察。从产品的功能、用途等物理特性出发,从商业习惯或者生产商以及消费者的角度,综合考察产品之间是否可以相互替代,或者说是否可以同样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着眼的近似功能分析方法和以一种产品的需求量变动对于它的相关产品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的交叉价格弹性的分析方法都是基于需求替代性而产生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特定消费需求群体或消费者偏好也应成为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加以考虑的因素。而从供给替代性方面来看,其分析多以潜在的竞争者为对象,以供给弹性为主要标准。供给弹性较大,即当相关产品的价格上升一定的比率时,市场上相同产品的供给量随之增加,表明潜在的竞争者较易进入该市场,相关市场的范围也就比较大,反之范围就比较小。供给弹性的大小往往与绝对费用、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和资本差异等各种市场进入壁垒及潜在的竞争者转换生产所需要的时间的长短以及生产产品品种的多寡等因素关系密切。(二)相关地域市场确定。相关地域市场是指一个产品存在有效竞争的地理范围。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着眼于不同地区的同类产品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界定地域市场同样需要考虑合理的可替代性和需求的交叉弹性。同时,国家的外贸政策、进口关税、标准、商业习惯、语言习惯等地区间的差异常常使同一种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处于不同的竞争环境,从而使它们处于不同的地域市场。因此,地区间的差异往往

构成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基础,而价格、消费者的喜好、运输成本等也是界定地域市场的重要因素。(三)相关时间市场界定。相关时间市场是指某一产品与其同类产品或者替代品在一定的相关地域市场中进行竞争的时间。事实上,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总是随着时间而变化发展的,时间无疑对界定相关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产品的使用期限、产品的季节性以及产品随技术的发展而更替频度等是相关时间市场界定时经常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各国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和标准并非是单一的和一成不变的,并且对原有的界定方法和标准也并非照搬套用,而是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综合使用各种标准来界定相关市场,并在实践中不断将其发展和完善。美国法院对“附属市场”概念的引入和“商品群”理论的提出就是很好例证。

三、关于我国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工作的一些建议

首先,加强人才储备和智囊建设。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执法的难点和重点所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政策性以及导向性,该项工作需要将相关经济学、法学知识以及一定时期内国家的经济政策进行融合交叉加以综合应用。因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可能被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机构均应未雨绸缪,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发布至施行的有限期间,强化对相关人才的储备、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反垄断执法高要求的执法队伍,同时积极加强与有关专业部门和权威人士的沟通联系,突出智囊建设,从而为有效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提供基础性保障。

其次,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原则和方法等问题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原则和方法等问题作出规定。为了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对反垄断执法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增强企业对其竞争行为可能遭受的法律评价的预见性,应尽早出台《反垄

断法》的实施细则或者由反垄断委员会履行《反垄断法》第九条第(三)项所赋予的职权,以“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的形式对界定相关市场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标准和证据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以配合《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再次,在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原则和方法等问题进行规定的内容上的要求。我国在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时,在充分借鉴西方反垄断执法比较先进国家的执法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界定方法和路径的同时,应结合我国地域辽阔、交通运输条件不佳、民族风俗习惯差异较大等显著特点,对相关地理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因素进行必要的强化。同时,鉴于反垄断执法在我国属全新的执法领域,而执法无可回避的要考虑到证据和证明问题。因此,根据我国反垄断执法经验较少和相关市场界定的复杂性、专业性等实际情况,建议对在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时需要收集证据的范围有哪些、证据的类型如何、怎样收集证据以及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等问题在规定中给予适当体现。

最后,应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处理好相关市场界定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一方面,在执法实践中对相关市场界定应严格遵循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这一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结合一定时期内国家经济政策实现,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协调发展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保护民族产业与加强国际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的现实需要以及作为市场界定标准技术支撑的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变化而在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程中保有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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